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
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2024版】

一、放射性基础知识
1、基础概念
2、射线分类及危害
3、常用的辐射量及单位
二、放射卫生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
国务院令60号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 GBZ101-2002 )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 GBZ67-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总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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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
放射工作卫生 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 含放射性产品卫 生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 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
生产、销售和 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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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GB 18871-2002 )
《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 子》(GB11712-89)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的ALI值》 (GB/T16142-1995)等为剂量估算提供基本 参数的标准也属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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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标准
2、放射卫生标准按其性质和使用范围共分6类: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二)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三)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 (四)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五)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六)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发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焕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应由公司全体员工遵守。
2. 术语与定义•电离辐射: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波, 可通过与物质相互作用使其电离或产生化学和生物效应的辐射。
•工作人员:指企业职能部门的在职员工。
•辐射监测设备:指用于监测和测量电离辐射水平的设备。
•辐射防护设备:指用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设备。
•剂量限值:指对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内能接受的最大辐射剂量限制。
3. 电离辐射防护法规3.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方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作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与电离辐射相关的工作。
2.依照国家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定期对辐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限值。
3.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国家订立的辐射剂量限值,并在必需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行业标准和规定依据行业标准和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进行辐射监测: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在工作场合设置合适的辐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
2.工作场合安全措施: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供应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不受到电离辐射的损害。
3.辐射剂量掌控: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确保其在剂量限值范围内。
对于超出剂量限值的情况,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防护。
4.培训和教育: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为工作人员供应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辐射防护的紧要性、辐射剂量限值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的方法。
新版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

放射与放疗防护有关要求和措施一.放射治疗过程包含的照射类型:职业照射:医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医疗照射:患者、陪护人员在放射治疗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公众照射:上述人员除外的公众在放疗过程中受到的照射二.放射治疗过程电离辐射来源:职业人员:散射线、机头漏射线、高能电子束产生的感生放射性等由于对现代设备、机房的屏蔽要求的严格,散射线与漏射线的绝对量大大降低,正常工作情况下,医技人员的受照剂量均十分安全。
患者:射野照射(有用的照射)、靶组织的散射线(最大的无用照射)、外加职业人员相同照射由于辐照设备的先进,有用射束的份额越来越高,患者为此付出的健康代价相应减少减少靶组织散射,有效地降低靶外组织剂量是辐射防护与临床放疗共同面临的难题陪护人员:除职业人员的相同照射外,患者靶组织的散射线(陪护人员的主要照射来源),可能存在的野内直接照射(因搀扶等动作)公众:机房的泄漏辐射三.辐射防护的目的在辐射实践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受照剂量保持在有关阈值之下,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减少随机性效应的诱发。
四.辐射防护的三原则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一).放射治疗的正当性判断通过权衡利弊,证明放射治疗给患者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
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放射治疗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二)辐射防护最优化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源的设计与利用及与此有关的实践,应保证将辐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 (ALARA原则)用辐射防护最优化方法,使在一项已判定为正当并已准予进行的实践中,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数、以及不一定受到但可能遭受到的照射,全部保持在可合理作到的尽量低水平的原则。
放射治疗的防护最优化设备要求:辐射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应能及时发现系统内单个部件的故障;减少患者的非计划照射;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人为失误。
2023年3月份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电离辐射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2023 年 3 月份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电离辐射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视检查打算。
A、县级正确答案:BB、县级以上C、省级D、省级以上2、依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安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
A、Ⅰ类、Ⅱ类B、Ⅰ类、Ⅱ类、Ⅲ类C、Ⅰ类、Ⅱ类、Ⅲ类、Ⅳ类D、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正确答案:B3、监视检查打算应当依据〔〕,规定不同的监视检查频次。
A、辐射安全风险大小C、辐射单位地点正确答案:A B、辐射工作时间D、辐射工作人员数量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根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的物质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A、县级正确答案:DB、县级以上C、省级D、省级以上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视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视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治理等内容,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视检查技术程序。
A、县级正确答案:DB、县级以上C、省级D、省级以上6、〔〕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A、国务院C、生态环境部正确答案:C B、国家卫生安康委员会D、公安部7、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进展汇总,并将汇总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和卫生主管部门。
A、每半年正确答案:AB、每一年C、每季度D、每两年8、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担当。
A、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B、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单位的主管部门C、发生事故或故障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D、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肇事者正确答案:A9、生态环境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安康委员会。
电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电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电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一、电离辐射概述
电离辐射是指物体或资源中存在的电离性射线或粒子,其具有辐射能力,可以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如伤害身体健康。
电离辐射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紫外线、红外线、中子等。
二、电离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定及辐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辐射仪器设备。
2、严格限制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建立及加强专业培训,要求安全操作人员及时接受辐射防护技术培训,并定期复习,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
3、建立辐射保护论证制度,允许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更改,必须经过专家对辐射源的安全性县加以仔细分析,限制使用产生辐射的设备及现场。
4、及时完成辐射检测,按照安全法规要求,对仪器排放的辐射能源应定期应加以检测,发现变化及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设置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在辐射源使用时应加强设施防护,如采用辐射防护屏障、设置辐射防护护盾、采用无尘室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的传播和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
6、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发现仪器性能不稳定或性能变化,应及时停止使用,报告维修或更换,以防
止发生危险。
三、总结
电离辐射造成的健康危害是不可忽视的,需要加强对电离辐射的防护手段以及监测,限制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及时完成辐射检测,对产生辐射的设备实施加固防护,以及建立论证制度等,都是能够有效防护我们免遭电离辐射危害的有效措施。
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细则

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细则1.引言电离辐射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于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防护规章制度。
本文将探讨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细则,旨在加强对电离辐射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2.电离辐射防护基本原则电离辐射防护应基于以下原则进行:(1) 风险评估:对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影响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并针对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限制剂量:制定并严格执行电离辐射接受者的辐射剂量限制,确保剂量水平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3) 最低合理剂量原则:在满足当前技术和操作要求的前提下,最小化从业人员和公众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剂量。
(4) ALARA原则:尽量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使电离辐射剂量“尽量低且合理”。
(5) 控制措施:确保所有使用电离辐射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闭源、屏蔽装置、远程操作等。
3.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提高从业人员对于电离辐射的了解和操作技能,必须制定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制度:(1) 应设立专门的电离辐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课程,培养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资质认证,以证明其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培训内容涵盖电离辐射的基本知识、风险评估、剂量监测、防护措施等。
4.现场监测和剂量控制为了实时监测电离辐射剂量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建立现场监测和剂量控制制度:(1) 对使用电离辐射设备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2) 从业人员应佩戴合适的个人剂量计,在工作过程中及时测量个人暴露剂量,并根据测量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 对存储和运输电离辐射源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源头安全,防止意外泄漏和辐射事故发生。
5.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为了应对潜在的电离辐射事故和紧急状况,必须建立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机制:(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习、事故通报、应急资源调度等,提高对事故的应对能力。
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Publications

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暂行版
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11 年
序言
— 总干事天野之弥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 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是原子能机构在其本身的工作中必须使用而 且各国通过其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规定能够适用的标准。原子能机构与联合国主 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进行这一工作。定期得到审查的一整套高质量标准是稳定和 可持续的全球安全体制的一个关键要素,而原子能机构在这些标准的适用方面提供的援 助亦是如此。
本出版物中所列参考文献均为本标准出版时的当前版本。可能已根据国家立法通过 了取代这些版本的版本。若本参考文献引用的出版物被取代,请援引最新版本。另见: / standards/。
本出版物还载有适用于本标准的定义表。定义表包括:未列入 2007 年版《国际原子 能机构安全术语》(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系列)的新术语的定义、《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 语》中已定义术语经修订的定义以及为便于参考列入本出版物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 术语》中的现有定义。本出版物中所列《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中已定义术语经修 订的定义将被纳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的下一修订版,从而将取代它们的现有 定 义 。《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安 全 术 语 》 中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相 关 定 义 。 另 见 : /standards/safety-glossary。
本安全要求出版物的目的是根据《基本安全原则》中规定的安全目标和原则确定保 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和促进辐射源安全的要求。
本出版物旨在供以下方面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包括负责设施和活动许可证审批的 监管机构;运营核设施、铀矿开采等一些采矿和原材料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和任何其他为工业、研究或医疗目的生产或使用辐射源的设施的组织;运输放射性物质 的组织;开展设施退役工作的组织;以及为这些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支持的工作人员和 科学技术支助组织。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首先,对于从事与电离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接受专
业的培训,了解电离辐射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措施。
他们应该知道如
何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比如铅衣、铅玻璃等,以及在接触电
离辐射时应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急救知识,以便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急救处理。
其次,对于电离辐射源的管理和监控也是至关重要的。
辐射源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以确保其辐射剂量不会超
出安全范围。
同时,辐射源的存放和处置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避免造成辐射污染和安全隐患。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比如核电站、医疗机构等,还需要
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设计和建设这些场所时,
就需要考虑到电离辐射的防护要求,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总的来说,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电离辐
射的认识,提高防护意识,加强管理和监控,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
用和处置。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电离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推动电离辐射应用的安全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完整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适用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 核能的产生, 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源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 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 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 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照射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 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GBZ115-2023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

ICS13.100CCS C 57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15—2023代替 GBZ 115—2002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low-energy radiation generating devices2023-03-07发布2024-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防护设施要求 (2)6 安全操作要求 (3)7 辐射安全检查要求 (3)8 放射防护检测要求 (4)9 放射防护培训要求 (4)参考文献 (5)前言本标准8.3.2、8.3.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与GBZ 115—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的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标准范围(见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c)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低能射线装置、故障安全设计、X射线管套(见 3.1、3.4、3.6),删除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射线源、联锁装置、有用线束、源套(见2002年版的3.1、3.3、3.4、3.5、3.7),更改了受照射部件、防护罩(见3.5、3.7,2002年版的 3.6、3.8),将闭束型分析仪、敞束型分析仪更改为闭束型射线装置、敞束型射线装置(见3.2、3.3,2002年版的3.1);d)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2002年版的4.1);e)删除了出厂证件和资料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4.3);f)更改了放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要求(见5.1、5.2,2002年版的5.1、5.2);g)删除了X射线管遮光器最低铅等效厚度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5.3);h)更改了对控制面板的要求(见5.3,2002年版的7.4);i)更改了对联锁装置的要求(见5.6,2002年版的7.3);j)更改了对警示标志的要求(见5.7,2002年版的7.5);k)更改了对其他防护设施的要求(见5.8,2002年版的6.1、6.2、7.2);l)删除了对X射线管过滤片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7.1);m)删除了密封源分析仪的防护要求(见2002年版的第8章);n)更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9章);o)增加了辐射安全检查要求(见第7章);p)增加了放射防护检测计划的要求(见8.1);q)更改了放射防护检测方法的要求(见8.2,2002年版的10.3);r)更改了个人监测要求(见8.3,2002年版的10.2);s)增加了放射防护培训要求(见第9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我国建立了完整的核电标准体系,包括《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核动 力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等。
放射防护标准的选用原则
适应性原则
选用放射防护标准时,应根据 具体实际情况,包括照射条件 、防护设施、人员素质等因素
,制定适应性的防护措施。
安全性原则
选用放射防护标准时,应确保在 所有照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防 护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安全。
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要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应的防护 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02
放射防护标准
国际放射防护标准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该组织于1928年成立,是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放射防护标准制定机构之一, 其制定的《基本辐射防护原则》是国际上广泛认可的辐射防护基础。
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源项分析、剂量计算、风险评估等。同时,应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04
放射防护监测
放射防护监测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放射防护监测是指通过仪器、仪表等设备,对工作场所、环 境、人员等进行辐射剂量、污染等指标的测量、观察和检测 ,以保证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放射防护评价的依据和程序
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以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
程序
一般包括评价计划制定、评价方案设计、评价方法选择、现场调查与监测、 数据处理与分析、防护措施落实与改进等环节。
放射防护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
包括辐射源项确定、辐射影响分析和评价、辐射风险评估等。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电离辐射是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电磁波,可以从原子或分子中去掉一个或多个电子。
这种辐射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订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和规定来保护人类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一、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是全球电离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机构,其对电离辐射防护的建议被广泛采纳。
以下是一些ICRP的建议:1. 建议采纳贝可勒尔为测量放射性浓度的单位,同时规定最高接触剂量限值不超过1毫西弗。
2. 建议采纳有效剂量来评估人体汲取电离辐射的情形。
有效剂量是各组织器官等效剂量的加权平均值,以考虑各组织对辐射的敏感度和暴露的位置。
3. 建议在辐射保护决策和规定中考虑可能存在的基因遗传效应。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局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中国政府为保障公民对电离辐射的安全,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该规范是国家放射性监测网络的核心文件,规定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根本要求和方法。
它包括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组织管理、测量方法、样品采集、数据评价以及传输处理等方面。
2. 《放射性污染掌控标准》该标准是规定必需实行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以避开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遵从该标准进行掌控,可使人员的常规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剂量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如必需操作时,可实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人员辐射剂量不超过200毫西弗。
3. 《工作场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是规定电离辐射职业暴露的范围、受体分类、剂量限值、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监测等方面的标准。
依照该标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中的职业暴露剂量应当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4. 《辐射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当今中国电离辐射领域中最具权威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针对全部辐射源,包括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引起的电磁辐射等,规定了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和放行一系列方面的管理要求,以起到防范和减轻辐射危害的作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2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合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也许导致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规定3.1 合用3.1.1 实践合用本标准的实践涉及: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 涉及与涉及或也许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 涉及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也许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 .1.2 源3.1.2.1 合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规定的源涉及: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 涉及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 涉及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规定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 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 本标准的规定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 合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规定的照射, 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 涉及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连续照射, 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规定。
电离辐射的危害及防护(标准版)

电离辐射的危害及防护(标准版)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电离辐射的危害及防护(标准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放射作业属特殊管理的作业,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除近期发生躯体效应,还可能出现遗传和胚胎等远期效应。
可能接触电离辐射的人员必须做好防护。
射线探伤,放射源运输、安装、计量、监测等环节,医用X线透视、摄片以及钻井、测井等工作场所,均存在电离辐射。
石油化工行业所使用的放射源均为密封源,均以外照射方式作用于人体。
受到照射危害健康外照射,也叫贯穿辐射,如X射线、γ射线及中子,可照射整个身体或作用于身体某个部位,高能量β粒子也能以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人体。
在接触电离辐射的工作中,如防护措施不当,违反操作规程,人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限度,就能起到有害作用。
在电辐射作用下,机体的反应程度取决于电离辐射的种类、剂量、照射条件及机体的敏感性。
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它是机体的全身性反应,几乎所有器官、系统均发生病理改变,但以神经系统、造血器官和消化系统的改变最为明显。
人体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可发生急性放射病。
在从事放射性工作中,如防护不当,机体长期受超容许剂量的体外照射,或有放射性物质经常少量进入并蓄积在体内,则可引起慢性放射病。
防控措施务须严格外照射防护的三大原则是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实行远距离操作和采取屏蔽防护。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docx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IAEA发布升版核安全标准《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IAEA发布升版核安全标准《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IAEA门户网站2014年10月发布】
近日,IAEA发布了一份升版的核安全标准-《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GSR Part 3–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 Part 3),GSR Part 3提供了保护人员与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损害及确保放射源安全的总体安全要求。
GSR Part 3替代了IAEA于1996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对比1996年的标准,GSR Part3的主要更新是将辐射暴露分为三种情形:计划辐射暴露(planned exposure situation)、应急辐射暴露(emergency exposure situation)和固有辐射暴露(existing exposure situation),并针对每种辐射暴露情形提出了详细的防护导则。
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1目的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和经常接触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
3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部门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4定义4.1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4.2辐射源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χ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
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
4.3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
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4.4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4.5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
5管理要求或规范5.1干预5.1.1干预指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我公司对提供场地及辐射源的第三方可施加干预。
5.1.2行动水平指在持续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补救行动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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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79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日最大操作量开放性放射源/Bq(μCi) 封闭性放射源/Bq(μCi) 极毒组4x103(0.1)4x104(1.0)高毒组4x104(1.0)4x105(10)中毒组4x105(10)4x106(100)低毒组4x106(100)4x107(1000)开放型放射单位的分类工作场所级别等效日操作量/Bq甲级>1.85x10^10乙级1.85x10^10~1.85x10^10丙级3.7x10^4~1.85x10^7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单位类别等效年用量/Bq甲级>1.85x10^12乙级1.85x10^11~1.85x10^12丙级<1.85x10^11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第二类单位可设于市区)。
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II 类、III类、IV类、V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中的应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计数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和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器贯穿件等。
非密封放射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核燃料:含有易裂变核素的材料放在反应堆内能使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得以实现。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指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或这些设施中的任何一种。
核安全: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许可证条件:指国家核安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中所规定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运行状态: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这两类状态的统称。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具有和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包括其功能丧失可能是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过量辐射照射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以及用以缓解事故可能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
安全重要活动:指涉及或影响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功能或质量的任何活动,例如厂址选择和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储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实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装料、修改及退役等。
密封屏障系统:指有一道或多道独立的实体屏障连同相应的辅助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能有效地限制或防止正常或异常条件下放射性物质向工作场所或环境的释放。
核临界安全:含易裂变材料的系统的肯定不能维持自持链式核反应的状态或保证这种状态的措施。
单元:进行核临界安全设计或管理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易裂变材料系统。
核临界事故:由于链式反应的失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辅助设施与系统:指保持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所必需的公用与支持性设备与系统,包括水、点、汽、气等的供应措施与系统,以及通讯系统等。
放射源:能发射电离辐射的装置或物质。
放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放射工作的人员。
医疗照射:为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目的,而使病人或受检者接受的照射。
放射防护评价:根据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和标准对放射防护的质量与效能所做的评价。
放射损害:放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和其他影响。
随机性效应:在放射防护中发生几率(而非其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的效应。
这种效应被认为不存在剂量的阈值。
非随机性效应: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的生物效应。
这种效应可能存在剂量的阈值。
如眼晶体的白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等。
躯体效应:放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的有害效应。
遗传效应:放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裔的有害效应。
剂量:吸收剂量的简称。
剂量当量(H):组织中某点处的剂量当量H是D、Q和N的乘积,H=D*Q*N式中:D是吸收剂量,Q是品质因数,N是其他修正因数的乘积。
目前指定N值为1。
剂量当量H只限于辐射防护中应用。
有效剂量当量:当所考虑的效应是随机效应时,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乘积的总和,即:HE=ΣWTHT,WT是权重因子案例分析要点•设计是否合理•安全设备是否正常维修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工作是否经过正规的批准•辐射监测(场所与个人)•人员资格•合格的防护人员•规章制度的完善与遵守•防护与保安措施(现场操作与贮存,保管)•意外情况的报告•事故应急的准备与正确实施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管理不善的事故最多,管理不善界定为:缺乏对设备的维护、维修,安全职责不清,防护规程不完善和缺乏检查等2、丢源事故中,很多属于对源管理职责不清和缺乏检查(或对检查结果的处理)不严肃3、领导失职表现为: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用临时工不教育,长期不明确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不作安全检查4、操作人员过失表现为:操作人员不小心或按计划和规程执行中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事故5、技术事故:以设备意外为主,突出在测井中,源被卡在井中无法打捞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