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法学重点内容笔记2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第一章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民法学是指研究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本篇笔记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民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并系统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中世纪时期,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三、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研究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2. 民事权利与义务: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利等。
3. 民事责任与赔偿: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4. 民法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和基本规范,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四、民法学的主要特点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实践性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 立法性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往往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制定和解释相应法律提供依据。
3. 系统性强:民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需要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4. 国际性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通常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债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同
3 第七节保管合
同
4 第八节承揽合
同
5 第九节运输合
同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考试法学综合真题解析、考研笔记、重点解析
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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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入学法学综合【科目四】真题
注:本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法学理论专业任选五部分,其他专业必选一部分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科目,再任选四部分。
作答时请看清后面的提示。
每部分30分,总分150分
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三不去;
2、《清会典》;
3、六法全书;
4、《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第二部分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人格尊严;
2、宪法解释;
3、单行条例;
4、社会权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
第三部分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挪用公款罪;
2、量刑;
3、遗弃罪;
4、洗钱罪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第四部分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人拟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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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七章债权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七章债权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一、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
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
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1、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甲方和乙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对民法学知识点的系统整理。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进行全面、准确、清晰的梳理和总结。
22 整理的内容应涵盖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主要领域。
23 知识点的整理应注重逻辑性和系统性,便于甲方理解和掌握。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提出对知识点整理的具体要求和期望,包括重点内容、整理风格等。
31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3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整理成果进行审核和提出修改意见。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辅助完成知识点的整理工作。
322 乙方应保证整理的知识点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抄袭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23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知识点的整理工作,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324 乙方有义务保守在整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相关秘密。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知识点整理工作,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 若乙方整理的知识点存在严重错误、遗漏或抄袭等问题,应负责无偿重新整理,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具体比例的违约金。
44 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二、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
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损失的。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民法学笔记2
第六章合伙第一节合伙的概念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应该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公担风险。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合伙人对外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和法人的区别第一,财产和责任的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并没有与合伙人完全分离。
因此,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关于成员与团体关系的区别。
在法人内部,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事务。
但在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的事务。
第二,法人成员的权利义务大多是通过法律和章程规定的。
章程要通过登记予以公示。
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合伙合同来确定。
第三,社团法人既有人合又有资合的性质,而财团法人主要是资合。
但合伙主要是人合的组织体。
第四,法人在诉讼过程中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或应诉。
而合伙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原告或被告。
第二节合伙的分类一、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前者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而设立的必须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后者就是根据合伙合同而成立的合伙,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
二、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所谓普通合伙,就是根据合伙合同而成立的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后者就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四、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的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
后者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第三节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一、合伙人的出资就是指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为经营共同的事业而对合伙作出的投资。
2014民法学重点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01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2、无权要求双倍3、保证抵押质权定金留置权4、委托人5、债务人6、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即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即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⑴标的⑵数量和质量⑶价款或者报酬⑷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2参考答案(一)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二)复习要点
,
一 定 的人 格 和 身 份而 产 生的
由此 人 身权也 分 人 格 权是 民 事 主
,
了解专 利 与 专利 法 的 概 念 掌 握 专 利 权 的 主体 与专 利的 种类
。
,
为二类 即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
、 。 、
。
掌握 债根 据 不同 的标 准所进 行 的
, 、 、
了解债 的 发生 根据 及 债可 因 合 同 单方
,
法律行 为 侵权行 为 不 当得 利 无 因 管 理 和 其 他 情 况而 发生
、 、
。
着重 掌握 债 的担 保 的概 念 和 特 点 掌 握 保 证 的概
, 。
念 设立 保证 的 效 力 和 共 同 保 证
合 同 是 当事人 之 间设 立 变更 终 止 民事 法
、 、
不 当 得 利 和 无 因 管理
律 关 系的协议
。
根 据 不同 的标准 可 以 将合 同划
着重掌 握 不 当 得 利 的概 念 和 成 立 条 件 不 当得 利的效 力
、 。
、
分 为 计 划 合 同与非 计 划 合 同 ; 双 务 合 同 与单 务 合 同 ; 有偿合 同 与无偿 合同 ; 要式合 同 与不要 式 合 同 ; 诺成 合 同与 实 践 合 同 ; 主 合 同 与 从 合 同 ; 有 名 合 同 与无 名合 同 ; 为订 约 人 自 己 订 立的 合 同与 为第三 人利 益订 立的合 同 为 一般 程 序和 特殊程 序
、 、 。 、 、 、 、
掌 握合 同的订 立 合同 的主要 条款 了解 合 同的 普通 条 款
,
、
、
、
。
了解 合 同 解 释 的概 念和 原 则 合 同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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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特质(论述)充分论证
3民法于商法、宪法的关系
4民法的渊源
5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6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三要素
7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
8住所的概念以及确定
9权力能力概念特征;与民事权力的关系
10权力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1行为能力的概念
12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的关系
13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14监护概念设定方式
15监护人的职责
16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后果、两者的区别17宣告死亡的撤销
18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的概念
19法人的概念、特征
20法人的分类(社团、财团法人)
21法人的成立条件设立方式
22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概念、特征
23法人的住所
24法人的变更
25法人的清算
26非法人团体的概念特征
27合伙的概念、特征、种类(普通、有限)
28合伙财产的保全
29合伙的损益分配与债务承担
30民事权力的概念、本质
31民事权力的分类(几个权……它们的概念、内涵、举例)
32民事权力的保护
33民事权力的概念、特征、有效条件
34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35法律行为的种类(单、多、处分、财产行为……)
3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
37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38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种类
3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40代理概念、特征、效力
41代理种类(…………)
42代理权消灭
43无权代理概念、特征、效力
44表现代理
45时效概念
46诉讼时效概念、特征、分类(中止、中断、构成、区别)
47除斥期间概念、特征、分类(中止、中断、构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