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和价值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导读: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对判处管制、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进行的区域等,对于具体情况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一、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刑事禁制令的性质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与社区矫正一样,都只是一种辅助刑罚执行的措施,而非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具体内容,所以刑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刑事禁止令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附属性。
首先,它是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暴露出其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缺陷,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针对刑事禁止令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适用;完善与发展1.前言刑事禁止令是指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适用的特定性、内容上的可行性、性质上的附属性的特征。
刑事禁止令是刑事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罚立法趋于科学化的产物。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状况有着比较大的差别,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在禁止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禁止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2.刑事禁止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禁止令适用范围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宣告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只是规定了禁止令对应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没有对应到具体的罪名,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用范围不够宽,现行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对于被适用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不属于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对于这类罪犯来说,仍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是有必要的。
2.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以及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到多个机构,各机构之间如何能有效协调、如何能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则成为当下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适用:刑法禁止令的价值分析
再次 , 禁止令规避了公安机关为单一执行主体的弊端 , 形成了“ 专门机关负责和社会力量参与” 的缓 刑监督模式 。在 国外 , 缓刑监督与保护观察相结合 , 主体大多 由专职缓刑监督官担负 , 法国专职缓刑监
督官称为“ 执行推事”德语 国家称之为“ , 考验帮助人” 。与此同时 ,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西方国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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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止令 是刑 罚 的立 法趋 于科 学化 的 结果
所谓社区刑罚 , 是将罪犯不予关押 , 而留在社区内接受教育矫正 的各种刑事处遇措施 的总称 。 禁 ① 止令对象所适用的管制和缓刑属于社区刑罚 , 中管制属 于非监禁性刑种 , 其 缓刑则属 于监禁刑替代措 施, 两者均体现 了以社区为本 的行刑社会化理念 。由于社区刑罚属于开放性处遇 , 因此其执行制度也呈 现 出一定的特点 。以缓刑为例 , 西方国家 的缓刑制度发展得较 为成熟 , ② 常常与具 有保安处分性质的 保护观察制度相结合 , 国禁止令颁布之前的缓刑制度与之相 比, 我 主要在附加性的缓刑指示 、 缓刑负担、 缓刑监督模式三方面存在差距 。禁止令的颁布 , 使得我国在上述三方面的缓刑立法得到不同程度的弥 补和完善 , 具有促使我国社区刑罚的立法 自身发展的价值 。 首先 , 禁止令填补了裁量附加性“ 缓刑指示” 的空 白。“ 缓刑指示” 是指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间应
的附加条件。必要性的标准条件是对所有缓刑犯都适用 的缓刑条件 , 不论缓刑犯有什么特殊情况 , 都不 得有例外。裁量性 附加条件是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性地要求犯罪人遵守 的缓刑条件 。在判处缓刑 时, 是 否要求犯罪人遵守附加条件、 要求犯罪人遵 守什 么样 的附加条件都 由法 院根据具体情况 自由裁定。 ③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刑事禁止令是一种法律限制,通过法院的裁定,禁止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它可以限制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惩罚措施。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正式命令。
通过刑事禁止令,法院可以在被告人恢复原有自由前,禁止他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在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一:陈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陈某在刑期内禁止驾车和饮酒。
如果违反禁令,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一判决起到了预防和打击醉酒驾车的效果,保护了公众的交通安全。
案例二: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张某在三年内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属,并且不得在离被害人家20公里范围内居住。
这一判决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再次被加害的可能性。
案例三: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禁止令。
根据判决,李某在三年内禁止进入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这一判决有效预防了李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禁止令作为一种法律限制,能够限制被告人的自由行动并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刑事禁止令的性质具有强制性,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此外,刑事禁止令还可以对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进行限制。
比如,禁止被告人与某些人接触或禁止被告人在社交网络上进行表达自己意见的言论等等。
这样的限制,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权益。
然而,在执行刑事禁止令时,我们也要警惕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如果刑事禁止令的限制过于严格或者干扰被告人正当的生活和工作需求,那么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
因此,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在平衡利益之间,保证刑事禁止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刑事禁止令是一种有效的刑事惩罚措施,能够对被告人的自由行动和个人行为进行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权益。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执行中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障刑事禁止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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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无期徒刑,是一种替代死刑的惩罚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的刑期,若犯人有悔过表现,并确有悔过表现,经考察符合释放条件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改变为有期徒刑,但不得低于十年。
”这一条款为终身监禁制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犯人悔过表现的审核条件和改变刑期的程序。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最初出现在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废除死刑的呼声逐渐高涨,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
终身监禁制度是对犯人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实施方式有其独特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人的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犯人应当接受社会化教育,改造其不良思想,使其有悔过之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终身监禁的程序合法、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效果。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减少对死刑的使用,降低了对犯人的极端处罚,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对犯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改造,减少其再犯率,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和社会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犯人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希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篇1第一章刑事禁止令概述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概念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第三节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第二章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第一节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第二节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第三章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第二节存在问题及原因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第四章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第一节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第二节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结语本文结论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
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
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一、介绍大陆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地区所实行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在法律领域存在着严格的禁令制度。
禁令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限制个人、团体或政府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禁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1.禁令制度的概念禁令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或活动做出禁止或限制的规定。
禁令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禁令制度的功能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止社会混乱和冲突的发生。
–保护公共利益: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保护个人权益:禁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三、禁令制度的种类和实施方法1.禁止性禁令禁止性禁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地禁止某些行为的制度,如《刑法》中对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限制性禁令限制性禁令是指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限制的规定,如限制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未成年人参与某些活动等。
3.禁令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大陆法系中采用了以下方法:–立法制定禁令: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禁令能够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政机关对禁令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通过处罚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禁令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四、禁令制度的意义和存在问题1.禁令制度的意义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禁令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禁令制度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探究对刑法禁止的性质,立法上未给予准确界定。
学术界也未取得统一认识。
这样不利于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正确使用和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本文从刑罚的预防目的为视角进行目的解释,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定性禁止令,其本质就是一种保安处分。
并从其作为一种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探讨了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弄清刑法禁止令的性质是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运用的前提,是实现刑法禁止令立法目的的必经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刑法禁止令在立法上有了规定。
但是其性质是怎样的,立法上却未给予准确界定。
学术界也是百家争鸣,未取得统一认识。
显然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正确使用和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刑法禁止令有别于刑罚,也不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是一种保安处分。
从刑罚的预防目的为视角进行目的解释,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定性禁止令,其本质就是一种保安处分。
一、目前关于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立法现状和相关学理解释(一)关于刑法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内容。
目前关于刑法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刑法禁止令的13个条款。
纵观这些条款,无一对刑法禁止令性质的界定。
唯一官方对禁止令性质的界定出现在“两高两部”的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其指出:“刑法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针对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说话,一则,其准确性有待商量,二则,这种这种界定并不具有立法上的约束力,因其并未载入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论我国刑法禁止令的特征与适用
收稿 日期 : 2 0 1 1 - l 1 — 1 0 作者简介 : 竹怀军( 1 9 6 6 一 ) , 男, 河 南 固始 人 , 韶 关 学 院法 学 院 教 授 , 主要 从 事 刑 事 法 学 研究 。
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十分明显。 对 于这 一 点 , 首 先 从
体 现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政 策 等 方 面 具 有 很 高 的理 论
与实 践 价值 。 禁 止 令 的立 法 、 司法 、 执行 中遇 到 的 问
题 还 需 要 进 一 步研 究 和探 索 、 完善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够达 到禁 止 令立 法 的初 衷 。
的犯 罪 分子 判 处禁 止 令 。 禁 止 令 只是 人 民法 院根 据 案件 的具 体 情 况 , 在对被判处管制 、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适用 一 般 的监 管措 施不 足 以达 到惩 罚 、 改造 、 预防 犯 罪 的情 况下 . 所 采 取 的 一种 特 殊 的补 充 性 的监 管
2 0 1 3年 9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社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p . 2 01 3
第 3 4卷
第 9期
Vo 1 . 3 4 No . 9
论我 国刑 法禁止令 的特征 与适用
竹 怀军
( 韶 关学 院 法学 院 , 广 东 韶关 5 1 2 0 0 5 )
摘要 : 禁止令是对管制犯 、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 具 有 附属 性 、 补 充性、 强制 性 、 相关性、 预 防性 等 特 征 。 禁 a k 4 - 的 适 用 必 须有 严 格 的条 件 和 明确 的 原 则 。 我 们 应 当不 断 地 在 立 法 、 司 法 上 对 禁 止 令 适 用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加 以完 善 。 关键词 : 刑法 ; 禁止令 ; 监 管措 施 中图分类号 : D9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0 9 — 0 0 7 5 — 0 4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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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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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正确 把握 禁止令 的适 用条 件
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 , 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 目的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认为 , 我国的刑 法禁止令制度 , 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 , 属于对管制犯 、 ① 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 督和管理的特定 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 的刑罚种类 。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 、 缓刑 犯的生活和行动 自由予以一定 的限制 , 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 , 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 以
法
学
21 0 1年第 1 1期
出现 , 既增加了刑法的内容 , 又增大了其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机率。因而 , 禁止令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
性实在应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事实上 ,有许多种不受欢迎的行为 , “ 试图用法律来禁止它们是不 明 智的……在这些行为中, 有些留给教育工作者 、 工会、 教会、 婚姻指导委员会或其他非法律性机构去处 理, 可能更为合适 。⑩ 在笔者看来 , ” 禁止令所要禁止 的行为正应当忝列其 中。 当然, 笔者的本意并非彻底否定禁止令。事实上 , 尽管禁止令带来了上述冲击 , 但这些都不能从根
障被害人及证人等特定 当事人 的安全。
禁止令性质探究
刑不足 以实现对罪犯的教 育矫正或者有效维护社会 秩序 , 且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下 , 禁止其在管制执行 期间或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 域、 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 于判决书中予以列 明, 并 由社区矫 正机构监督执行 的一种刑罚制度 。
关于禁止令 的性质 , 已有 官方定性 , 即“ 禁止令 不是一种新 的刑 罚,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
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 部有关 负责人 就《 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
有形成一定 的体系, 供我 国参考 的地方甚为有 限。 在
我国,革新的禁止令有 的或许仅是情理的支持 以及
一
般法理 的推敲 ,再加之我 国 目前禁止令实施上仍
令有关 问题 的规定( 试行 ) 》 答记者 问” ( 下称“ 答记者
龙 绍 明 , 彭 兵
( 1 . 花垣县人 民检察院, 湖南 花垣 4 1 6 4 0 0 ; 2 . 湘潭市岳塘 区人 民法 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2 )
【 摘 要】 为发挥禁止令在我 国刑罚制度中应有的作 用, 必须辨明禁止令的性质。 尽管在一些规定中已有禁止令 的官方定性 , 但并没有触及禁止令特殊刑罚执行制度的实质。 禁止令不是刑罚 , 也不是保安处分 , 而是一种特殊的刑
种刑 罚,不管新 的还是 旧的。究竟哪一种理解更 为合理 呢?不妨用层层剥 离的方法来展开探讨 。 首先 ,刑罚是问题 的关键点 。所谓刑罚是指刑
么简单 , 禁止令与我 国其他制度不 同, 诸如罚金、 徒 刑等顺承我国刑罚传统体制而来 ,有大众 易接受 的
思想基础 , 同时也不像那些虽然是从国外引进 , 但是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 广 东商 学院 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 1 0 3 2犯 或者 缓刑 犯在 一 定期 限 内不得 实施 某种 行 为的一 种 法定 不作 为义 务。 管制 禁
止令具有限制人身 自由的特性, 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 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 必要性”原则和 “ 实用性” 原则 , 后者包含关联性、 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
握 我 国刑 事 禁止 令 的 内在 属 性 。 从《 刑 法》 的规 定 来 看 , 禁止 令 在 管 制 和 缓 刑 中 的 内容
定的活动 、 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 以及接触特 定人 的一种 刑事不作为义务。 禁止 令的性质是 目前学界较为关注 并存在争议的 问 题。 “ 两 院两部” 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 问时指出: “ 禁止令不 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 的革新” , 学界 多数人也持类似看法 。譬如, 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辅助预防作用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这可 谓禁止 令的本质属性 , 禁止令不应含有惩罚属性, 禁止令 的目的在 于预防, 而 非惩 罚,因而其属性中不应该包含有惩罚的因 子。 禁止令制度属于“ 缓刑指示 『 生质, 仅具有保护性管束 的作用 , 并不具有如“ 缓刑负担” 的惩罚性 。 也就是说, 禁
截然不 同的本质属性 。管制是一项独立 的刑种 , 管制的执 行意味着刑罚的执行 , 即服刑 。 与此不 同, 缓刑属于一项刑 罚裁量制度 , 是指监禁刑的附条件不执行 , 并同时对被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予 以监督考察, 因而缓刑的执行并不具有 刑罚执行 的属性。概言之 , 管制执行是属于刑 罚执行的范 畴, 缓刑执行则不具有刑罚执行 的特性。 故此 , 只有对管制 禁止令和缓刑禁止令进行分别考量 , 才能完整而准确地把
浅谈我国刑法禁止令制度现状
浅谈我国刑法禁止令制度现状一、禁止令制度诞生的意义当下环境中,我国刑罚制度以“报应刑”理论为基础,以“目的刑”理论为补充。
结合古今中外刑罚制度发展规律,即从野蛮到文明,从低级到高级,从重到轻,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
我国的刑罚制度在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要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具体危害程度相一致,同时,符合罪刑法定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诞生了我国国情的禁止令制度。
这是符合整个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轻刑化、人道化、开放化的潮流的。
作为一种积极限制与监督犯罪人监外执行改造的创新型监管措施,是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一种开拓性创新,也是刑法在当下我国新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中的一个开创性举措与开局性回应。
禁止令制度是刑罚改革中科学刑罚观的体现,它认识到了刑罚的补充性、刑罚功能的有限性和刑罚功能的负面性。
从效益上讲,禁止令制度重视刑罚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尽力做到以较少的刑罚投入实现较大的社会效果,尽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其他的不良后果。
因此,可以说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对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之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11条之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因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时,根据具体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认为确有必要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而宣告的一种监管措施。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禁令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禁令制度的历史发展3.禁令制度的主要内容4.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5.禁令制度的优缺点分析正文(篇1)一、禁令制度的定义与作用禁令制度,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下,对于某些行为或者合同的实施,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制度。
禁令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保持社会秩序。
二、禁令制度的历史发展禁令制度源于古罗马法,随着历史的演变,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和发展。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禁令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禁令制度的主要内容禁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违反法律的行为、禁止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禁止滥用法律规定的行为、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
四、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德国,禁令制度被用于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在法国,禁令制度被用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五、禁令制度的优缺点分析禁令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首先,禁令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其次,禁令制度有助于保持社会秩序,防止社会动荡;最后,禁令制度可以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然而,禁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首先,禁令制度可能导致法律过于繁琐,增加执法难度;其次,禁令制度可能限制个人自由,影响社会创新;最后,禁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执法不公现象。
目录(篇2)1.禁令制度的定义和作用2.禁令制度的起源和发展3.禁令制度的主要内容4.禁令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正文(篇2)一、禁令制度的定义和作用禁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发布禁止某种行为的命令。
这种制度旨在防止某些损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禁令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禁令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后被欧洲大陆各国所继承和发展。
“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有效运行途径之探究
“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有效运行途径之探究孙振庆;汪忠玲;胡琳琳【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进行革新,创设“禁止令”制度.所谓“禁止令”,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5【总页数】3页(P79-81)【作者】孙振庆;汪忠玲;胡琳琳【作者单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进行革新,创设“禁止令”制度。
所谓“禁止令”,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自5月1日禁止令制度实行以来,济宁市两级法院已对多名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并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社区矫正人员判前社会调查、当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质证、宣判实行社区矫正、公布禁止令、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当庭签订社区服刑保证书和社区矫正协议书等经验做法,受到司法部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以简报形式下发全国予以推广。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禁止令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进行完善,笔者即针对禁止令在审判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制度完善产生有益的借鉴。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在对其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案情需要适用禁止令,进行因人而异的社区矫正,让其在国家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对于积极转化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因犯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
这一制度由于其严厉的惩罚性质,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极端危险的罪犯,由于其反社会行为的严重性,无期徒刑是一种必要且合理的惩罚措施。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防止重罪犯再次危害社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会面临永远无法获得自由、重新回归社会的现实,这将使其他潜在罪犯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终身监禁制度也为犯罪分子改造提供了机会。
在监狱里,罪犯可以接受法律教育、职业教育和心理疏导等一系列帮助和辅导,这有助于罪犯重建法律意识,改变思想观念,最终实现犯罪行为的彻底改造。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涉及到侵犯肉体自由的问题。
犯罪分子被迫终身关押在监狱里,可能会引发人权方面的质疑和争议。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歧视性的问题。
终身监禁的判决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受到个人偏见和歧视的影响,特别是在处理敏感案件和政治犯上。
终身监禁制度也存在着法益的问题。
一方面,判处终身监禁会给罪犯的家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终身监禁制度也可能导致罪犯在社会中失去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无法为自己的错误赎罪。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实施终身监禁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和原则,力求实现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处理方式。
也应该探索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多有益的探索。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又称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极刑,意味着无法通过假释或条件释放获得自由并终身监禁。
目前全球仅有少数国家实行终身监禁制度,而其中包括我国。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第一次体现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并随后在2015年的修订版中得到了进一步规定和明确。
当前,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故意犯罪中的特别重大罪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如恐怖主义、民族分裂、危害国防安全、贪污受贿、雷霆扫毒等罪行。
与一般刑罚相比,终身监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终身监禁是对罪犯个人自由的最严厉限制。
相比起其他刑罚,终身监禁意味着罪犯失去了所有的自由,包括身体、思想和行动,这种处罚甚至被认为是比死刑更为严峻和残忍的刑罚。
第二,终身监禁不可假释或减刑。
终身监禁是一种永久性的处罚,这意味着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无法按照一般的条件和程序获得假释或获得其他减刑机会。
即使罪犯表现良好或改变态度,也无法结束终身监禁。
第三,终身监禁对犯罪进行威慑。
终身监禁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可以起到高度威慑效果,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尤其是针对一些极其严重的罪行,应该采取严厉处罚,以达到威慑效果。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人道和残酷。
许多人认为,终身监禁和死刑相比,更能“折磨”罪犯。
此外,终身监禁也会对罪犯造成心理上的摧残和打击,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方面的问题,违背了人道的原则。
第二,冤假错案危险。
尽管我国司法审判界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也难免会发生冤假错案。
如果遇到冤假错案,那么将会对被错判的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三,对罪犯的改造意义不大。
虽然终身监禁可以达到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它并不能促使罪犯改变思想,加强矫治作用。
相反,终身监禁可能使罪犯感到绝望和挫败,这种绝望情绪可能会加速罪犯的堕落。
总的来说,终身监禁虽然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惩罚,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是国家依法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对一些特定行为或事物的禁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涉及到经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禁令制度的定义、原则、实施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全面了解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首先,禁令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一些特定行为或事物进行禁止的一种管理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禁令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行为或物品等。
禁令的设立一般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立法机关的决策和具体行政机关的实施,形成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有着诸多的原则和特点。
首先,在制定禁令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即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禁令的制定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公正性要求禁令无歧视、不偏袒,对所有受禁对象一视同仁;有效性要求禁令具备实际可行性和可执行性,能够取得预期的管理效果。
其次,禁令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
一般来说,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对一些行为或事物进行禁止,确定禁令的范围和力度。
行政机关则通过行政手段来具体实施禁令,包括发布公告、发出通知、制定处罚规定等。
此外,禁令的实施还需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参与,以确保禁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在经济领域,禁令可以用来限制市场竞争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例如,禁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其次,在环境领域,禁令可以用来限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例如,禁止排放污染物、捕猎珍稀物种等。
再次,在文化领域,禁令可以用来保护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例如,禁止侵犯版权、盗版行为等。
最后,在社会领域,禁令可以用来维护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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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和价值作者:林超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自2011年5月实施以来,对于完善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管束改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的探索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定位入手,探寻背后的法理依据,最终延伸到刑事禁止令制度的价值与功能,由表及里进行了纵向的考量和反思,以期对刑事禁止令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从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启迪。
关键词禁止令非监禁刑性质价值作者简介:林超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3-03刑事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制度。
修改后的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禁止令。
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修改后的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禁止令。
即:“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制度自施行以来,在弱化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和价值进行探究,有利于从根本上把握其制度设计和运行框架,为刑事禁止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一、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定位刑事禁止令是司法机关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对罪犯提出的消极的不作为要求①。
对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性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现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观点加以分析探讨:(一)特别义务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综合考量罪犯的犯罪事实、操行表现、生活环境、悔过程度等要素,依法作出的对罪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内所必需遵循的义务的规定。
其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七十五条已经对罪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与缓刑考验期间内必须遵循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而刑事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罪犯具体情况,在被执行管制及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所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的基础上,再设定一定数量和内容的特别义务。
即刑事禁止令是对刑法所规定的被执行管制或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所必须遵循的义务的补充规定,是对其在管制执行期或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履行义务的增加和强化。
(二)附属强制论刑事禁止令不属于独立的刑种或刑罚执行制度,而是依附于管制或缓刑而适用,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
即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只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才是刑事禁止令的适格对象。
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不能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适用禁止令,亦不能独立适用禁止令。
由此推知禁止令具有附属性。
同时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罪犯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就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综合刑事禁止令的附属性和强制性,得出刑事禁止令的本质是一种附属于管制或缓刑的强制措施。
(三)保安处分论这种观点强调刑事禁止令所具有的预防功能。
“保安处分” 一词起源于大陆法,即“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
通过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造适用对象,消灭人身危险性,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其适用的对象不仅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可适用于违法或有严重持续不良行为,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依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性保安处分和财产性保安处分,人身性保安处分又可细分为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如强制禁戒、收容矫正,以及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如禁止出入特定场所、禁止执业等。
财产性保安处分,如没收物品、善行保证等。
从措施的严厉性的角度分析,保安处分的严厉程度显然比不上刑罚,即采取与当事人不法行为或不良行为相适应的程度较轻但具有一定严厉性的惩戒手段,对其行为进行强制矫正,促进当事人学习生活技能,养成良好操行,最终达到预防当事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目的。
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以预防功能为主,兼具惩戒功能,是行政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复合体。
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③:上文已提及刑事禁止令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刑事禁止令,根据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处理方式与在管制期间违反禁止令一致。
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因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无论次数多少,是否属于处罚后又再次违反,以及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而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在所不问,均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可能产生加重原判管制刑罚的法律后果,亦不能由人民法院变更原有的禁止令,作出新的更为严厉的禁止令。
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除产生行政法律后果以外,还有可能产生刑事法律后果。
即现行刑法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规定了差异化的制裁模式。
二、刑事禁止令制度的法理依据刑事禁止令这一制度设计的法理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行刑个别化理论的实践刑事禁止令制度是“行刑个别化”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典型体现。
意大利著名法社会学家菲力在他的著作《犯罪社会学》中曾指出,在刑事裁判中“必须从心理学角度把某个抽象的条例适用于活生生的人。
因为刑事法官不能将自己与环境和社会生活割裂开来,成为一个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机械性的法律工具。
每一个刑事判决对人的灵活鉴定都取决于行为、行为人和对其起作用的社会情况等,而不取决于成文法。
④”从矛盾论的角度,即强调不同的事物有着迥然不同的个性特征。
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领域,就表现为每个犯罪分子的生活经历,家庭环境,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有的是因为好逸恶劳,不肯依靠自己辛勤的劳动来生活而犯罪,有的是因为沾染了不良的习气,如吸毒、酗酒等,而走上犯罪道路。
行刑个别化理论理论主张以罪犯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坚持个别预防原则,区分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而“对症下药”。
而在刑事禁止令制度中,禁止令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个别化”,即由法官依据具体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操行表现、悔罪态度,基于当事人的特点确定出有针对性的与刑罚相区别的强制改造方法,即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弥补法律一般性、一刀切的不足,达到消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防其再次犯罪,最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强制犯罪分子远离诱发其犯罪的环境前已述及,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管制和缓刑均适用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
为了更好的改造此类罪犯,刑法为其规定了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看守所、监狱等犯人集中的羁押场所多发的因与其他犯人相互交流犯罪经验,造成“交叉感染”现象。
一方面对于此类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使其能够不至于因接受改造而脱离社会,同时不远离家人、朋友,便于在家人、朋友的关怀与劝导之下弃恶从善,表现出了现行刑法在制度设计中宽严相济的一面。
但为了有力地约束此类未采用监禁方式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避免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粗放化⑤”现象,使其无法“逍遥监外”,则有必要强化对其监督和制约,刑事禁止令制度无疑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三)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上文中已提及被判处管制并适用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则只面临行政处罚,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而被宣告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我们从这一法律规定入手,探究其背后的法理原因,则要从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和缓刑适用对象的规定中寻找答案。
管制是中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而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因此相较而言,从根本上说,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更加严重,因此法律在量刑上对其进行了更加负面的评价。
但因其犯罪情节并不恶劣,悔罪表现较好,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对犯人进行改造,对其适用了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当管制犯和缓刑犯分别被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时,则应区分情形,对于所犯罪行相对较小,原判刑罚相对较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所犯罪行相对较大,原判刑罚相对较重的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则依据情节的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对所犯罪行相对较重的缓刑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被收监执行,从而强化了震慑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禁止令的这一制度设计,切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裁判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刑事司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生动体现,具有合理性与生命力。
三、刑事禁止令制度的价值探究价值,《辞海》中将其解释为“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关于刑事禁止令制度的价值,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方面:(一)强化教育功能,突出人文关怀通过将刑事禁止令与管制、缓刑配合适用,强化非监禁刑的教育功能,体现对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
前文中提到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现行刑法对这两类罪行较轻的罪犯都规定了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管制、缓刑多适用于犯罪的未成年人。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适用禁止令,其重要目的即是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管制、缓刑多适用于未成年犯的情况,通过将禁止令与管制、缓刑相配合,一方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惩治原则的角度出发,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尽量避免使用刑期较长、方式较为严厉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通过刑事禁止令强化了对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管制犯、缓刑犯的行为约束,注重将非监禁刑的教育作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