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权限和目标。
二、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监管部门负责。
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电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安全会议,并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电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九、电力建设项目的各个参与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高效地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各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向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他们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达标,制定完善的设备检修和维护方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第十一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是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二)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三)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监督和指导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第十三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电力企业,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法进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本办法,各级电力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监管、综合监控、风险评估的原则。
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合作,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发生电力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电力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和处理事故原因。
第七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高电力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第八条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取得电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九条电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颁发、变更、延续、注销和年度检查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许可的要求。
第三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予以停产停业处理。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生产、传输、配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充分配合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对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电力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求各项目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监管。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电力建设项目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安全检测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
3. 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确定了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标准、设备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施工。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6.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甚至吊销执照等。
总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电力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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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生产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框架和实施主体、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旨在确保电力生产、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工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到全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法规框架和实施主体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主要包括电力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电力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责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的安全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建立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其次是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对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电力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最后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影响。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和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经验,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平台进行合作交流,加深合作关系,共同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依法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力建设活动,包括电力设施建设、电力发电和电力传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开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确保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电力建设单位在进行电力建设活动时,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电力建设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同时,各电力建设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确保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电力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记录,并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电力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涉及人员的责任,要进行追责问责,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要依法进行赔偿。
同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返回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返回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防治结合、依法行政、综合施策。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部门管理与企业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负责机构第六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应配备专职、兼职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要求第九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制定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企业内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来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要求得到落实。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企业应定期向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报告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电力安全检测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00四年三月九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力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第八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外力破坏和盗窃。
第十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和预警电力安全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相关规定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力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的监督管理由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
其次,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另外,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检修工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生产活动安全电力生产活动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包括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工艺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检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要及时向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力企业的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八、安全宣传教育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宣传,普及电力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推动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第七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电力安全生产计划,确保电力生产运营安全。
第八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定期检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和侵犯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和取证等方式,可随机抽查单位和人员。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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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
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