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计划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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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规模分级
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将公共图 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规模分为
大型、中型、小型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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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人口为依据
根据公共图书馆“以人为本”,为全 体人民提供普遍均等服务的原则(人 均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均等化)
符合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和发 展趋势
是计算藏书量、藏书区使用面积的依 据
设定指标为: 0.6~1.5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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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阅览座席数指标
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阅览座席数(席/千 人),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图 书馆座席数总和的千人平均数。
是确定阅览座席数量、阅览区使用面积 的依据
设定指标为:0.3~2.0席/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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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和藏书量、阅览 座席数量指标
绿地率: 绿地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率30-35% 停车位指标:
0.3个/100㎡机动车停车位,2个/100㎡自行 车停车位。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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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馆用地指标 1
用地面积:
大型馆4500-6500㎡。 中型馆3500-5000㎡, 小型馆2000-4000㎡;
调研了我国有代表性的各级公共图书馆 的馆舍现状,统计、分析了大量数据,
参考了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标 准(2003)》和地方标准,
分析研究了国际图联和国外主要国家不 同发展阶段的相关指标,
进行具体计算和实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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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席数量控制指标
规模
根据阅览座席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 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席×每个阅 览座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文化场地建设实施方案
文化场地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文化场地建设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文化场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制定并实施文化场地建设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确定。
1. 提升城市文化品位,通过文化场地建设,打造具有城市特色和文化氛围的公共空间,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2. 丰富文化生活,为市民提供更多元、更丰富的文化活动场所,满足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
3.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通过文化场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推动文化经济的繁荣。
三、实施方案。
1. 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利用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改造,打造具有文化特色的场地。
2. 多元化的文化场地建设,建设包括文化艺术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等多种类型的文化场地,满足不同人群的文化需求。
3. 强化文化场地的功能性,在文化场地建设中,充分考虑场地的多功能性,使其既可以举办文化展览、演出活动,也可以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4. 加强文化场地的管理与运营,建立健全的文化场地管理体系,加强对文化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保障文化场地的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加大对文化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场地建设,提供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等支持措施。
3. 市场推广,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展览等方式,提升文化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市民参与。
五、预期效果。
1. 城市文化品位提升,文化场地建设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2. 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市民将享受到更多元、更丰富的文化活动,文化生活将更加丰富多彩。
3. 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文化场地建设将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机会,推动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六、总结。
文化场地建设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丰富文化生活、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二、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建设指 标体系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规 模分级和分级指标
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指标
千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千人)指 标,是指每一千服务人口需要的公共 图书馆建筑面积, 用于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计算和确定 其建筑规模和面积。 设定的指标为:5-27㎡/千人
人均藏书量指标
人均藏书量(册/人)即人均拥有公共 图书馆藏书,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各级公共图书馆藏书总和的人均数。 是计算藏书量、藏书区使用面积的依 据 设定指标为: 0.6~1.5册/人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三章1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 作用
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 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 标准; 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 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用地指标》还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公共图 书馆、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4、合理布局和服务半径——公 共图书馆
服务半径:大型馆:9公里; 中型馆:6.5公里;小型馆:2.5公里。 大型馆覆盖的6.5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 置中型馆; 大、中型馆覆盖的2.5km服务半径内不 再设置小型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川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川且小于6000川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川且小于4000川的文化馆。
第^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方案
一、前言为响应国家关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方案。
本方案旨在优化文化设施布局,提高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助力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1. 规划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包括城市、县城、乡镇、村庄等。
2. 规划期限:2021-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规划目标1. 人均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面积达到0.5平方米,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2. 建成15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3. 打造彰显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的黄河流域文化中心、世界文化名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高地。
四、规划布局1. 四级公共文化设施体系:省市级、区县级、街镇级、社区(村)级。
2. “两轴、两带、四核、两副、多点”的布局结构:(1)“两轴”:南北泉城特色历史文化轴、东西城市现代文化展示轴。
(2)“两带”:黄河历史文化带、齐长城历史文化带。
(3)“四核”:西客站、老城、CBD、大桥四个文化主核心。
(4)“两副”:新东站、莱芜两个文化副核心。
(5)“多点”:孙村、唐冶、商河、济阳、长清、平阴、章丘、钢城等。
五、规划内容1. 图书阅览设施:图书馆、档案馆、方(史)志馆等。
2. 博览展览设施: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非遗馆等。
3. 群艺活动设施: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4. 表演艺术设施:剧院(音乐厅)、戏院、演艺中心等。
六、实施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2.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文化服务水平。
5. 完善政策措施,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
通过本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方案的实施,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文化服务,助力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公共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主要标准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共4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基本术语、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服务人口150万人、20万~150万人、5万~20万人,建筑面积20000m2,4500~20000m2,1200~4500m2。
针对服务人口数量的不同,规定容积率为0.8~1.2,建筑密度为25%~40%。
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7月8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
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建筑面积6000m2,4000~6000m2,2000~4000m2。
针对场馆规模的大小,规定容积率为1.0~1.3,建筑密度为25%~40%。
三、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包括36项竞技体育项目:田径、赛艇、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游泳、现代五项、垒球、跆拳道、网球、乒乓球、射击、射箭、铁人三项、排球、帆船。
分别给出每个单项训练馆用地面积,以及配套用房用地指标和绿化交通用地指标。
四、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05年9月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共6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术语、基本项目及面积指标、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文化馆馆舍面积扩建计划
文化馆馆舍面积扩建计划以下是文化馆馆舍面积扩建计划:为进一步挖掘老区文化,丰富和充实乡历史文化纪念馆展览陈列内容,爱辉区二站乡积极推进历史文化馆扩建项目,目前,工程正稳步推进,近期将交付使用。
文化馆馆舍面积扩建项目是省百大项目之一,总投资260多万元,规划用地面积500多平方米。
项目以边疆文化、驿站文化、红色文化、垦荒文化、知青文化为重点,在边疆开发建设的大背景下,展现二站历史风貌,用细致、细小、细腻的展陈方式,让参观者读懂二站,记住乡愁。
爱辉区二站乡副乡长刘庆月:目前,项目正在进行室内墙面立体改造,下一步要进行室内细节布展,预计在六月下旬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主要利用本馆进行文化旅游和研学,来推广二站的历史文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由此可见,文化馆事业的发展已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家的层面。
因此,市、区文化馆建设理应纳入赣州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2、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第四章设施和设备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文化馆馆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增长情况、地理环境以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馆应当按照文化馆建筑用地指标规定留足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与建设。
文化馆应当建有展览厅、剧场、老年活动室、青少年儿童活动室及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活动室等。
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的标准是:(一)省文化馆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二)市文化馆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三)县文化馆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文化馆用于开展公益文化服务的用房面积不应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对照此规定要求,赣县区文化馆存在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现赣县区文化馆大楼对外名义上是文化馆的,于2015年10月正式确权登记,总面积为6231.22平方米。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一、文化馆的功能与需求文化馆是城市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展示、传播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功能。
同时,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馆还承担着市民文化教育、艺术表演、文艺娱乐等多重功能。
因此,在文化馆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设计中,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1.展览与展示区域:为文化馆的主要功能之一,需要充足的用地空间和合理布局,以便容纳多样化的展览内容。
2.文化教育区域:为市民提供文化学习和教育的场所,包括培训教室、阅读室、多媒体学习区等。
3.艺术表演区域:为举办音乐会、戏剧演出、舞蹈表演等文艺活动提供舞台、观众席和后台服务区。
4.娱乐休闲区域:包括咖啡厅、休息区等,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5.办公区域:为文化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室和工作场所。
二、建设用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化馆作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设计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需要满足文化馆的功能与需求:由于文化馆具有多重功能,为了保证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权益,必须提供充足的建设用地。
2.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要求:文化馆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需要考虑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利用的合理与节约,不产生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建设用地的指标内容建设用地的指标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占地面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确定所需的总占地面积。
2.建筑物占地面积:确定文化馆建筑物在用地中所占的面积。
3.绿化与景观设计:为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定绿化与景观设计所需的用地比例和要求。
4.停车场设置:为方便市民前往文化馆,规定停车场的设置及停车位数量。
5.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根据用地的大小和周边环境,规定建筑的高度和容积率,以保证建筑的合理性与美观性。
6.建筑布局和间距:规定建筑物的布局和间距,以实现文化馆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交通流线的畅通。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 m2/ 座)表 1 甲等乙等丙等5.00~6.004.00~5.002.00~3.00 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1.前厅部分表 2-1 项目甲等乙等丙等前厅不小于0.30m2/ 座不小于0.20m2/ 座不小于0.12m2/ 座休息厅不小于0.30m2/ 座不小于0.20m2/ 座不小于0.12m2/ 座存衣0.04~0.08m2/ 座0.04~0.08m2/ 座小卖0.1m2/ 座0.1m2/ 座0.1m2/ 座吸烟0.07m2/ 座0.07m2/ 座0.07m2/ 座厕卫间0.07~0.08m2/ 座0.07~0.08m2/ 座0.07~0.08m2/ 座清洁器具储藏10~15m210~15m210~15m2 前厅值班室 15~30m215~30m215m22.观众厅部分表2-2 项目甲等乙等丙等观众厅不小于0.70m2/ 座不小于0.60m2/ 座不小于0.55m2/ 座3.舞台部分表 2-3 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宽×深宽×深宽×深乐池 75~80m255~60m235~40m2 主歌舞 (30~33) × (27~30) × (24~27) × (21~24)(18~21)(15~21)话剧(24~27) ×(24~24) ×(18~24) ×(15~18)(15~18)(12~15)台戏曲 (21~24) ×(18~21) × (15~18) × (15~16)(12~15)(10~12)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4.后台部分表 2-4 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化歌舞300~600m2200~400m2100~200m2 妆 (可按2.8m2/ 人)(可按2.8m2/( 可按2.8m2/ 人)室话剧戏曲 100~200m2100~ 200m280~120m2(可按 3m2/ 人)(可按 3m2/ 人)(可按 3m2/ 人或由其它房间兼用 )演员歌舞 100m280m250m2 卫生话剧戏曲 60m240m2 间服歌舞、京剧装 72~720m2 室话剧、地方戏 64~160m2 道小道具室 12~20m2 具室大道具室 25~50m2 候演室 30~50m2 抢妆室 12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 )头部造型室 12~24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 )医务室 16m2(亦可与其它房间兼用 )其它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而定 (二)电影院建筑面积指标电影院面积定额(使用面积)( m2/ 座)表 1 名称使用及交通面积备注甲等乙等丙等1.宜取0.65~0.85 观众厅不宜小于0.80 不宜小于0.70 不应小于0.602.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门厅休息厅(廊)面积门厅、休息厅不宜小于0.50 不宜小于0.30 不宜小于0.1 小卖部不小于0.04m2 衣物存放处不小于0.04m2 配电、通风空调设备用房0.300.200.10 机等按分离式布置考虑综合计算,灵活调配大0.03~0.040.03~0.04 卫生间中0.03~0.040.03~0.040.03~0.04 包括前室小0.05~0.080.04~0.060.03~0.051.小型电影院包括放映,倒片,配电用房放映区(包括交通面大0.05~0.070.04~0.06 积),平均取可5m2 放映用房中0.06~0.090.05~0.080.04~0.072.甲等大型电影院内小0.08~0.20.07~0.180.06~0.17 增设机修、专用卫生间,平均可取75m 2。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第六章建筑设备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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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8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2)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3)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3)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附录基本术语 (5)本指标用词说明 (6)附加说明 (7)附件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的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第十二条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的为大型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但不足6000㎡的为中型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但不足4000㎡的为小型馆。
第十四条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设置原则表1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3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基本术语1.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本指标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指标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黄蕾鹿勤王亮何小娥曹传新王明田龚道孝附件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33)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15)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18)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18)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
一、文化馆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建国几十年来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在我国人民群众文化艺术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合理需求、保障文化馆建设能够合理规范地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三、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设文化馆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有效、节约集约地利用土地。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同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此,本指标既要考虑文化馆确定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城市规划落实其建设用地的需要。
文化馆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根据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精神,本指标考虑了我国文化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发展需求与趋势,综合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使文化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土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指标所指的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本指标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文化馆,不涉及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馆,不涉及街道综合文化站及乡镇文化站,这些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筑联合建设。
第四~五条这两条阐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指标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符合国家现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在本指标的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注意遵守国家现行的及新修订的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本条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条指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文化馆设置与管理是与所在城市或区的行政管理级别相对应的。
根据研究与分析,基于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属性,其发展趋势将与群众文化活动更加密切,所以建设规模也应与服务人口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