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权性质探析
侦查权性质刍议
【 关键词】 侦查权; 行政权; 司法权
【 中图分类号】F9 D 73
【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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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220) — 01 3 ]62 11( 60 03—0 0 3
我国公安 机关是 政府 的职 能部 门, 因而 , 其 主体 从 侦查权是一柄双刃剑 。合理运 用侦 查权对 于查清 二 。 侦查权 是一 种行 政 权 , 侦查 行 为 是一 种行 政 行 案件事实 、 查获犯罪人 、 维护 国家 和社会 的安全 具有重 来看 ,
同完成 国家 的司法任务” , … 还有教科 书认 为侦查权是 因此 。 简单地将 侦 查权贴 上行政 性 质或 司法 性质 “ 与审判权和检察权 同属于 司法 权 , 同属 于国家权力 的 的标签都不能准确说明侦查权 的性质 。那 么侦查 权的 重要组成 部 分”2。其 理 由主要在 于 : 一 , 【J 第 侦查 活动 性质到底如何 呢?我们须着眼于侦 查权 的运作 和功能 来 为起诉 、 审判提 供基 础 , 于诉讼 程 序 中的一项 活 动 , 等结构 性 因素 。 对侦 查权 的性 质做严 谨和 细致 的分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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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邵 阳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Jn .0 6 u .20
Vo_ l5 No. 3
第 5卷
第 3期
J r lf toagui rt s 型 i o n m yn n esy 里 u a oS v i(
首先 , 侦查权 的行使 是将 侦查 权定 位为 司法权 。具体 的表 述或有 差异 , 围。如果说侦查权 是司法 权的话 , 但 而公安机关 是政府组 成部 f; - 其 i 在将侦查的实质概括为“ 司法 ” 的结论上 没有 区别 。如 主体 主要是公安机关 , 侦查权具有的主动性 、 职权性等 特征又 与行 政权 的 有学者认 为在 刑事 诉讼 中“ 民法院 、 民检察 院、 人 人 公 次 , 安机关 、 司法行 政机 关分 别行 使一 部分 司法权 ……共 特征相似有加 。 而与司法权的特征格格不人 。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论我国侦查权的属性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第39卷第3期Vo1.39 No.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109论我国侦查权的属性吴佳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 110854)摘 要:侦查权作为警察权的一种,以打击、控制犯罪为目的,是警务活动的范畴。
警察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子系统,其权力的行使与其他社会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在我国,执法部门在社会大众眼中直接代表着政府,因而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政治化的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深受民众和媒体的关注。
因此,应该从行政、司法、社会三个角度出发,对侦查权的功能进行讨论,并确立未来侦查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侦查权;属性;行政权;《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255-02我国法制化程度不断提升,对侦查权的研究也不断深化。
对侦查权的属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行政权说;第二,司法权说;第三,行政权本质、司法权特征说;第四,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体说。
下文笔者将分别叙述这四种说法。
一、行政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对部分刑事案件也享有侦查权,他们可以视为侦查主体的补充力量。
这些主体中有多个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很强的行政属性,具有上令下行和严格服从的特点。
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既然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是一个行政色彩浓厚的主体,那么在谈论侦查权的时候对其行政属性闭口不谈、视而不见显然并非科学的做法。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法律论文]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法律论文] 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感谢到访我的主页:(文档西游)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论文关键词:侦查权性质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摘要:侦查权是一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特征的特殊的国家权力。
目前我国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严重欠缺,为了构建合理的侦查权司法控制体系,可以从确立令状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侦查权的性质分析侦查权是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的性质归属是研究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那么侦查程序就是一个司法程序,侦查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的决定就有司法终局性,而没有法官介入的必要。
如果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那么侦查程序就相当于行政程序,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则在侦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大致有三类观点:一娄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司法权。
一类认为,侦查权本质是属于行政权。
还有一类观点认为,侦查权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征。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第一,那些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权的观点,多是从侦查权的行使结果来静止地回望侦查程序,发现侦查权具备丁司法权特征。
而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的观点,则倾向于从侦查权的行使过程来看问题,认为侦查权具备了行政权特征。
这两个角度都有意义。
在分析侦查权性质的时候,要全面看待问题,既要从侦查权静态的行使结果来分析,也要从它动态的行使过程来看。
第二,有一逻辑问题需要说明。
人们之所以将侦查权定位为司法权,或行政权,或既是司法权,又是行政权,大多因为经过分析,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权或行政权的特征。
但是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是两回事。
分析侦查权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本质属性。
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说,A事物和B事物性质同一。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论侦查权的本质属性
论侦查权的本质属性作者:张崇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还存在争议。
本文从警察权的产生、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以及行政权固有的特点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侦查权本质是行政权。
关键词侦查权警察权行政权管理效率作者简介:张崇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93-03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其根据是什么?对此,理论界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并且由于这种分歧而导致了对一些有关侦查程序的基本问题的认识误差,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
因此,厘清侦查权的根据和性质,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侦查权属性之争关于侦查权的属性,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①:1.司法权说。
该观点指出侦查权本质上是司法权。
其理由是,司法的意义即狭义的法的适用,而狭义的法的适用的过程就是诉讼过程。
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其目的是为最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
因而,侦查活动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职能具有司法的性质。
②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别。
从行政权与司法权(诉讼权)的本质特征来看,从诉讼一体化的视角出发,我国侦查权属于司法权(诉讼权),而不是行政权。
在我国,将司法的含义界定为诉讼比较符合国情。
据此,我国的侦查权更具司法(诉讼)特征,具体表现在司法权具有司法的内在特征,侦查权的价值取向与起诉权、审判权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已经纳入司法人员的范畴,侦查权的适用法律依据是规范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文件,行政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将侦查行为界定为司法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学者也逐渐意识到侦查权的司法特性,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依靠司法控制等。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权性质之我所见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权性质之我所见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始于10年前,源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跟不上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当时的司法制度和世界上先进的司法制度相比,有了很大的差距。
而且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具体到侦查程序中则有“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屡屡出现且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只因侦查权性质的不明确而导致对侦查程序中的制度约束上出现了“真空”。
而界定侦查权的性质对解决上述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围绕侦查权性质的争议上,大部分学者都持行政权说,只有少部分人持司法权的观点。
而明确侦查权的性质,一方面,关系到如何规制侦查权的行使,使之不至于侵犯到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为我们当今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侦查程序中的进行规制提供一个理论支持。
下面笔者将对司法权、行政权的特征入手进行分析,随后再对侦查权的特征进行探讨。
由此来论证侦查权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
一、国家权力运行之考察现代法治国家的活动从根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立法,二是执法。
其中执法又包括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形态:行政与司法。
从宪政体制的角度来看,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比较,其性质或许是不言自明的,它是一种裁判权,即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之中,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
司法权的功能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纠纷,并使得各项法律通过具体的案件得到实施。
二、侦查权不具有司法权属性一般认为,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应具备如下特征:(一)被动性。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构依靠其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管理、控制,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但与此不同的是,司法活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适当的控诉主体依法启动程序,法院不能主动对社会争端或事项进行裁判。
侦查权显然不具备这种被动性,侦查机关对于怀疑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均是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进而展开侦查活动。
论侦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自明。 除观点二 以外 , 学者们都选择 了 “ 属加种差 ”
第一 , 侦查权的主体。 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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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1卷
第5 期
吉林 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学报
J unl f inP bi Sc ryAcdmy o ra o J i u l eui ae l c t
V o . N o. 121 5
20 0 6年 1 0月
O co e , 0 6 tb r 2 0
、
侦查权的概念
调查取证权 , 采取强制措施权 、 预审权 、 依法移送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一般的、 本质特征的基本 起诉权 , 以及为查获犯罪分子而必须采取的紧急措 思维形式。 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 博登海默 施 、 特殊措施权 。并指 出采取秘密调查手段 , 使用 (d a o e h i r在其( E g rB d n e me ) ( 法理学——法律哲学 秘密力量和特殊技术方法等特殊措施权是有别于侦 与法律方法 一书 中曾论述过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 查权 的 ‘ “ 侦察权 ’只有一些侦查机关有 ‘ , 侦察权 ’” 。 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 没有 限定严格 的 观点三认为 :侦查权 , “ 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对刑事案 专门概 念, 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 问 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 , 题 。I ”l l 准确界 定侦查权 的概念 , 是研究侦查权 的起 以查明犯罪事实 , 收集证据 , 查获犯罪嫌疑人 的一 点。 在各国的 ( 《 刑事诉讼法 中,皆有对侦查权所 系列权力o[ " 观 四认为: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依法收 3 1 “ 揭露和证实犯罪 , 获犯 罪人 , 查 并实施有 含内容的具体规定 , 如收集证据的手段 、 查缉犯罪 集证据 , 嫌疑人的措施等 , 尚未论及侦查权的法定概念。 关强制性措施 的权力。 但 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 我国很多学者在对侦查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 , 也 成部分。中国法律赋予公安机 关( 包括国家安全机 和检察机 关( 对少部分犯 罪案件) 行使侦查权 , 其 总是有意无意地绕开 侦查权 的概念 问题 。 即便 给出 关) ”观点五认 概念者 ,也很少有人思考下定义 的方法是否科学、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侦查权 。 “ 定义的 内容是否准确 。 因此, 笔者将在现有侦查权 为 :侦查权是指依法收集证据 ,揭露 和证实犯罪 , 概念的基础上 , 力求能够更为科学 、 准确地界定侦 查缉犯罪人, 以及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I ”
侦查权权力属性热议之冷思考
Thinking about attribute discussion of investigating
power
作者: 黄豹
作者机构: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24-28页
主题词: 侦查权力 行政权 司法权 权力法定 权利保障与救济
摘要:我国学术界对侦查权权力属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是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司法行政权。
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因此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类方法只具有纯学术研究
意义。
以这种三权分类来划分侦查权,必须注意中国不同的国情和司法制度。
侦查权力属性争
议其实意义不大,我国当前更需要解决的是侦查权权力内容的法定、如何对侦查权进行制约与
监督、侦查权行使中的人权保障和救济等问题。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在案发第62天被执行枪决。
后该案真凶浮现。
原审法院终于2014年12月15日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浮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其他数十起已获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
这些悲剧所暴露的我国刑事司法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警醒。
其中最主要的是侦查行为的滥用,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草菅人命。
在中国的诉讼过程中奉行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构成了审判最主要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起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起诉、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
只有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重构,才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冤案。
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日益升高的犯罪率,层出不穷的高智商犯罪相比,明显地落后了,与日益高涨的保障人权的呼声相悖。
因此,本文拟本文通过对我国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本原因,并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有关犯罪侦查活动的组织、程序、人事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由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三个子系统组成的。
我国法律传统上清末修法以来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以及刑事诉讼中强调实体真实主义,侦查制度设计总体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侦查呈现双方组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规定为独立阶段,并有意将侦查、起诉、审判无隶属关系。
法官不能介入侦查。
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重力的第三者法院居中裁判。
(二)单轨式侦查侦查权的分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对一定案件的侦查权。
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的案件拥有完整的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新论
侦查权和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 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侦查权和公诉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 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公正和合法
侦查权和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 作用不同,侦查权侧重于收集证据,公 诉权侧重于指控犯罪和维护法律尊严
侦查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侦查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侦查权的保障 侦查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侦查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侦查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相互尊重,避免权力滥用
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
保障人权:侦查 权是保障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的 重要手段
维护社会秩序: 侦查权是维护社 会秩序的重要手 段
打击犯罪:侦查 权是打击犯罪的 重要手段
提高司法效率: 侦查权可以提高 司法效率,缩短 案件审理时间
01
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侦查权的监督机制
立法监督:通过 制定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侦查权 的范围和行使条 件
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 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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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犯罪嫌疑人、询 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等措 施。
侦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 权力
侦查权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 查权的基础
01
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价值
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收集证据: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维护社会秩序:侦查权可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权:侦查权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促进司法公正:侦查权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司法公正。
论侦查权的属性
论侦查权的属性对于侦查权的定义,学术界众说风云,没有确切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要明确侦查的属性,首先明确侦查的概念、以及行政和司法两种国家权力的本质。
因此下面主要从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双重属性三个角度对侦查权的概念进行研究。
司法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1)侦查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曾龙跃, 1993)。
(2)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的目的,依法定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利(宫万路,杜水源,2001)。
我认为观点(1)着重强调了侦查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规定,即表述了侦查权是司法程序中的其中一个环节。
但是该概念只包括了侦查权行使的措施和限制条件,不够完善。
观点(2)中学者在文献中从侦查权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侦查权属于司法权。
行政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3)侦查权是指警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高文英,2004)。
该学者根据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得出侦查权行政属性的概念,我认为该概念没有包含全部侦查主体、侦查方法和侦查行使的目的等因素。
双重属性的侦查权概念:(4)侦查权是法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措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张军,2006)。
(5)侦查权是指包括侦查程序启动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利的集合(姜南,2010)。
(6)侦查权主要是指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金龙,2012)。
(7)侦查权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许昆,2016)。
综上所述,在观点(5)中,该学者从检察院对侦查权行使的角度出发,定义的概念和其他的概念主要分歧在于侦查的监督权是否属于侦查权的范围。
观点(4)(6)(7)中几位学者侦查权概念的设定都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的侦查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因为该定义不但明确了侦查的性质而且明确了侦查的主体、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以及侦查权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侦查权性质之定性探讨
双方平等的当事人 主义侦查 观 , 它的主要特 点是 : 1 不 承 ()
分析上述学说或法律规 定可 以看 出, 确定 侦查 的范畴
s e fg e tsg i c n e e ms o r a in f a c .Th u h rtis t ol w e l e lh wa fc n e t a s i n e n o i e t e a mi it t el w e r , i e a t o e o flo t r h  ̄s a' y o o c p w c e c ,a d c mb n h d n sr i a t o c l av h y b au a n l sn .I s c c u e h ti§8 v r to g p o e u a we y n t r la a y i g ti on l d d t a t e s n r c d r lp y r o r.wi d n srtv a u e t a mi ita ie n t r . h
文 章编号 :0 05 5 ( 0 6 0 -0 40 10 - 7 2 0 ) 70 3 -3 7
条 件为 目的的而进行的一系列 程序 。 L 我国《 2 刑事诉 讼法》
第8 3条规定 : 侦查” “ 是指公安机关 、 民检察 院在办理 案 人 件 过程中 , 照法律进 行的专 门调查 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措 依
讲 , 清侦查权 的性质 就显得意 义重 大。遵循概念 法学的研 究思路 , 厘 并结合行政 法理论 , 通过定性分析 , 出侦查 得 权是一项程序性规制很强的 、 具有行政属性之权 力的结论。
侦查程序问题论文
关于侦查程序若干问题的探析摘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人权的保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体现了这一点。
笔者结合此次新的修正案分析了侦查权的性质,侦查权的模式与手段,指出了此次修正案对于新的侦查手段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侦查权性质;侦查模式;侦查手段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一、侦查权的性质关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存在三种学说:(一)侦查权属于司法权;(二)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三)侦查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侦查权具有双重属性。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行政权具有主动性。
侦查中,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案件,会积极主动的查明犯罪事实;司法权具有独立性,终局性,而侦查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侦查权的行使,是刑事案件的起步阶段。
但侦查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它不像工商,税务制度一样以行政法为背景;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侦查权却不可以提起复议,如此看来,又不是典型的行政权。
我国学者孙笑侠先生认为,司法权和行政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而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
将侦查权理解为司法权,它无所谓司法控制;理解为行政权,则要司法审查,法院可以介入;所以笔者认为,侦查权为行政权,兼有司法7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分配模式(一)现行的侦查权的分配模式1、检警一体化模式。
这种模式把侦查权全部交由检察官,由其组织侦查、刑事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从事案件的具体调查和侦查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具体调查、侦查事务由警察实施。
减少了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矛盾,二者的结合紧紧围绕起诉目标,满足起诉的需要。
这样就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
2、检警分离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侦查权交给警察,由警察自己组织指挥,侦查终结后交给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
检察官有权主动或者被动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此时,警察要向检察官汇报,接受其指导。
检察侦查权刍议
检察侦查权刍议一、侦查权的性质和配置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之前,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犯罪侦查基本上是以审判人员为主导的,但是,在封建制社会里,执行侦查任务的主体开始多元化,即行政官员、审判官员、检察官员和治安官员先后成为犯罪侦查的主体。
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里,随着侦查队伍的专业化需要的增强,特别是在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等,逐步形成了以警察为主的现代侦查模式。
从侦查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1.犯罪侦查职能经历了从军事职能、行政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和治安职能等分离出来的过程,有走向专业化的趋势;2.犯罪侦查职能也经历了从分散在行政官员、法官、陪审员、检察官、治安法官等身上发展到集中于警察机关的犯罪侦查人员身上的过程,有走向集中化的趋势。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变迁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
但是,在1950年10月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
1951年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改而规定,检察机关“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
文字上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模糊起来,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大致恢复了1949年《组织条例》的规定,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同时又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当年高法、高检和公安部作出的关于案件管辖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范围:即5类22种犯罪。
5类即侵犯财产罪(贪污罪1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讯逼供罪等10种),渎职罪(行贿受贿罪等7种),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偷税、抗税罪等4种)。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完善【摘要】: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考察,发现我国侦查权配置不科学,导致检察机关职能交叉、角色错位、缺乏制约。
但这并不是否定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的理由,应当在坚持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完善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定位(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性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性质,是该项权力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力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有以下特点:1、检察机关侦查权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权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一项检察权都是法律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体现的都是法律监督权的每一个侧面。
2、检察机关侦查权形式上的行政性、司法性从属于其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侦查权具有行政性、司法性的特点,作为权力形式特征,反映并决定于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属性。
把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立足于法律监督这一本质属性,同时兼顾形式上的行政性和司法性特点。
3、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与其他侦查权不同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权的同时,还赋予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权。
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武警、海关等机关内部也可行使部分侦查权。
这说明侦查权在权力属性上具有的多元性,关键是看权力主体的职能性质以及管辖范围的特点,并由此决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不同于其他侦查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
(二)我国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对不合理之处,特别是侦查范围、内部设置、管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理由如下:(1)我国的历史传统。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传承有序,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这是我们今天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历史出发点。
职务犯罪侦查权由独立于行政系统的机关行使,可以有效的排除行政权的干涉。
(2)我国的宪政结构,决定了检察机关的独特地位。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侦查权是指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查处犯罪所具有的收集、保管、使用和交流证据的权力。
侦查权的配置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等,这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优化侦查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当前侦查权配置的问题,提出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
研究方法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优化侦查权配置的问题1.滥用侦查权由于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到警察的职权,一些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滥用侦查权不仅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侵犯,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2.法律框架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框架对于侦查权配置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给滥用侦查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框架,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侦查权配置中,监督机制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侦查权的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优化侦查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1.完善法律框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规范警察的行为,防止滥用侦查权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滥用侦查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持续培训与教育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律与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定期组织培训,更新侦查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4.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侦查的协同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侦查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局面,为优化侦查权配置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在各项检察职能中作用突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有哪些,都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在优化配置上是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试做粗浅的探讨。
1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两种侦查权能,它们分别是: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即对由公安机关以及其它侦查主体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不充分时,进行补充侦查。
本文所论重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的侦查权能。
2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2.1侦查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据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安全、军队内部、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
除些之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2侦查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的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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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5年 8月
新
余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XI N YU UNI VE RS I T Y
Vo l _ 2 0. N0 . 4 Aug . 2
● 何 明凤 , 蔡 家华
( 广西 民族 大学
摘
法 学 院 , 广西
殊 性
在 的行政权 , 受 相关 行 政 领 导 的指 挥 和 干 涉 , 警 察 行 所 谓 的行 政权 是 指将 国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职能 目标 使 侦 查权 还受 到 司法机关 的有 效 审查 和制 约 。 在社 会 生 活 中 加 以 实 现 , 其 本 质 在 于 执 行 。行 政 权 纵观 以上 学 者 的观 点 , 我 们 发 现 很 少 有 学 者 提 突 出 的是执 行 、 效 率 以及 上 级 与 下 级 之 间 的领 导 与 及 因侦查权行使机关的性质不同而影 响该侦查权 的 被 领导 关 系 等 。有 学 者 分 析 侦 查 权 的 特 征 , 与 行 政 性质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 我 国侦 查 权 的 主 权 进行 匹 配 , 认 为 侦 查 权 的 本 质 是 一 项 行 政 权 。其 体包 括 以下 几 类 : 公 安机关、 人 民检察院 、 国 家 安 全 理 由如 下 : 一 是 侦 查 机 关 在 案 发 后 总 是 积 极 对 案 件 部 门 、 军 队保 卫 部 门 、 监狱侦查部 门、 走 私 犯 罪 侦 查 展 开侦 查 , 查找线索 , 收集 证 据 , 不 需 要 当 事 人 的主 部 门等 。但 依 照 实 践 经 验 而 言 , 公 安 机 关 和人 民检 动 告知 或 要 求 , 是 侦 查 机 关 的 职 能 体 现 。而 行 政 权 察 院是我 国最 重 要 的侦 查 主 体 , 公 安 机 关 主要 负 责
属性 说 。 这 三 种 学 说 涵 盖 了 侦 查 权 性 质 的 部 分 特 律 规定 道德 职 能 目标 在社 会 生 活 中加 以 实现 。侦 查 征, 但 也 都存在 自身 的 问题 和缺 陷 , 甚 至 陷入 自相 矛 权 的本 质 与行政 权一 样 , 重点在于执行 , 即通 过 收 集 盾无 法 自圆其 说 。 因此 , 为 了 正 确 认 识 侦 查 权 的 性 质, 剖析 侦查权 的本质 特 征 , 有 必 要对 当前 部 分 学 说 进行 辨 析 , 指 出其 不 足 , 在 前 人 研究 的基 础 上 更 深 入 探讨 侦查 权性 质 。
一
确 实 充分 的 证 据 , 尽 可 能地 将 所 有 犯 罪 分 子 都 交 付 审判 , 从而 实 现 宪 法 和法 律 维 护 社 会 安 宁 与 秩 序 的 职能 目标 。 因此 , 侦查 权 的表 现 不 能 与 司 法 权 特
、
性 相 统一 , 侦查 权 的本 质 不应 是 司法 权 而 是行 政权 。 行政 权 说 忽 略 了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权 的 特 还 有 学者认 为 , 从应 然 的角度 看 , 警 察 权 属 于 实 实 在
查机 关 的性 质 和 职 能 不 同 , 侦查权性质也不 同,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 权 属 于法 律 监 督 权 , 而 其 他 机 关 的 侦 查 权 属 于行 政 权 。
关键词 : 侦 查权 性 质 ; 行政权说 ; 司法 权 说 ; 双 重 属性 说 ; 多元 属 性 说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5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3 0 5 4 ( 2 0 1 5 ) 0 4— 0 0 5 0—0 4
恰 恰具 有 主动性 特 征 。二 是 侦查 机 关 在 对 案 件 侦查 对 大多数 案 件 的 侦查 , 而 人 民检 察 院 主要 承 担 对 职 时注重 效 率 , 为 了 防止 证 据 的 丢 失 而 尽 可 能 抓 紧 时 务犯罪的侦查 。依 据《 宪法》 规定 , 检察机关是 国家 间 。而行 政权 为 了确保 公 共 利益 能 够 及 时 保 全 而具 的法律监 督 机 关 ,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 可 见 宪 法
南宁
5 3 0 0 0 6 )
要: 侦 查权 性质的确定对我 国刑事诉讼程序 的改革与 完善具有 重要 意义。法学界针 对我 国侦查权性质的确 定仍有
很大争议 , 主流学说 包括 ” 行政权说” 、 ” 司法权说” 、 ” 双重属性说 ” , 但 这些学说都不能准确概括侦查权的本质属 性。侦
对侦查 权 性质 的不 同理解 影 响着 整 个 诉 讼 程 序 备 效率 优先 的特 征 。三 是 侦查 机 关 是 以打 击 犯 罪 为 中关 系 的构 建 , 例如: 若侦查权 的本质属于行政权 , 目的开展 证 据 搜 查 , 注 重 的 是 能 否 找 到 证 据 证 明 犯 那 么按 照 司法 制 衡 行 政 的理 念 , 法 院就 应 当有 权 对 罪 嫌 疑人 的犯罪 行 为 。而 行政 权 注重 权 力 结 果 的 实 警察 和检 察 机 关 的侦 察 活 动进 行 审 查 和 控 制 , 法 院 质 性 。 “ 正 是 在 这种 模 式 下 , 侦 查 权 的种 种 表 现 有权 进行 审查 和裁 判 ; 若 为 司法 权 , 则 无 权 对 侦 查 活 表 明了侦查 权 的本 质 特征 就 是 行 政 权 。有 学 者 站 在 动进 行介 入 和 审 查 。 可见 , 侦 查 权 性 质 的不 同 会 司法权 的对 立 面 , 剖 析 司法 权 的特 征 , 运 用 行 政 权 与 对诉 讼程 序 中关 系 产 生 巨 大 影 响 , 并 进 而牵 涉 到对 司法权 的区 分 来 否 定 侦 查 权 的 司 法 性 本 质 , 肯 定 侦 公 民权利 和 自由的保 障 。 目前 学 界针 对 侦 查 权 性 质 查 权 属于 行 政 权 。他 们 认 为 , 与 司 法 权 的本 质 在 于 的学 说 主要有 三种 , 包 括 行 政权 说 、 司法 权 说 和 双 重 “ 判 断” 不 同的是 , 行政 权 的本 质 在 于执 行 , 将 国家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