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危患者转科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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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危患者转科交接制度
1.转运下列患者时要按本规定(重危患者的转运)进行转运
(1)生命体征不稳定。
(2)意识改变。
(3)抽搐。
(4)气管内插管。
(5)使用镇静药后有意识抑制等改变。
(6)带有有创压力监测管。
(7)静脉使用调节血压、心律及呼吸方面药物。
2.医生应评估患者病情,以判断患者
(1)是否可以转运;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禁止转运:
a心跳、呼吸停止;
b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
c血液动力学极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
(2)是否必须转运,是否需要该转运程序,如需要,则将医嘱书写在病历上。
3.转运患者前按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1)氧气枕或医用供氧器。
(2)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患者,应保持两路以上的静脉通路。
(3)心律和血压监测仪器。
(4)指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5)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者,应用带蓄电池的注射泵,以保证连续给药。
(6)型号合适的简易人工呼吸器。
4.转运方在转运患者时,应通知接收部门,以确保接收部门获知病情,做好准备工作。
5.负责转运的护士,要求有护士资质;和医生一起做好转运。
6.转运过程及患者做检查时,医护人员应留在患者身边,根据需要观察和记录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并完成所有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7.做好危重病人的交接和记录,填写危重病人转科交接登记表,由转出科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