惠建忠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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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协公司与北协三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北协公司与北协三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1号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敬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诗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镇狼垡二村开发区一号院。

负责人:于占武,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金玉,原北协三处职工。

上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原北协三处)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4年初,于占武等退休人员成立了一个建筑工程队,最初挂靠于北京市密云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后于1984年底,挂靠于北京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咨询部(以下简称咨询部)。

1985年7月,咨询部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该工程队改为“北协三队”。

1993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批准,该集体经济组织被更名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即原北协三处。

1991年1月17日在《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管理施工队办法细则》中对施工队有以下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各施工队在公司的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施工队对公司负责;第十条规定:施工队每月应按规定向公司上缴综合管理费,作为公司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综合管理费施工队每月按实际完成产值的5%上交公司,公司不再另外增加其他费用;第十一条规定:施工队的生产、生活、管理用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应详细造册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后备查;施工队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司领导后所购置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都属集体所有;施工队有使用权并负有保管责任,非经公司批准,不得变卖转让,更不得私分;如经上级批准施工队改变隶属关系,其原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司期间所购置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应全部上交公司;施工队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财产,公司不做平调,施工队之间的借用可互相协商,计取租赁费;第十二条规定:施工队在隶属北协建设工程公司期间所积累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为集体所有;如经上级批准施工队改变隶属关系或因故结束,均应上交公司,一律不得带走或私分。

第六届全国乡镇企业家名单

第六届全国乡镇企业家名单
庞茂堂山西省介休市茂胜煤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亮保山西省忻州焦化厂董事长
温克忠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笑长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锁福阳泉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福光孙家庄镇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振富山西潞城市西域煤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成书孝义市楼东工贸企业集团经理
内蒙古自治区
李继顺大同市南郊区四沟村经济联合社社长
魏建平大同市华鑫活性炭(工业)公司总经理
闫保平山西大华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福连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全喜山西鑫峰煤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喜民山西省河津市喜民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生祥山西省五台县五峰宾馆总经理
陈建伟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兴哲辽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显伟辽阳铜业集团董事长
王振旗辽阳胜利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刘兵(女)辽阳千喜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马振清辽阳市顺兴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庆庚辽宁辽东水泥集团董事长
王印臣辽宁新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国军朝阳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玉满盘锦每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山西省
王月明古交一一煤焦有限公司董事长
米善滨山西黄寨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田文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金全阳泉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繁海汾阳市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建军山西省柳林同德煤焦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金喜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白利军武乡县鑫龙翔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惠芳(女)上海申茂电磁线厂董事长

庞晓爱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晓爱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晓爱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煜【审理法官】石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晓爱;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当事人】庞晓爱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当事人-个人】庞晓爱雷国建【当事人-公司】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代理律师/律所】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肖伟宾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代林猛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李海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肖伟宾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代林猛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李海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宏普肖伟宾代林猛张雪霞李海忠【代理律所】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庞晓爱【被告】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本院观点】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庞晓爱在本案中诉求所主张的应返还租金及装修损失问题系基于其与中投建信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拆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引发的问题。

该两方与涉案合同的履行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在庞晓爱诉求所涉基础法律关系内审查及判断。

曹建忠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建忠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建忠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9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建忠;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曹建忠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曹建忠【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冬建【代理律所】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建忠【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山区城管执法局作为本市房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级别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房山区城管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3日对曹建忠作出京城管限拆字[2019]第05000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主要内容:经查,曹建忠于2013年10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北北京兴龙豹加油站(以下简称兴龙豹加油站)西侧建设的两栋钢架混凝土结构,多层布局(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其中东栋建筑顶层为彩钢结构。

经现场测量,两栋建筑总面积为3757.2平方米,其中,东栋建筑面积2520平方米,西栋建筑面积1237.2平方米。

北京饲料企业名录

北京饲料企业名录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胡庄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0 号北平房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82896381 1号院1号楼1805室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 村办公楼三楼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9 64983322 号,惠新苑5号楼1106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园小 80358899-595 区7号楼7单元502室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 69594822 村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下店 北京市海店区信息路15号 金融科贸大厦805室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魏家坟 村西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农场渔 场院内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 桥豪柏公寓B1-1505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 康路11号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村委 会转北京益牧饲料厂 北京市顺义木林镇西沿头 北京市顺义天竺空港工业 区杨二营路30号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 路口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 村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将军 坟(工业区)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乡大 羊村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 庄转 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 村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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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5733 67914961 62811619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 路1号2号楼1105室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头 村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号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 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村北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乡朱 辛庄北京农学院动物科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五 里营村192号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圆西路 2号畜牧所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1号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小 营村南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鲁家滩村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甲18号中鼎大厦B座五层 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西 石桥西路17号(官庄路口 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科技 综合楼B座4层403室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 滨河大厦9层901-903室 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南里 20-1-103室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七 号天和大厦701号 北京市顺义区幸福东区 13-3-401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宏 道村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下坡村 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岭 东村 北京市朝阳区力源里7号 住宅楼310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上元 子村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东路17 号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蔡坨 村 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103 号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沮沟 村东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 赴任庄55号 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朝 阳农场渔场院内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 2号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街12号东门五区卉园宾馆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街12号东门五区卉园宾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农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农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农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顺政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度农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顺政发〔2005〕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2004年,全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北京市“221行动计划”要求,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任务,以构建“农产品加工中心、籽种生产中心、观光休闲中心、农产品物流中心”为目标,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农业经济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为表彰先进,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在农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一、授予大孙各庄镇、北务镇、高丽营镇、北小营镇为“农业工作先进镇”称号;二、授予陶安忠、富俊才等12人“突出贡献农业专家”称号;三、授予高瑞边、吴存江等11人“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称号;四、授予北京绿奥蔬菜合作社、北京市顺义区果树产业协会等10个单位“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五、授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浩邦金苜蓿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先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六、授予北京鑫绿都农产品物流中心、北京顺沿特种蔬菜基地等7个单位“先进农产品配送企业”称号;七、授予北京市双河果园采摘园、北京顺义三高科技农业试验示范区等10个单位“先进农业观光园区”称号;八、授予北京奥鑫牧业有限公司、北京张镇良山畜牧场等10个单位“籽种农业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为全区农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农经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初步监测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34 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名单附后)。

有60家企业因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坚持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繁荣农村,在发展中主动适应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走集群发展之路,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主动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新需求,走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主动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要求,走以工促农、工农互惠之路,进一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

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

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

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

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种仁辉钱丽红邢军【审理法官】种仁辉钱丽红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根海;张英;王娟【当事人】韩根海张英王娟【当事人-个人】韩根海张英王娟【代理律师/律所】赵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孔健颖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孔健颖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东孙艳丽孔健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根海;张英;王娟【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有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其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英、李万向韩根海出具借据和韩根海向李万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张英、李万一方与韩根海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且现有证据未显示涉案借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根海向张英、李万一方出借了款项,张英、李万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韩根海有权要求张英偿还借款。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张英、李万一方向王娟及其指定人员付款的金额是否涵盖了偿还本案韩根海的借款;二是本案借贷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0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日发布)案例1.陈海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基本案情:陈海涛案发时系北京市房山区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17年间,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朗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农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陈海涛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二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黑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

刘秀兰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

刘秀兰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刘秀兰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原告刘秀兰,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福兴二街26号。

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兴林,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仕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仕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申,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原告刘秀兰与被告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以下简称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秀兰的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周兴林,被告金世纪公司及第三人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刘秀兰起诉称:金世纪公司是经顺义工商分局于2000年12月25日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600 000元。

公司成立后,因登记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未进行出资,刘秀兰依照公司发起人号召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于2001年3月出资2000元入股(见顺义区农经管理站核发股权证书及金世纪公司出具股金发票),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878亩土地使用权入股。

由于刘秀兰及其他共同出资人对公司规模化、科学化管理,该公司经营的千亩梨园开始获利。

一种水分散粒剂生产用烘箱[实用新型专利]

一种水分散粒剂生产用烘箱[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水分散粒剂生产用烘箱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朱建伟,魏凤彪,徐向荣
申请号:CN202021169175.2
申请日:20200622
公开号:CN212481891U
公开日:
20210205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水分散粒剂生产用烘箱,所述水分散粒剂生产用烘箱包括烘箱主体、移动板及载料架,所述移动板及载料架设置在烘箱主体内,所述载料架用于承放待烘干物,所述移动板与载料架相配合且相连接,所述移动板能够带动载料架相对于烘箱主体移动,所述烘箱主体上设置有驱动机构,所述驱动机构与移动板相连接,用于为移动板提供驱动力。

本实用新型能够实现对载料架自动化移动,能够有效解决由载料架温度过高所造成,不便于载料架移动的技术问题,优化了生产的流程,降低了水分散粒剂生产线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显著的提高了水分散粒剂生产效率,及生产质量。

申请人:北京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100000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村委会北500米
国籍:CN
代理机构:北京沁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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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573

潮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573

潮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573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曾庄顺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罡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洋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广太,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桂生,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址(略) 。

被告王建伟(北京绿鑫佳美建材销售中心业主),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略) ,现住址(略) 。

委托代理人林姝,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慧燕,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无业,住址(略) ,现住址(略) 。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雨虹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洋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大洋路市场)、王建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雨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
洪亮,大洋路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赵广太以及王建伟的委托代理人林姝、章慧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士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士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1 5.2 失信信息 ....................................................................................................................................................11 5.3 裁判文书 ....................................................................................................................................................11 5.4 法院公告 ....................................................................................................................................................12 5.5 行政处罚 ....................................................................................................................................................13 5.6 严重违法 ....................................................................................................................................................13 5.7 股权出质 ....................................................................................................................................................13 5.8 动产抵押 ....................................................................................................................................................13 5.9 开庭公告 ....................................................................................................................................................13

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顺发明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5月9日,何振就诊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临床诊断为[1]角膜溃疡[2]虹膜睫状体炎[3]左眼水泥溅伤,建议转同仁医院进一步诊治。

随后,何振转至北京市普仁医院就诊,诊疗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1日,病历记载,何振因“左眼细菌性角膜溃疡(近穿孔)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入院,于2018年5月15日全身麻醉行“左眼角膜病灶切除、穿透角膜移植、房角分离、前房成形”,术后抗炎止血治疗,病情稳定。

2018年5月21日,何振术后出院。

何振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顺发明兴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9]第374号《裁决书》,确认顺发明兴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与何振存在劳动关系。

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王明生【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王明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个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张冰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孙国腾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张冰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孙国腾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张冰玉于卫斌张银巍孙国腾【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学良;王海军【被告】杨伯武【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对于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学良、王海军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8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7-23 09:01: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6月23日,智睿公司作为甲方,丁明作为乙方,与童键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主要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智睿公司[自由星空]商品房项目建设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

协议第三条约定:智睿公司[自由星空]商品房项目由甲、乙双方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负责落实。

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17 日 13:14:23,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顺义分局
核准日期:
2018-01-31
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7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3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110113001887481
统一信用代码: 91110113102565424T
法定代表人: 高明月
4.2 投资事件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隆鑫惠农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隆鑫惠农商贸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8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8 5.5 行政处罚 ......................................................................................................................................................9 5.6 严重违法 ......................................................................................................................................................9 5.7 股权出质 ......................................................................................................................................................9 5.8 动产抵押 ......................................................................................................................................................9 5.9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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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惠建忠与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原告惠建忠,男,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福宁路11号。

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兴林,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仕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仕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申,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原告惠建忠与被告北京金世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后鲁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以下简称水泥构件厂)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惠建忠的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周兴林,被告金世纪公司及第三人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智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惠建忠起诉称:金世纪公司是经顺义工商分局于2000年12月25日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600 000元。

公司成立后,因登记股东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未进行出资,惠建忠依照公司发起人号召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于2001年3月出资3000元入股(见顺义区农经管理站核发股权证书及金世纪公司出具股金发票),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878亩土地使用权入股。

由于惠建忠及其他共同出资人对公司规模化、科学化管理,该公司经营的千亩梨园开始获利。

2008年4月,北小营镇政府因开发区占地需要,将该878亩果园占用,经评估部门对公司建筑设施及果树、青苗进行评估,镇政府以33 891 600元与金世纪公司达成补偿协议。

但就在惠建忠要求分配公司利润时,金世纪公司竟将惠建忠出资股金认为是公司借贷,拒绝惠建忠按照股权进行分配。

惠建忠出资是依照公司发起人的号召及要求而入股,并由有关部门为惠建忠核发了股权证及进行了公司登记。

惠建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有支配地位及作用,如果没有惠建忠及其他共同出资人的出资,就没有公司的存在和发展。

现在,金世纪公司否认惠建忠的股东资格,严重侵犯了惠建忠股东权,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

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惠建忠股权;2.金世纪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金世纪公司答辩称:一、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法律依据应当是《公司法》,而不是《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二、在金世纪公司成立之初,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两位第三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进行了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了金世纪公司合法股东;三、惠建忠给予金世纪公司的借款行为,其称是入股行为,但不符合法定要件,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没有获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因此惠建忠不具备股东资格。

综上,不同意惠建忠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农工商公司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惠建忠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水泥构件厂述称,意见同金世纪公司,不同意惠建忠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以下简称后鲁各庄村)召开支部扩大会暨千亩梨园动员会,响应北京市政府“建设高效益园区”新政策,宣传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发、建设后鲁各庄村“千亩梨园”。

同年12月13日,后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资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签署金世纪公司章程,约定农工商公司出资400 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 000元设立金世纪公司。

同年12月25日,金世纪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核准依法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 000元,股东为农工商公司和水泥构件厂。

其中,农工商公司出资400 000元(货币出资200 000元,实物出资200 000元),水泥构件厂出资200 000元(货币出资100 000元,实物出资100 000元)。

许连生任金世纪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许连生时任后鲁各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12月24日,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变更出资方式,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将实物出资均改为等额货币出资,该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了证明。

2001年12月27日,金世纪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了金世纪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案内容为:金世纪公司股东为水泥构件厂与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货币出资200 000元,农工商公司货币出资400 000元,该修正案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金世纪公司成立后,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问题,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以后鲁各庄村党支部的名义号召村民集资入股。

2001年2月9日,惠建忠向金世纪公司交纳集资款3000元,许连生以金世纪公司名义为其开具收据,款项内容为股金。

应集资人的要求,许连生请求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为43位集资人签发了股权证书。

2001年3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向惠建忠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本企业,注册资本600 000元,拥有集体股、社员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股东名称社员个人股,姓名惠建忠,企业名称金世纪公司,股权种类个人,入股时间2001年2月9日,股数3000股,股金金额3000元等内容。

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股权证书不认可,认为金世纪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农经管理站合同管理科不具备核发股权证的资格;其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核发股权证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且股权证书的核发,没有经过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不能证明惠建忠是合法股东。

同时,许连生组织制订了金世纪公司股权登记表,股权登记表上按集资先后顺序载明了惠建忠等43位集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股权数、出资额,并由惠建忠等43位集资人在股权登记表上签名或摁手印确认。

其中载明惠建忠股权数3000股,出资额3000元。

股权登记表上没有金世纪公司盖章,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股权登记表不予认可。

上述惠建忠等43位集资人的集资行为,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亦不认可。

金世纪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成立后,无偿占用了后鲁各庄村878亩确权地,无偿获得政府拨付的资金共计 4 400 000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2004年2月15日,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召集惠建忠等集资人参加落实具体方案、重新配股“股东大会”,决定根据三年间争取各级政府补偿款 2 600 000元的实际情况,对金世纪公司重新配股。

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均未参加该会议,亦未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

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亦不认可会议内容。

其后,许连生组织制订了金世纪公司配股表,配股表上按 114%的配股标准载明了惠建忠等43位集资人的姓名、出资额、配股额、合计等内容,其中载明惠建忠出资额3000元,配股额3420元,合计6420元。

配股表上没有金世纪公司公章,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该配股表不予认可。

同时,在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许连生以金世纪公司名义为惠建忠等集资人发放了配股股权证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本企业,注册资本600 000元,拥有集体股、社员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以及股东名称、股权种类、入股时间、股数、股金金额等内容。

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配股股权证书不予认可。

2004年2月15日,许连生以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惠建忠等集资人修改金世纪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章程;企业名称金世纪公司,经营性质股份合作制;股东:集体股东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及个人股东惠建忠等集资人。

章程修正案上有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盖章及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连生的签字,以及惠建忠等集资人的签字。

修改章程未经金世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该章程修正案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金世纪公司与农工商公司及水泥构件厂对该章程修正案均不认可,认为:章程制订的前提不合法,章程系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订立,而金世纪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后鲁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不是公司股东,其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章程修正案没有进行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2008年,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小营镇政府)因发展工业需要占用金世纪公司使用的878亩确权土地。

同年4月8日,北小营镇政府与金世纪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确定:地上物补偿总价格为33 891 600元,其中地上梨树补偿价格为24 786 000元(即28 2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为220 000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补偿价格为8 885 600元;双方签订占地协议3日内,由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补偿款5 000 0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补偿款 10 000 000元,余下18 891 600元补偿款由北小营镇政府按年支付方式支付给金世纪公司,即2009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10 000 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北小营镇政府向金世纪公司支付8 891 600元。

其后,惠建忠等43位集资人因要求分红与农工商公司、水泥构件厂及后鲁各庄村其他村民产生争议。

2008年5月,北小营镇政府委托北京数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世纪公司进行专项审核,北京数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金世纪公司财务审核报告,报告载明:金世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农工商公司与水泥构件厂;公司账面记录2001年村委会为公司垫付梨树苗款235 760元,农家肥 49 390元,建房、围墙款234 850元,共计520 000元;公司账面显示2001年2月至4月公司收取个人及农场款 642 700元,公司给个人开了收款收据,款项内容为股金;公司2001年至2007年共计获取政府及部门拨付的资金 4 400 000元,其中部分扶持资金建造了气调库等固定资产;公司占用村委会土地878亩、变压器2台、机井4眼,账面未有相关记录,公司占地878亩,公司未提供该地的相关合同、资料,目前提供资料表述为村委会投资,占股权的02qgh45?,无法律依据,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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