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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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安全航行、锚和任务导则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长江江苏段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的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驶员应始终充分了解油轮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确认不会影响其他船舶及其自身安全后超车。

(四)液货船在航行、锚及任务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桅杆的交叉桁架上也应显示红色环形灯,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任务。

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任务(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任务)。

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防止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紧急处置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在锚和操作过程中出现危险情况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锚(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锚,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锚,小型液货船可选择锚区或非海轮锚地锚,并与周围航行、锚和任务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取水口与海上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锚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危险品的特点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项选择题(选择一个最准确的答案)每题2分共80分。

1.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其原则是() [单选题] *A.大船小船分流B. 避免航路交叉C. 各自靠右航行D. 以上都对(正确答案)2.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包括() [单选题] *A.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B. 专用航道和专用航路C. 警戒区D.以上都包括在内(正确答案)3.深水航道设置分隔带,其宽度为() [单选题] *A.50(正确答案)B. 100C. AB都对D. AB都不对4.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节[单选题] *A.11B. 13C. 15(正确答案)D. 185.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3B. 4(正确答案)C. 6D. 86.在通航分道内,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4B. 6(正确答案)C. 8D. 107.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 )追越[单选题] *A.右舷B. 左舷(正确答案)C. AB都对D. AB都不对8.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尽可能采取( )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单选题] *A.让出一部分航道B. 减速C. A+BD. ABC都对(正确答案)9.大型船舶通过()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福姜沙水道B. 嘶马湾航段C. 尹公洲航段D. A+B+C(正确答案)10.大型船舶通过( )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交通密集区B. 危险区C. AB都对(正确答案)D. AB都不对11.船舶因( )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单选题] *A.靠离码头需要B. 通航条件受到限制C. 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D. ABC都对(正确答案)12.船舶在经过(),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

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在江苏段长达600多公里,是我国经济进展和紧要交通要道。

长江江苏段运输船舶数量浩繁,其中一部分是搭载不安全品的船舶,如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

因此,为了保障江苏段船舶安全航行,涉及到这些不安全船舶的管理和掌控。

本文将阐述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搭载液体不安全货物的船舶,肯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船舶特点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和掌控。

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管理必需由船舶全部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面承当责任,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理人应组建专业的化学品管理团队,定期收集相关信息、解决技术问题,以便在处理不安全货物突发事件中削减损失。

船舶全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选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并加强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强度。

2. 船检和检测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需要接受船级社或者航渡局的船舶维护和修理与修造检验,每年必需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同时对局部船体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于液体不安全品运输船舶必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辨别标志进行标注。

还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工作,防止船上不安全品泄漏。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员必需持有适航证照,具有液体不安全货物驾驶阅历,并在每年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行驶、操作、应急的本领和技术水平。

三、安全掌控管理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运输和作业,必需在全面依照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下进行。

1. 航线谨慎选定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航线应当遵从江苏省不安全货物集散与转运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进展总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航道标志,把握长江口、气象海情,避开遇见潮汐巨大、风力大、浪高等突发事件。

2. 通讯设备监测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通讯设备必需稳定,日常要进行检查,发觉异常情况需要适时处理。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苏运货〔2007〕385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运管处:2006年6月23日颁布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作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通知抄送:厅安全处江苏省交通厅运输治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保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物资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及行业进展政策、措施,和谐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长航局组织制定了《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备注:“L”指船舶总长,“D”指船舶淡吃水,单位:米。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

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内河水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船舶货运任务,其中不乏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为了保障船舶在该段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特制订本导则。

二、航行安全2.1 入航前要点1.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航道,避开航道两侧浅滩和岛屿。

2.掌握水位变化情况,尤其是在多雨季节和汛期,水位变化幅度较大,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查询水文信息。

3.在申报更新船舶载荷及船型时,应如实填报液体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2.2 航行中要点1.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水流流向、水深、潮汐等因素进行决策,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梁、水闸等瓶颈水域。

2.若发现沿途存在沉船、礁石、漂浮物等障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避让措施。

3.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缩小航行范围、降低航速、加强舵柄操纵等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 出航后要点1.船舶出航前应核对航行计划、航线、航速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发送定位信息。

2.在途中若出现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应立即请求救援,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三、停泊安全3.1 停泊前要点1.停泊前需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缆绳系泊方案,并确保缆绳结构完好无损。

2.根据船型、货物种类、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泊位和停泊位置,并严格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3.2 停泊中要点1.安排专人值班观察船舶周围水面情况,避免出现漏油等污染情况。

2.定期检查船舶缆绳、舵机、散装液体货物容器等设备的操作情况,确保停泊期间设备运行正常。

3.3 离泊前要点1.离泊前应进行通风排气、消毒消烟等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设备无留存残留物,防止泄漏等事故。

2.应按照规定缴纳停泊费用,并清点离港前应缴清的相关费用。

四、作业安全4.1 作业前要点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计合理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方案,并明确责任。

装箱员考试题库2

装箱员考试题库2

一、是非题共381题(1)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

(1分)您选的是:错误回答结果:错误(2)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1分)您选的是:错误回答结果:错误(3)所有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都需标记相应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1分)您选的是:错误回答结果:正确+1.0 分(4)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分)您选的是:错误回答结果:错误(5)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分)您选的是:错误回答结果:错误(6)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1分)您选的是: 错误回答结果: 错误 (7)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分)您选的是: 错误 回答结果: 错误(8) 除了内河封闭水域,其余内河水域可以运输剧毒化学品。

(1分)您选的是: 错误 回答结果: 正确+1.0 分(9) 同一正确运输名称的危险货物,可能划归到不同的包装类。

(1分) 您选的是: 错误回答结果: 错误 (10) 除了内河封闭水域,其余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1分)您选的是: 错误回答结果: 错误 (11) 所谓运输批准是指拟托运货物只有在得到相应的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运输的批准。

(1分)您选的是: 错误回答结果: 错误 (12)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1总则1.1编写目的为贯彻落实江苏海事局与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在长江江苏段全面推行实施危化品运输高质量选船机制的要求,规范船港界面安全生产活动,推动码头落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进一步探索江河海统筹一体化管理模式,助推太仓港安全、绿色、便捷高质量发展,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机制,制定本工作指南。

1.2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太仓港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码头对拟在太仓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装卸作业运输的国内航行海船及内河船舶(含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等)开展选船工作。

1.4相关定义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机制,系指码头根据船舶技术状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船员职业素质等要素,对危化品船舶进行综合质量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先选择综合质量等级高的危化品船舶到港作业,限制综合质量等级低的危化品船舶到港作业,提升码头安全与绿色发展水平。

2概述2.1编制背景危化品运输是长江江苏段水上安全重大风险。

太仓港地处江尾海头,与江苏常熟、南通、上海崇明、宝山水域相邻,周边有苏沪两地的多个饮用水源地,年过境水域危险化学品数量约1.5亿吨。

据统计,太仓港目前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品种21种,2018年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出港5470余艘次,吞吐量达1030万吨。

随着太仓港快速开展,港口危化品作业品种不断增加,危险货物吞吐量持续增长,到港危险品船舶数量同步增长,太仓港危险化学品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风险及防污染压力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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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
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

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航行中应封舱,并
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
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
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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