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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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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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价[2006]330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0)
第十二条计日工
在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22〕3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湘建价计〔2022〕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22〕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2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附件

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二、施工措施项目费1.通用措施项目(1)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措施费);(2)二次搬运费;(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5)施工排水费;(6)施工降水费;(7)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2.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第一篇建筑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费(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

(4)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费(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

(4)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第三篇安装工程(1)组装平台费(2)高层建筑增加费(3)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费(4)高压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费(5)焦炉施工大棚费(6)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7)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费(8)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10)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费(11)长输管道施工便道费(12)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13)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费(14)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费(15)格架式桅杆增加费(16) 脚手架搭拆费第四篇市政工程(1)围堰费(2)筑岛费(3)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4)施工便道费(5)临时便桥费(6)驳岸块石清理费(7)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8)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管路、动力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9)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10)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11)临时用地占用费第五篇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1)施工因素增加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2)苗木养护费附件二: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三安全文明施工费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③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
➢ 1.一般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
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 依据之一。
包括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 费用)、安全生产责任险。
➢ 6.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
六、招标控制价
➢ 1.一般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 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 ① 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②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
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③ 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④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⑤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⑥ 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八、合同价款约定
➢ 1.一般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 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 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湘建价[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 (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

1、原统一解释汇总 1~3 辑是否合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湘建价〔2022〕406 号文)?以下解释条款仍然合用于湘建价〔2022〕406 号文:第 1 辑(湘建价计 34 号文):1 条、 2 条、 4 条、 5 条、 7 条、 8 条、 10 条、11 条;第 2 辑(湘建价计 31 号文):1 条、 4 条;第 3 辑(湘建价计 29 号文) 1 至 9 条全部。

此外,对其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释仍然合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统一解释汇编第 111 页第 9 条解释明确了一个清单项目名称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工程内容,其取费标准按清单项目名称取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清单项目计取还是按不同专业分别计算?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清单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工资单价计取。

3、湘建价〔2022〕406 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布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配套费以分部份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电梯、空调专业 2%-4%;其他专业 2%-3%。

总承包服务费按湘建价〔2022〕406 号文 65 条规定执行。

其具体内容详见原交底资料 5 页 1 条规定。

4、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人工费是否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属机械台班费;同样,以人工费总额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也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5、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竹胶合板是按 15mm 厚双面覆膜计算摊销量的,如实际施工采取 12mm 以内的,其消耗量及价格如何计取调整?模板摊销量仍按消耗量标准的摊销量计算;模板竹胶合板的价差按 15mm 厚双面覆膜价格调整。

二、建造面积设计三面为墙体,一面为栏杆或者栏板的空中花园,如何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和入园门的空中花园可参照第 2 辑入户花园的建造面积规定计算,即:第一部份以栏杆或者栏板外边线 1.5m 以内部份按 1/2 面积计算建造面积;第二部份以栏杆或者栏板外边线超过 1。

[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暂行办法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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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WW W.ZH U L ON G.C OM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目录序篇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第三章 清单项目总说明 附件一 措施项目费一览表附件二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及费用表 附件三 建筑安装工程分类标准 第一篇 土建工程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第二章 地基与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砌筑工程第四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 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 第七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第二篇 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说明 第一章 楼地面工程 第二章 墙柱面工程 第三章 天棚工程 第四章 门窗工程第五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六章 其他工程 第三篇 安装工程安装工程说明第一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章 炉窑砌筑工程第五章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 第六章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章 消防工程第八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章 通风空调工程第十章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章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第十二章 智能化系统设备 第十三章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第四篇 市政工程筑龙网WW W.ZH U L ON G.C OM市政工程说明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 道路工程 第三章 桥涵护岸工程 第四章 隧道工程 第五章 市政管网工程 第六章 地铁工程 第七章 钢筋工程 第八章 拆除工程 第五篇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说明 第一章 绿化工程第二章 园路、园桥、假山工程 第三章 园林景观工程序篇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2]57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属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招标与工程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现予以颁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 相关文件摘录A-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 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 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 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节选)B-2 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 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 (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最新版】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最新版】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湘建价建[2014]35号

湘建价建[2014]35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湘建价〔2014〕113号文),为使《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的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3.1.1条、5.1.1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了适当修改,并在《计价办法》第63条、第99条分别表述。

上述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计价办法》配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均按国家颁发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9月1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总1、“检验试验费”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其费用是否进入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据此规定,“检验试验费”的检测内容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检测。

因此,工程招标投标时其“检验试验费”可不予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内容,由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支付其费用。

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如何列项进入工程造价?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其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60?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计取。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供应的商品砼等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招标人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

其缴纳的规费及材料等价款可抵扣工程进度款或在财务结算中扣除,具体方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脚手架等项目费是否与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项目重复?不重复。

计价办法第51页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应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费率表。

”一般工程现场围挡、现场临时性围墙费用包括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内,一般不另计算。

5、计价办法第15页安装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与清单项目采暖工程系统调整等项目是否重复?第15页第6条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取消,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
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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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措施项目清单第四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

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第四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第四十七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排污费;2.职工教育经费。

3.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费;5.医疗保险费;6.工伤保险费;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第四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六十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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