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化、透明化,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便纠正滥用职权、违法处分、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守申请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事实应当清楚、确凿。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坚持处理事实真实、依法裁量、效率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务人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复议主体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未终结。
(四)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时效。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可以延长受理期限,并向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赋予相应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而设立的。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专门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
下面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该条明确了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通过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方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该条规定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违法进行追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该条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由有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其职责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审批、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有利于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处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合法的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审批和裁决,不能有违法、虚假和不公正的行为。
202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
202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解读一、修订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行政复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解决行政复议领域新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政府执行力。
二、修订重点内容1.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2. 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4.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 增加调解和解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就涉案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并规定调解结果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自行和解。
6. 加强公众参与,明确申请人可以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并可以邀请公众参与听证和质证。
7.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和程序,明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被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亮点解析1.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
过去,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导致一些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行政复议是指针对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的检察、裁决请求的一种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改善政府行政效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被复议人具有直接、合法、特殊或具体的法律影响,且属于受到该法的监察和调整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对行政复议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分为监察复议和调整复议两种。
监察复议适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察;调整复议适用于对行政行为内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调整。
3.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其中,明确了复议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附有证据材料;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等。
4. 行政复议的处理和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处理和裁决程序。
其中,要求复议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复议请求人。
对复议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裁决等。
5.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程序。
其中,要求复议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未被撤销或更改的行政行为等。
三、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影响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实现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监督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申请、受理、处理和裁决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这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改善政府行政效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和出现。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一、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
(二)审理方式: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
(一)决定内容: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摘要:
一、行政复议法的概念和作用
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
五、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展望
正文: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公正、公开、便民。
这些原则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行政复议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等。
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等环节,这些环节保证了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
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是行政复议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事实
和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必须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实用版)目录1.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作用2.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3.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4.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5.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6.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历史正文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关于行政复议的专门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行政复议法的定义与作用行政复议法是指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法的作用主要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行为质量;监督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30 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的程序,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行政复议法》。
本文旨在对该法律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实质意义。
行政法律概述行政复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它主要涉及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程序中的各项具体事项以及行政复议的相关方法以及条件等方面。
行政复议法是想要进行对行政行为进行投诉的群众必须了解的基本法律。
行政复议的程序提起复议的时间行政复议的期限自行政行为告知之日或者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算起,一般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的,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年。
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
书面申请可以使用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
提起复议的地点申请人可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涉及行政行为的地点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的组成复议机关设委员,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独任复议员按照职权规定任命。
复议机关委员通常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他各界人士组成。
复议决定的形式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阐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有关行政许可、处罚、裁决、管理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公开透明行政复议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到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并且可以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独立性复议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威胁或干扰,并且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真正做到公正、严肃和客观地处理案件。
民主性行政复议的程序应该体现群众的民主意愿,把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特别是对于个人权益的问题全部落实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
结论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实质意义是为了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开、透明、独立、民主的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维护法律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基础。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者上一级有权机关予以核查、纠正或者确认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依法、快捷、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受理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并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向复议机关移送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复议机关办案的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复议结果。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核实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一些事实和证据的,可以负责人员到现场勘验,并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复议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发现无法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简称,它是我国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为人们关于行政机关决策不公或对其权益产生侵害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在行政复议法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社会事务所做出的具有规范效力的个别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行政行为通常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时,我们经常会接触到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抗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者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它是在行政诉讼之前,公民和法人在承认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所采用的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复议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来消除行政争议。
三、主体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主体范围,即只有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的本质是人民和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协调,只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提起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
四、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范围,即行政复议只能针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复议,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判断。
五、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复核、协商调解和正式裁决等几个环节。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有义务配合,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共同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不收费原则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则,确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受理并且办理行政复议的时候,不得以行政经费不足为由,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或者习惯做法,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是要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的。
不少地方也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收费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地方认为,由于地方行政经费的不足,如果不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很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
但是,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其实现自己的法定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在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
而行政机关由于不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而必须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
从政治上讲,行政机关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还有收费的道理吗?所以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正自己错误的活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影响也不好。
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所需的经费理应在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列支,靠政府财政来保障。
行政机关行政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实用版】
目录
1.行政复议法的概念和历史
2.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
4.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它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但是,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公开行政复议的过程和结果,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意义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同时,行政复议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影
响。
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政机关受理⾏政复议申请、作出⾏政复议决定,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复议法适⽤范围的规定。
⾏政复议是解决⾏政争议的⼀种⼴泛运⽤的⾏政⽅法,是指⾏政相对⼈,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依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政⾏为,⾏政复议机关据此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完备的⾏政复议制度,使我们在制定⾏政复议法时可作为借鉴。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
⾏政复议在英国称为“⾏政救济”,属于⾏政法上救济⼿段的⼀种。
英国的⾏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受到⾏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政机关的⾏政程序得到补救。
⾏政机关救济公民权利有两种⽅法,⼀是通过部长救济;⼆是通过⾏政裁判所救济。
前者的法律散见于各有关法律,后者适⽤⾏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美国的⾏政复议就是⾏政上诉制度。
美国的⾏政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不服⾏政机关的⾏政裁决向有关⾏政组织和⼈员申请复核原⾏政裁决的法律制度。
⾏政上诉权是美国《联邦⾏政程序法》授予的。
该法规定,如果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初审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要求,则此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也就是说⾏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给当事⼈⼀定期限来提出是否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不要求复审,期限⼀过,⾏政机关的决定便⽣效。
这种⾏政上诉,当事⼈不是向上级⾏政机关提出,⽽是向原机关的⾏政⾸长或者专门机构提出。
⼤陆法系国家的⾏政复议与之不同,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法国对⾏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与⾏政复议接近的是⾏政救济。
法国的⾏政救济特点是;⼀是救济机关可以是原⾏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政机关;⼆是所救济的对象具有⼴泛性,既救济违法的⾏政⾏为,也救济不当的⾏政⾏为;三是实施救济的权限很⼤,它既不受当事⼈是否申请的限制,也不受当事⼈申请范围的限制;四是救济程序,简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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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较,行政复议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进展:(一)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范围比较窄,按照现行的规定,复议申请范围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同现行的复议申请范围相比,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有: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等。
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既是法制进步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复议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明确排除了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权。
这些规定是基于我国当时的情况和法制发展水平考虑的。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范围的呼声日益强烈。
其理由是:首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需要保护和救济,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就应该向公民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但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是行政机关的监督,都主要靠监督机关自身来启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只能举报,提供线索。
由于这种举报没有法定的运作程序,以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妨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从行政复议的性质上来说,它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又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
作为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应当是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全面监督;作为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应当贯穿行政活动的每一个方面,是对公民因某些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活动致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应得到的全面救济。
第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来说,也应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作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是,它们不是同一制度的重复,二者有个分工和协调的关系。
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它受一国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和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都受限制。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特殊价值,它应当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使公民的权益救济不留下“真空”。
因此,与行政诉讼相比,它在救济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应有自己的特色。
尤其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某些局限性的情况下,更应该体现这一点。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复议范围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同时,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复议范围,是有宪法和组织法依据的;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多属一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三)国务院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受理重要复议申请根据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或部门管辖,也就是由原机关复议。
当初作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制定方针政策,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纠纷。
如果规定国务院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会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这一理由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些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的同志认为,由本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自己作自己的法官,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最高的层级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由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同时也能在各级政府中起到有错必纠的示范作用,从行政管理的全体规模上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程序上进一步方便申请人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与行政诉讼所提供的司法救济相比,它具有及时、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应当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但是,从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大量的行政纠纷并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加以解决。
据统计,从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2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只有3万件。
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却逐年上升,仅1998年就达10万件。
这表明,行政复议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这里有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普及不够,群众对行政机关信任度不高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如在管辖上,主要以条条管辖为主,很多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到异地去申请,不方便;时限较短,不利于申请人充分的准备等。
这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充分地考虑了这些因素,尽量避免程序的司法化,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力图方便群众: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将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交给申请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既公道又科学,也与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不矛盾。
此外还规定,申请人如果弄不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有的单行法律规定只有五天,时间太短,不利于公民提出复议申请。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