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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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人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防 卫过当、避险过当、教唆他人犯罪等。
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父母陪同 下到公安机关投 案,并 如 实 供 述 了 犯 罪 事 实,其 行 为 具 备 了 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于 自 首 的 犯 罪 分 子,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药家鑫 自首情节属于从轻减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法 庭审判时时以其 罪 行 极 其 严 重、主 观 恶 性 极 深、人 身 危 险 性 极大为由没有支持从轻减轻量刑的版社,2004 2. 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8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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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的而杀人 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故意杀人罪成立无任何争议。当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 认为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凡是持不同观点者都被 认为是替药家鑫开脱。之所以公众对此案审判的关注远远 超出一般刑事案件,舆论争论的焦点不在怎样定罪而是在如 何量刑上,是对现有死刑存废问题争论。
药家鑫辩护人一审曾经提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激 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 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准确的罪名。实际上我国 刑法中对激情杀人并没有规定,只是理论上用来分析杀人者 的主观动机和恶性。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 人张妙后,因担心 张 妙 记 住 其 车 牌 号,为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而 实 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 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 行为应不属于激情杀人,显然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情节较轻的 情况。
身权利,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规模和质量的发展。 一、学生校外实习身份定位不明 随着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紧迫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的职
业教育改 革 已 经 开 始 展 开。高 职 院 校 也 提 出 了“就 业 即 上 岗,上岗即顶岗”,“与就业岗位零距离”的响亮口号。这就对 职业教育的学生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需 要 学 生 有 更 多 的 实 践、 实习机会。而 由 于 学 生 自 身 安 全 意 识 淡 薄、操 作 水 平 不 熟 练,在生产实践中,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也大大的增加, 学校的风险成本也随之提高。而我国相关的立法对于学生 在校外实习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却没有给予具体明确的 规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对实习学生身份定位的法律规定的 不明确。
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刑法二百三十 二条中故意杀人 情 节 较 轻 的 情 况,根 据 司 法 实 践,主 要 包 括 一下几种情况: ( 1)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2) 义愤杀人; ( 3) 激情杀人; ( 4) 受嘱托杀人; ( 5) 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 6) 生 母溺婴等。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5 期
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思考
□秦 峰
【摘 要】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对于死刑存废的大讨论,本文试图通过对药家鑫案量刑的分析,思考在现今对死刑慎 用少用的背景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以及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药家鑫; 故意杀人; 死刑 【作者单位】秦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5 期
高职学生校外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探析
□吴亚东 冯金丽
【摘 要】近年来,高职院校中的校外实习已经成为职业教育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它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然而在实习期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很薄弱,无法有效的 保障实习学生的自身利益。所以完善校外实习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法律制度,是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促进高职院校 规模和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一般情况下量刑 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刑罚是从轻到重。但是从二百三十二 条可以看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从重到轻,显示出对我 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加重性,体现我国刑法对于故意 杀人这种罪行的打击是极其严厉的。在实践中,对于犯故意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 干意见》等司法解释都明确强调,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 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于 2010 年 2 月初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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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我国刑法的量刑说起,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 定:“对于犯罪分 子 决 定 刑 罚 的 时 候,应 当 根 据 犯 罪 的 事 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 对 于 社 会 的 危 害 程 度,依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 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随着药家鑫执行死刑,慢 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张家上门讨要 20 万赔偿又掀起 了新的波澜,当初高调的拒绝和今天的上门索要怎么会如此 戏剧的变化? 当我们冷静下来,面对两条年轻生命的陨落, 两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是否该重新审慎思考药家鑫杀人案是 不是必须杀人偿命,血债血偿?
笔者的观点是在现有情况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药家鑫 判处死刑是合理 的,体 现 了 以 犯 罪 事 实 为 根 据,以 刑 事 法 律
为准绳的原则。但是随着近年来慎用死刑的呼声高涨,对药 家鑫这类事前没有预谋的,再犯罪可能性低的杀人案件可不 可以用“活”刑来代替死刑呢? 如判处死缓,期满 2 年后转为 无期徒刑并不许 减 刑 假 释,类 似 西 方 法 律 中 的 终 身 监 禁,让 其终身受罚。在法律实践中故意杀人案受害者的民事赔偿 往往由于杀人者无可执行个人财产,使得法院的赔偿判决成 了空头支票无法兑现,而终身监禁者在监狱中通过劳动获得 报酬,可以作为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金。 这 样 保 全 了 一 条 生 命,同 时被告也将用一生的时间来承担自己过错的惩罚。既符合 少杀、慎杀的原则 保 全 了 一 条 生 命,同 时 也 杜 绝 出 现 死 缓 转 为无期,因其立功减刑,使得实际执行刑期过短。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 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 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 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条件为: 一、客体,本 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备 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三、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而不受通常的十 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 四、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可 以是直接故意,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故 意 的 内 容 是 剥 夺 他 人 生命。
校外实习过程中,一直强调学生既是学校学生又是企业 员工的双重身份定位,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对实习生身份定
干意见》第 23 条也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 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上述司法解 释 和 司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都 明 确 反 映 了 一 个 基本精神,即民事赔偿情况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重 要影响的。根据司 法 实 践,如 果 能 取 得 被 害 人 亲 属 的 谅 解, 法院可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时宣布缓期 2 年。在我国死刑的 执行方式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指判处死刑同时 宣布缓期两年,期满未犯新罪的转为无期或有重大立功转为 有期徒刑。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会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所谓 死缓是缓而不死,其 后 表 现 良 好 立 功 还 可 以 获 得 减 刑,保 外 就医,重获自由都有可能。看到这里就不难理解当初为什么 张家不愿意接受药家的经济赔偿,因为死者家属要顺利拿到 赔偿金往往附带要谅解被告,而得到家属谅解后被告就极有 可能被判处死缓,缓而不死,赔偿金成了拿钱买命。
刑 法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中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故 意 杀 人,处 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但 是 上 述 三 种 刑 罚 的 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而且三 种刑罚跨度很 大,量 刑 空 间 大。 具 体 到 药 家 鑫 故 意 杀 人 案, 对药家鑫杀 人 案 量 刑 的 首 选 就 应 该 是 死 刑,假 如 有 法 定 从 轻、减轻的情节,可以是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高职学生,校外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立项课题“高职生学校生活区及实习区伤亡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课题编号:
2011C2012105 ) 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吴亚东,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 冯金丽,鄂东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 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 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中起 着重要作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确立, 使得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要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 突出职业教育中实践技能的培养。校外实习就是高职教育 中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高职院校学生主动联 系或者学校推荐,去 到 专 业 对 口 的 企 业 中 带 薪 实 习,在 实 际 的工作中培养自己的技术能力、操作水平。而随着高职院校 教学改革的 重 点 加 强,校 外 实 习 必 然 是 其 中 的 重 点 改 革 对 象。可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具体 规定少之又少,特 别 是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时,对 于 受 害 学 生 的权益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制定行之有效的高职 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保障学生的人
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父母陪同 下到公安机关投 案,并 如 实 供 述 了 犯 罪 事 实,其 行 为 具 备 了 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于 自 首 的 犯 罪 分 子,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药家鑫 自首情节属于从轻减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法 庭审判时时以其 罪 行 极 其 严 重、主 观 恶 性 极 深、人 身 危 险 性 极大为由没有支持从轻减轻量刑的版社,2004 2. 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8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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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的而杀人 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故意杀人罪成立无任何争议。当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 认为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凡是持不同观点者都被 认为是替药家鑫开脱。之所以公众对此案审判的关注远远 超出一般刑事案件,舆论争论的焦点不在怎样定罪而是在如 何量刑上,是对现有死刑存废问题争论。
药家鑫辩护人一审曾经提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激 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 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准确的罪名。实际上我国 刑法中对激情杀人并没有规定,只是理论上用来分析杀人者 的主观动机和恶性。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 人张妙后,因担心 张 妙 记 住 其 车 牌 号,为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而 实 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 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 行为应不属于激情杀人,显然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情节较轻的 情况。
身权利,进一步促进高职院校规模和质量的发展。 一、学生校外实习身份定位不明 随着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紧迫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的职
业教育改 革 已 经 开 始 展 开。高 职 院 校 也 提 出 了“就 业 即 上 岗,上岗即顶岗”,“与就业岗位零距离”的响亮口号。这就对 职业教育的学生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需 要 学 生 有 更 多 的 实 践、 实习机会。而 由 于 学 生 自 身 安 全 意 识 淡 薄、操 作 水 平 不 熟 练,在生产实践中,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也大大的增加, 学校的风险成本也随之提高。而我国相关的立法对于学生 在校外实习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却没有给予具体明确的 规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对实习学生身份定位的法律规定的 不明确。
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刑法二百三十 二条中故意杀人 情 节 较 轻 的 情 况,根 据 司 法 实 践,主 要 包 括 一下几种情况: ( 1)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2) 义愤杀人; ( 3) 激情杀人; ( 4) 受嘱托杀人; ( 5) 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 6) 生 母溺婴等。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5 期
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量刑的思考
□秦 峰
【摘 要】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对于死刑存废的大讨论,本文试图通过对药家鑫案量刑的分析,思考在现今对死刑慎 用少用的背景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以及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药家鑫; 故意杀人; 死刑 【作者单位】秦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5 期
高职学生校外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探析
□吴亚东 冯金丽
【摘 要】近年来,高职院校中的校外实习已经成为职业教育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它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然而在实习期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很薄弱,无法有效的 保障实习学生的自身利益。所以完善校外实习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法律制度,是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促进高职院校 规模和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一般情况下量刑 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刑罚是从轻到重。但是从二百三十二 条可以看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从重到轻,显示出对我 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加重性,体现我国刑法对于故意 杀人这种罪行的打击是极其严厉的。在实践中,对于犯故意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 干意见》等司法解释都明确强调,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 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于 2010 年 2 月初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
·58·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2.(11).5
让我们从我国刑法的量刑说起,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 定:“对于犯罪分 子 决 定 刑 罚 的 时 候,应 当 根 据 犯 罪 的 事 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 和 对 于 社 会 的 危 害 程 度,依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 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随着药家鑫执行死刑,慢 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张家上门讨要 20 万赔偿又掀起 了新的波澜,当初高调的拒绝和今天的上门索要怎么会如此 戏剧的变化? 当我们冷静下来,面对两条年轻生命的陨落, 两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是否该重新审慎思考药家鑫杀人案是 不是必须杀人偿命,血债血偿?
笔者的观点是在现有情况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药家鑫 判处死刑是合理 的,体 现 了 以 犯 罪 事 实 为 根 据,以 刑 事 法 律
为准绳的原则。但是随着近年来慎用死刑的呼声高涨,对药 家鑫这类事前没有预谋的,再犯罪可能性低的杀人案件可不 可以用“活”刑来代替死刑呢? 如判处死缓,期满 2 年后转为 无期徒刑并不许 减 刑 假 释,类 似 西 方 法 律 中 的 终 身 监 禁,让 其终身受罚。在法律实践中故意杀人案受害者的民事赔偿 往往由于杀人者无可执行个人财产,使得法院的赔偿判决成 了空头支票无法兑现,而终身监禁者在监狱中通过劳动获得 报酬,可以作为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金。 这 样 保 全 了 一 条 生 命,同 时被告也将用一生的时间来承担自己过错的惩罚。既符合 少杀、慎杀的原则 保 全 了 一 条 生 命,同 时 也 杜 绝 出 现 死 缓 转 为无期,因其立功减刑,使得实际执行刑期过短。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 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 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 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条件为: 一、客体,本 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备 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三、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而不受通常的十 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 四、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可 以是直接故意,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故 意 的 内 容 是 剥 夺 他 人 生命。
校外实习过程中,一直强调学生既是学校学生又是企业 员工的双重身份定位,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对实习生身份定
干意见》第 23 条也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 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上述司法解 释 和 司 法 规 范 性 文 件 都 明 确 反 映 了 一 个 基本精神,即民事赔偿情况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重 要影响的。根据司 法 实 践,如 果 能 取 得 被 害 人 亲 属 的 谅 解, 法院可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时宣布缓期 2 年。在我国死刑的 执行方式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指判处死刑同时 宣布缓期两年,期满未犯新罪的转为无期或有重大立功转为 有期徒刑。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会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所谓 死缓是缓而不死,其 后 表 现 良 好 立 功 还 可 以 获 得 减 刑,保 外 就医,重获自由都有可能。看到这里就不难理解当初为什么 张家不愿意接受药家的经济赔偿,因为死者家属要顺利拿到 赔偿金往往附带要谅解被告,而得到家属谅解后被告就极有 可能被判处死缓,缓而不死,赔偿金成了拿钱买命。
刑 法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中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故 意 杀 人,处 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但 是 上 述 三 种 刑 罚 的 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而且三 种刑罚跨度很 大,量 刑 空 间 大。 具 体 到 药 家 鑫 故 意 杀 人 案, 对药家鑫杀 人 案 量 刑 的 首 选 就 应 该 是 死 刑,假 如 有 法 定 从 轻、减轻的情节,可以是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高职学生,校外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立项课题“高职生学校生活区及实习区伤亡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课题编号:
2011C2012105 ) 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吴亚东,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 冯金丽,鄂东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 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 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中起 着重要作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确立, 使得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要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内容, 突出职业教育中实践技能的培养。校外实习就是高职教育 中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高职院校学生主动联 系或者学校推荐,去 到 专 业 对 口 的 企 业 中 带 薪 实 习,在 实 际 的工作中培养自己的技术能力、操作水平。而随着高职院校 教学改革的 重 点 加 强,校 外 实 习 必 然 是 其 中 的 重 点 改 革 对 象。可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具体 规定少之又少,特 别 是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时,对 于 受 害 学 生 的权益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制定行之有效的高职 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保障学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