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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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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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和处理放射性物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防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注重风险管理,预防为主。

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应实施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放射防护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第六条放射防护管理应充分尊重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措施。

第二章放射防护计划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质应制定放射防护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放射防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和用途;二、辐射安全和辐射源控制措施;三、辐射监测和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四、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五、人员培训和教育;六、辐射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维护;七、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八、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放射防护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辐射安全防护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辐射源的特性和工作环境的情况,采取合理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辐射安全防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远离辐射源,保持距离;二、减少照射时间,尽量减少暴露;三、增加屏蔽,减少辐射传播;四、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和维护;五、规范个人防护措施和防护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防护设备和装置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建立和完善,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处理,尽量减少废物生成;二、分类存储,防止交叉污染;三、封闭贮存,防止泄漏和外部接触;四、安全运输,防止事故发生;五、合法处置,保障环境安全。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电离辐射的防护标准范本

电离辐射的防护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23177 电离辐射的防护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电离辐射的防护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常见的电离辐射有:α粒子、β粒子、γ射线、X 射线、中子、质子、介子等。

按其是否带电分为带电粒子(α粒子、β粒子、质子等)和不带电粒子(X 射线、γ射线、中子等)。

1. α射线是由高速运动的氦原子核(又称α粒子)组成的。

带2个单位正电荷,质量数为4,它的电离作用大,贯穿本领小。

10cm空气、薄玻璃板、外科手套、衣服、一张纸或生物组织的表皮就足以挡住α粒子。

但是α粒子的电离本领特别大,一旦不小心让α粒子发射体进入人体,则由α粒子内照射所引起的大量电离造成的危害特别大。

防护的重点是不要让α粒子的发射体进入体内以免造成内照射损伤。

2. β射线是高速运动的电子流。

带一个单位电荷,质量轻。

它的电离作用较小,贯穿本领较大。

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细则

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细则

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细则1.引言电离辐射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由于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防护规章制度。

本文将探讨电离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细则,旨在加强对电离辐射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2.电离辐射防护基本原则电离辐射防护应基于以下原则进行:(1) 风险评估:对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影响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并针对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限制剂量:制定并严格执行电离辐射接受者的辐射剂量限制,确保剂量水平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3) 最低合理剂量原则:在满足当前技术和操作要求的前提下,最小化从业人员和公众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剂量。

(4) ALARA原则:尽量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使电离辐射剂量“尽量低且合理”。

(5) 控制措施:确保所有使用电离辐射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闭源、屏蔽装置、远程操作等。

3.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提高从业人员对于电离辐射的了解和操作技能,必须制定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制度:(1) 应设立专门的电离辐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课程,培养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资质认证,以证明其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培训内容涵盖电离辐射的基本知识、风险评估、剂量监测、防护措施等。

4.现场监测和剂量控制为了实时监测电离辐射剂量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建立现场监测和剂量控制制度:(1) 对使用电离辐射设备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始终在安全范围内。

(2) 从业人员应佩戴合适的个人剂量计,在工作过程中及时测量个人暴露剂量,并根据测量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 对存储和运输电离辐射源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源头安全,防止意外泄漏和辐射事故发生。

5.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为了应对潜在的电离辐射事故和紧急状况,必须建立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机制:(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习、事故通报、应急资源调度等,提高对事故的应对能力。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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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1目的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工作和经常接触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3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部门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4定义4.1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4.2辐射源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χ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

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

4.3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

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4.4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4.5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

5管理要求或规范5.1干预5.1.1干预指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我公司对提供场地及辐射源的第三方可施加干预.5.1.2行动水平指在持续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补救行动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电离辐射是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电磁波,可以从原子或分子中去掉一个或多个电子。

这种辐射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订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和规定来保护人类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定。

一、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是全球电离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机构,其对电离辐射防护的建议被广泛采纳。

以下是一些ICRP的建议:1. 建议采纳贝可勒尔为测量放射性浓度的单位,同时规定最高接触剂量限值不超过1毫西弗。

2. 建议采纳有效剂量来评估人体汲取电离辐射的情形。

有效剂量是各组织器官等效剂量的加权平均值,以考虑各组织对辐射的敏感度和暴露的位置。

3. 建议在辐射保护决策和规定中考虑可能存在的基因遗传效应。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局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中国政府为保障公民对电离辐射的安全,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该规范是国家放射性监测网络的核心文件,规定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根本要求和方法。

它包括了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组织管理、测量方法、样品采集、数据评价以及传输处理等方面。

2. 《放射性污染掌控标准》该标准是规定必需实行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以避开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遵从该标准进行掌控,可使人员的常规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剂量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如必需操作时,可实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人员辐射剂量不超过200毫西弗。

3. 《工作场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是规定电离辐射职业暴露的范围、受体分类、剂量限值、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监测等方面的标准。

依照该标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中的职业暴露剂量应当掌控在20毫西弗以下。

4. 《辐射防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当今中国电离辐射领域中最具权威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针对全部辐射源,包括天然和人工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引起的电磁辐射等,规定了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和放行一系列方面的管理要求,以起到防范和减轻辐射危害的作用。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要求3.1 适用3.1.1 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 .1. 2 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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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10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为核设施退役和 事故后大面积污染处置提供了依据
• 持续照射 持续照射是指没有任何不间断人类活动予 以维持而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 这种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照射的剂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 缓慢。 缓慢 •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是基本标准中的 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最后一章,包括责任、补救行动计划、补 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和持续照射情况的行 动水平或剂量约束。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16
• 2)(辐射)源 在本标准中,是指使人员受照 (辐射) 射的一切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 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人员受照射的一切 物质或实体(见J1.2)。这里,“物质和实 物质和实 体”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实 体”可以是一个密封源,一台工业γ照相设备, 也可以是一个大型的核设施,如核电厂。 • 在本标准的应用中,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 在本标准的应用中, 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 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都可以视为一个单一 的源。例如,当一个设施将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源 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时,相对于公众照射来 说,即可视该设施整体为一个单一源。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14
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 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 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 适用于 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 不适用于 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 对人员可能 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007-6-1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17
• 3) 实践和干预 本标准遵照ICRP-60 号出版物的做 法,将影响个人辐射照射的各种情况分为实践和干预 实践和干预 两大类。这两类情况的性质不同,需要遵循的防护体 系也不同。 • 在原国家标准中,“实践”被定义为“伴有辐射照射 的人类活动”,显然,该定义将现在区分出的“干预” 也涵盖在其中。在本标准中则不同,这里实践 实践专指使 实践 人们受到的总辐射危险增加的人类活动(见J1.4), 干预则指旨在减小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的人类活动 干预 (见J1.5)。所谓“总辐射危险增加 总辐射危险增加”,是指受到的 总辐射危险增加 受到的 辐射照射增加,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 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或者受到 辐射照射增加 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增加 受到 照射的人数增加;引起这种增加的原因 原因,可以是因 照射的人数增加 原因 实践引入了新的照射源 新的照射源,引入了新的照射途径 扩 新的照射途径,扩 新的照射源 新的照射途径 大了受照人员范围,或者改变了现有源的照射途径 大了受照人员范围 改变了现有源的照射途径 网络。“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 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则是指由失去控 网络 已经存在的辐射危险 指由失去控 制的源或者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源所造成的辐射危险。 制的源或者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源所造成的辐射危险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特性
电离辐射具有穿透性和能量沉积 性,能够穿透物质并在物质中产 生电离作用,对生物体具有潜在 的危害性。
电离辐射的来源与分类
01
02
03
天然来源
天然放射性物质如铀、钍 、钾等存在于地球上,释 放出电离辐射。
人为来源
人类通过核能利用、医学 影像、工业检测等途径产 生电离辐射。
分类
根据辐射类型,电离辐射 可分为带电粒子和不带电 粒子,如α粒子、β粒子、 质子、中子等。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制定具体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依据。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一
加强电离辐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 环境安全。该政策强调了政府对电离 辐射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监测、应 急处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确保公众 健康和环境安全。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
IAEA发布了一系列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包括基本安全标准、辐射防护基础标准、核设施安全标准等,为全球范围 内的电离辐射防护提供了指导和建议。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标准
ICRU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电离辐射测量和剂量单位的建议和报告,为国际上电离辐射防护和剂量测量提供了统一 的标准。
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
制定辐射防护计划
明确辐射防护的目标、原则、措施和实施方案。
培训与教育
提高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危害的认识,掌握正确 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定期检查与维护
确保辐射防护设备与器材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 并处理潜在问题。
辐射防护效果的评估与监测
辐射监测计划
制定定期监测辐射剂量和强度的计划,确保辐射水平在可接受范 围内。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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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作者:————————————————————————————————日期: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3.1适用3.1.1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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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标准(DOC)

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标准(DOC)

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标准刘福珍2009091103医学影像学院09影七班电离放射防护的原则和标准摘要:电离辐射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并且目前人工辐射已遍及各个领域,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日益突出。

故本文将从电离辐射防护基础知识、电离辐射的来源、电离辐射的危害、电离辐射防护的重要性、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电离辐射防护的标准等六个方面来进行详述以便加强人们对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标准的认识。

关键词:电离辐射、电离辐射防护的原则、电离辐射防护的标准前言:电离辐射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且一个多世纪以来, 电离辐射技术首先在医学诊断与治疗, 进而在科学研究、能源、工业、农业、地质、考古、军事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发展并日益广泛。

人们在受益的同时也尖锐地面临如何更好趋利避害问题。

于是, 放射防护学这门交叉学科相应得到不断发展。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ICRP)等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在放射防护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应用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 突出体现了放射防护事业的进步。

研究制定出科学实用的放射防护标准并认真实施, 旨在力求从电离辐射技术广泛应用中获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和防止可能带来的电离辐射危害, 又促进核科学技术应用的发展。

因此, 放射防护标准是指导防护实践的依据, 是人类在不断发展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中保障自身安全与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随着电离辐射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 社会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有效达到放射防护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 I2AEA ) 等积极倡导加强各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infrastructure) 建设。

放射防护标准的建立时刻以放射防护原则为基础。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是国家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关键要素。

尤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的基础和依据, 无疑是放射防护工作的纲。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不仅在放射防护领域, 而且在整个核科学技术以及相关领域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doc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要求3.1 适用3.1.1 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 .1. 2 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防护规则的基本标准模板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防护规则的基本标准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范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范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范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范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合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范。

2 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要求3.1 合用3.1.1 实践合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授课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 .1. 2 源合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开销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施,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照射合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藏照射。

平时状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连续照射,若需要应依照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以下各种状况,若是未被消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宽免,则应依照本标准对实践要求。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介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照射(续)
(5) 个人剂量限制(mSv/a) 正常使用条件下 • 安全产品* 其它产品 使用不当和 意外事故下
• • • • •
有效剂量当量 皮肤剂量当量** 眼晶体剂量当量
0.05 5 1.5
0.005 5 1.5
1 50 15
* 安全产品指专为防止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制造的 产品。 ** 皮肤剂量当量指受照剂量最高的局部皮肤(≤100cm2)。 此外,还要考虑产品使用不当、意外事件和废弃方面的问 题。对某些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具体要求详见有关标准
源的安全
附录A(标准的附录)豁

附录B(标准的附录)剂量限值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附录C(标准的附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附录D(标准的附录)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附录E(标准的附录)任何情况下预期应进行干预的 剂量水平和应急照射情况的 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 附录F(标准的附录)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2.非开放场所中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对其所负责的源采取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3.参观访问人员的控制 在了解该区域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4.放射性废物管理 保证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与体积尽可能地小; 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采用可行的废物处置方 案;
5.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 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 度限值;
牛奶、婴儿食物 和饮水(Bq/kg) 1000 100 100 1
食物和饮水的照射(续)
指导水平
一般消费用食物 牛奶与婴儿食物 剂量因子 指导水平 剂量因子 指导水 典型核素 (Sv/Bq) (Bq/kg) (Sv/Bq) (Bq/kg) 241Am 239Pu 10-6 10 10-5 1 90Sr 10-7 100 10-7 100 131I 10-8 1000 10-7 100 134Cs 137Cs 10-8 1000 1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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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电离辐射防护安
全法规、标准和规定,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应由公司全体员工遵守。

2. 术语与定义
•电离辐射: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波, 可通过与物质相互作用使其电离或产生化学和生物效应的辐射。

•工作人员:指企业职能部门的在职员工。

•辐射监测设备:指用于监测和测量电离辐射水平的设备。

•辐射防护设备:指用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设备。

•剂量限值:指对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内能接受的最大辐射剂量限制。

3. 电离辐射防护法规
3.1. 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方法》《放射性
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与电离
辐射相关的工作。

2.依照国家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定期对辐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
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限值。

3.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国家订立的辐射剂量限值,并在必需时采取相应的
防护措施。

4.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在辐
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行业标准和规定
依据行业标准和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进行辐射监测: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在工作场合设置合适的辐射监测设
备,并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

2.工作场合安全措施: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供应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包
含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不受到电离辐射的损害。

3.辐射剂量掌控: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
记录,并确保其在剂量限值范围内。

对于超出剂量限值的情况,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防护。

4.培训和教育: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为工作人员供应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
和教育,使其了解辐射防护的紧要性、辐射剂量限值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的方法。

4. 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为确保企业职能部门遵守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公司订立以下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4.1. 管理标准
1.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电离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和改进。

2.企业职能部门应设立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
辐射防护措施。

3.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
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4.2. 考核标准
公司将定期对企业职能部门的电离辐射防护工作进行考核,重要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电离辐射防护措施。

2.是否依照规定对辐射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3.是否为工作人员供应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

4.是否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5.是否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持在安全限值范围
内。

5. 强制执行和惩罚措施
对于未依照规定执行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的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停职、解雇等。

6. 附则
本规章制度将由企业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需的修订和更新。

公司将始终致力于电离辐射防护安全工作,在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上不懈努力。

以上为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此模板仅供参考,实在实施应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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