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是指为确保全球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
它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管理,旨在确保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通信
无线电设备和使用方式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航海电台的安装和使用规定。
船舶应该配备相应的航海电台和通信设备,以确保在水上通信中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人员和许可证来确保正常的使用。
二、无线电通信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协议和语言有所不同,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水上通信协议和语言,以确保海上通信之间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分配和规定。
为了避免不同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干扰和混乱,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特定的频率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紧急通信管理。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恶劣的海上条件,都需要作出紧急呼叫和应答。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紧急呼叫和应答流程,以确保快速和有效的紧急响应和救援行动。
五、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
船舶之间的通信是水上通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船舶通信的协议和语言,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有效和安全的通信。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对整个国际水上货运和通信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确保正确的无线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协议的统一,不同频率的分配和规定,以及紧急通信管理和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可以确保水上通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了整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利益。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频率监测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工作。
监理员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联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行业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无线电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开展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数据活动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无线电台站数据库、无线电监测系统。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六条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是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给交通行业,专门用于水上移动、水上无线电导航等业务的频率,具体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国无管(1996)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之间的通信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海上航行中的通信问题。
无线电通信在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用于船舶之间的通信,还可以用于与岸上的通信基站进行联系。
通过无线电通信,船舶可以接收到天气预报、导航警告、救援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船舶进行通讯,进行航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内容包括了无线电通信的频率、通信方式、通信协议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以便在通信中避免频率干扰和冲突。
其次,规定了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包括语音通信、电报通信和数据通信等多种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通信中的礼仪和规范,如应使用船舶的呼号进行通信、应使用标准的语音通信格式等。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船舶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其他船舶发送警告信息,如遇到危险情况或需要救援时,可以及时向其他船舶发出求救信号,以获得援助。
同时,船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接收到其他船舶发出的安全警告信息,以便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还可以提高通信的效率和有序性。
通过规定不同类型的船舶使用不同的频率进行通信,可以避免频率干扰和通信冲突,保证通信的清晰和稳定。
同时,通过规定通信的方式和规范,可以避免通信中的混乱和误解,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安全、高效和有序,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是每一位海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航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通过遵守无线电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无线电通信技术,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乘客和船舶本身的安全,并保持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船舶无线电规则的一些重要方面:1. 许可证和操作在使用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一般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颁发的,可用于各种通信类型,包括语音、数据和电子邮件。
所有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的通信必须由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员进行。
在进行通信时,必须使用正确的音序和语言,并遵守国际通信协定。
2. 紧急和安全通信每个船员都必须理解何时使用无线电进行紧急通信,以及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紧急通信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包括重要的细节,例如船舶的名称、位置和紧急情况。
在进行紧急通信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协定规定的程序。
3. 黑匣子船舶上的“黑匣子”是记录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数据的设备。
这些记录对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保管。
黄匣子必须符合给定规范,包括记录数据的种类和频率,记录保留时间,以及记录保密性。
4. 自愿通信自愿通信是指在绝对需要时进行的通信,例如在进行搜索和救援等任务时。
在这种情况下,通信的让与和接受方需要协商一致,以确保相关信息被交换和理解。
5. 民防广播海上基站和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也可以用于传达民防广播消息,例如天气预报、紧急警告、海面通航情况和海岸警报等。
这些消息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以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船舶无线电规则需要船员尽可能熟悉的,以确保有效的通信和灵敏的紧急处理能力。
无论在哪个方面,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安全,保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1
HX
13188 (Ch 1238)12341
H24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一、 MF/HF单边带通信呼叫频率的选择
2. 根据值守时间、距离远近和白天黑夜等因 素,确定呼叫频率。
距离远,选择8M以上的频率; 距离近,选择8M以下的频率; 白天,选择8M以上的频率; 晚上,选择8M以下的频率。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频段(MHz) 频率范围 (kHz) 使用业务
415~535
莫尔斯报、NAVTEX
2M
1605~4000
4M
4063~4438
6M
6200~6525
8M
8195~8815
莫尔斯报、R/T
12M
12230~13200
16M
16360~17410 NBDP、DSC
18M
18780~19800
22M
22000~22855
频率范围 3kHz以下 3~30kHz 30~300kHz 300~3 000kHz 3~30MHz 30~300MHz 300~3 000MHz 3~30GHz 30~300GHz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4、各频段主要用途无线电波的波段划分
波段
用
途
甚低频(VLF) 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
4. ITU信道
是由ITU国际电信联盟规定并按一定顺序 编号的无线电台的成对频率和非成对频率。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海上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的频率
1. 1605~4000kHz之间的频带 2. 4000~27500kHz之间的频带 3. 156~174MHz之间的频带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前言根据2001年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参考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下发的《全国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编制了《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编写的格式和规则以SL1—2002《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为依据。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共8章15 X节36 X 条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共性要求;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职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批准部门:本规范主持机构:本规范解释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1 总则1.1为加强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使用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及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管理工作。
1.3 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以无线电管理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水利发展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在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
贯彻科学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
2贯彻实施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现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技术文件。
3监督检查水利系统设置的无线电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及进口无线电设备的申报、审批工作。
4配合协调水利系统和跨流域、跨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
1.4在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渔船无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信对于渔业安全⽣产有着举⾜轻重的作⽤,为了让读者对渔船⽆线电通讯有个简单的了解,⼩编整理⼀些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以供读者参考。
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对通讯的要求:
1.每天必须和单位(或家⼈)联络1-2次;
2.共同作业的渔船之间必须保持经常性联络;
3.通信设备必须保证24⼩时开机,全天候⼯作。
⽔上通信的类型、频率的划分及适⽤范围:
1.短波单边带通信,频率范围为3~30MHz,⼀般⽤于远距离通信;
2.超短波通信(船⽤⼿持对讲机、船⽤电台),频率范围为30~300MHz,⼀般⽤于近距离通信。
国际⽔上求救的频率:
1.短波通信频率:2182KHz;
2.超短波通信频率:156.800MHz,156.450MHz。
海上遇险时如何发送求救信号:
⽆论使⽤哪种通信⼯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的频率上以及国际⽔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
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数及必须报告的其它内容。
常⽤船⽤对讲机的使⽤功能:
1.选择频道进⾏通话;
2.拨对⽅船号进⾏通话;
3.接受对⽅拨号呼叫本台;
4.遇险求救群呼;
5.⾃动接收遇险求救信号;
6.接收渔政群呼信号;
7.接收各台的选呼信号;
8.存⼊常⽤频道;
9.取出常⽤频道通话;
10.进⾏常⽤频道扫描接收;
11.进⾏全频道扫描接收。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
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交通运输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水上无线电台(站),检验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不得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从事与水上业务无关的其它交流活动,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损坏或妨碍水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不得利用水上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五条【频率划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给交通运输行业,用于开展水上无线电业务。
第六条【频率使用许可】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取得许可。
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七条【使用要求】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海上施工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使用规则
海上施工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使用规则第一条使用管理一、16频道(156.80MHZ)为船舶间导航、避让等联系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16频道为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用于遇险信号、遇险呼叫及遇险通信,还用于紧急信号、紧急通信和安全通信,还可用于船舶间、船岸间的呼叫和回答。
其他频道为船岸间、船舶间进行其他业务联系的工作频道。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安装于驾驶台内,由船长和值班驾驶员使用,并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只作为声号联系的辅助,船舶在使用中仍应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四、使用人员应根据需要将通话内容、协商避让要点、时间、地点、双方船名等记录在工作日志内。
第二条使用注意事项一、通话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楚、准确、礼貌,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讲与航行(作业)安全无关的话。
二、当16频道正在用于遇险、紧急或安全通信时,需要进行港口工作业务联系的船舶,可在其他的港口工作频道上建立联系。
三、在通话之前,应守听适当时间,以确定附近船舶或岸台没有正在进行通信,方可开始通话,以免相互干扰。
四、当听到其他船舶正在自报或通话时,各船不得作可能对该通信引起干扰的任何发射(如任意播话和揿压话筒按键等)。
五、在每2分钟发出一次或连续三次呼叫没有听到回答时,应停止呼叫;若在16频道上重新呼叫,应间歇三分钟。
六、在16频道上建立联系后,应当指定在交换业务所建议使用的工作频道上进行联系,但对在发射有效范围内所有船舶均为重要的、不超过一分钟的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简短业务交换,可不需要在工作频道上进行;听到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通信的船舶应当收听到该通信终止,以便确定该通信是否与本船有关。
七、当听到呼叫但不能肯定是对本船时,可不予回答,但应播发自己的船名、航向、航速和船位。
八、当听到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同时呼叫本船时,应先回答最邻或碰撞危险较大的船。
九、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时,还应遵守港口有关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规定。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2月3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
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4.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
5.电台无人时,必须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
水上安全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与效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浮桥、码头等水上设施及其作业现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水上安全通讯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通讯设备的完好、可靠和有效,为水上作业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讯保障。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水上安全通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通讯设备、船舶导航设备、应急通讯设备等。
第五条通讯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报废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条每台通讯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通讯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满足水上作业需求。
第八条通讯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水上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通讯设备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船舶与岸基、船舶与船舶之间的通讯联系;(二)遇紧急情况,通讯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确保救援行动的及时开展;(三)通讯设备的使用不得干扰其他船舶的正常通讯。
第十一条通讯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或功能。
第十二条通讯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通讯设备的维护工作由专业维护人员负责,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定期检查设备外观,清除设备上的污垢和杂物;(二)检查设备内部电路,确保电路连接牢固;(三)检查设备天线、电缆等部件,确保其完好无损;(四)对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通讯设备进行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通讯设备应立即投入使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的决定(2018)
⽂号: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7号
颁布⽇期:2018-10-31
执⾏⽇期:2018-12-1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0⽉25⽇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0⽇起施⾏。
部长李⼩鹏
2018年10⽉3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监督管理。
”
⼆、将第⼋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九条中的“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修改为“经营⽔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站的机构”。
三、将第⼗⼀条和第⼗六条中的“A型”修改为“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
四、将第⼆⼗三条调整⾄第⼗九条后,作为第⼆⼗条。
五、删除第⼆⼗四条、第⼆⼗五条。
条⽂序号和个别⽂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2018年12⽉10⽇起施⾏。
《⽔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12.1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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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1/43页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
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 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 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 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 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4. 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
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2/43页5. 电台无人时~必须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
第3节通信纪律1.7 值机员必须遵守下列通信纪律:1. 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信任务。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频率。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或拍发私电。
4. 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和电报。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干扰抢叫、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
7. 不准擅自在机房内用收信机收听语音广播。
8.第一章电台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条电台执照2.1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我国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
2.2电台执照应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四条电台工作日志第1节一般规定2.3 电台工作日志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
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
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通信人员必须携带工作日志离船。
2.4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
机上对话“,”代表本台~“,”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2.5 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时间~除远洋船舶电台可用世界协调时,,,,,外~其他电台均用北京时间。
2.6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对莫尔斯无线电报、无线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海事卫星通信以及选择性呼叫~均由电台值机员一并登记,船舶甚高频电话通信由使用人员登记,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对各种通信方式均分别登记~并按电路逐一分开~按月更换。
第2节船舶电台2.7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1. 每航次开始至结束的船舶动态情况。
包括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2.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3/43页3. 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4. 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5.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海事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况,6. 守听静默时间、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况,7.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8. 电台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9. 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况,10. 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2.8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由所属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审阅。
2.9船舶电台遇有特殊通信情况~要书面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第3节江、海岸电台2.10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1.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情况,2. 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3. 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4.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等业务情况,5. 守听静默时间和收听到的重要水上通信情况,6.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7. 通报,话,表和各类广播性业务发播情况,8. 开机、关机和设备故障情况,9. 上、下班交接情况,10. 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2.11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由台长,或报务主任,逐日审阅~特殊通信情况应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条电台工作时间第1节船舶电台2.12 船舶电台工作时间按人员配备情况而定。
配备三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应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配备二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原则上实行16小时工作制,配备一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原则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各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航线情况、航行安全和业务需要确定。
2.13 非24小时连续工作的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1. 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2. 与有关电台的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4/43页3. 当发生危及本船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或当航行于特别海区时~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班时。
2.14 船舶进出国内、外港口时~应向有关岸台报告本船动态。
第2节江、海岸电台2.15 江、海岸电台开放的各电路工作时间由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核定。
2.16 江、海岸电台非24小时开放的电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1. 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2. 与有关的电台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
第六条电台的识别第1节呼号的组成2.17 江、海岸电台——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18 船舶电台——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或“1”除外,。
——但是~只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也可以使用如下组成的呼号: ——两个字符,如果第二个是字母,~再加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跟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19 航空器电台——两个字符和三个字母。
2.20 救生艇,筏,电台——母船的呼号后面加二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21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台——莫尔斯字母,和,或无线电示位标所属母船的呼号。
注:以上所述的“两个字符”是指两个字母~或一个字母后接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字后接一个字母。
第2节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组成2.22 江、海岸电台,包括港口话台和专用话台, ——电台的呼号~或——港口地理名称后面加“,,,,,”,台,~或单位名称~或其他识别。
2.23 船舶电台——电台的呼号~或——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前面加“,,,,,,,,,,,,,”。
2.24 救生艇,筏,电台——电台的呼号~或——母船名称后面加上两位数字。
第3节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2.25 江、海岸电台——四位数字。
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5/43页2.26 船舶电台——五位数字。
2.27 预定的成组船舶电台群——同一数字重复五次~或——两个不同数字交替重复。
第4节水上移动业务识别2.28 组成船舶电台识别的九位数字结构如下: ,1,2,3,4,5,6,7,8,9 其中,,,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 ,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2.29 用于同时呼叫一艘以上船舶的成组船舶电台呼叫识别结构如下: 01,2,3,4,5,6,7,8,9 其中第一位数为1~,,,为水上识别数字, ,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2.30 由于许多国家的用户电报和电话网络传送用以确定船舶电台识别码的最大位数是6位~因此由海岸电台把一串零加在船舶电台识别码尾端~以实现自动业务~结构如下: ,1,2,3,4,5,6070809 其中,?02.31 仅在国内网路上从事自动通信业务的船舶~用“9”来简化国内的,,,~其识别码中,9,0~,?0 如:9,4,5,6,7,8092.32利用“8,”来简化“,,,”~可以扩展船舶电台号码的容量~以实现岸到船的自动业务通信。
按?2(30所述~船舶电台号码为:,,,,4,5,6~船舶电台号码容量为999个,用“8,”简化“,,,”~船舶电台号码为8,,4,5,6,7~船舶电台号码容量可扩展为9999个。
如:某陆地用户经由外国岸台呼叫8,,4,5,6,7~外国岸台收到8,,4,5,6,7后再还原为,,,,4,5,6,70809。
8,指配 , , , , , , , , ,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至,中任一国家的某一海岸电台接收到某一船舶电台识别码前二位数字为“83”则该海岸电台要发送,国家的,,,。
2.33海岸电台识别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叫识别的结构都为:0102,3,4,5,6,7,8,9 其中前二位数字为0~,,,为水上识别数字: ,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
注: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的组成~原则上能连接公众电信网的电报和电话用户。
第5节海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识别2.34组成海事卫星移动业务识别的一般结构如下: ——,,1,2……,, 其中,用于区分海事卫星不同的系统~由0至9数字组成~代表的意义如下: ——0 ,标准群呼 1 ,标准移动业务 2 待用 3 ,标准移动业务 4 ,标准移动业务 5 航空业务 6 待用 7 待用 8 ,标准特别业务 9 待用2.35 组成,标准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识别的七位数字码结构如下: ——1,1,2,3,4,5,6 其中1对应2(34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移动业务 ,1,2,3为国家码 ,4,5,6为0至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