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
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近年来,我国农房建设发生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厅头〔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
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
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
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鄂建文[2010]236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鄂建[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53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期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厅头〔2021〕1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关于立即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的统一安排,4-6月,省住建厅组织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上半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4月23日至5月31日,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附着升降脚手架、高支模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和实施,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
共检查工程2652项次,抽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8部,高支模项目315个,起重机械5762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共计7932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115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94份,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0.7万元。
6月2日至6月15日,省住建厅共组织6个督查组,对全省15个市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1个。
重点督查了各地住建部门履责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安全监管信息化、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坠事故防范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回头看、除隐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住建部门能够全面履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提升工程质量。
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质扩面,促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及“一证两书”制度,实施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从生产和施工两大环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开)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安全有序推进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复(开)工,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项目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健全完善复(开)工项目质量保障体系,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每周牵头组织一次项目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疫情防控需要,科学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局部开工、部分施工和优先安排机械施工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作业场地和平面布局。
要根据施工调整,编写相应阶段性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施工方案,完善监理细则,调整工作安排,与施工单位共同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组织验收。
对因疫情不能返岗的项目管理人员,允许各单位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的,原则上不得复(开)工。
二、严格复(开)工质量检查各地要深入分析工程复(开)工面临的各类质量隐患和风险,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对影响基坑安全、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房屋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要点详见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鄂建设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局、武汉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明晰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以当前建筑市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和交付工程,率先、全面履行自身质量职责,督促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各自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已经确定实施容缺审批的除外)。
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禁止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鄂建办〔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鄂建办〔2016〕219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房管局:今年5月以来,省纪委在全省运用大数据开展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住建系统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两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疑惑较多。
为统一各地认识,顺利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点问题解答如下,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疑点解答(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1、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贫困户”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对前面三类补助对象都好理解认定,但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实难以把握,国家三部委也没有明确界定,经与住建部村镇司、省扶贫部门咨询和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危房户;二是查看有无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经济条件,是否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也可从面上了解其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有无车辆、有无正在上学的学生等。
2、关于地方政府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该如何处理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建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全省建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桥梁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桥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已竣工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查自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组织监督执法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4月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全数自查自纠。
5月份,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6月份,省厅在企业自查及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鄂建办[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1]1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7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我省也相继发生4起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目前,建筑施工已经进入高峰期、高温及汛期,也是事故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同样不容乐观。
为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管理实际,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为期两个月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形势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全面加强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工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在上述行业(领域)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
省政府常务会议也集中研究部署了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迅速部署,认真组织,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此项工作也将是今年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全面部署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排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改,县市监督检查,市州专项抽查,省厅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于8月30日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8月30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措施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月起,各市州组织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各地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整改不力的项目要追究企业责任;9月中旬起,省厅将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或地区,将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将上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厅头〔2021〕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12.8”塔吊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2021年12月8日下午,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建筑施工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死1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紧盯各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隐患,举一反三,进一步从严从实细化措施,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住建系统根治欠薪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教训,以高度政治自觉全力抓好当前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鄂州这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3个家庭遭受严重打击,教训极其深刻,各地要引以为诫。
当前进入冬季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企业进入年底全力冲刺关键期,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治自觉,把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中、抓在手里,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隐患排查整改不闭合,跟踪督办不力等问题;坚决杜绝检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不到位等安全监管“宽松软”问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鄂建办头〔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有关文件和省安委会2021年12月31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强化责任措施,严格问题整改,及早防范应对,抓紧抓实岁末年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2022年春节将至,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全国、全省两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等重大活动密集召开,当前岁末年初也正值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灾害天气多发期、能源保供高峰期“三期叠加”,时点特殊,任务特殊。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最大政治任务,是发展的基础工程,是最大的民生福祉,做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全省住建系统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在思想发条上再拧紧、在安全防范上再加力、在标本兼治上再完善,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行业发展的全阶段、全过程,打牢行业安全发展基础,提高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隐患排查(一)强化建筑施工隐患排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6月13日,十堰市张湾区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给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住建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现就相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各地住建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燃气行业重点检查排查城镇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天然气加气站、大型商业用气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餐饮用户和农贸市场、天然气门站和高中压调压站、储气库的安全供用气情况,坚决关停取缔“黑气点”。
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高空作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基坑(槽)垮塌、土方坍塌、高坠、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落实极端天气下施工现场的应急防范措施。
既有房屋领域重点检查城镇及农村老旧危房的安全情况,城镇小区、高层建筑的外墙及其附着物的牢固可靠情况。
其他领域重点检查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既有道路桥梁、排水、路灯、广告牌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转情况,公园游园及其游乐设施的安全维护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鄂建办〔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质扩面,着力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质量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和红线,为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排查整治内容。
1.企业和项目排查整治内容。
(1)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企业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制度情况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鄂建文[2015]7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8【实施日期】2015.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一)项目申报。
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
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
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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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7]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7]53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
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