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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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是指为确保全球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

它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管理,旨在确保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通信
无线电设备和使用方式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航海电台的安装和使用规定。

船舶应该配备相应的航海电台和通信设备,以确保在水上通信中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人员和许可证来确保正常的使用。

二、无线电通信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协议和语言有所不同,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水上通信协议和语言,以确保海上通信之间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分配和规定。

为了避免不同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干扰和混乱,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特定的频率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紧急通信管理。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恶劣的海上条件,都需要作出紧急呼叫和应答。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紧急呼叫和应答流程,以确保快速和有效的紧急响应和救援行动。

五、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

船舶之间的通信是水上通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船舶通信的协议和语言,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有效和安全的通信。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对整个国际水上货运和通信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确保正确的无线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协议的统一,不同频率的分配和规定,以及紧急通信管理和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可以确保水上通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了整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利益。

2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1

2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1

第二章 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 Safety SystemTX/RX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是指采用MF、HF、VHF水上专用频带进 行船舶间、船与专用无线电话台间或经岸 台和陆上通信话路转接的船与用户间的无 线电话通信。

线电话通信业务种类①航务无线电话 ②国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 ③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6/3/2010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 2第一节 第 节 海上无线电话通信使用频率一、频率与波段 1、无线电波是一种电磁波。

频率(f)是电磁波每秒变化的次数 是电磁波每秒变化的次数; 周期(T)是电磁波变化经历一次所需要的时间; 波长(λ)是电磁波在一个周期内所经历的长度 是电磁波在 个周期内所经历的长度。

2、三者间的关系: λ =c/f 或 f=c/λ其中c=3×10 / 其中 3 108m/s6/3/2010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33. 频率的划分与使用表Very Low Frequencies Low Frequencies q Medium Frequencies High Frequencies Hi h F i VLF 3 to 30 kHz LF MF HF 30 to 300 kHz 300 to 3000 kHz 3 to 30 MHz t MHVery High Frequencies VHF 30 to 300 MHz Ultra High Frequencies UHF 300 to 3000 MHz Super High FrequenciesSHF 3 to 30 GHz2010-6-3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4•4、各频段主要用途及无线电波的波段划分波段用途甚低频(VLF) 低频( ) 低频(LF) 中频(MF) 高频(HF) 甚高频(VHF) 特高频(UHF) 超高频(SHF)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 越洋 信;中 离 信; 下岩层 信; 越洋通信;中距离通信;地下岩层通信;远距离导航 离导航 船用通信;业余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中距离导航 远距离短波通信;国际定点通信 远距离短波通信 国际定点通信 电离层散射(30-60MHz);流星余迹通信;人造电离层通信 (30 144 (30-144 MHz );对空间飞行体通信;移动通信 小容量微波中继通信 (352-420MHz);对流层散射通信(70010000 MHz);中容量微波通信(1700-2400MHz) 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3600-4200MHz);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 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 ) 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 (5850-8500MHz);数字通信;卫星通信;国际海事卫星通信 (1500-1600 MHz) 再入大气层时的通信;波导通信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极高频(EHF)6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5 5、水上移动业务使用的频段: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的频段:波段MF频段 频段 频段 HF频段 VHF频段 UHF频段 SHF频段435~526.5kHz/1.60 / 5~3.8MHz 3 55 3.155~27.5MHz 5 156~174MHz 406~406.1MHz/153 406~406 1MHz/153 0~1645.5MHz 9.2~9.5GHz 9 2~9 5GHz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7•6 6、水上移动业务中MF/HF频 水上移动业务中MF/HF频段(带)的划分使用业务 莫尔斯报、NAVTEX频段(MHz) 频率范围 (kHz) 415~535 2M 1605~4000 4M 4063~4438 6M 6200~6525 8M 8195~8815 12M 12230~13200 12230 13200 16M 16360~17410 18M 18780~19800 22M 22000~22855 25M 25070~26175莫尔斯报、R/T NBDP、DSC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FengZhou8二、通信术语 • 1.单工、双工、半双工 单工、双工、半双工 • 2.成对频率成对使用的频率,每对频率由一个发 射频率和 个接收频率组成。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频率监测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工作。

监理员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联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行业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无线电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开展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数据活动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无线电台站数据库、无线电监测系统。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六条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是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给交通行业,专门用于水上移动、水上无线电导航等业务的频率,具体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VHF和VHF-DSC

VHF和VHF-DSC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搜集整理http://www.seaman­ VHF & VHFDSCGMDSS原理与操作一、VHF设备的主要通信功能1. 水上近距离无线电通信l甚高频只能直线传播,受视距限制,理论上约 100海里,实际正常范围30~50海里左右。

l为避免相互干扰,一般限制发射功率:船台:25W/1W2. 工作频段为156—174MHzl频率f:156M~174MHzl波长λ=c / f =3*10 8 / 156M~174MHz =1.72~1.92m≈2ml天线体积小,安装方便。

3. 可实现通信:l A1海区:船←→岸无线电通信l 船←→船通信(驾驶台之间)l 现场通信(搜救作业)二、VHF无线电设备的配备要求根据1988年SOLAS公约修正案要求:l海上船舶必须配备——具有无线电话和数字 选择性呼叫(DSC)通信功能的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设备l船舶还应配备3台(300一500总吨船舶可以配 备2台)救生艇筏上使用的双向VHF无线电话通信设备l对仅航行在A1海区的船舶可以配备VHF CH70 EPIRB,用以代替卫星EPIRB实现遇险报警。

三. VHF—TEL 通信功能l港口引航业务、船舶动态业务通信。

l公众通信。

在A1海区船舶能通过该海区的VHF 海岸电台和陆上电话网用户进行通信。

l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实现船舶操作、安全 避让、船舶移动等通信。

l近距离搜救协调通信,搜救现场通信。

海上 VHF通信波段CH16信道是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 频率。

l VHF CH16信道的值守。

四. VHF—DSC呼叫功能l遇险报警、遇险收妥。

l紧急、安全、常规呼叫。

l打直拨电话(在A1海区可以实现船经岸与陆上 电话网用户的自动连接。

)l自动值守(VHF CH70 DSC值守机)。

l AIS(自动识别系统)采用数字通信技术,工 作在VHF波段,实现了船位的自动播发和收集,及对附近船舶的监测。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1/43页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

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 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 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 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 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之间的通信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海上航行中的通信问题。

无线电通信在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用于船舶之间的通信,还可以用于与岸上的通信基站进行联系。

通过无线电通信,船舶可以接收到天气预报、导航警告、救援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船舶进行通讯,进行航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内容包括了无线电通信的频率、通信方式、通信协议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以便在通信中避免频率干扰和冲突。

其次,规定了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包括语音通信、电报通信和数据通信等多种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通信中的礼仪和规范,如应使用船舶的呼号进行通信、应使用标准的语音通信格式等。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船舶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其他船舶发送警告信息,如遇到危险情况或需要救援时,可以及时向其他船舶发出求救信号,以获得援助。

同时,船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接收到其他船舶发出的安全警告信息,以便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还可以提高通信的效率和有序性。

通过规定不同类型的船舶使用不同的频率进行通信,可以避免频率干扰和通信冲突,保证通信的清晰和稳定。

同时,通过规定通信的方式和规范,可以避免通信中的混乱和误解,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安全、高效和有序,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是每一位海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航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通过遵守无线电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无线电通信技术,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VHF设备主要通信功能(海上)

VHF设备主要通信功能(海上)

甚高频(VHF)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实现水上近距离无线电通信的主要设备,通信距离大约20海里左右,工作频段为156~174MHz。

根据1988年SOLAS公约修正案要求,具有无线电话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通信功能的甚高频(VHF)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海上船舶的基本配备设备之一。

VHF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通信功能是能够实现船到岸、岸到船的无线电话通信和DSC呼叫。

VHF 无线电话通信功能(1) 港口引航业务、船舶动态业务通信。

(2) 公众通信。

在A1海区船舶能通过该海区的VHF海岸电台和陆上电话网用户进行通信。

(3)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实现船舶操作、安全避让、船舶移动等通信。

(4) 近距离搜救协调通信,搜救现场通信。

海上VHF通信波段CH16信道是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频率。

(5)VHF CH16信道的值守。

VHF 数字选择性呼叫功能VHF波段DSC的专用信道为VHF CH70信道,主要实现如下功能:(1)遇险报警、遇险收妥、遇险转发。

航行在A1、A2、A3、A4任何海区的船舶,可使用VHF DSC方式可以实现近距离的船到船的遇险报警,遇险收妥以及遇险转发。

如果船舶航行于A1海区,VHF DSC可以实现船到岸DSC遇险呼叫;也可以实现岸到船方向的遇险收妥和遇险转发。

(2)紧急呼叫。

当船舶遇到紧急情况,比如人员落水、船员严重疾病等情况,需要附近其它船舶的紧急帮助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可以在VHF CH70信道上发送一个紧急优先等级的DSC呼叫,再转到约定的信道(非遇险情况下一般使用VHF CH16信道)上进行紧急无线电话通信。

(3)安全呼叫。

当船舶遇到一些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比如航线上发现水上漂流物,需要告知其它船舶,可以在VHF CH70信道上发送一个安全优先等级的DSC 呼叫,再转到约定的信道上进行无线电话安全通信。

(4)常规呼叫。

为了和陆上VHF岸台(A1海区时)或者和附近船舶进行日常VHF 无线电话通信,可以先在VHF CH70信道上发送一个日常优先等级的DSC呼叫,再转到约定的信道上进行无线电话通信。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乘客和船舶本身的安全,并保持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船舶无线电规则的一些重要方面:1. 许可证和操作在使用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一般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颁发的,可用于各种通信类型,包括语音、数据和电子邮件。

所有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的通信必须由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员进行。

在进行通信时,必须使用正确的音序和语言,并遵守国际通信协定。

2. 紧急和安全通信每个船员都必须理解何时使用无线电进行紧急通信,以及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紧急通信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包括重要的细节,例如船舶的名称、位置和紧急情况。

在进行紧急通信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协定规定的程序。

3. 黑匣子船舶上的“黑匣子”是记录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数据的设备。

这些记录对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保管。

黄匣子必须符合给定规范,包括记录数据的种类和频率,记录保留时间,以及记录保密性。

4. 自愿通信自愿通信是指在绝对需要时进行的通信,例如在进行搜索和救援等任务时。

在这种情况下,通信的让与和接受方需要协商一致,以确保相关信息被交换和理解。

5. 民防广播海上基站和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也可以用于传达民防广播消息,例如天气预报、紧急警告、海面通航情况和海岸警报等。

这些消息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以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船舶无线电规则需要船员尽可能熟悉的,以确保有效的通信和灵敏的紧急处理能力。

无论在哪个方面,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安全,保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我国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我国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统中如何选择?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九、船舶无线电人员职责 1、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一级、二级 无线电电子员证书和普通操作员证书 的船员。在船长领导下,负责本船的 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 备。 2、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 确保机密安全。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 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5、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端站业务识别码 (IMN Inmarsat Mobile Number )
1)Inmarsat-A标准船用端站
由7位八进制数码组成, 结构如下:
1 MIDAX5X6X7
MIDA表示国家,中国是570,571, 572,602
船舶电台的识别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3、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

1)海(江)岸电台 ,四位数字;
2)船舶电台:五位数字
3)预定的成组船舶电台群 :重复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的海岸电台的选择
性呼叫的号码范围是2010-2019,2020-
2039。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的选择性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三、通信方式 1、单工通信 2、半双工通信 3、全双工通信 4、船舶上通信方式的划分。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四、水上通信的基本形式
1、水上通信的目的:
1)满足SOLARS公约的要求
生活
2)满足船东和船员的工作和
需求,即进行日常的通信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五、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船舶电台的识别
三、识别的具体分类 4、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
目前的实际通信作用不大,用于DSC 通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用于其 它通信方式,统一目前比较混乱的识别编 码。 5、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端站业务识别码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渔船无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无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信对于渔业安全⽣产有着举⾜轻重的作⽤,为了让读者对渔船⽆线电通讯有个简单的了解,⼩编整理⼀些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以供读者参考。

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对通讯的要求:
1.每天必须和单位(或家⼈)联络1-2次;
2.共同作业的渔船之间必须保持经常性联络;
3.通信设备必须保证24⼩时开机,全天候⼯作。

⽔上通信的类型、频率的划分及适⽤范围:
1.短波单边带通信,频率范围为3~30MHz,⼀般⽤于远距离通信;
2.超短波通信(船⽤⼿持对讲机、船⽤电台),频率范围为30~300MHz,⼀般⽤于近距离通信。

国际⽔上求救的频率:
1.短波通信频率:2182KHz;
2.超短波通信频率:156.800MHz,156.450MHz。

海上遇险时如何发送求救信号:
⽆论使⽤哪种通信⼯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的频率上以及国际⽔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

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数及必须报告的其它内容。

常⽤船⽤对讲机的使⽤功能:
1.选择频道进⾏通话;
2.拨对⽅船号进⾏通话;
3.接受对⽅拨号呼叫本台;
4.遇险求救群呼;
5.⾃动接收遇险求救信号;
6.接收渔政群呼信号;
7.接收各台的选呼信号;
8.存⼊常⽤频道;
9.取出常⽤频道通话;
10.进⾏常⽤频道扫描接收;
11.进⾏全频道扫描接收。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对航海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规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船舶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ITU的规范,并且必须经过合格的技术人员安装和维护。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进行通信。

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系统或者其他符合IMO规定的通信系统。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不受到地理位置的限制,提高通信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标准化的语言和报文格式,以确保通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范,以确保通信的礼貌和有效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通信程序和频率。

当船舶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使用特定的紧急频率进行通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紧急信号。

这样可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够及时传达,以便其他船舶和救援机构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技术要求。

例如,船舶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发射功率和接收灵敏度,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覆盖范围。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频率规划和频率分配,以确保不同船舶之间的通信不会相互干扰。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无线电通信,并遵守通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在航海活动中的通信能够顺利进行,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2月3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

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水上安全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与效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浮桥、码头等水上设施及其作业现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水上安全通讯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通讯设备的完好、可靠和有效,为水上作业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讯保障。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水上安全通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通讯设备、船舶导航设备、应急通讯设备等。

第五条通讯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报废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条每台通讯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通讯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满足水上作业需求。

第八条通讯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水上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通讯设备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船舶与岸基、船舶与船舶之间的通讯联系;(二)遇紧急情况,通讯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确保救援行动的及时开展;(三)通讯设备的使用不得干扰其他船舶的正常通讯。

第十一条通讯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或功能。

第十二条通讯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通讯设备的维护工作由专业维护人员负责,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定期检查设备外观,清除设备上的污垢和杂物;(二)检查设备内部电路,确保电路连接牢固;(三)检查设备天线、电缆等部件,确保其完好无损;(四)对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通讯设备进行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通讯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上⽆线电通信规则(⼀九九三年版)⽂号:交⽆委发[1993]201号⽂颁布⽇期:1993-03-08执⾏⽇期:1993-03-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电台管理的⼀般规定第三章莫尔斯⽆线电报通信第五章遇险和安全通信第⼀章总则第⼀条宗旨和适⽤范围1.1为维护⽔上⽆线电通信秩序,保障⽔上⽆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上运输安全和⽣产服务,根据国内《⽆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于我国参与⽔运和⽔上公众⽆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

按现⾏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觉遵守规章制度,⼯作要耐⼼、专⼼、细⼼、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作⽆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通信及⽆关⼈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水上无线电台(站),检验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得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从事与水上业务无关的其它交流活动,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损坏或妨碍水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不得利用水上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五条【频率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给交通运输行业,用于开展水上无线电业务。

第六条【频率使用许可】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

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七条【使用要求】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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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第三节呼号第十二条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一)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第四节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统一管理工作。

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自动识别系统等报警装置的我国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海上助航设施以及参与海上遇险救助的飞机都应申请MMSI并领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MMSI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MMSI申请书;(二)MMSI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

(三)国际航运批件(国际航运船舶)。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当《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项目变动时,应办理MMSI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MMSI手续前,应将MMSI从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中清除。

第十六条 MMSI标识码证书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五节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是船舶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

船舶无线电台属于制式无线电台,不需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必须持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方准使用。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换发、注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三)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注销执照时)。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节保密第二十条通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而截收核定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二)未经准许就以任何方式将非公众性的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利用。

第二十二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

(二)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电台(站)转递。

(三)通信密件(含文件、密码、密电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第七节业务文件第二十三条海(江)岸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台执照;(二)电台工作日志;(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四)《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五)《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对外开放的海(江)岸台,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ITU文件);(二)《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三)《海岸电台表》(ITU文件);(四)《船舶电台表》(ITU文件);(五)《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第二十四条船舶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三)无线电安全证书;(四)MMSI标识码证书(五)值机员证书;(六)电台工作日志;(七)《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八)《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九)《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二)《海岸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三)《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

第八节干扰第二十五条所有电台应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非必要的发射;(二)多余信号的发射;(三)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发射;(四)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第二十六条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并尽快消除。

第二十七条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钟。

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第三章水上通信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从事水上无线电通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在新电路开通及新业务开放前,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三十条船舶无线电台必须依据船舶等级、船舶航行区域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值机员。

第三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船舶电台或船舶地球站,须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对船舶电台进行的执法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应能提供下列顺序的四类优先等级:(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

(二)紧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其他的通信。

在全自动系统中,如果不能实施提供所有的四类优先等级,第一类应得到优先。

第三十三条船、岸电台的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和遇险安全值守录音保管期的规定(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的报底保管期为半年。

(二)国内各类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一年;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二年。

(三)各类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四)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五)电台工作录音资料保管期为三十天。

(六)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为二年。

(七)系统数据保管期为永久保管。

(八)各类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录音资料和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满后,应由电台的工作人员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

第三十四条业务量统计和填报的规定(一)海(江)岸电台业务统计工作是海(江)岸电台完成业务量的总结,是交通运输部组织和调整船岸通信网络和电路的重要依据,各通信部门要按附录六规定填写并如期上报。

(二)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电话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的业务量。

(三)业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节水上移动业务必须遵守的条件第三十五条通则(一)接收设备的辐射能量应减少到最低的实际可行值,并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船舶安装的任何电气或电子设备,不应对主要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任何船舶电台的收发信设备频率的变换,要尽可能迅速地完成。

(四)任何船舶电台一旦建立了通信,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收、发通信。

(五)海上船舶电台禁止开办广播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籍船舶电台须按我国相关部门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设备的技术特性须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严格遵守附录一“GMDSS与安全通信系统(GMDSS)”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按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开展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三十九条航空器电台与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通信时,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频率。

第三节通信质量管理第四十条通信质量管理一般规定(一)各通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以及与有关规定不相符,或造成延误和积压;各类电话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信事故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事故:(一)在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发生遗失、泄密、积压、错漏而给用户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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