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犯罪现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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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犯罪现场的特点
作者:赵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
摘要随着2007年《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的实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全面承担起海上刑事执法工作。

2013年国家海洋局的重组,公安边防海警部队的刑事执法地位进一步提升。

严峻的海上犯罪形势对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海上犯罪现场不同于陆地犯罪现场,有其自身的特点。

因此,本文认为深入分析海上犯罪的特点,可以帮助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提高海上犯罪现场勘查水平和办案能力。

关键词海上犯罪犯罪现场现场勘查
作者简介:赵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63-02
近几年来我国海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海上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复杂的形势,从事海上盗窃、抢劫、走私、偷渡、贩毒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海上犯罪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严重破坏我国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秩序。

为了实现统一、有效的执法,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使我国海上执法的力量得到了进一步整合,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

海警部队作为海上刑事执法的主体,由于承担海上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在海上犯罪现场勘查中仍存在较多问题,要更好地发挥海警部队防范和打击海上犯罪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海上犯罪活动的研究。

犯罪现场储存了大量的犯罪信息,而海上犯罪现场和陆地犯罪现场有很大差异,因此,加强对海上犯罪现场特点的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现场存在大量犯罪证据
(一)现场上遗留有多种犯罪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海上犯罪,不论是发生在船舶上、滩涂上还是其他场所,都会由于嫌疑人的犯罪活动而留下大量的痕迹、物证。

例如,杀人案件中,船舶甲板上的血迹、被害人身上的刀伤等;盗窃案件中,现场的翻动情况,财物的损失情况,破坏痕迹等;抢劫案件中,被抢财物的数量、种类及特征,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逃窜方向等。

它们不仅可以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在侦查和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的条件、犯罪的过程、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以及具备的特殊技能条件等,为我们正确地认识和揭露犯罪提供重要的保障。

当然,这些犯罪证据和信息的发现和获取,大都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来实现。

例如,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脚
印,侦查人员可以分析判断作案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特征等;通过尸体上的尸僵、尸斑、尸冷、腐败程度等情况,侦查人员可以初步估算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等。

在实践中,为了逃避侦查,有的作案人还会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例如,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对现场血迹进行清扫、将作案工具丢弃到水中等,原始现场被破坏后,一些旧的痕迹、物证消失了,但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痕迹、物证,这对侦查人员刻画作案人的特征、具备的条件等是十分有帮助的。

这就要求海警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要认真、全面、细致、客观,及时发现和收集相关证据。

(二)犯罪证据相对集中
由于案发地点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海上犯罪现场的物证相对比较集中。

尤其是船舶上发生的盗窃、抢劫、伤害等案件,由于犯罪现场空间相对狭小,因此遗留的可供勘查的痕迹物证非常丰富且集中,蕴含的犯罪信息量较大,暴露性相对较强,如果现场保护得当,其现场勘查的价值远高于陆上的同类型案件。

对于滩涂上发生的盗窃等案件,除了主体现场遗留有大量的犯罪证据外,作案人潜伏、窥探、来去路线和转运、隐蔽、瓜分赃款赃物的处所也存在着大量证据。

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比较集中,为海警部队收集证据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如果海上发生的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没有死亡,他们往往还能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特征、逃逸方向、所乘船舶特征等信息。

以上证据可以为侦查人员划定侦查方向,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线索。

二、大多无固定现场,现场准确位置确定困难
由于发生地域的特殊性,海上犯罪一般犯罪地域范围广,且多发生在航行于海上的各类船舶中,现场的流动性非常强,勘查中通常很难发现固定的犯罪现场。

而且,海上现场准确位置的确定,也比陆地现场困难。

海上航行的一些大型船舶,通常都配备有先进的航海仪器进行定位,如GPS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卫星定位设备、手机定位系统等,但是由于海水的流动性,这些航海仪器有时也只能确定现场的大概位置。

一些小型船舶、渔船,渔民为了节约成本,很多时候仅仅依靠航海灯或者浮漂来判断船舶的大体位置,在海上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往往很难说清案发的具体位置。

海上出现大风浪时,船舶的位置也会随风浪漂移,再加上船只在深海区航行或作业,有时会出现手机无信号灯情况,这些都给现场的准确定位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除此之外,受人为因素的干扰,海上犯罪现场准确定位比陆上现场难度大得多。

例如,在“11.15”海上抢劫案件中,4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灰色摩托艇,对两艘鱼排实施抢劫,其中受害人梅某被砍刀砍伤手腕和背部,为防止受害人报警,嫌疑人用电工胶布将受害人嘴巴封住,其手脚捆绑,随后将其手机丢下海中,直到1个多小时后,遇到其他鱼排,受害人才得救并成功报案。

受害人称:距白龙灯塔西北方向约2海里的海域被抢,这给海警部队搜索犯罪嫌疑船只,查找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三、现场状态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多为变动现场
海上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多是航行于海上的各类船舶,受天气、海况、距离、装备等因素的影响,事发后海警部队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有时甚至需要经过几十个小时的航行才能抵达现场。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形成以后到实施勘查以前,时间间隔长,这段时间内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犯罪现场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始终难以避免。

对于船舶犯罪现场,船员无意在中心现场或现场附近的逗留、活动,对伤员进行救助等人为因素,海上风、雨、雪等自然因素,都会对现场痕迹、物品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加之船舶自身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在渔船上,遗留的手印、足迹等传统痕迹物证很难提取到。

例如,在“12.10”海上故意伤害案中,在某海区作业时船员秦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秦某用铁管砸中郭某头部,勘查人员在船上提取到了致郭某死亡的作案工具——铁管,但是,船舶事发海域到停泊码头航行了15小时,期间海上下着小雨,海上风力达到7级,铁管因受到雨水和海水的长时间冲刷,无法检测到受害人的DNA和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严重影响了作案工具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滩涂犯罪现场,潮汐的变化会破坏痕迹物证,而且由于沙滩、泥滩自身特征,微量物证容易陷入泥沙。

这些都会增加寻找、发现、提取、分析现场痕迹物证的难度。

由于一般案件从发生、发现到海警部队赶赴现场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若不能及时提取,一个涨潮之后,滩涂上的手印、足迹等物证就会全部消失,其他的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也会变得非常困难。

四、多存在水上、水下两个现场
海上犯罪案件,尤其是发生在船舶上的刑事案件,除了存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如在船舶上发生的杀人案件中剥夺受害人生命的地点、故意伤害案件中对受害人实施伤害的地点、抢劫案件中抢劫财物的地点、盗窃案件中秘密窃取财物的地点外,还包括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在一切场所。

例如,犯罪嫌疑人赶赴现场所乘的船舶,船舶中GPS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资料,可以显示犯罪嫌疑人来去犯罪现场的具体路线;犯罪嫌疑人用来联系的手机中的通话记录、来往信息等,可以显示嫌疑人联络、沟通、作案过程等的具体情况,这些现场大都属于水上现场。

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结束后,将作案工具、受害人的尸体、受害人的其他物品等抛入水中,以上物证或漂浮在海面上或沉没在海底,这些现场就属于水下现场。

对于水上现场,按照常规的程序和方法即可完成对现场的勘查工作。

而对于水下犯罪现场,其勘查的指挥及具体方法和水上犯罪现场有很大的差异。

如果物证是漂浮在海面上的,通常很容易被发现,通过打捞等方法即可提取,但是如果未能在案发很短时间内对物证进行搜索、定位,受洋流和风向的影响,尸体、物证等就会漂浮到别处,寻找非常困难,基本上就失去了勘查的条件。

如果物证沉没在海底,则需要借助潜水、打捞、水下金属探测等装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海底打捞,由于受海流等的影响,海底物证会逐渐远离原始现场所处海域,发现和提取难度大。

同时
海底生物也会对尸体进行啃咬,物证在海底也会受到一定侵蚀,因此在案发后应及时对尸体和物证及进行搜索和打捞。

五、缺少见证人,查证困难
海上发生的一些犯罪案件,受现场具体环境的影响,目击证人相对较少。

例如,在一些海上杀人案件、海上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段凶残,被害人全部死亡,尸体、作案工具多直接被犯罪嫌疑人抛入海中,由于海上环境的特殊性,这类案件很难及时被发现,即使侦查人员能够发现受害人及其所乘船舶,目击证人也相对较少,能够反映犯罪情况的物证、信息种类少,且多为间接证据,核实、查证困难。

海上发生的盗窃、抢劫、毁坏财物等案件,证人一般只是证明某人有作案的动机、作案的嫌疑等情况。

证人证言相对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而言,一般属于间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

此类案件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对较少,且由于物证容易灭失、目击证人少等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严重,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选择作无罪的辩解。

如果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且缺少受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海警部队必须经过大量的基础工作,充分的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工作难度非常大,有时还会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3.3”特大海上交通肇事逃逸案,“桂北渔81008”号渔船在北纬20€?8′、东经108€?2′附近海域被一艘不明铁壳船撞沉,渔船上6人死亡,1人失踪,肇事船逃逸。

由于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缺乏证据和线索,破案难度很大。

专案组通过走访排查、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多种措施和方法,经过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历时8个多月时间,最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成功告破。

参考文献:
[1]孙溯.对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几点思考.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1,31(2).
[2]邓丽艳.由海上犯罪特点浅析海上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辽宁警专学报.2011,34(144).
[3]任加顺.海警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警学院学报.2011,27(3).
[4]陈俊名.提高海警海上执法能力对策研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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