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篇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此适用范围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工术语”GB2900—18相一致。
这些通用电气设备系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与成套盘、柜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不同。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器(如防爆电器、热带型、高原型、化工防腐型等),其安装方法尚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强调按设计进行安装的基本原则。
1.0.4 妥善运输和保管设备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但运输、保管的具体规定不应由施工及验收规范制订,而应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有关规程。
1.0.5 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是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时间长短而不同,故本条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
对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和器材,应按其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1.0.6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良好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受潮影响施工。
每台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复杂设备带有试验记录和装箱清单等。
规格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附件、备件不全将影响以后的运行,故应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1.0.8 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规程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供用电规程”、“消防规程”等,都是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低压电器是电气系统中的核心组件,对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低压电器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本文将详细介绍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的规范。
二、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开始施工之前,施工方应仔细研读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并对所需的施工材料进行核实。
同时,施工方还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包括清理障碍物、设置警示标识等。
2. 施工流程(1)低压电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安装应牢固可靠。
施工方应根据设计要求正确安装低压电器,并确保其固定牢固,不得存在松动或倾斜的情况。
(2)在安装低压电器之前,施工方应详细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性能,确保无明显的损坏或缺陷。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安装低压电器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电气接线图进行接线,并且接线应牢固可靠,减少线缆交叉和混乱。
同时,应注意防止线缆磨损和短路等情况的发生。
(4)施工方在进行低压电器的接线时,应注意标志、编号和绝缘处理等细节,确保接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于需要使用绝缘套管或绝缘带的部分,应正确使用,并确保固定牢固。
(5)低压电器的连接螺栓应均匀拧紧,并确保电器的触点压力合适,不得存在过紧或过松的情况。
对于需要使用润滑剂或防腐蚀剂的螺栓,施工方应正确使用,并确保其不会对电器造成损害。
3. 施工质量控制(1)施工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则应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
(2)施工方应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施工,并且应保证施工工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施工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注意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材料,并确保其质量达到要求。
如发现质量不达标的材料,施工方应予以替换。
GB50254_96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low-voltageapparatus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4-96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篇
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本篇合用于交流(50 赫)和直流系统中,普通用途的低压电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单体安装和调整试验。
不合用于日用电器及电力系统保护继电器的安装试验。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的有关规定。
第 1.0.2 条低压电器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 1.0。
4 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者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
5 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二、电器的技术文件齐全;三、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验。
第 1。
0.6 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 1。
0。
7 条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造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第 1.0。
8 条低压电器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除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场地清理干净;二、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三、设备基础和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机械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四、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坚固。
第 1.0.9 条电器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造物损坏部份应修补完整.第 1。
0.10 条低压电器装置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普通规定第 2.0.1 条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壳、漆层、手柄无损伤或者变形;二、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等无裂纹或者伤痕 ;三、附件齐全、完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
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
年
月日
关于发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 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 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
应分别进行测量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 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 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 触头与线圈 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 包括线圈 之 间 主电路 控制电路 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
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
的空间 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 在开关电流
以下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
处应加装
隔弧板 在开关电流
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
处
应加装隔弧板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 电弧通道应畅通
触头的压力 开距 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
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 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 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 规格 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 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 电器的 固定应牢固 平稳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 其紧固螺栓应采
取防松措施
固定低压电器时 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电器的外部接线 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 总则1。
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
0。
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
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
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
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1.0。
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
0。
7。
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1。
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
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0.9。
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了确保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的施工质量,保证电器的安全性能,制定本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活动,对确保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施工基本要求1.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
1.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合理分配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进度。
1.3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二、施工质量要求2.1低压电器施工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充分的检查,确保施工场所具备施工条件。
2.2低压电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3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4低压电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三、施工安全要求3.1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安全施工工艺和方法。
3.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安全体检,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3.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安全措施,应及时整改。
四、施工验收要求4.1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2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质量要求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3低压电器施工后,应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检,确保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本施工及验收规范,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并在施工过程中执行。
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第一章、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专业资料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总则1。
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
0。
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
0。
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1。
0。
7。
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1。
0.7。
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
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
0。
9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0。
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
9。
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教程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未知点击:1336次时间:2009-3-2 10:44:001 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 额定电压12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5)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4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l)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总则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
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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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交流(50赫)和直流系统中,一般用途的低压电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单体安装和调整试验。
不适用于日用电器及电力系统保护继电器的安装试验。
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的有关规定。
第1.0.2条低压电器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二、电器的技术文件齐全;三、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验。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7条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
第1.0.8条低压电器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除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场地清理干净;二、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三、设备基础和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机械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四、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第1.0.9条电器安装结束后,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份应修补完整。
第1.0.10条低压电器装置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壳、漆层、手柄无损伤或变形;二、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等无裂纹或伤痕;三、附件齐全、完好。
第2.0.2条低压电器及其操作机构的固定方式和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用支架或垫板(木板或绝缘板)固定在墙或柱上;二、落地安装的电器设备,其底面一般应高出地面50~100毫米;三、操作手柄中心距离地面一般为1200~1500毫米;侧面操作的手柄距离建筑物或其它设备不宜小于200毫米。
第2.0.3条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2.0.4条室外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有防止雨、雪、风沙侵入的措施。
第2.0.5条固定低压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紧固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整;二、电器内部不应受到额外应力;三、有防振要求的电器应加装减振装置,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如加装锁紧螺母、销钉等;四、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可按附录一选择螺栓规格、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
第2.0.6条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电器的接线端头标志接线;二、一般情况下,电源侧导线应连接在进线端(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的导线应接在出线端(可动触头接线端);三、电器的接线螺栓及螺钉应有防锈镀层,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四、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母线装置篇”的规定;连接处不同相母线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表2.0.6的规定。
不同相母线的最小净距表2.0.6第2.0.7条电器的金属外壳或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本规范“接地装置篇”的有关规定。
第2.0.8条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测量部位:1.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与出线端之间;2.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3.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二、测量绝缘电阻使用的兆欧表电压等级及所测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的规定。
第2.0.9条低压电器应按其负荷性质及安装场所的需要进行下列试验,并符合规定:一、电压线圈动作值校验:1.吸合电压不大于85%U,释放电压不小于5%U;2.短时工作的合闸线圈应在(85~110)%U范围内,分励线圈应在(75~110)%U范围内均能可靠工作(U棗额定工作电压)。
二、用电动机或液压、气压传动方式操作的电器,除产品另有规定外,当电压、液压或气压在85%至110%额定值范围内,电器应可靠工作;三、各类过电流脱扣器、失压和分励脱扣器、延时装置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定,其整定值误差(%)不得超过产品的标称误差值。
注:负荷性质按“电力设计规范”分为三级。
一、二级负荷场所应进行试验。
第三章刀开关及熔断器第3.0.1条刀开关的检查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刀开关应垂直安装,仅在不切断电流的情况下,允许水平安装;二、刀片与固定触头的接触应良好,大电流的触头或刀片可适量加润滑油(脂);三、有消弧触头的刀开关,各相的分闸动作应迅速一致;四、双投刀开关在分闸位置时,刀片应能可靠地固定,不得使刀片有自行合闸的可能。
第3.0.2条直流母线隔离开关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关无论垂直或水平安装,刀片应位于垂直面上,在混凝土基础上安装时,刀片底部与基础间应有不小于50毫米的距离;二、开关动触片与两侧压板的距离应调整均匀。
合闸后,接触面应充分压紧,刀片不得摆动;三、刀片与母线直接连接时,母线固定端必须牢固。
第3.0.3条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二、安装装置及相互间距应便于更换熔体;三、有熔断指示的熔芯,其指示器的方向应装在便于观察侧;四、瓷质熔断器在金属底板上安装时,其底座应垫软绝缘衬垫。
第四章自动开关第4.0.1条自动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开关一般应垂直安装;二、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第4.0.2条自动开关操作机构的安装、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允许规定值;二、电动操作机构的接线应正确。
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使电磁铁或电动机通电时间不超过产品允许规定值;三、触头在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四、触头接触面应平整,合闸后接触应紧密;五、有半导体脱扣装置的自动开关,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动作应可靠。
第4.0.3条直流快速自动开关的安装、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关的极间中心距离及开关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的距离均不应小于500毫米,小于500毫米时,应加装隔弧板,隔弧板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的总高度;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毫米的空间,无法达到时,应按开关容量在灭弧室上部200~500毫米高度处装设隔弧板;二、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三、有极性快速开关的触头及线圈,其接线端应标出正、负极性,接线时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四、触头的压力,开距及分断时间等应进行检查,并符合出厂技术条件;五、开关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进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不得有击穿、闪络现象;六、脱扣装置必须按设计整定值校验,动作应准确、可靠。
在短路(或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时,脱扣装置应能立即自由脱扣;七、试验后,触头表面如有灼痕,可进行修整。
第五章接触器与起动器第5.0.1条电磁铁的铁心表面应无锈斑及油垢;触头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第5.0.2条接触器、起动器的活动部件动作应灵活,无卡阻;衔铁吸合后应无异常响声,触头接触紧密,断电后应能迅速脱开。
第5.0.3条电磁起动器热元件的规格应按电动机的保护特性选配;热继电器的电流调节指示位置,应调整在电机的额定电流值上,如设计有要求时,尚应按整定值进行校验。
第5.0.4条可逆电磁起动器防止同时吸合的联锁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
第5.0.5条星-三角起动器的检查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动器接线应正确,电动机定子绕组正常工作应为三角形接法;二、手动操作的星-三角起动器,应在电动机转速接近运行转速时进行切换;自动转换的应按电动机负荷要求正确调节延时装置。
第5.0.6条自耦减压起动器的安装、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动器应垂直安装;二、油浸式起动器的油面不得低于标定的油面线;三、减压抽头(65%~80%额定电压)应按负荷的要求进行调整,但起动时间不得超过自耦减压起动器的最大允许起动时间;四、连续起动累计或一次起动时间接近最大允许起动时间时,应待其充分冷却后方能再次起动。
第六章按钮、行程开关及转换开关第6.0.1条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钮及按钮箱安装时,间距为50~100毫米;倾斜安装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30度;二、按钮操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三、集中在一处安装的按钮应有编号或不同的识别标志,“紧急”按钮应有鲜明的标记。
第6.0.2条行程开关的安装、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位置应能使开关正确动作,且不应阻碍机械部件的运动;二、碰块或撞杆应安装在开关滚轮或推杆的动作轴线上;三、碰块或撞杆对开关的作用力及开关的动作行程均不应大于开关的允许值;四、限位用的行程开关,应与机械装置配合调整,确认动作可靠后方可接入电路使用。
第6.0.3条转换开关安装后,其手柄位置指示应与相应的接触片位置对应,定位机机构应可靠,所有触头在任何接通位置应接触良好。
第七章控制器第7.0.1条凸轮控制器及主令控制器应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轮安装高度一般为1~1.2米。
第7.0.2条控制器操作应灵活,档位准确。
第7.0.3条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尽量与机械装置的动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轮在各个不同位置时,触头分、合的顺序均应符合控制器的接线图。
第7.0.4条控制器触头压力应均匀,触头超行程不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凸轮控制器主触头的灭弧装置应完好。
第7.0.5条控制器的转动部分及齿轮减速机构应润滑良好。
第八章电阻器及变阻器第8.0.1条组装电阻器时,电阻片应位于垂直面上;直接叠装的电阻器不宜超过三箱,超过三箱应用支架固定;有特殊要求的电阻器,其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8.0.2条电阻器与其它电器垂直布置时,应安装在其它电器的上方。
第8.0.3条电阻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阻器与电阻元件间的连接线应用裸导线,在电阻元件允许发热条件下,能可靠接触;二、电阻器引出线夹板或螺钉应有与设备接线图相应的标号;与绝缘导线连接时,不应由于接头处的温度升高而降低导线的绝缘强度;三、多层叠装的电阻箱,引出导线应用支架固定,但不可妨碍更换电阻元件。
第8.0.4条电阻器和变阻器内部不得有断路或短路,其直流电阻值的误差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8.0.5条变阻器的转换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转换装置移动应均匀平滑,无卡阻,并有与移动方向对应的指示阻值变化的标志;二、电动传动的转换装置,其限位开关及信号联锁接点的动作应准确、可靠;三、齿链传动的转换装置,允许有半个节距的窜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