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 例》……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 令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各部委批准和发布 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
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 、浙江秦 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 、浙江秦山第 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 、江苏连云 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 、台湾3座;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2、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 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 的防治活动。 3、污染防治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 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规定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 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 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如存在这类问题,则 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一、防护培训对象:
1、凡从事射线装置操作的辐射工作人员均为辐射防护培训对象。
2、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及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含专业人员、见习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
二、培训单位、内容及方式:
1、参加由本院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和考核。
2、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必须补充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3、辐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间隔不超过四年)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再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
4、本年度已经自行组织学习放射防护培训,并自行考试。
5、学习辐射事故应急和应急预案。
三、管理:
1、卫生院应安排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防护培训,落实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卫生院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和时间,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辐射安全及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辐射安全及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一、辐射的定义及危害性辐射是指发射出的能量,可以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包括α、β、γ射线以及X射线等,这些辐射具有较高的能量,能够通过电离过程对生物组织产生损害。
非电离辐射包括可见光、红外线、紫外线等,对生物组织的损害较小。
然而,长时间接触非电离辐射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细胞损伤:辐射可以直接破坏细胞的基因物质,导致细胞损伤,进而引发遗传性疾病或肿瘤。
2. 生殖系统问题:辐射对男性精子和女性卵子的发育和功能都有一定的影响,有可能导致生殖系统的异常和不育问题。
3. 癌症风险:长期接触辐射会增加患白血病、甲状腺癌等恶性肿瘤的风险。
4. 其他健康问题:辐射还可能引起视觉障碍、免疫系统紊乱、神经系统损害等各种其他健康问题。
二、辐射安全及防护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辐射安全及防护的主要法律法规:1.《辐射防护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辐射作业和辐射源的管理要求,包括控制辐射剂量、监测辐射源、建立辐射防护设施等。
2.《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从事辐射作业的职业人员的健康防护要求,包括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等。
3.《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环境中辐射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限制辐射源的排放、加强辐射源的管理等。
4.《核心安全法》:该法律法规规定了核能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核电厂的设计、运营、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辐射安全及防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对于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辐射安全及防护培训内容为了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及防护的认识和理解,开展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辐射安全及防护培训的主要内容:1.辐射基础知识:培训应包括辐射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危害性等基础知识,以增强学员对辐射的认识。
2.辐射防护原理:培训应重点介绍辐射防护的原理和方法,包括时间、距离、屏蔽等措施,帮助学员了解如何进行安全工作。
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
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核辐射是一种具有高能量的电磁波或粒子辐射,它对人体和环境都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核辐射安全。
本文将探讨核辐射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核辐射的危害与防护核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辐射病、癌症和遗传突变等。
为了减少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辐射源的使用和接触、减少辐射剂量、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各国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这些防护措施,确保核辐射的安全使用。
二、国际核辐射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核能的和平利用。
IAEA制定了一系列的核辐射安全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辐射的危害。
这些标准包括核安全基本原则、辐射防护标准、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等。
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的核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时,通常会参考和借鉴这些国际标准。
三、国内核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核辐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核辐射活动。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管理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
该法律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处置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是中国核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核安全的组织体系和责任、核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核辐射安全管理,提高了核辐射安全水平。
四、核辐射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前景随着核能的广泛应用和核技术的快速发展,核辐射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核能的和平利用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增加了核辐射的风险。
另一方面,核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使得核辐射的类型和剂量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对核辐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辐射安全法规 02-449号令(2016.5)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 分类原则 人体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分类系统
主要是基于
放射源可导致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的危
害程度进行分类
潜在的确定性效应主要取决于源的物理性质(
射线种类、活度大小等),同时与源的使用方式
、实践的条件等其它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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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条例的特点
1.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 许可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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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4条) 许可和备案(5~26条) 安全和防护(27~39条)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 监督检查(46~49条) 法律责任(50~64条) 附则(65~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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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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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 Ⅲ类放射源 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 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Ⅳ类放射源 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
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 伤; – Ⅴ类放射源 极低危险源。 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辐射法律法规汇编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二〇一一年六月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4)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52)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管要求: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 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废物管理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 、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 射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 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三、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放污法》第五十三条的细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 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 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核安全文化宣贯系列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法规体系 主要管理要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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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体系
《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法律(1) 条例(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29)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1. 介绍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是指为确保公众以及从事与辐射接触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管理和控制各种辐射源的使用,并确保其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本文将对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辐射源分类2.1 自然辐射源2.1.1 大气辐射2.1.2 地壳辐射2.1.3 宇宙辐射2.2 人工辐射源2.2.1 医疗辐射源2.2.2 核能辐射源2.2.3 工业辐射源3. 辐射防护法律法规3.1 机构和管理部门3.1.1 国家核安全局3.1.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1.3 环境保护部门3.2 辐射安全与防护标准3.2.1 辐射防护基本标准3.2.2 辐射源使用标准3.2.3 辐射设备管理标准3.3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3.3.1 辐射事故分类与级别3.3.2 辐射事故报告和处置程序 3.4 辐射防护人员资质与监督3.4.1 辐射防护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3.4.2 辐射防护人员培训与考核 3.5 辐射事故责任追究3.5.1 辐射事故责任认定3.5.2 辐射事故赔偿与救济4. 附件附件一:辐射安全和防护法律法规全文附件二:辐射防护标准及相关规范附件三:辐射防护设备和工具说明书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辐射:指物质或能量以波或粒子的形式传播而对物体或自然界产生影响的现象。
5.2 辐射源:指能够产生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设备。
5.3 辐射防护:指通过管理和控制辐射源以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体和环境不受辐射伤害。
5.4 辐射事故:指由于辐射源的意外泄漏、事故或不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
5.5 辐射防护人员:指从事与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辐射监测员、辐射安全责任人员等。
6. 结束语本文为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涵盖了辐射源分类、机构和管理部门、辐射防护标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防护人员资质与监督以及辐射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
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
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和系统。
5. 电磁辐射限值:指电磁辐射在特定环境和时段内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6. 电磁辐射监测:指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记录、辐射源辐射水平评估和其它监测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覆盖电磁辐射源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区域,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源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五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指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按照国际、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对电磁辐射进行频率、强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通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进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辐射源辐射水平的评估等。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经过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后,应编制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评价结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第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布局电磁辐射源,减少辐射范围。
2. 采用低辐射的设备和技术。
3. 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电磁辐射环境。
4. 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电磁辐射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场所的需求,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确保电磁辐射不超过安全限值。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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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全。
规范从业者行为: 通过法规的制定 与实施,对从业 者在辐射安全与 防护方面的行为 进行规范和监督, 确保其符合相关
标准和要求。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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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源的管理与控制
辐射源分类:根据危险程度,将辐射源分为豁免、低危险、中等危险和高危险四类 许可证制度:对高危险辐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其生产、进口和出口 监测与报告:要求相关单位对辐射源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处置与废弃:明确辐射源的处置和废弃要求,确保不造成危害
辐射安全与防护的重要性
保护工作人员和 公众免受辐射危 害
确保核设施的安 全运行
维护国家核安全 和公共安全
促进核能和核技 术的可持续发展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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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制定国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标准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协调全球辐射安全与防护事务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负责制定辐射防护指南和建议 国际原子能法委员会(IAALC)负责制定国际原子能法,规范各国核能利用行为
遵守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的意义与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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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员健康与环境安全
遵守辐射安全 与防护法规可 以保护工作人 员免受辐射危 害,降低职业
病风险。
遵守辐射安全 与防护法规可 以减少对环境 的污染,保护
生态平衡。
遵守辐射安全 与防护法规可 以提高企业的 安全和环保意 识,提升企业
形象。
遵守辐射安全 与防护法规可 以促进相关行 业的可持续发 展,为社会和 经济的稳定发 展提供保障。
核辐射与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
核辐射与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核辐射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环境和健康威胁。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者免受核辐射的伤害,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来规范核辐射的防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及它们在核辐射防护中的应用。
首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核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机构,它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指南。
其中最重要的是《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BSS)。
该标准规定了核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的原则和目标,以及辐射防护的管理要求。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履行这些要求。
在中国,核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辐射防护法规定了核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以及核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则规定了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追究。
这些法律法规为核辐射防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一些国际公约也对核辐射防护进行了规范。
例如,核不扩散条约(NPT)和全球核安全峰会(NSS)都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以防止核辐射事故和核恐怖主义的发生。
这些公约为核辐射防护提供了国际合作和协调的框架。
在实际应用中,核辐射防护需要综合考虑辐射源、环境和人体的特点。
根据辐射源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例如,对于核电站,可以采用屏蔽和隔离措施来减少辐射泄漏;对于核医学和工业应用,可以采用个人防护装备和辐射监测设备来保护工作者和公众。
此外,辐射监测和剂量评估也是核辐射防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测辐射水平和评估剂量,可以及时发现辐射源和辐射事故,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国际标准中,有关辐射监测和剂量评估的要求和方法也有详细规定。
总之,核辐射防护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领域,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核辐射防护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也是提高核辐射防护水平的重要途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电磁辐射环境的合理利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电磁辐射源及其辐射产生的电磁辐射对环境、设备和人体的辐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电磁辐射源和辐射环境特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旨在了解辐射源和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评估其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为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辐射源的基本情况和辐射特性的监测;2.环境中辐射水平的监测;3.公众接触辐射的监测;4.电磁辐射对设备和设施的影响的监测。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控制技术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控制技术主要包括辐射源控制和辐射防护措施。
第八条辐射源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选址时应避开敏感区域;2.根据环境敏感度,设置辐射源的安全距离;3.合理规划、布置和建设辐射源,减少辐射泄漏。
第九条辐射防护措施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电磁辐射进行屏蔽和隔离;2.采用安全保护装置,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3.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培训。
第四章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与监管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电磁辐射源和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行业的电磁辐射源和环境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的评估,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
与辐射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离辐射:1.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93本标准规定了油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3. 《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GB11850-89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储藏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5.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规定》GB11928-89本标准规定了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储存的要求。
适用于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任何实践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
6.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12711-9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的设计、制造要求;放射性限值和表面污染限值;标志和检签及堆储搬运操作要求等。
适用于各类设施,核研究所及同位素和应用单位所产生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
7.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放射治疗用钴-60g源,铯-137g源和铱-192g源等的使用。
8.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8-93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环境管理原则,程序及要求,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
9.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8-1995本标准提出了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使用碘化钾的原则和方法,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10.《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1-88为限制农田和农作物因施用磷肥而受到放射性污染,使之达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保证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标准。
辐射安全与防护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正确看待辐射
辐射防护三原则:
•辐射实践正当化 •辐射防护最优化 •限制个人当量剂量
一、什么是辐射
二、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简述
安徽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阜阳市环保局:污控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环保窗口 各县市区:污控股、环保窗口
—— 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 审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让 —— 组织辐射安全监管检查
一、什么是辐射
(二)正确看待辐射
• 江苏某肿瘤防治研究所违章操作医用加速器致人员受照 事故
受到过量照射的病人,照射部位的皮肤、器官、内脏、 神经、肌肉甚至骨骼等均遭受不同严重程度的放射损伤。 如出现即感乏力、局部皮肤潮红灼痛、发麻,进食困难、 恶心,少数还引起了骨坏死、上肢瘫痪、神经疼痛、肌 肉萎缩等症状。事故导致了病人多器官组织损伤,加速 了病人死亡进程或终身残疾,后果非常惨重。
(一)常见的辐射存在的方式
• 太阳辐射
太阳向宇宙空间发射的电磁波和粒子流。地球所接受到的太阳 辐射能量仅为太阳向宇宙空间放射的总辐射能量的二十亿分之一, 但却是地球大气运动的主要能量源泉。
• 电离辐射
放射性检查或治疗的医疗设备、安检使用的X射线机、建筑材料、 天然石材、陶瓷、荧光灯起辉器、放射性同位素等有电离辐射。
二、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简述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管理的历程
2004年4月15日,环保部门接手管理 摸清底数,杜绝超标
2008年奥运会
强化执法,打击违法
2014年-2015年核安全文化
提高素质,消除隐患
二、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简述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简化(周启普)
我国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该法,国家主席令第 6 号予以公 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2014-8-27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35
原有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
2014-8-27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4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
有史可查的、我国最早的放射源应用是在 1937年 ,采用镭源用于放射治疗; 改革开发后,随之经济的发展,放射性同 位素应用的领域和数量出现快速增长; 到目前为止,放射性同位素已广泛应用工 业、农业、医疗、科研等诸多行业领域。
2014-8-27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5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广泛应用 核技术应用统计
2004年
持源单位 12412家
2007年
13342家
在用放射源
射线装置用户 射线装置数
2014-8-27
76767枚
25000多家 15万多台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112847枚
30381家 20多万台
清除放射性污染
Module 5 - Part 2
14
放射性废物临时存放点
Module 5 - Part 2
15
事故举例
加速器误照事故
2000.09.30
2014-8-27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16
事故经过:
2000.09.30.“宝”及“堤”二人工作失误,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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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一、引言
辐射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为了确保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受辐射的危害,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名词解释和注释。
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1、辐射安全法
1.1 法律目的
1.2 法律适用范围
1.3 辐射源分类
1.4 辐射安全控制标准
1.5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
2、辐射安全监管法
2.1 法律目的
2.2 监管范围
2.3 监管机构
2.4 辐射设施安全评估标准
2.5 监管措施
3、辐射防护法
3.1 法律目的
3.2 辐射防护原理
3.3 辐射防护措施
3.4 辐射防护装备规定
3.5 辐射防护培训与教育
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
4.1 法律目的
4.2 紧急处置组织与指挥 4.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4 辐射事故后续工作
三、行业层面法律法规
1、核能行业
1.1 核能控制法
1.2 核电站安全管理法
1.3 放射源管理法
1.4 核事故紧急处置法
2、医疗行业
2.1 放射性药品管理法
2.2 医疗辐射设备管理法
2.3 放射治疗安全管理法
2.4 辐射影像诊断质量管理法
3、工业行业
3.1 辐射工艺安全管理法
3.2 辐射源使用与出口管理法 3.3 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法
3.4 辐射源回收处理管理法
四、附件
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1、辐射安全法全文
2、辐射安全监管法全文
3、辐射防护法全文
4、辐射事故紧急处置法全文
5、核能控制法全文
6、医疗辐射安全法全文
7、工业辐射防护法全文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
1、辐射:指电磁波、粒子射线等流散或传播的能量。
2、辐射源: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产生或释放辐射的源头。
3、辐射安全:指在辐射环境中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使辐射对人体、环境等不会产生危害。
4、辐射防护:指通过防护措施来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5、辐射事故: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辐射泄漏或扩散的事件。
六、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