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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以不采用。
5
标准的 4 个等级
国家标准(国标 GB )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地方标准(地标 DB ) 企业标准(企标 QB )
6
标准的 4 个等级
1 国家标准(国标 GB )
2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建筑施工行标 JGJ )
(建筑工业行标 JG )
(建筑材料行标 JC )
两者的含义不同。
10
标准的 3 级用词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
归档的工程档案。 •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
•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 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
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 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 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 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配套丛书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北京土木建筑学会主编二o o三年六月前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建委历来非常重视建设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综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资料的要求,对原《建筑安装工程管理规程》(DBJ01—51—2000)进行了修订工作并已完成。

根据京建科教[2003]10号文,新修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规程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统一报验的原则;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建立了新的工程资料的组卷体系。

与老规程相比,新规程不但修订了部分内容,还将国家新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纳入资料管理范畴,同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程同老规程区别很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应用新规程,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能综合贯彻实施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规程;实现提高工程质量的初衷,我单位特组织有关专家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了这套丛书。

第一分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表格填写范例》建筑施工资料表格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反映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状况。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市行政区域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标准和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UG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2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XXXX-201X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 年10 月01 日2017 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与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PPT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PPT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统计。 5.5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一般一次不超过三天)
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内容与要求 6.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 6.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6.1.2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1.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 核资料; 6.1.4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 审核资料;
3.3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3.3.1 负责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3.2 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 进行监督、检查。 3.3.3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查, 并予以签认。 3.4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3.4.1 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4.2 总包单位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 全资料。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资 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向总包单位提供备案。
1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 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凡在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 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 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 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6.1.6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6.1.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 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6.1.8 6.1.1至6.1.7条的资料具体要求按《建设工 程安全监理规程》执行。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资料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促进工程进展与管理的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资料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文档、图纸、档案等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范、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工程项目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五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使用等环节。

第六条工程资料的保管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物理保护、电子保护、密级管理等。

第七条工程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公开、传播或使用。

第二章资料收集第八条工程资料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方案、变更通知等。

第九条资料收集的方式可以通过纸质文档的印刷、复印和归档,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的存储和备份。

第十条资料收集应建立相应的流程和记录,包括谁负责、何时收集、收集的形式、收集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资料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收集、保留和使用涉密信息,有涉密要求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申请和管理。

第三章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分类、编号和归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资料的分类可以按照工程阶段、专业分类、文档类型、责任主体等进行。

第十四条资料的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标识资料的内容、格式和编号的规则等。

第十五条资料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包括定期归档、档案销毁、档案转交等。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资料的保存、检索、借阅、移交等。

第四章资料查询使用第十八条工程资料的查询和使用应符合实际需求,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进行合规审核,确保使用者有相应的权限和需要。

第二十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资料使用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资料查询和使用应注重保护资料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篡改资料。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

3.施工物资资料(C4类表):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 验记录、设备开箱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 书、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报告等。 注:①主要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有下述之一即可,产品质量合格证、型 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3C认证证书、计 量设备检定证书等;②设备、阀门、密闭水箱、风盘、成组散热器安装 前均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见GB50242-2002中3.2.4、3.2.5条)阀门 试验时所说的公称压力即阀门标识的压力,散热器、风盘的试验压力为 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不小于0.6MPa。 ③需要复试的机电专业材料见 需要复试的机电专业材料见 附表 4.施工记录资料(C5类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 注:①需要做隐检的:埋地或墙内暗敷的管道、保温的管道,吊顶内、 管井内的管道及管道保温,②与外部单位进行工程交接时须填写交接检 查记录。 5.施工试验资料(C6类表):灌(满)水试验记录、强度严密性试验记 录、通水试验记录、吹(冲)洗试验记录、通球试验记录、补偿器安装 记录、消火栓试射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验收缺陷项目判定记录、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风管漏风检测记录、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调试记 录及电气的各种测试记录等。 注:①给排水系统应有通水试验记录②补偿器应有补偿器安装记录(C620)③各系统灌水、强度严密性、通水试验、通球试验要求见附表。④ 单机试运转记录中的轴承温升一项:不得超过环境温度40℃,最高温度 不得超过环境温度40℃ 不得超过环境温度40℃, 不高于80 ℃。 不高于80 ℃。
7.竣工图编制:①竣工图必须是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②应有图纸目 录③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文字(比如图纸中文字的大小)③加盖竣工 图章,签字齐全④没有设计洽商变更的,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 成竣工图;设计洽商变更不多的,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注明修改依据; 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变更洽商较多的,在原图上注明修改依据后再另绘 修改图;由施工图电子文件制成的竣工图应有原设计人员的签字,没有 原设计人员签字的须有原施工图,均加盖竣工图章,应附有修改依据备 注表。⑤竣工图章加盖在图签附近的空白处。⑥应附有修改依据备注表。 竣工图的修改方法:本次发布的新规程中对竣工图的修改方法没有 明确要求,一般的修改方法有:杠(划)改、叉改法、局部修改可以圈 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处绘出更改内容或出新的修改图。所以变更处 都必须引出索引线并注明修改依据。 ①修改、取消的内容可用杠改、叉改法。 ②增加的内容要用规范制图方法绘出,并注明依据。在原位置画不 清楚时,应在本图适当位置补画大样图或另外出蓝图。 ③绘制大样图时需在原图标出要修改的范围(比如用云线),在原 图位置和大样图都要标注修改依据。另外出蓝图时需在原图标出修改范 围,并注明修改依据和见某图(新图的图号、图名),在新图上标明图 号、图名,并标明是某图某部位的补图和修改依据。 竣工图的折叠方法见附件

DB11_T695-2009_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北京市

DB11_T695-2009_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北京市

物 资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 资 料 砖(砌块)试验报告 C4 轻集料试验报告
表 C4—13 ● 表 C4—14 ● 表 C4—15 ●
○● ○● ○●
其他材料试验报告 预应力筋复试报告 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门窗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人造木板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花岗石复试报告 装饰装修用安全玻璃复试报告

○○
钢结构用焊接材料检测报告

○○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检测报告

○○
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预拉力检测报告

○○
幕墙性能检测报告(三性试验)

○○
幕墙用硅酮结构胶检测报告

○○
幕墙用玻璃性能检测报告

○○
幕墙用石材性能检测报告

○○
幕墙用金属板性能检测报告

○○
40
类别 编号
工程资料名称

○○
物 资 吊顶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资 料 饰面板材性能检测报告 C4 饰面石材性能检测报告
饰面砖性能检测报告

○○

○○

○○

○○
涂料性能检测报告

○○
玻璃性能检测报告

○○
壁纸、墙布防火、阻燃性能检测报告 装修用粘结剂性能检测报告 防火涂料性能检测报告

○○

○○

○○
隔声/隔热/阻燃/防潮材料特殊性能检测报告
网架(索膜)施工记录
钢结构施工记录
施 工 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试 验 回填土试验报告(应附图) 资料 C6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表 C6-1 表 C6-2 表 C6-3

北京市市政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1

北京市市政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1

2003-08-01 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编 号:DBJ 01-71-2003 备案号:J10254-2003
4
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
PDF 制作:恒智科技公司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 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 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施工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3 应按本规程要求在工程竣工交验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并 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5.4 负责编制的施工资料除自行保存一套外,移交建设单位两套, 其中包括移交城建档案馆原件一套。资料的保存年限应符合相应规定。 如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PDF 制作:恒智科技公司
5.2.2 监理资料的管理流程
设计招投标
监理招投标
计划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设计合同、设计招投标文件
设计方案审编批制监理规划 开工审批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市规委、园监林理、合文同物、节水、卫生防疫、 环保、水监利理、教规育划、与防实震施、细安则全、节能、 保密等《主工管程部动门工的报审审批表意见》;供水、排
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编制说明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1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2001512号的要求在总结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94京建质字第31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特点并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趋势编制而成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章资料的定义和分类1. 资料的定义资料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报告、记录等有关信息的载体。

2. 资料的分类2.1 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设计资料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等。

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结构计算书等。

2.2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过程资料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记录等。

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测记录、施工进度报告等。

2.3 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等。

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报告、保修卡片等。

第三章资料的管理要求1. 资料的整理和归档1.1 资料应按照不同分类进行整理和归档。

设计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应分别归档,并采取适当的分类标识。

1.2 归档资料的存储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1.3 资料的归档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确保及时归档。

2. 资料的保密和公开2.1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建筑工程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人批准,不得泄露。

2.2 对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建筑工程资料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资料的利用与借阅3.1 资料的利用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擅自篡改、复制或转载。

3.2 资料的借阅应符合相关规定,借阅者应遵守相关约定,妥善保管资料,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第四章资料的传递和交接1.1 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需要进行资料的传递,包括设计文件传递给施工单位、施工记录传递给监理单位等。

1.2 资料的传递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记录传递过程和方式。

2. 资料的交接2.1 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在项目结束后,应进行资料的交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2.2 资料的交接应进行清单登记,明确交接的内容和责任。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总则建筑工程资料是指为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等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信息载体。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资料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建筑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便于管理和使用。

2. 原则:- 全面性原则:资料管理应涵盖工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相关各方都能获取所需资料。

- 简洁性原则:避免冗余的资料,提高文件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 保密性原则:严格控制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 便捷性原则:建立高效的资料管理系统,方便及时获取所需资料。

- 版本控制原则:确保资料版本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使用过期或错误的资料。

三、资料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资料分类:- 设计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概算、施工图纸等与设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 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资料变更等与施工有关的文件资料。

- 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计划、监理意见、工程质量报告等与监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等与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2. 资料归档:- 资料应按照项目和时间进行归档,确保易查阅和管理。

- 已归档的资料应做好防火、防潮、防鼠害等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 资料归档余下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过期可进行销毁处理。

3. 资料传递:- 资料的传递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传递的内容和目的。

- 传递资料时应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文件遗失或篡改。

- 接收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查阅和确认收到的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

4. 资料安全:-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 建立资料备份制度,定期备份重要资料,防止信息丢失。

- 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非法入侵和信息泄露风险。

5. 资料使用:- 资料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出工程管理的合理范围。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资料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证工程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资料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利用和保护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工程资料的可靠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工程资料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每个工程项目的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完整,使得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方能够方便地获取和利用相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方,包括项目办、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第六条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七条工程资料的收集应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定相应的收集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专门的收集人员。

第八条工程资料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资料的整齐、准确、清晰和完整。

第九条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及时整理各类工程记录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进度报告等。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及时汇总整理各类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工程资料的存储和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资料的存储应遵循安全、保密、易检索和便捷的原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工程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资料库、柜和档案室等设施,保证资料的安全和防火。

第十三条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采用严格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料的存储、借阅和归还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工程资料的存储应按照项目的阶段和类别进行分类,采取编号和标识的方式进行标记,以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工程资料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五条工程资料的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不得用于非项目相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工程资料的利用应按照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归还,不得擅自私自复制、传播和公开。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资料管理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略)
4.2 监理资料管理
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略)
4.3 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略。

北京地标资料规程要点讲解

北京地标资料规程要点讲解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讲座一、综述1、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的历史沿革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历经约30年政府238号文-418号文地标DB/T695-2000、2003、2009版新版DB11/T695-2017版2、地标《资料管理规程》主要内容和用途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主要、常用的工程资料用于参建各方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工程资料本身就是工程管理的方法之一进一步对各项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延伸管理对各层次的质量验收进行管理,通过资料管理落实各项标准要求3、几个重要概念工程资料(工程施工质量、施工情况的记录)载体(纸质载体、电子资料)资料管理软件(数据库技术发展对资料管理贡献)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参验人员、合格条件)检验批验收(作用、组批条件、抽样方法)两种不同的检验批:(材料和施工质量)材料进场检验(3个环节)实体检验(对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查,为何进行实体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报告-对产品全部质量指标的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证明其质量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的签署和印章(1)计量认证CMA(必须加盖)所有的检测报告上均应有计量认证标志CMA。

国家《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资质范围应通过相应的计量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实施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为资质认定的形式之一。

检测报告上的CMA标志即表示该检测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

(2)监督检验授权CAL(不是必须)由各级获得监督检验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可加盖监督检验授权标志CAL,但并非所有的检验报告上均需有该标志。

监督检验授权标志CAL是国家认监委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向其系统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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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
目录
前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第一、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把对各方行为的管理转向对工程资料本身的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本规程的特性;第二、删除原规程第四章“工程资料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并入其他相关章节中;第三、原规程第十一章“验收与移交”中,“验收”的概念不明确,本规程将其修订为“移交归档”;第四、删除原规程第十二章“计算机管理”一章,其内容修订后并入本规程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第五、对原规程中与当前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新的管理要求。

最后经编制组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

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授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编:高新京张元勃
副主编:徐良胡耀林张斌
编写人:胡耀林鲁锦成李向红高彩琼向阳
郭莹张岩玉孙世如张浡杨秀云
殷明娟程越张肇韵高峰江仟
常军王林曹举胜黄慧王玉恒
尚馨友刘福源
审查人员:杨嗣信冯越焦永达郑伟革杨宪义
吴培庆李晓光
1、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
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3.0.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
求。

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3.0.8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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