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申论经典范文——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
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一、限制部门起草立法的权力,建立回避制度。
尽快完善立法程序,法律的制定、修改应在人大的主导下招标,建立起立法起草回避制度,通过完善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的立法模式,实现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参与,并将委托立法和招标立法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监督机制。
政府应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投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和政权建设等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
明确以国家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控制直至取消行政收费,废除“自收自支”与“收支两条线”,将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以国家预算为主要支出形式,行政部门经费来源与开支公开透明,做到完全由国家预算控制。
实行“阳光工资”(收入公开、透明、统一),行政部门都吃“皇粮”,禁吃“准皇粮”和“杂粮”。
各部门财会人员应由财政部门收编归口管理,并在部门间进行轮换。
三、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我国可以考虑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扩大受案范围,继续完善《行政复议法》,扩大复议的范围。
适时创设“行政公诉制度”,公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公诉的对象是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四、限制与削弱境外利益集团与垄断利益集团的强势地位,规范民企利益集团。
使利益集团显形化,鼓励中资、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约束、禁止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内外企业、国外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资企业或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部门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五、改进决策程序,避免部门决策成为部门领导决策,确保公共利益。
在公共部门尤其是部委决策的时候,针对整个决策过程是怎么样的,决策是如何形成的问题,必须进行有效监督,避免领导个人意志成为部门意志。
地方性法规中的“部门利益”研究
和利益 , 地方 性法 规 制定 过程 中争要 处罚 、 可 和 在 许
这些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所存在的部门利益倾
收费权 , 对应 当承担 的责任和义务则规定得很少。 向问题是 当前制约我国地方立法质量 的突出问题 , 如 20 年 , 0 7 由…西省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 既有损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 又不利于 制定的《 社会保险条例》 草案 , 在初次提交该市人大 政府 职能 的转变 和 服 务效 率 的提 高 , 重破 坏 了 法 严 常委 会进 行 审 议 时 被要 求 大 范 围修 改 。原 来 , 草案 律 的公 平 公 正 , 为广 大人 民群众 关 注 和反 映 强 烈 成 的大部分内容是围绕执法部门如何征收与如何征缴 的热 点 、 难点 问题 , 亟待 我们认 真研究 解决 。 二 、 f N益与公 共 利益 的一致性 部 - I 社 会 保 险金 , 对群 众 利 益 如何 维 护 以及 部 门 对 资 而 金使用如何监管则寥寥几笔, 显得十分单薄。为此 ,
地方性 法 规在 实践 中所存 在 的“ 门利益 ” 向 部 倾 并 ' - J 从 太原 市 人 大 常委 会 明确 要求 , 草案 制 定部 门应 当从 问题 , 不 能否 定部 JN益存 在 正 当性 的一 面 , 应
社 会保 险 金 的征 缴 、 会保 险金 征收 部 门的服 务 、 社 社 然 性 的 角度 看 , 门利 益 与公 共 利益 或 人 民利 益 是 部
口 林 兴 乐
一
、
实践 中地 方性 法规 的“ 门利 益” 向 问题 部 倾
会 保险金 的监管三 方 面重新加 以修订 。 又 如在 2 1 年 , 徽省 淮南 市 出 台 的地 方 性法 00 安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范, 在法律责任设置罚款条款的比例普遍居高, 甚至
是 重权 力轻权 利 。在社 会利 益 日趋多元 化 的 对一 些本 来可 以 由道 德规 范来 调整 的行 为也 设 立 了
总 体 时代语境下 , 地方立法已成为平衡 、 保护各方利益的 行 政处 罚 。这 些 行政 处 罚条 款 的设 置 和实 施 , 最后一道屏障, 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的过程中, 而言对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 提高行政管理 的
放、 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
二 是 重职 权 轻职 责 。 在现 代 民 主法 治 条件 下 ,
国家立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积极探索 。但地方立法 行 政权 力源 自人 民主权 , 人 民授予行 政机 关管 理权 , 毕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 由于受立法理念 、 立法 是 为 了维护 人 民的根本 利益 , 因此 , 所授 之权 同时 承
“ 借法扩权 ” , 以立法之名 , 行侵权 、 垄断和谋取部门 效率起到 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 因一些法规 中未规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就缺少必 利 益之 实 , 非 法 限制或 剥夺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 定罚款前置纠错程序 , 合法权利 , 增加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 要的教育引导, 导致“ 以罚代管” 现象泛滥 , 某种程度 现象仍时有发生。最典 型的就是增加行政审批 、 行 上罚款已成为违法行为合法化的通行证 , 这显然有
产 生严 重 的危 害 。
一
供 了土壤
是破 坏 了法 制的 统一 。 “ 维 护社会 主 义法 制统
” 是经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就地方 立 法而 言 , 法 制 统 一就 是指 地 方 性法 规 不 得 与宪 法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立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常常存在,这给保障公正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普遍存在的。
在利益博弈中,各方试图通过游说、研究及影响立法者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立法过程中的权力不平衡,并使立法者偏向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
例如,某个产业巨头可能通过资金捐赠和人脉影响来推动针对自身利益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竞争。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立法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利益博弈中,各方的私人利益可能主导立法目标的制定。
这种偏离公正的立法倾向不仅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还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加剧。
当一部法律只保护少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民众的权益时,就无法体现公正原则。
为了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的冲突,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透明度是关键。
立法过程需要对公众开放,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了解立法的背景和进程,参与公共讨论,从而有效监督和制衡利益博弈的发生。
其次,建立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立法者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反腐败机构和独立评估机构来实现。
这些监管机制可以监督并调查立法者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非法行为和不当影响。
此外,采用权衡利益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立法者应该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权衡和平衡。
这可以通过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展开研究、进行公正的专家评估和评估影响等方式来实现。
权衡利益的过程需要依据客观的事实和公平的标准,而不是被某一特定利益集团所左右。
最后,公民社会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是推动公正立法的重要力量。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地方立法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地方立法不仅局限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还应包括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活动。
即认为地方立法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措施等立法活动。
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起草主体往往由相关利益部门牵头担任在我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大量出现地方人大或政府将本应属于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立法职权,委托给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由其来直接担任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或以其为核心组成立法起草主体。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起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实施者,甚至出现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方立法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往往会造成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割裂了整体利益。
出现了很多起草部门不顾权力的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的现象,如一些行政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但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合法确定下来以后,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基层部门的影响很大。
同时部门立法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系中协调性差,造成法律冲突;部门立法的约束性不够,科学性和规范性差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此问题,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地方立法的起草主体,地方性法规应由人大以专家立法的方式取代由主管部门立法,即应当尽量由法学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主要起草者;以部门代表为辅的方式组成立法起草小组,以更好地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努力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避免负面效应。
论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地方利益、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如何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注重广泛民意的参与。
地方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诉求,尤其是广大民众的意见。
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民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开展社会调查等,确保民意能够充分反映在立法过程中。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意的分析和研究,确保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
其次,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完善地方立法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环节。
地方立法应当更加注重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协商。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有机会参与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
通过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可以更好地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加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立法草案、立法议程、立法程序等,让公众了解立法的进展和内容,有机会参与进来。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听证制度,让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直接参与到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最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还应加强对地方立法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广泛民意的参与、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加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20 0 6年 6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 c lI siu e o r a hy n Te h ia n tt t o
J n ,0 6 u e2 0
Vo . 9 NO 3 11 .
地 方 性 法规 存 在 严 重 的 部 门利 益 倾 向 。 地 方 立 法 中的部 门利 益倾 向破 坏 法制 的 统一 , 碍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妨 发展 , 降低 立 法效 率 和 行 政 效 率 , 害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正 当权 益 。 我们 应 当防 止 和 克 服 地 方 立 法 中的 部 损 法
方面 :
l
3 权 力部 门化 、 门 利 益 化 、 益 法 规 化 现 象严 重 . 部 利
即靠 带 有 强 烈 的 部 门 色 彩 、 有 保 护 部 门利 益 、 大 部 带 扩
法 预 . 目前 地 方 立 法 中 部 门利 益 的倾 向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门 权 力 倾 向 的 法 律 、 规 获 取 部 门 利 益 。有 些 国 家 主 管 部
、
地 方立法 中部 门利 益倾 向的主 要表 现及 其 任 相平 衡 。但 是 , 些 地 方 立 法 ,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了 很 大 的 一 给
行 政 权 力 和处 罚 权 力 , 对 行 政 部 门行 使 权 力 和 进 行 处 罚 的 但
危害
所 谓部 门利 益是 指 政 府 各 部 门 独 立 于 政 府 本 身 利 益 和 程 序 和 条 件却 疏 于规 定 。大 多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行 政 机 关 工 只 工 人 民 利 益 的特 殊 集 团利 益 或 行 业 利 益 。 ] 门 利 益倾 向 表 现 作 人 员 的责 任 通 常 是 一 笔 带 过 , 笼 统 地 规 定 “ 作立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权 与 责 任 失 衡 .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及应对之策-精品文档资料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及应对之策当前,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与立法权扩张、法治实验并行的另一个现象,就是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问题。
借用周雪光教授的话来说,它已发展成一种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因而“有着广泛深厚的合法化基础和制度逻辑”。
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了“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于此,什么是部门利益和保护主义法律化,它们的体制性成因和危害又是什么,就是亟需在理论层面澄清的问题。
笔者试图运用府际间竞争、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治理等相关理论来解答这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法律矫正措施,以期保证地方立法具有高效、公正且正当的品格。
一、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表现一般而言,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现象可区分为两类,即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和行政区利益的法制化。
政府部门利益法制化,即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凭借其在立法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将“独立的利益偏好”投射到地方法规的制定当中,从而以“合法”的方式强化其“政治的支配状态”的行为。
这些“独立的利益偏好”既与威权治理下的官僚机构问题相关,也与国家创制并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地方发展型政府体制“财政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指向、地方政府竞争格局中的“晋升锦标赛”机制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由于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完善,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扩张的方式已悄然发生转变,即从通过立法设立收费、不当处罚转向了扩张部门权力、简化行政责任。
行政区利益的法制化即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是指地方立法主体把因管理本辖区的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政治奖赏”反映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中,以期凭借对“合法性”、“法制化”概念的占有攫取超额的“政治剩余价值”。
例如,经济学中所谓的“行政区经济”,即是由于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为追求辖区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为地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置贸易和关税壁垒,使本应按照市场法则自由流动的商品、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束缚在行政区划的刚性界限之内的结果。
地方人大立法中 利益平衡的对策研究
立 多 渠 道 报 送 立 法 项 目 的 渠 道 机 制 。高 度 重 视 和 发 挥 人 大 代表 在 提 出立 法项 目上 的作 用 ,认真 梳理 代表 议 案 中涉 及 的立法 项 目。同 时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公 众 关 于 立 法 项 目 的 意 见 建 议 。 建 立 科 学 的 立 项 论 证 程 序 ,由 人 大 牵 头组 织专 家 学 者 对 立 法 项 目 的 必 要性 、适 用性 、可 行性 等 问题 进 行论 证 ,探 索 委托 第三 方开 展 独立 论 证 。与 此 同时 ,要 拓展 立 法征 求意 见 的渠 道和 方式 ,广 泛征 求 利益 相关 方 对 立 法 项 目的 意 见 建 议 。
起 草小 组 ,完成 法规 草 案 起 草 任 务 。 而地 方人 大 主要 在 立法 精神 、立 法原 则 以 及重 大 制度 设 计 等 方 面发 挥主 导作 用 ,对重 大 利益 矛盾 和 冲突 加强 组 织协 调 。
探 索 委 托 第 三 方 起 草 。今 后 只 对一 些专 业 性 、技术 性较 强 的法 规草 案 ,委 托 第 三 方起 草 ,而 把 重 点 放在 委托 第三 方起 草 的形 式 规范 、程 序设 计 以 及对 法规 起 草 过程 的有 效 监 督 等相 关方 面 ,地 方人 大在 法规 草 案委 托 起草 过程 中要 发挥主 导作 用 。
一 2018.2— 45
人大 l探索TANsu。
由 立 法 机 关 自主 起 草 法 规 草 案 。今 后 可 就 一 些 涉 及 人 大 自身 建 设 、社 会 公共 利 益 事 项 等 综 合性 、全 局 性 、基础 性 的地 方 性 法 规 ,交 由地 方 人 大 有 关 专 门委 员 会 或 者 常 委 会 工作 机构 单独 组织起 草 。
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2006-09-25 09:39:47)转载胡玉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06)03004403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部门利益倾向问题。
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降低立法效率和行政效率,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滋生腐败。
如何有效地防止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不仅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所谓部门利益是指政府各部门独立于政府本身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特殊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
[1]部门利益倾向表现为政府部门借起草法规草案之机,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的权力,热衷于设臵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罚款等职权。
其实质是没有正确处理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参与,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认、肯定,可使部门利益固定化、合法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预。
目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不适当地增设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的设立应该取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然而,一些行政部门不是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而是为了达到增加行政编制和经费的目的,通过地方立法来增设行政机构。
这些行政部门通常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性,进而要求地方性法规对开展这项工作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如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增设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给已有的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一块事业单位的牌子等等。
这类做法,其目的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外衣增强新设机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方便在今后政府机构精简改革时保留编制、机构和人员。
这样做既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重要程度,又会给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带来困难。
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成因与治理
人大 民 主的 发展 路径
徐 振 光在 《 大研 究}O O 第4 人 2L年 期上 载文《 论人 大民主及 其
发 展 路 径 》 为 , 大 民 主 是 我 国联 系群 众 、 映 民 意 、 决 矛 盾 认 人 反 解
的 最 主 要 民 主 形 式 , 要 实现 人 大 民主 , 挥 人 大 民 主 主 渠道 的 但 发
制 度 不 正 规 等 为 地 方 政 府 部 门利 益 化 提 供 空 间 ; 财 税 体 制 不科 学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不 先 进 、 收 管 理 体 制 不 完 善 为 地 方 政 府 部 如 税
门利 益 化 提 供 条 件 ; 法 机 制 不 健 全 , 主 体 不 正 规 、 序 不 严 立 如 程
“ 方性 ” 地 和民 间色彩的社会 关 系, 以依 靠 民间法来 处理 。三是 可
要 坚持 以提 高 农 民 现 代 法律 素 养 为 目标 , 实加 强 法 律 文化 的 建 切 设 与 重 构 。要 加 大 对 农 民原 有 的 宗 族 观 念 、 乡土 意 识 和 民 间 价 值 的 改 造 , 广 大 农 民 进 一 步 提 高 民 主 法 治 的 素 养 . 立 权 利 和 义 使 树 务 相 统 一 的 法 制 观 念 。 四是 要 坚持 “ 解优 先 ” 方 法 , 极 构 建 调 的 积 法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相 统 一 的 多元 化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机 制 。
一
个 重 要 渊 源 。二 是 要 坚持 “ 容 与 协 调 ” 原 则 , 国 家 法 与 民 宽 的 将
间 法 的 适 用 领 域 或 范 围做 出一 个 基 本 界 定 。 对 属 于 具 有 强 烈 的
当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徐建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某些行政部门一方面通过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途径,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另一方面在起草法规草案中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成为全社会广为诟病的热点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21-01一、当前影响立法质量的部门利益问题(一)在选题立项上搞实用主义,无利可图的法规推诿不立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由地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占90%以上,这些法规草案的提出或多或少地存在与利益相关。
没有利益的项目,有些部门不仅不会提出,更不会主动配合。
(二)在地方立法中不适当地加入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某种程度重罚轻管、重对外执法检查轻对内监督制约的问题,在起草的法规中,这些部门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条款,更多的是使一些有利于本部门的既成事实或期望目标法治化;更多的是将自己的管辖权不恰当地拓展,通过立法实行部门或行业垄断,以扩充本部门的权力。
(三)在规范自身行为上避重就轻,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到最低限度有的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缺少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理念,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只注重管理者的权利,而对规范自己行为。
只注重被管理者义务的设定,而弱化了被管理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带有居高临下,重官轻民,本末倒置的行政色彩。
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产生地方性法规中地方利益膨胀的现象,有认识上的偏差,也有程序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
一些地方对立法规划的认识过于机械,把严肃的立法工作与普通的工作任务同等看待,为完成任务而立法,势必为本部门利益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片面强调支持政府工作,尊重政府意见,忽视了监督把关。
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原因释析及对策
2017年2月第15卷第1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 Law ScienceFeb.2017Vol.15No.1 DOI.10.19510/j.cnki.43-1431/d.2017.01.004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原因释析及对策*黄兰松(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是当前面临的难题,具体而言,当前分权的财政体制及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导致了地方在立法政策上更多地向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经济领域倾斜,而忽视了对社会整体利益、公正的价值目标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注;同时,在权力问责机制方面,纵向问责机制和横向问责机的不健全,又为地方立法的本地化倾向留下了制度空间;最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长久存在的竞争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立法蜕变为一种片面维护本地利益的工具。
由此,财政体制的法治化建设和权力问责机制的深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地方立法;利益本位;分权的财政体制;权力问责机制;权力博弈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17)01-0035-09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ocalInterests Tendency in LegislationHUANG Lan-song(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Shandong264209,China)Abstract:The local interests tendency in legislation is the difficulties faced currently.Specific-ally,the current decentralized fiscal system and development ideology have led to some problems thatthe local legislative policies are more inclined to sectoral interests,local interests,economic field.The local legislation has ignored the public benefit,the justice and the focus of the government's pub-lic service functions.Meanwhile,in terms of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of power,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is defective.This has left the institutional space for the local inter-ests tendency.Finally,there exist Long-term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central authorityand the localities,also in the localities.D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the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tool to maintain one-sided local interests.Thus,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fiscal system and the deepen of the power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r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Key words:local legislation;interest standard;decentralized fiscal system;power accountabil-ity;power gamble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利益本位倾向。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在现代社会,立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它旨在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制定规则,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然而,立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便是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立法的偏颇、不公,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利益冲突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形式多样。
首先,不同的利益群体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过程,试图影响立法结果。
例如,某些行业的企业可能会联合起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或监管规定;消费者团体则可能努力推动更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其次,立法者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比如,立法者可能与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存在密切的关系,或者在个人经济利益上与待立法的事项有所牵连。
此外,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异也可能引发冲突,比如在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诉求。
利益冲突对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某些利益群体的声音过于强大,而其他群体的利益被忽视时,立法就可能失去平衡,无法全面地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矛盾加剧,还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且,如果立法者在决策过程中受到自身利益的干扰,就很难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为了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披露制度。
这意味着参与立法的各方,包括立法者、利益集团代表等,都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参与立法过程的利益关系。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潜在的利益冲突,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审查和评估这些披露的信息,判断其是否可能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加强公众参与也是管理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让更多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关注。
这不仅有助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还能够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对策探索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对策探索【内容提要】行业不正之风盛行和部门利益法规化近年来日趋严重。
本文列举了地方立法中乱设机构、乱设收费和罚款等六个方面部门利益膨胀的具体表现,分析了这种现象对法制统一、改革深化和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危害,探讨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三方面成因,并从制度建设、完善立法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制度建设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两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时也引伸指制定这类法规的活动。
部门利益则是指政府各部门独立于政府本身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特殊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
本文拟首先列举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种种表现,并分析其危害,然后探讨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主要原因与主客观条件,最后就部门利益在地方立法中膨胀势头的遏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主要表现与危害理想化地来看,政府各部门作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府的一部分,只应在与政府整体利益、尤其是与人民利益不相冲突的条件下,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较宽松的预算约束,较大的管理权限和较高的权威,较轻的责任约束,等等。
然而,一旦政府部门追求与其行政职责无关的特殊利益,或者对其前述行政利益的追求超过了合理界限,即与政府整体利益或人民利益不再相一致,这种追求就丧失了合法的基础和根据。
在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财政体制未尽合理的条件下,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使政府部门具有过分追求部门不当利益的内在冲动;而行业不正之风的盛行,加之某些领导人认识上的偏差,则常常使这种内在冲动转化为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主观努力。
就笔者所见,目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膨胀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地方立法形式增设机构。
如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增设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给已有的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一块事业单位的牌子,还有的甚至是给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挂上行政管理二级机构的牌子,等等。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原文作者:何慧娟自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就确立了民主和科学的基本价值,并一直致力于提高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
经过30多年的有益探索,地方立法逐步走向完善,为各地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进行了重要补充和积极探索。
但地方立法毕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受立法理念、立法力量、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地方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部门利益倾向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
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表现形式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由地方政府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所占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一部分不同程度地带有部门利益倾向。
这种倾向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突出的表现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重权力轻权利。
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语境下,地方立法已成为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的过程中,“借法扩权”,以立法之名,行侵权、垄断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最典型的就是增加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与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即只要某项社会活动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有一点关联,相关部门都要借助立法形式增设本部门对此项活动的审批权、收费权和处罚权。
二是重职权轻职责。
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行政权力源自人民主权,人民授予行政机关管理权,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所授之权同时承载着重大的责任。
但从我国30多年的法制发展史来看,权力一直走在责任前头,虽然近年来立法者已经正视这一问题,在立法中着力补救,但仅仅是缩短了权力与责任之间的距离而已,离两者齐头并进还相差甚远。
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职能规定得细之又细,一一列明,恐有遗漏,而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则一笔带过,或干脆避而不谈。
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赵正驰
【期刊名称】《江苏改革》
【年(卷),期】2003(000)008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作为国家立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立法负有重大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使各地能够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赵正驰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1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53
【相关文献】
1.试论如何克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问题 [J], 叶胜军
2.如何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J], 孙少衡
3.地方立法应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J], 吴斌
4.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J], 何慧娟
5.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 [J], 刘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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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问题
部门利益问题“部门利益”背景: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
在讨论部门利益之前,我们应首先弄清政府各部门是不是利益主体?首先应承认政府部门也是一个行为主体,但这个行为主体是代表公众利益的行为主体,或者叫公众利益主体;其次,作为公众利益主体的政府部门,有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必须对这个正当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政府部门不是独立的特殊的利益主体,因而一定要把它的特殊利益排除掉;第三,作为公众利益主体的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决策及公务执行过程中,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不仅不能过多地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而是根本就不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这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而非量的问题,必须要把这条缝隙堵上。
因此,必须解决部门利益问题。
我国“部门利益”问题的现状:一、部门利益问题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
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有些政府部门对凡是能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则积极“作为”;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
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反垄断法》、燃油税、内外企统一税率、数字电视标准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难以出台,而一些对国家利益有消极影响的重大决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行业垄断、外企“超国民待遇”以及很大一部分出口退税等)迟迟难以取消或调整。
行政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管理,这也是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部门利益问题助长行政腐败。
部门职权与资源配置结合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审批(特许与垄断经营权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批必然引起“寻租”盛行,导致行政腐败。
如国家某“委”本应是一个主管中长期规划的超脱部门,但实际上,既承担宏观调控,又负责项目审批,权力过度集中。
实践证明,部门利益必然使之忽略宏观趋势把握,重视具体项目审批;借宏观调控之名,强化行政审批。
例如2004年全年审批20万元及以下项目高达800个,与该“委”职工数相当。
这不仅造成宏观调控手段的错位(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手段),而且引发与其他中央政府部门职责冲突,并和相关地区、行业利益紧密连在一起,成为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焦点。
部门利益分化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探究
部门利益分化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探究政府部门的行为理应代表公共利益。
从我国垄断行业的角度证实了部门利益的存在及呈现分化态势。
究其原因,改革进程、利益集团以及体制不健全等因素对部门利益的分化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可以通过端正权力意识、明确服务宗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打破行业垄断,破除部门利益链来扭转这一局面。
标签:政府部门部门利益利益分化垄断行业政府部门,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部门,理应以公共利益(即为多数人共同需求的福利,在我国,公共利益集中体现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1])为其一切行为的目标和准则。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在现实生活中,部门利益总或多或少地成为政府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
涂晓芳指出[2]:改革开放带来的利益结构的重大变化,使得作为的单位利益代表者的角色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政府部门同时又要承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从小的方面看表现为每一个具体单位的利益,从大的方面看表现为一个条条的利益或一个块块的利益。
本文选择部分垄断行业,将这些行业部门职工的工资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论证部门利益分化的存在,分析部门利益分化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遏制部门利益化提出建议。
1 部门利益分化与行业垄断我国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形成历史及部门利益实现机制具有独特性,我国经济转型也具有典型的渐进式转型特征,通过对我国垄断行业进行研究来证实部门利益的存在,是可行的[3]。
我国垄断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由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体制直接转化过来的,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混合,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垄断经营使得政企不分,主要表现为一种政企合一型的行政垄断规制体制;经济转型的特殊性表现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渐进式转型,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政府对市场替代过多等方面使得我国的部门利益分化具有特殊性。
分析我国垄断行业部门利益问题的逻辑起点首先是要证实部门利益的存在。
可以通過对我国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垄断产品价格、垄断行业效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并通过对我国垄断行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来证实部门利益的存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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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成因及对策
何慧娟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由于受立法理念、立法力量、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地方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部I'-J^lJ益倾向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
【总页数】4页(P32-35)
【作者】何慧娟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如何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2.地方立法应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3.关于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若干思考
4.防止和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5.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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