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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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规[2013]8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
(泰政规〔20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精神,紧紧围绕我市转型升级目标,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本质安全度,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提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企业及其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检查。
(二)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规划与规定、监管队伍建设、监管装备与经费保障等重大事项应当亲自协调,对重要时期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亲自部署,对阶段性重要工作应当亲自督查。
政府其他领导成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定期研究与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与检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一时间赶赴分管领域突发事故现场。
按照《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认真探索和完善省直管县、“强镇扩权”、小城镇综合配套改革等试点下的安全监管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新的运行模式下安全监管职能不弱化、能力不降低。
(三)强化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各级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监、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商、海事、消防、建工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强化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本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人员、目标与规范。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要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等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全面加强公共安全监管
(四)加强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营运条件审核,严格客运班线审批与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挂靠经营,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指定场地停放,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
严格特种车辆动态监管,对境内的大型客车、旅游包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辆,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
高速公路沿途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应规划建设危险品运输事故车辆、查处违法车辆临时停泊、过驳点。
要规范市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停放安全管理,划定指定区域,制定管理办法。
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综合治理。
严格道路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公安、农机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要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和执法力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五)严格工业领域安全监管。
各地要按照全省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统一部署,进一步整合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优化企业布局,配备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专门消防站、专业消防队、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化学品中毒急救中心,推进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
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危化品生产、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