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0
长盈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0月)2010-10-20
长盈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0月)2010-10-20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监事第四条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者;(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三)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四)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1、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2、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3、公众利益有要求;4、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300115长盈精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鹏信”)、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广东松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庆智能”)及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渡科技”)存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2021年度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4%。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交易情况如下:注:以上为预计情况,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总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关联交易金额。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与关联关系关联方1: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注册资本:5095.2630万元人民币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明卓兴业科技园C3栋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产品、电力/电子防护产品、防雷器件、智能配电产品、通信及电力系统机柜、通信电源、充电桩、光伏产品、电池管理、软件产品、精密钣金、金属配件、塑胶制品的开发、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防雷工程施工;安防监控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长盈精密: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2010-09-29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编号:2010-003 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廖家杨先生因个人职业发展原因离职,于日前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廖家杨先生所负责的研发工作已实现平稳交接、过渡,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配备了相应研发负责人负责LED 精密支架开发工作,LED 精密支架研发团队稳定,公司LED 精密支架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保持正常。
公司对廖家杨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8日。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长盈精密: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0-10-28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号)的规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活动的自查工作,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内容,按要求开展对2010 年以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和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开展了自查。
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1、成立自查机构、落实责任公司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为副组长,公司证券法律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开展防止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工作。
2、自查程序内部学习、提高认识,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各部门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报深圳证监局。
3、自查范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款情况,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等。
4、自查时间范围自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9 月30 日。
5、自查内容对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9 月30 日以来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代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费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支付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决策等程序,对于发生资金占用问题的,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对大股东所持股份予以冻结并,是否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实施内部问责等。
二、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本公司在《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 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文号】证监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盈精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长盈精密股权分配方案
长盈精密股权分配方案长盈精密股权分配方案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和背景长盈精密(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精密仪器制造的企业,对于股权的分配非常重视。
本方案旨在确保公司股权合理、公正、透明的分配,以激励股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增长。
1.2 方案范围本方案涵盖了公司的股权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和实施程序,并将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投资者。
第二部分:股权分配原则2.1 公平原则公司将以公平的原则进行股权分配,股权份额将根据每个股东的贡献和价值进行分配。
贡献和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入、技术专长、市场经验、人脉资源等。
2.2 政策的灵活性公司将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阶段和发展的需要。
股权分配政策可能会根据公司的业务策略、市场状况和股东的需求变化而进行调整。
2.3 信息透明度公司将确保股权的分配信息对所有股东透明。
分配方案和程序将公开展示,并且公司将定期通报股东有关股权分配的情况。
2.4 合规与法律遵循公司将确保股权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公司将遵守股权的合约和协议,并与所有股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部分:股权分配方案3.1 初始股权分配公司成立初期,初始股权将根据股东的资金投入和贡献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将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风险投资的规模和股东的意愿确定。
3.2 资本增值股权分配公司将设定股权增值计划,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盈利水平,进行资本增值股权的分配。
分配将基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进行计算。
3.3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为员工提供持股计划,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分配。
3.4 股权回购和转让机制公司将设立股权回购和转让机制,以便股东可以在必要时出售或转让其股权。
回购和转让将按照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3.5 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为了留住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设立股权激励计划。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08-09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深圳证监局《“继往开来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深圳上市公司质量”--张云东同志在深圳上市公司2010年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证局发[2010]364号)的要求,公司成立了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自查,并于2011年5月18日公告了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目前,公司已根据整改计划、深圳证监局提出的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了整改,并形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经过对《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认真研读,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所做的工作以及公司治理的整改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公司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现阶段公司治理的现状。
公司非常重视公司治理整改工作,通过此次整改活动切实改善了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将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活动,我们也将持续了解并督促公司进行整改,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一)基于以下理由,我们同意将正在昆山实施的年产5.6亿只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电磁屏蔽件项目中的19,657.16万元中的8600万元到深圳实施,用于在深圳兴建年产5亿只手机及通信终端连接器项目;昆山保留年产2.38亿只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电磁屏蔽件产能,达产后年收入和利润略高于原来单一的电磁屏蔽件项目:1、公司精密连接器产品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产能严重不足随着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产品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智能手机占比大幅提升,促进了手机精密连接器大幅增长,精密手机连接器尤其是高端精密连接器需求旺盛。
长盈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XXXX-10-2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
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长盈精密:公司章程(2012年10月)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10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40306102981504。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110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3区3号厂。
邮政编码:51810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8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明星企业。
东莞长盈规章制度
东莞长盈规章制度引言东莞长盈公司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此,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东莞长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1. 一般规定1.1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1.2 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和滥用; 1.3 员工应尊重同事和上级,并积极配合工作任务的完成; 1.4 员工应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 1.5 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2. 工作时间和考勤2.1 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 点至下午 6 点; 2.2 员工应按时到岗上班,并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 2.3 员工请假应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2.4 员工迟到和早退将会影响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3. 安全生产3.1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3.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3.3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积极参与整改; 3.4 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4. 人事管理4.1 公司将依法开展招聘、录用、聘用和退出工作; 4.2 员工的晋升、调岗和薪酬福利等事项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来决定;4.3 员工有权提出工作上的困难和建议,公司将给予积极回应和解决;4.4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 财务管理5.1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禁止贪污、挪用公司资金;5.2 员工应正确使用公司的财务软件和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5.3 公司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员工应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
结论东莞长盈公司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希望所有员工都能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并能够共同努力,为公司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陈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1-02-2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聘任陈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陈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陈奇星先生提名,向董事会提议聘任陈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陈明先生的简历资料,认为陈明先生的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均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三、陈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陈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陈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刘继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参照修订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