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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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一、引言票据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和结算工具,其立法规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历程曲折,既有历史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回顾与反思,为当前及未来的票据立法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历史回顾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始于清末民初,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多,票据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立法环境的限制,当时的票据立法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票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

该法吸收了国外票据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票据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的经济环境,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票据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的重要性再次被认识,票据立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三、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回顾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立法理念的落后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立法者对于票据的认识和理解也相对滞后。

这导致在票据立法中,往往过于强调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和交易主体的需求。

其次,立法技术的不足也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立法人才和先进的立法技术,导致票据立法在条款设计、结构安排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票据法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

最后,缺乏实践经验也是制约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一、票据立法的历史背景中国的票据立法,源远流长。

自古以来,票据作为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在促进商品流通、资金周转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近代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的逐渐开放,传统的票据制度和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商业需求。

因此,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票据立法的演变过程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票据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清末时期,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政府开始关注票据的法制建设。

民国时期,票据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票据法律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票据立法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还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票据的种类、格式、流通、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后来的票据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票据立法的主要内容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票据的种类和格式:规定了票据的基本种类,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并对各种票据的格式、内容、填写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明确了票据的流通规则,包括票据的转让、背书、承兑等程序。

同时,对背书的连续性、有效性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票据的承兑和保证:规定了承兑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承兑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票据的保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详细规定了票据的付款程序、付款人的责任、拒绝付款的条件等。

同时,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四、票据立法的影响与意义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不仅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规范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有效地减少了商业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票据立法还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票据业务的逐渐规范化、法制化,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资金流通效率得到了提升。

我国与西方票据制度比较论文

我国与西方票据制度比较论文

我国与西方票据制度比较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票据保证制度概念作了简述,然后对比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票据保证制度上的差异,再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对策。

关键词票据保证民事保证票据行为一、票据保证概述我国的票据立法比较晚,《票据法》颁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实施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该法第四节规定了相关“保证”的内容。

并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票也适用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于出票行为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与原票据债务没有关系的人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的一种票据行为。

①概念中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等票据行为,其中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于出票而产生的,没有出票就不可能有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

这里票据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发票人、背书人和参加承兑人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

②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外国票据保证制度异同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票据保证制度拿来做比较时,可以发现虽然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由于中西方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之间在票据立法的宗旨和侧重点的不同使票据保证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文将就中国与西方两大法系有关票据保证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差异:(一)票据保证立法体例的差异西方两大法系的票据保证的立法体例与我国存在不同。

在日内瓦体系中有专设章节规定票据保证。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没有相关规定,美国在融通制度上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面的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方面,我国以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规定的比较详细;而英美法系对票据保证略有涉及,比较简略。

(二)票据保证适用范围的差异我国《票据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了汇票保证,并在第81条明确规定本票保证准用汇票保证的有关规定。

并没有有关支票适用保证制度的规定据此可以推定票据保证在我国适用汇票和本票,不适用支票。

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

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世界上各种票据立法体例之间的差异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

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

1.票支分离主义。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

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

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

2.票支包括主义。

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明对照。

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用了票据总概念,将支票视为独立于汇票的票据种类。

因此,虽然均为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但在票据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国台湾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存在着明显差异。

(三)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的差异。

由于票据规则的内容集合方式和内在逻辑的不同,加之票支分离还是票支包括的差异,各国票据法在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及其相关的立法技术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有四种类型:1.日内瓦统一法类型。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我国票据制度是指我国用于支付、结算、融资等场景中所采用的各类票据制度。

它是贯穿于我国金融市场运营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自票据制度的出现至今,其已经成为贯穿我国金融体系及相关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票据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票据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制度的基本法律,票据是经过受托人签发,对应某个具体的付款人,给付款人开具的 Sum,兼备了货币支付、结算等几个方面的功能。

以下是具体的制度规定。

一、票据种类我国票据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特别支票、贴现、委托贴现等多种票据种类。

其中,汇票是结算及中长期融资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票据,它具有“转让不破坏”、“无条件支付”等特性;支票则是我国最为普遍使用的一种现金性票据,它在日常零售交易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存单则是人民银行颁发的货币市场定期凭证,有定期、定额、赎回灵活等特性。

二、票据的基本要素为了保障购买和销售者的权益知情权,我国票据制度规定了票据的基本要素,其中包括名称、金额、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出票时间、付款期限、转让方式等。

三、票据的交接和背书票据的交接和背书是我国票据制度中的两大核心环节。

交接对应票据的所有权、财产权的转移等事项;背书则指受款人对票据进行背书、出售或转让等权利行使。

对于收到背书的票据,承兑人需要在票据背面签字确认。

四、票据法定要约虽然商业银行、票据经纪人、承兑人等多种主体可以对票据进行要约,但是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他们可以选择拒绝任何不合理的要约,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不能被强制承兑。

五、票据的代理事项在实际交易中,许多时间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无法进行面对面的转移。

票据的代理事项则是能够有效解决这种情况。

比如,我国法规规定公司可以指派银行的托管账户管理人员来进行代理转让等交易事宜。

我国对票据制度的完善如上所述,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票据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有些环节还并不完善。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投资的活动频繁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票据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手段,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但是,不同国家及地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却存在很大差异。

本文将从国内外票据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探讨其异同之处,旨在加深人们对票据法律制度的了解。

一、国内票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在国内,票据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组成。

其中《票据法》是最核心的法律,规定了票据的种类、作用、发行、出具、背书、承兑、贴现、追索等相关事项。

此外,国内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补充。

国内的票据法律制度在以下几点有其特殊性:1.债务人的责任:在国内,债务人有较大的责任和义务来承担他们在票据中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因此,如果债务人违反了票据中的承诺和保证,那么他们将有很大的法律责任并需要进行赔偿。

2.出票人的责任:如同债务人一样,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中作出了承诺和保证,那么他们也会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3.管辖权问题:国内的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了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一般而言,票据签发地的法院将会是维持该票据有效性的最终仲裁方式。

二、国外票据法律制度的异同在国外,各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律制度都有其自己的特点,这里不可能全部列举,仅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作为例子分别阐述其票据法律制度的异同。

1.美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美国,关于票据的规定主要在《联邦银行法》、《统一商业法典》和《商法和交易法官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其中《统一商业法典》是最主要、最全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票据的基本款式、设计和要素,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票据交易、减少争端,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联邦银行法规中,银行的地位与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美国的票据法律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其特殊性:1.票据权利人的优先性:美国法律规定了票据权利人的优先性。

一般而言,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获得了票据的权利或收益,他们之间的优先权是按照持票人的顺序排列的。

我国《票据法》立法的得失分析-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票据法》立法的得失分析-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票据法》立法的得失分析-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此即票据无因性的内涵,票据行为与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使其不受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或效力有无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票据无因性理论其自产生以来对于商事活动的扩展与支付的便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

它对于商业发展的作用即使在今天也是不可小觑的。

在法律上,票据的无因性其实来源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作者:黄寿荣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1年第09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与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导致法律和票据实践产生冲突,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现实,笔者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不足和修改建议。

一、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宗旨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票据法》是在当时票据业务刚刚起步,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信用无序扩张,支付结算手段相对落后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将保证票据的安全性、防止信用过度扩张作为《票据法》的首要立法宗旨,这对规范发展票据市场、防范票据市场风险和信用过度扩张、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和流动性状况、促进社会信用发展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支付结算体系的建立、票据市场的日益完善,《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注重促进票据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难以适应票据业务长远发展的趋势。

一是没有完全发挥票据的主要功能。

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流通功能、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其中影响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流通功能、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

我国的《票据法》于1996年开始实施,由于在90年代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完善,全国性的支付系统还没有建立,票据在经济贸易中的结算和支付功能突出,因此《票据法》为提高票据的结算效率和保证票据的支付责任,重点是防范票据的支付风险。

随着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已基本完善,导致票据的汇兑、支付和结算功能逐步淡化,而融资和信用功能更为突出,如何促进票据的快速流通,实现票据融资和信用功能应是《票据法》立法的首要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一、票据无因性概述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

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

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

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反思近代票据立法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以及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近代的票据立法中曾经经历过一系列的试验和调整,其中包括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将就中国近代票据立法进行反思,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票据立法的质量和效力。

一、立法目标的明确性一个成功的票据立法应当明确其立法目标,即对票据的定义、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

中国近代票据立法曾经在这方面有着一些不足,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困扰和争议。

因此,进一步明确票据立法的目标尤为重要。

首先,要明确票据的定义和范围。

票据应当被准确地定义为一种表明债权关系的书面承诺,并明确规定其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有类似功能的金融工具。

通过明确票据的定义和范围,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漏洞的出现。

其次,要明确票据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和可转让性,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票据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削弱或侵犯。

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票据的法律地位,确保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

二、立法内容的完备性一个成功的票据立法应当确保其内容的完备性,即对于票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规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中国近代的票据立法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明确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和义务。

票据持有人是票据权益的享有者,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核查。

国家应当进一步规定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和义务,并倡导良好的票据持有人行为。

其次,要明确票据出票人的权益和义务。

票据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者和承诺人,其权益和义务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和规范。

出票人应当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国家应当加强对票据出票人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和规范。

三、立法执行的有效性一个成功的票据立法除了需要明确目标和完备内容外,还需要确保其执行的有效性。

我国票据体系立法完善之思考[1]

我国票据体系立法完善之思考[1]

社会科学研究 2003年第3期我国票据体系立法完善之思考董翠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本票与支票,存在若干与世界各国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相吻合之处,应作出修改。

我国《票据法》应取消对汇票、本票出票人身份的限制,允许一般商业主体及自然人签发商业汇票与本票;取消对本票到期日的限制,恢复本票信用票据的本来面目;修改对划线支票的现行规定,并增加规定保付支票,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票据体系。

〔关键词〕 票据;体系;汇票;本票;支票 〔中图分类号〕D922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3)03-0085-04 中国加入WTO前后,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入世后的中国社会及经济发展。

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存在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根本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经济发展要求,理应及时进行修改。

本文试就票据体系的立法完善谈点粗浅的认识。

纵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票据立法,一般均不对票据作定义性规定,而且由于各国票据立法的差异,票据的外延也各不相同。

《英国票据法》中规定有汇票、本票与支票,但支票被认为是汇票的一种;《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还包括大额存单;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票据立法,仅规定有汇票和本票,而支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单独规定在《支票法》中。

可见,尽管各国票据外延存在上述区别,但各国法律均规定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有价证券,这一点上我国与各国规定相同。

我国《票据法》同样未对票据下定义,其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并在相关章节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但在三者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却与其他国家的票据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

一、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一)关于汇票依我国《票据法》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

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

作者: 姜建初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27-30页
主题词: 票据法律关系;立法体例;国际汇票;国际本票;国际票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法系;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票据抗辩
摘要: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最大问题.而票据立法首先面临并应确定的,是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一、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世界上各种。

论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完善票据无因性的立法体现

论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完善票据无因性的立法体现

论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完善票据无因性的立法体现一、票据法之修改学界对票据法修改之建议,多集中于对《票据法》第10条之批判,理由大抵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一项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原则,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放在一起规定,此规定无论与立法技术上抑或法律价值上都不可取。

此规定模糊不清,既规定了当事人为票据行为须有真实之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并必须支付对价,又未规定违反此条之法律后果,且其用语义并不准确,实不可取。

此外,据多数学者之观点,此条规定是有使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行为有因之效果,无论从历史上、实用主义论上、票据法之作用及特性上,皆有不妥之处。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我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这是对票据无因性之破坏。

因为是否为承兑以及付款行为,完全是依被委托人之自由决定,即使没有可靠之资金,被委托人也完全可根据自己意思而为承兑或付款。

通常来讲,资金关系既可以为现金,也可以为信用、债务等等,并且资金关系只是被委托人做出所考虑之原因之一,而并不是决定票据行为有效之要件。

被委托人在承兑之前当然可考虑资金关系如何而决定不承兑,但是一旦作出承兑行为,即产生票据之债,被委托人不管其与委托人之间资金关系如何,都须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票据法21条之规定,与第10条之规定类似,并无存在之必要,同时退一步讲,如果涉及当事人以诈骗手段骗取钱财,则是由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据此,笔者认为,此两条之规定并无存在之必要。

就此两条规定之目的而言,无非保障交易之真实,保障交易安全,完全可由其他负责调整基础关系的法律进行规范,例如涉及欺诈等,则已经有刑法及合同法等进行规范。

而就此两条规定产生之法律效果而言,只能产生债务人可以据此俩进行抗辩,否认他方票据债券的存在。

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

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

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

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而票据立法首先面临并应确定的,是票据法的立法体例。

一、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

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

1.票支分离主义。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

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

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

2.票支包括主义。

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明对照。

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用了票据总概念,将支票视为独立于汇票的票据种类。

因此,虽然均为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但在票据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国台湾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存在着明显差异。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以规范和保护票据的发行、流通和支付等事项。

根据该法规,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便利性、代价性和流通性。

票据法的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基本要素。

根据该法规,票据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种类、票据格式、票据金额、票据期限、票据出票人和持票人等。

这些要素的规定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便于票据的识别和辨认。

其次,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根据该法规,票据可以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

对于纸质票据,其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载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和期限等基本信息。

对于电子票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电子签名和加密措施。

再次,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流转和背书规则。

根据该法规,票据的流转应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背书、交付和登记等。

对于背书,票据法规定了背书可以是全称背书、空白背书或特定背书等形式,并明确了背书的效力和责任。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流通能力和价值。

最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兑付和追索规则。

根据该法规,出票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兑付票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其兑付票据,并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向持票人追索权。

这些规定确保了票据的支付能力和追索权的行使,增强了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功能。

综上所述,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发行、流通和支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些规定为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主讲人: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时间:2000年12月25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晚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作票据法讲座。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

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

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

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

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范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范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内容,规范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范调整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

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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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票据 法; 立法体 例 ; 价值 取 舍 【 中图分 类 - D92 8  ̄] 2 .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 章编 号 】6 3 3 1 O 1 5 0 1 0 文 17 —2 9 ( 1) 一o4 - 2 2 O
法律 的继承与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起 点, 伴随法律文 明
有 共 通 性 , 无 隔 阂 。 由是 , 究 票 据 体 例 的应 然 模 式 , 并 探 关 注 传 统 法 制 与 参 酌 域外 立 法 不 可 偏 废 。

相同。() 1 篇章设置。以是否依据票据种类 为划分标准 , 可 分为两种模式: 其一, 以票据种类分设篇章, 将汇票、 本票和 支票单设为篇或章 , 并辅之以规则准用技术避免重复规定,

票据 立 法 体 例 及பைடு நூலகம்我 国体 例特 征
如英 国、 国大陆和 台湾地 区及 《 我 日内瓦统一法》 其二, 。 不
区分 票 据 种类 , 而是 集 各 种 票据 规 则 于一 体 , 以语 言 区别 技
( ) 一 票据 立 法体 例 及 其 类 型
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 。 即票据规则具有共适性 , 汇票、 本票 和支票规则仅适用于 自身, 如美国《 统一商法典》 2 内容 。()
立 法 实践 中 多保 有 其 特 有 元 素 , 而 形 成 了各 具特 色 的 体 进 例 模 式 。 据 立法 体例 涉 及 票 据 制 度 的体 系 定 位及 内部逻 票 辑安排 , 往往 关注 以下 三 个 方 面 : 1体 系 定位 。 据 法 与 民商 法 的 关 系 涉及 将 票 据 法 置 . 票
杨 光 武
( 贵州大学 法学院 , 贵州 贵阳 5 0 2 ) 5 0 5
【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 实施 已满十五年 的现行 票据法》 明显滞后 , 以适应时代发展 难 的新 要 求 , 法修 改 迫在眉 睫 。 为此 , 立 秉承 我 国固有传 统 并借 鉴 域外 先进 立 法 , 宏观 确 定票据 立法体 例 , 为票 据 法 应 制 完善 的 首要 问题 。
法 》 另 一种 则 依 票 据 行 为 与 票 据 关 系 的 双 重 维度 安排 。
于整个 民事法律体系之中的定位 问题 。对此 , 存在两种处 理模式: 1 归入模式 , () 即将票据法纳入民法典或商法典 。 此模式依 民商关系之 不同而又有所 区分 , 其于 民商分立 的
私 法 背 景下 自应 归入 商 法 典之 中 , 美 国; 将 其 置 于 民商 如 然
21 0 1年 9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 lo be i ri o lc o r a f Hu i Unve st f Po ie y
Se 2 p. 01 1 NO. Se . 5 rNO. 2 12
第 5 总 第 12期 期 2
我 据 法 体例 的价值 取 舍 国票 立
术 以避免重复 , 而对其特殊规则则分章加 以规定 。考虑到 我 国传统商业习惯一直将汇票 、 本票和支票统一涵括于票 据之 中, 现行 《 票据法》 继承 了这一特征 , 有其合理性 , 且这
种 立法 体 例 具 有条 款 简 化 、 免 重复 规 定 等优 点 , 符 合 立 避 也 法 技 术 的 基本 要 求 。 票 据 法 制 发 展 不 能 止 步 , 票 据 立 。 但 对 法 体 例 的 探 索 与完 善亦 不 能 停 止 。 断优 化 票 据 立 法 体 例 不
安 排 。票 据 法 内容 的 集 合方 式不 外 乎 两 种 : 是 以票 据 行 一 为 为 主 线 , 出票 、 书 、 兑 、 款 、 索权 等 票 据 行 为 依 将 背 承 付 追 其 流 通顺 序 设 置 章节 , 如我 国大 陆和 台湾 地 区及 《 日内瓦 统

受制 于票据法制发展的 固有传统, 国及地区在票据 各
内容, 如英 国《 汇票法》 的章节顺序为 : 发票、 当事人的能力 和权限、 转让流通、 传票人责任、 汇票 的消灭等 。 国《 美 统一
商 法 典》 之 相 似 。 与 ( ) 国现 行 二 我 票据 法 的体 例特 征
合一的私法传统之 下, 票据法与商法则一并容括在 民法典
本 票 和 支 票进 行 一 体规 制 , 以票 据 种类 为 主 轴 , 并 票据 行 为 为主 线 , 票 据 权 利 义 务 规 定 于 其 中 。其 中 , 票 规 定 详 将 汇 尽 , 票 、 票 与 汇 票 的共 性 规 则采 以“ 用 ” 本 支 适 的规 则准 用 技
2 票 支 关 系 。 比较 考 察 域 外 立 法 , 据 与 支 票 的位 阶 . 票 设 置 可 归 结 为 : 1分 立主 义 , () 即将 支 票 从票 据 中 分 立 出来 , 形 成 独 立 的支 票 法 , 将 汇票 和 本 票规 范于 票 据 法之 中 , 仅 如 法 国 、 国 。 因支 票 是 银 行 出 现 之后 的产 物 ,发展 历 程 较 德 短, 欧洲 习惯 一 直 将 其 与 汇 票 、 票 归入 两 个 范 畴 。 2 合 本 ()
发 展 的全 过 程 。票 据 立 法 之 发展 历程 与 立 法 传 统 有 别 , 体
3 结 构 设 置 。 结构 设 置 多 为 立 法 技 术考 量 , 各 国及 . 然 地 区 在 体 系 定位 及 立 法 传 统 上 存 有 差 异 , 体 设 计 也 不尽 具
例安排各具特色 , 然票据制度作为市场规律的一般体现具
之 中 , 瑞 士 。 2 单 立 模 式 , 票 据 法 既 不 纳 入 商 法典 , 如 () 即 亦 不 归入 民法 典 , 是 单 独 立 法 , 而 如德 国 、 日本 及 我 国 大 陆 和
台 湾地 区 。…
19 年施行 的 《 96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是新中国首 部票据法 。该法采 以单立模式, 实行单行法主义 , 将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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