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是指为确保全球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
它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管理,旨在确保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通信
无线电设备和使用方式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航海电台的安装和使用规定。
船舶应该配备相应的航海电台和通信设备,以确保在水上通信中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人员和许可证来确保正常的使用。
二、无线电通信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协议和语言有所不同,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水上通信协议和语言,以确保海上通信之间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分配和规定。
为了避免不同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干扰和混乱,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特定的频率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紧急通信管理。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恶劣的海上条件,都需要作出紧急呼叫和应答。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紧急呼叫和应答流程,以确保快速和有效的紧急响应和救援行动。
五、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
船舶之间的通信是水上通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船舶通信的协议和语言,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有效和安全的通信。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对整个国际水上货运和通信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确保正确的无线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协议的统一,不同频率的分配和规定,以及紧急通信管理和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可以确保水上通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了整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利益。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频率监测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工作。
监理员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联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行业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无线电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开展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数据活动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无线电台站数据库、无线电监测系统。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六条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是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给交通行业,专门用于水上移动、水上无线电导航等业务的频率,具体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无线电通信管理规程
无线电通信管理规程无线电通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ZBM00001891989-12-20批准1990-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总则1.1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1.2无线电通信是电力系统通信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之一.1.3本规程所指的无线电通信(包括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是由中心台,中继台,分台,便携台等组成,工作在27~1000MHz频段内的区域性通信.1.4各级电力部门可根据电力调度,生产指挥,线路作业,紧急抢险等需要,因地制宜设置规模不同的无线电通信网.组建无线电通信网要经过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有关手续.1.5制定本规程的目的:1.5.1明确各级电力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1.5.2明确无线电通信系统的运行质量标准和设备电气性能标准;1.5.3加强运行技术管理,保证通信质量;1.5.4加强维护,迅速,准确地排除电路与设备故障,确保通信畅通;1.5.5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严守通信保密制度.2管理职责2.1各级电力部门对无线电通信必须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工作.2.2国家电力部门电力调度通信局职责:2.2.1负责电力部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协调跨大区,跨省无线电通信管理业务;2.2.2会同国家电力部门科学技术单位制定本系统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政策,开发推广新技术并组织经验交流;2.2.3审核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无线电通信进入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规划,设计,进网的接口技术标准和方案;2.2.4制定本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2.3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通信管理部门职责:2.3.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3.2组织编制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审查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工程设计;2.3.3配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本专业管理工作;2.3.4了解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对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2.3.5统计,审查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2.3.6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2.4地(市)局通信部门职责:1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2.4.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2.4.2掌握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状况,按期测试,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使电路,设备符合规程质量标准,确保通信畅通;2.4.3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各项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2.4.4编制本单位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参加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和工程设计;2.4.5统计,分析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2.4.6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2.4.7对县局无线电通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2.5县局通信部门职责:2.5.1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现场运行管理细则;2.5.2编制本县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提出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设计方案;2.5.3严格按计划进行电路,设备测试及检修等工作,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保持通信电路畅通;2.5.4认真填写各种运行,测试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3技术管理3.1电路管理3.1.1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无线电通信电路均需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3.1.2正式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电路要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或停运),并经有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3.2设备管理3.2.1无线电通信设备由各运行管理单位按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3.2.2各级电力部门应对各种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定使用保管细则,严格执行设备发放使用制度,明确专责保管人员.对所有保管人员均应注册登记;3.2.3无线电通信设备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并维护好设备,保持设备完整无损;3.2.4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员都不得改变设备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设备使用程序;3.2.5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购置,调拨,拆除,报废均应符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3.2.6地(市)局通信部门可根据所属县局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状况,设置技术维修中心站,为县局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提供测试,维修和技术培训服务.3.3资料管理3.3.1中心台(站)应备用下列规程,制度:a.原电力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力出版社,1980年;b.原水电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水利电力出版社,1978年;c.原水电部颁SD22787《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d.能源部颁《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年;e.国家行业标准ZBM0000189《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f.上级电力部门及本单位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现场规章,细则及有关制度;g.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细则及文件.2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3.3.2中心台(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a.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图;b.网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说明书,原理图;c.网内各站天线高度,增益,方位角及馈线长度;d.分台,便携台等设备发放保管记录;e.设备出厂,验收测试记录;f.机房内设备供电方式和布线图;g.本站使用仪器,仪表说明书.3.3.3各台(站)应有如下记录:a.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改进,维修记录;b.设备缺陷及处理分析记录;c.备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d.运行日志,定期检查测试记录.3.3.4各台(站)的图纸,说明书及有关记录必须准确齐全,符合实际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带离保存现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3.4安全管理3.4.1新设备投运前必须确认电源供电电压;车载台还应注意汽车电池搭铁极性;3.4.2无线电通信设备未接天线或等效负载不得开机;3.4.3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采取防雷措施并符合1979年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3.4.4在天线杆塔上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4质量管理4.1无线电通信运行主要技术指标4.1.1无线电通信话音质量以信噪比表示,在无线通信时,信噪比不小于20dB;无线电通信需进入专用通信网时,信噪比不小于25dB.4.1.2移动通信系统覆盖范围内可通率:一般地区不小于80%;地形复杂地区不小于60%.4.1.3固定通信可用性不小于95%.4.1.4移动通信进入专用通信网接口电平:向本局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4.5dBm/600Ω;向无线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0dBm/600Ω.4.1.5接收音频信号失真不大于10%.4.1.6天线要求:a.驻波比全向天线大于1.5,定向天线大于1.2;b.天线杆塔接地电阻不大于5Ω.4.2无线电通信机主要电性能4.2.1接收机音频输出功率;4.2.2接收机可用灵敏度;4.2.3门限静噪开启灵敏度;4.2.4调制接收带宽;4.2.5发射机载频输出功率;4.2.6发射机载频频率误差;4.2.7发射机调制灵敏度;4.2.8发射机杂散辐射.3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以上各项应符合”80”系列有关国标或”CCIR”有关标准.5运行统计5.1电路运行率统计5.1.1从无线电通信中心台音频终端至本系统各分台音频终端间的1对发送/接收的全部环节为1条无线电通信电路,电路的运行率按月统计用百分比表示.5.1.2电路(月)运行率:()()电路运行率电路故障时间全月工作时间实用路数=?∑×??????×1100minmin005.2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5.2.1在无线电通信网内运行的通信设备均应参加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5.2.2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按季统计,统计单位为:h/(台次).a.所有投运的主,备用通信机连同其天馈线,电源及附属设备按1台设备统计;b.单工中继台按1台设备统计,双工中继台按2台设备统计.5.2.3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此项由省局统计):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全季设备工作总小时数全季故障设备台次数=6规章制度6.1各级无线电通信运行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6.1.1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6.1.2设备专责制:各项设备均需有专人维护管理,按时测试,及时排除故障并完成各项记录.6.1.3值班制和交接班制:a.值班人员随时监视设备运行状况,保持通信畅通;b.认真填写运行日记和其它有关记录;c.交接班要准时,严肃,认真,前后衔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d.保持机房,设备整洁.6.1.4保密制度:a.严格遵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本单位无线电领导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b.在未加保密处理的无线电话中严禁讲各种保密事项;c.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本单位专用无线电话;d.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挪作它用,严格保管制度,防止丢失.7维护检修按期对运行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测试,调整和维修是提高通信质量,保持电路,设备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按照检修性质可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7.1计划检修内容7.1.1设备计划检修周期为:固定台每年1次;车载台,便携台每年2次.7.1.2年度计划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应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设备使用部门公布.7.1.3设备检修期间要尽量利用备用设备,保持通信畅通,并将选呼方式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使用部门.7.2临时检修内容4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7.2.1当无线电通信设备或使用环境出现异常,危及设备正常运行而需要临时维修时,通信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通信电路运行并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7.2.2在临时维修时,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并认真记录.a.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现象;b.使用环境异常时,通信电路工作情况及受影响程度;c.临时维修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7.3故障处理7.3.1当无线电通信电路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处理故障电路.有关台,站要相互配合,分台应接受中心台(站)指挥.7.3.2为迅速,准确地处理电路故障,各级运行管理单位要不断总结故障处理经验,制定障碍处理程序和抢通电路方案.________________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有谢同生,吴鑫泉,郭宏森,段青青,祁贺.扩展阅读: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1/43页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
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 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 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 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 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无线电的规章制度
无线电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使用行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无线电通信活动,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无线电用户应遵守本规章,遵循通信礼仪,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频率管理规定,根据自身需求合理使用频率。
第五条无线电用户应当定期保养、维护无线电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保护通信秘密,不得泄露通信内容或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无线电用户不得进行恶意干扰他人通信,包括发送虚假信号或恶意干扰频道。
第八条无线电用户在通信中不得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或语言。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频率开展通信活动。
第十条无线电用户在使用频率时,应避免相互干扰,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一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遵守频率使用时段规定,避免占用他人频率。
第十二条无线电用户在频率占用时,应尊重其他用户的通信需求,积极协调避免冲突。
第十三条无线电用户应当认真填写频率使用登记表,确保频率使用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章无线电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使用合法获得的无线电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设备。
第十五条无线电用户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应遵循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无线电设备,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十七条无线电用户不得私自改装无线电设备,避免影响设备性能或频率稳定性。
第四章通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无线电用户在通信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保密,不得泄露通信内容。
第十九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严格按照通信程序进行通信,避免发生误操作。
第二十条无线电用户不得干扰他人通信,包括发送无关信息或恶意攻击。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违章处罚第二十二条无线电用户违反本规章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用户违反相关频率管理规定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频率。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配备要求一、前言渔业船舶是进行渔业活动的重要工具,其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对保障船舶安全、提高渔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管理,提升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益,本文将探讨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
二、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要求1. 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根据《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管理办法》,渔业船舶应配备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设备,并在全程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在渔业作业中能够及时接收、回答海区管理、救助机构和其他渔船的通信信息。
2. 手提式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渔业船舶应备有手提式VHF海事移动业务船舶站,以备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船舶内部通信和紧急呼叫。
3. 甲类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设备渔业船舶应当装备甲类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开机全天候作业,并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卫星定位。
4. 手提式EPIRB渔业船舶装备手提式EPIRB,以备紧急求援时使用。
三、渔业船舶航行设备配备要求1. 罗经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罗经,以确保航行定位的准确性。
2. GPS导航设备渔业船舶需要安装GPS导航设备,以提供准确的航行信息和定位。
3. 航行灯光设备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完好的航行灯光设备,以保证夜间航行的安全。
4. 航行雷达渔业船舶需安装航行雷达,以提供航道、其他船只等相关信息,确保航行安全。
四、渔业船舶信号设备配备要求1. 再生水反渗透系统渔业船舶应安装再生水反渗透系统,以满足船上人员饮用、生活所需。
2. 无线通联方式或卫星通联方式渔业船舶需配备无线通联方式或卫星通联方式,以保持与岸上通联的渠道畅通。
3. 船舶广播装置渔业船舶需装备船舶广播装置,以接收渔业禁渔通告等相关信息。
4. 救生信号和救生设备渔业船舶需备有救生信号和救生设备,以保障船员在海上安全。
五、结语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航行及信号设备的配备是渔业生产保障和船舶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92.12.22
•【文号】国海指发[1992]662号
•【施行日期】1992.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
《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2日国海指发(1992)6
62号)
各分局、海南省海洋局、局指挥中心:
《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两年的试行和修改,现颁发执行。
以往局发与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规定即行废止。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级无线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在93年上半年结合新规定的施行,全面系统地组织一次通规通纪的教育,以巩固我局通信系统贯彻九二年国家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执行中如遇有《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规章可依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并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三、各分局通信主管部门可在此《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四、《规定》中局属各海岸电台表中的频率均为局正式向国际电联登记注册的频率。
各分局应组织调试,并于1993年3月1日起使用新的岸台表,如遇问题及时报局指挥中心。
五、关于纳费私人船舶电报和电话的具体规定将另行通知。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水上无线电台(站),检验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得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从事与水上业务无关的其它交流活动,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损坏或妨碍水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不得利用水上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五条【频率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给交通运输行业,用于开展水上无线电业务。
第六条【频率使用许可】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
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七条【使用要求】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4•【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
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对外承办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时,指派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英文为BEIJINGMARINECOMMUNICA-TIONANDNAVIGATIONCOMPANY)作为中国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签字者和进行投资的经济实体,并作为中国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负责的惟一经办机构。
第七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4•【文号】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江、海岸电台和悬挂中国国旗的各类船舶电台,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报警装置,并在水上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部无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部无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简称ID码)是由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一列九位数字组成,能独特地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
它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船舶电台标识。
(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
(三)海岸电台标识。
(四)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
第五条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各类船舶电台,必须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并经交通部无委会批准。
海岸电台标识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由交通部无委会统一指配。
交通部无委会应将这些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申请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或)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程序为:(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二),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国无管(1996)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精华)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4.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
5.电台无人时,必须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乘客和船舶本身的安全,并保持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船舶无线电规则的一些重要方面:1. 许可证和操作在使用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一般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颁发的,可用于各种通信类型,包括语音、数据和电子邮件。
所有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的通信必须由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员进行。
在进行通信时,必须使用正确的音序和语言,并遵守国际通信协定。
2. 紧急和安全通信每个船员都必须理解何时使用无线电进行紧急通信,以及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紧急通信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包括重要的细节,例如船舶的名称、位置和紧急情况。
在进行紧急通信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协定规定的程序。
3. 黑匣子船舶上的“黑匣子”是记录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数据的设备。
这些记录对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保管。
黄匣子必须符合给定规范,包括记录数据的种类和频率,记录保留时间,以及记录保密性。
4. 自愿通信自愿通信是指在绝对需要时进行的通信,例如在进行搜索和救援等任务时。
在这种情况下,通信的让与和接受方需要协商一致,以确保相关信息被交换和理解。
5. 民防广播海上基站和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也可以用于传达民防广播消息,例如天气预报、紧急警告、海面通航情况和海岸警报等。
这些消息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以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船舶无线电规则需要船员尽可能熟悉的,以确保有效的通信和灵敏的紧急处理能力。
无论在哪个方面,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安全,保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前言根据2001年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参考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下发的《全国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编制了《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编写的格式和规则以SL1—2002《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为依据。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共8章15 X节36 X 条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共性要求;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职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批准部门:本规范主持机构:本规范解释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1 总则1.1为加强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使用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及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管理工作。
1.3 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以无线电管理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水利发展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在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
贯彻科学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
2贯彻实施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现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技术文件。
3监督检查水利系统设置的无线电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及进口无线电设备的申报、审批工作。
4配合协调水利系统和跨流域、跨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
1.4在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对航海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规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船舶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ITU的规范,并且必须经过合格的技术人员安装和维护。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进行通信。
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系统或者其他符合IMO规定的通信系统。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不受到地理位置的限制,提高通信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标准化的语言和报文格式,以确保通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范,以确保通信的礼貌和有效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通信程序和频率。
当船舶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使用特定的紧急频率进行通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紧急信号。
这样可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够及时传达,以便其他船舶和救援机构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技术要求。
例如,船舶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发射功率和接收灵敏度,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覆盖范围。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频率规划和频率分配,以确保不同船舶之间的通信不会相互干扰。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无线电通信,并遵守通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在航海活动中的通信能够顺利进行,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决定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层级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事项自2019年6月1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的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6月1日前已提交的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交各相关海事机构办理,用户无需重复提交。
用户申请可选择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任一方式进行。
在线申请可直接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无需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交,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请递交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船舶执照核发服务指南》、《船舶识别码核发服务指南》可登录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
二、受理机构用户应向船籍港属地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业务咨询可关注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网站或向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电话咨询。
三、其他事项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海事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过期视为无效证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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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
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一条为使江、海岸电台的设置,做到合理布局,综合使用,海岸电台和长江江岸电台由交通部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江、海岸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的开放,应随同港口的对外开放,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江、海岸电台或陆地专用电台,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无线电台(站)登记表”和“设备核定表”,交通部直属单位报交通部批准,地方水运单位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设台定点位置,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执照,由当地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
“设备核定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自存一份留底。
第十五条凡根据船舶设备规范或航政部门规定设置的船舶电台,不须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电台执照的核发按如下办理:
1.交通部直属单位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交通部指定的单
位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除核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外,报船籍港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
2.地方水运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自留一份,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
3.地方交通系统及其他单位参加国际航运的船舶,由主管单位凭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发国际航运的船舶电台执照。
国际航运结束后,应向原核发单位缴销执照。
第十六条以交通部名义核发的船舶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七条陆上使用2瓦以下的小型无线电话对讲机,应经相当于地、专区级的主管厅、局(公司)批准,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频率。
使用证书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业经批准的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台址的变更或增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时,须向原批准单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停建或拆除时,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在启用前半个月,由使用单位将设台单位名称、电台位置、呼号频率、发射种类、使用日期等资料,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七三一三部队备案。
第四章呼号频率
第二十条船、岸电台呼号的组成;
1.江、海岸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号用“XS"开始的三个拉丁字母或在其后加一个或两个数字组成(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和1除外);无线电话呼号用岸台或单位名称。
2.船舶电台呼号用“B"字头,由四个拉丁字母组成。
救生艇电台呼号,在母船呼号后加二个数字(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和1除外);无线电话呼号,用船舶名称。
第二十一条呼号频率的申请核配:
1.交通部直属单位的江、海岸电台、陆地专用电台的呼号和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交通部申请核配;非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
2.交通部直属单位的船舶电台呼号,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配,并按交通部的规定使用频率。
3.地方水运单位的船、岸电台呼号频率,向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报交通部备案。
但陆地电台使用水上移动业务频率时,应事先征得交通部的同意,以免发生相互干扰。
第二十二条呼号频率未经核配,不得擅自使用。
已核定的频率,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向原核配单位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在无线电通信中,发现有害干扰时,应查明干扰的来源、呼号、频率、日期、时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按下列处理:
1.交通水运系统电台间产生的有害干扰,应将干扰的情况,寄送干扰电台的主管业务部门。
收到申诉的单位,应即查明原因,予以改进,并在10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如仍未解决,则报送交通部处理。
2.国内其他系统或不明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并抄报交通部。
3.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由设台的主管单位将干扰情况查实后,按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格式填报交通部处理。
第五章电路组织
第二十四条水运通信电路分为:船舶电路和专用、船舶辅助电路。
第二十五条全国海岸电台、长江江岸电台及交通部直属单位陆地专用电台的电路,由交通部统一规划。
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由交通部核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水运单位的专用通信电路(不包括开放公众通信业务的电路),由使用单位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地方水运单位的陆地电台,凡需参加交通部组织管理的电路,应经交通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通信秩序,长江区通信网路以汉口江岸电台为主台;华东与北方沿海区通信网路以上海海岸电台为主台;华南区通信网路以广州海岸电台为主台,负责维护各该网路的通信秩序。
在通信联络中,船、岸电台必须严格执行《水运电报规则》、《水运无线电话规则》,船台应服从岸台、辅台应服从主台的指挥。
第二十九条船舶进入设有江海岸电台的港口港区范围时起,应停止使用无线电报和高频无线电话发射机,但遇有台风袭击、遇险或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为维护水运通信的正常秩序,保证通信顺畅,交通部及指定单位设纠察电台,负责纠察工作。
各单位收到纠察电台的纠察通知后,应认真迅速处理。
第六章通信保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通信部门对所属通信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通信保密工作情况。
发现有重大泄密事项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机密事项,其明、密界限由发报(话)单位掌握。
拍电报应严格执行电报签发制度。
凡经单位领导人签发(包括授权代签)的电报,船、岸电台不得拒发。
如电台值机人员发现电报内容有不符保密规定时,可向发报人提出,由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无线电话召开电话会议。
第三十四条各项通信保密文件,电台执照等,应由专人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五条无线电代密应设专人管理,密钥要勤换多变,做到严格控制使用,密电密复,不得明、密混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编密语代号。
第三十六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通信纪律,通信内容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录用无线电报务人员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通信部门要认真按照《水运无线电通信设备维修管理规则》,加强对船、岸电台通信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相互干扰,江、海岸电台所配备的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不得超过“江、海岸电台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限额”。
第四十条为保持江、海岸电台发信机的频率准确,除各台每日自行测校频率外,各区通信网路主台,应对本网路电台进行不定期监测。
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监测全国江、海岸电台的频率,发现江、海岸电台发信频率超过规定的频率偏差容许度时,监测电台应填写频率偏差通知单,寄送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
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单后,应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