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划定的镇区街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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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甘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5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4日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开展农村费改税、县乡机构改革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我省乡镇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目标,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立足长远、科学规划。

立足于乡镇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既要符合乡镇机构设置的要求,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便于加强管理,又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条件等因素。

调整合并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0-18 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区划定及审查要点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区划定及审查要点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划定
三、划定步骤
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 (一)要求
数量规模要求。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在基本农田调
整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
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到地块。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划定
区位布局要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 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 含城镇扩展边界外)、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 、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 质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下达的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能满足村镇建设需要 时,各地应立足于盘活村镇存量建设用地,大力开展农 村土地整治,在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划 定一定规模的整治安置区,以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农 村居民点综合整治项目要明确拆旧区和整治安置区,并 在乡镇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 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和规划数据库中体现。
三、划定步骤
6、进一步划分建设用地管制区
在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划定城
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
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
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应
与土地用途分区衔接一致,并提出相应的管制规
则。
第二部分
乡镇规划审批时技术审查要点
一、报批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审查
5、划定土地用途分区
在上述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 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各类土地用途区原则上不相互重叠。乡镇规划 编制中,应在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的基础 上,根据实际明确各类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引导 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在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土地用途分区 方案连同规划成果要征求相关部门和村民意见。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现状调研报告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现状调研报告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现状调研报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现状调研报告随着全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乡镇(街道)非公企业和个私经济发展迅速,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也日趋繁重。

为准确把握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对全市综合经济指标排在前20位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基本摸清了现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工作重点。

一、基本情况全市20个重点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共有行政村(社区)469个,工商贸企业12093家,其中,危化品生产企业63家,非煤矿山企业30家,船舶制造企业18家,冶金企业933家,建筑施工企业4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611家,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近500家。

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初步构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了安监机构,配备了安全助理,共有专职安监人员41人,兼职安监人员16人,均参加了省、市举办的培训班,做到持证上岗。

近年来,通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不断深化,各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安全监管制度日益健全,安全工作职责履行较好。

(一)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更充分认识到基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要求各地全力抓好基层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今年6月份由市政府办转发了市安委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改善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现状,要求各地在现有安全管理组织的基础上,充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力量,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乡镇(街道)各部门的配合下,严格依法行政,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区)政府也日益将基层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关心力度。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

《城乡划分标准》三个产业划分标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的人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各类统计及与统计有关的业务核算,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乡分类与代码代码分类100城镇110 城市111设区市的市区112 不设区市的市区120镇121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镇区122其他建制镇的镇区200乡村210 集镇220农村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乡镇规划工作总结(通用8篇)

乡镇规划工作总结(通用8篇)

乡镇规划工作总结乡镇规划工作总结(通用8篇)时间是箭,去来迅疾,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这段时间里,相信大家面临着许多挑战,也收获了许多成长,为此要做好工作总结。

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镇规划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乡镇规划工作总结篇1xx年,我镇规划工作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规划局、建设局的正确指导下,根据我镇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了严格管理,制止了非法乱建、乱占现象的发生,强化规划管理和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我镇的村镇规划及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

一、xx年度工作总结如下1、为切实推进我镇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对照《滁州市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千村计划”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每月月初上报我镇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千村计划”进度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严格按照[xx]20号《关于新街镇单位和个人建房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镇土地、规划管理,推进村镇建设步伐,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村镇建设工作。

严格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

在村镇建设中,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测量、放线,严格按程序办事。

全年召开多次以分管副镇长牵头、土地所和规划办共同参加的工作会议,对每阶段村镇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整改和部署下阶段工作。

3、成立了新街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巡查工作组,并执行规划定期巡查。

xx年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电力、建筑站、公安、司法等部门先后4次对全镇村庄规划进行检查,规划办和土地所每月定期与不定期对全镇的农民建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今年,根据巡查和群众举报,发现全镇有2起违法建房行为,我办及时向分管领导作了汇报,镇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进行了拆除,维护村庄规划的尊严。

4、对下半年实行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我办积极参与,截止目前,共18户危房改造户,已全部完工,并已通过上级验收。

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附件1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1986年12月4日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7月26日《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33号)重新发布)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家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地籍的管理要适应这一新的历史状况,进行重新编丘,以便于今后的日常管理。

每一个街坊的重新划界编丘,一般是先进行地籍调查,草编地籍图,而最后确定使用范围必须经过用户的申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的实地核查和认可,才能最终建立起土地管理的图、卡、表、册,作为正式的地籍资料。

一、划界编丘的若干规定1.按照土地所有权属、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使用性质这三项基本地籍要素,将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丘),并进行顺序编号,即称为划界编丘。

2.土地使用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因地上附着物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使用人)。

3.划界编丘工作一律使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的上海市地形图,市区一般为1/500或1/1000地形图,郊县一般为1/1000或1/2000地形图。

各区现有的房产平面图和旧地籍图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4.凡是被区、县、街道、乡、村等行政境界或河流、道路分割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一律分别编丘。

5.所有权属不同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必须分别编丘。

6.土地使用人不同或土地使用人相同而使用性质不同的土地,原则上应该分别编丘。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编成一个丘。

(1)一个单位经界范围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土地使用人的;(2)多层建筑内含有不同土地使用人和不同使用性质的;(3)城镇中的简棚屋私房区,可以适当范围编成一丘。

丘的范围以1/500地形图上10cm×10cm左右为宜。

丘内各户的使用面积分别丈量(丈量办法另订);(4)城镇中以某一使用人为主体的居住区内,含有零星其他使用人或使用性质的土地。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家统计局设管司)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5•【字号】九府厅发[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乡(镇)级勘界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九江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依据。

勘定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对从根本上解决县(市、区)内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镇级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将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

自2010年底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181个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和明确13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二、勘界工作的原则(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对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均可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X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目录一、前言 (1)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三)相关规划 (2)(四)其他 (2)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2)(一)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说明 (2)(二)各类标准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5)四、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6)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的范围与年限 (7)(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 (7)(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年限 (7)六、基础资料分析结论 (7)(一)土地利用情况 (7)(二)2020年噪声监测情况分析 (9)七、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调整说明 (13)(一)关于0类区的划分 (13)(二)关于1类区的划分 (13)(三)关于2类区的划分 (13)(四)关于3类区的划分 (13)(五)关于4类区的划分 (15)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6)九、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统计 (24)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4)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巩固我区声环境质量,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对XXX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调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7.《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三)相关规划1.《XXX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 3 -2.《XXX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3.《XXX高快速路网规划》(2021—2035年)4.《XXX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5.《XXX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征求意见稿)(四)其他XXX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XXX各镇(街道)现状主、次干路名称及里程清单。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录第⼀章总则 (1)⼀、制定⽬的 (1)⼆、更新单元定义 (1)三、适⽤范围 (1)四、更新单元命名规则 (1)五、编制组织 (2)第⼆章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2)⼀、⽅案概况 (3)⼆、⼤型改造⽚区统筹 (3)三、区位和范围 (4)四、现状使⽤情况 (6)五、单元细分 (7)六、更新模式 (11)七、更新⽅向 (13)⼋、⽤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 (14)九、建设容量计算 (18)⼗、控规调整说明 (20)⼗⼀、其他 (21)⼗⼆、图集及附表 (22)第三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 (22)⼀、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 (22)⼆、传统产业类及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 (22)三、涉及TOD范围的更新单元 (23)四、控规未覆盖区域的更新单元 (23)第四章申报和审批流程 (24)⼀、⽅案上报 (24)⼆、技术校核 (24)三、⽅案审查 (24)四、批前公⽰ (24)五、审批 (25)六、批后公告 (25)第五章职责分⼯ (25)⼀、园区管委会、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各职能部门 (26)三、第三⽅机构 (27)第六章申报材料 (27)第七章⽅案调整、退出和监管 (28)⼀、⽅案调整 (28)⼆、⽅案退出和监管 (28)第⼋章附则 (29)⼀、解释权 (29)⼆、实施期限 (29)第⼀章总则⼀、制定⽬的根据《东莞市⼈民政府关于深化改⾰全⼒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更新单元划定是我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统筹更新⼯作的重要抓⼿,是开展城市更新⼯作的重要前提。

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作。

为规范和指导更新单元划定⽅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作,特制定本指引。

⼆、更新单元定义更新单元是指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具有⼀定⾯积、相对成⽚的改造区域,作为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监管的基本单位。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划定标准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划定标准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划定标准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划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现状与规划差异:如果现状道路与规划道路的线型和宽度一致,那么可以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线。

如果现状道路与规划道路的线型和宽度有较大差异,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道路建设标准、周边建设等,来决定是否按道路中心线划定更新单元范围线。

2. 产业状况:如果该区域属于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成片旧工业区,或者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功能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的“产业差、空间差”双差工业区,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需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那么这些区域可能会被划入更新片区的范围内。

3. 设施完善度:如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亟需完善,如需通过拆除重建落实规模较大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建成区,那么这些区域也可能被考虑划入更新片区的范围内。

4. 环境与安全隐患:如果该区域环境恶劣,如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景观差,不满足“生产、生活、生态”发展要求的成片城市建成区,或者存在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水浸等重大隐患的成片城市建成区,那么这些区域也需要被考虑是否划入更新片区的范围内。

5. 规划变动:如果规划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片区,或者其他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建成区,也可能被考虑划入更新片区的范围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和更新目标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更新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同时也要充分听取社区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4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4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河南石油勘探局:最近,国家统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6〕60号),对我国新时期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进行了重新部署。

为做好我市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城乡划分暨建立城乡地域库工作的重要性城镇化水平是衡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和行政区划频繁调整,传统的城乡划分方法由于定义繁琐,操作复杂,口径不统一,致使全国上下缺乏一套科学合理、操作规范、内容完整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

为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统一各部门城乡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城乡地域库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各县市区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执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新的城乡划分标准,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 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中府函〔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翠亨新区管委会:你区《关于申请启动〈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2〕4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区申请启动的《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简称《控规》)属原《中山市南朗镇南朗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部分。

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原则同意启动该控规调整,调整后规划成果命名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片区A单元2-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批成果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上述《控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重新核算并高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

要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

三、你区应尽快组织编制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认真贯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控规》调整过程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减少总绿地规模,确保上述调整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成果、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一致,在下阶段做好过渡期内本次控规调整与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确保规划各项内容符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四、上述《控规》调整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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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如城镇
如城街道:以原如城镇所辖的凌青、方庄、新官、沿河、长港、老南、钱长、龙游河、安定、宗岱、光华11个村委会和安定、花园、陆桥、蒲行、长巷、秀水、孔庙、迎新、城东、城西、红星、西郊、许庄、城南、仙鹤、宏坝、纪庄、十里、新民、贺洋、顾庄、大明、大殷23个居委会区域
2.撤销袁桥镇、柴湾镇
城北街道:以原袁桥镇、柴湾镇所辖区域和原如城镇所辖的新生、新王庄、太平、鹿门、邓元、城北、东风、庆余、普济等9个居委会以及邵庄、陆桥、阚庄等3个村委会区域
3.撤销桃园镇
城南街道:将原桃园镇所辖区域和原如城镇所辖的张八里、新庄、建设、宋家桥、平明5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城南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万寿南路999号。

4.撤销雪岸镇、东陈镇
东陈镇:将原雪岸镇、东陈镇所辖区域合并
5.撤销林梓镇、白蒲镇
白蒲镇:将原林梓镇、白蒲镇所辖区域合并
6.撤销郭园镇、长江镇
长江镇:将原郭园镇、长江镇所辖区域合并。

7.撤销石庄镇、常青镇、江安镇、高明镇、搬经镇,
石庄镇:将原石庄镇所辖区域与原常青镇所辖海圩、邹蔡、蔡炎3
个村委会以及铁篱、草张庄2个居委会区域合并
江安镇:将原江安镇所辖区域与原高明镇所辖陈庄、黄庄、西庄3个村委会以及胜利、周庄、章庄3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江安镇
搬经镇:将原搬经镇所辖区域与原高明镇所辖晓庄、刘庄、卢庄3个村委会以及中心、高明、鲍庄3个居委会区域和原常青镇所辖万全、楼冯、土山3个村委会区域以及横埭、袁庄、叶庄、董王4个居委会区域合并,设立新的搬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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