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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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交流会商会会议纪要》有关部署,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工会与人民法院各自优势,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推动劳动纠纷诉源治理,现就工会与人民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通过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发挥工会贴近职工、贴近一线,在发现和掌握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人民法院专业优势,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协作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内容本通知中“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等权利落实及工会工作人员履职保护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作举措(一)建立双向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围绕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敏感信息预警机制。

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时,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二巡〔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二巡〔2016〕4号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北三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巡回法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初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4件,结案326件。

201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3件、结案179件。

受理183件案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7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174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59件,吉林13件,黑龙江7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近87%;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60件,判决123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2.8%。

结案179件中,维持一审裁定2件,驳回再审申请和申诉162件,提审7件,指令继续审理7件,撤诉1件,再审改判率近4%。

2016年1-6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01件,旧存4件,共计受案205件,结案147件。

收案205件中,提审案件12件,申请再审案件193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26件,吉林51件,黑龙江28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61.5%;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130件,判决75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63.4%。

结案147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32件,提审12件,调解1件,撤诉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将提审案件计入改判案件,再审改判率近9%。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审判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力过于集中,过多的审判权力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手中,导致基层法院审判权力受限,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纠纷。

因此,应该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加强基层司法能力,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审理时间的监管,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充足,而一些地方则资源匮乏,导致司法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基层司法服务能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建议: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议:
1. 逐步推行审判权力下放,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权力。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3.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规划,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

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

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处)。

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热点问题案件(3篇)

法律热点问题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版权意识的提高,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版、抄袭等手段侵犯他人著作权。

张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便是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件。

案件概述:张某,男,30岁,某网络文学作者。

2018年,张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花间梦》。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张某也因此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小说走红的同时,张某却发现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将《花间梦》改编成了漫画,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张某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将侵权者告上法庭。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以及侵权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本案中,张某创作的《花间梦》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张某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侵权者未经张某许可,将其小说改编成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显然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侵权者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侵权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1. 加强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版权保护,及时注册著作权,以便在作品被侵权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法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9•【文号】法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保险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当事人仅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当事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60日内尚未作出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劳动者以债务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不予受理,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否构成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认定决定予以变更、撤销的,可按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1.正确认识新形势。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

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

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

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4.优化区域布局。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加强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平安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要求、建议;分析、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性措施的建议;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联系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参加联系会议的人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省、市两级的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县级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联系会议。

联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能。

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庭承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确保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稳定的联系,各基层人民法庭应在其受案区域内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指导员制度”。

具体要求是:由基层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共同商定,指派法官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一名法官一般不同时担任三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指导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文号】法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1.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案件法律检索(3篇)

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侵权纠纷案(二)案件简介:张三认为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与其著作权作品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检索目的为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特进行如下法律检索。

三、法律检索范围1.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 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

四、法律检索结果(一)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2)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2)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1)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法[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法〔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将做好农民工工作纳入了农业农村工作全局,并作出了相应战略部署。

着眼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全面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质效的重要体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此项工作与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气力,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二、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3、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积极进行调查。

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农民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
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皖司发[2008]6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皖司发〔2008〕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下列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继承、收养案件;(4)相邻纠纷案件;(5)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6)损害赔偿案件;(7)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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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12月18日第64次会议通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

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理。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方便广大农民工诉讼。

2.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

准许缓交的,诉讼费从裁判执行完毕时的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严禁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以外收取费用。

4.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加强农民工的信访工作,落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

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耐心解释,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

对矛盾可能激化的农民工信访案件,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9.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也应积极推行简易审的方式,快审快结,减轻农民工当事人诉累。

对季节性强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优先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

10、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

11.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12.在审理过程中,农民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13.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4.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15.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参照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16.审理建筑工程承包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建筑承包企业在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17.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8.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工作,力促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21.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执行案件,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2.加强对处理职业中介欺诈行为和欠薪逃匿问题的司法建议,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制宣传力度,完善涉及农民工群体性纠纷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fg/detail295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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