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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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温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温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温习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尤其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违规优先原则:凡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其责任应当更大。

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如果违反了交通规则,其责任应当加重。

2. 肇事方负全责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机动车是肇事方,那么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3. 无过错方免责原则:如果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那么责任主要由机动车承担。

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具体到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1. 非机动车因素: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况,比如闯红灯、逆行等。

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机动车因素: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往往是强势方,其责任也相对较重。

特别是当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如果导致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应当负主要责任。

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互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可以同时负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非机动车突然变更道路行驶方向,而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及时避让,双方都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4. 司机过失:一些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而与非机动车的特性关系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

1. 制定更加明确的交通法规,明确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车规则,规范双方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比例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 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规定的编纂。
第五章 产品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界定的。

本文将对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进行详细探讨。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含义交通主要责任交通主要责任是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在事故中担负主要的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原因或主要的责任。

交通主要责任通常是由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信号规定导致的,比如闯红灯、超速驾驶等。

交通次要责任交通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承担责任,但责任程度较轻或者是由于对事故的发生并非主要原因而承担的责任。

通常是由于被害方的一定过错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

划分标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以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责任人的相互关系等因素为依据,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做出分析。

交通事故类型在具体划分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类型,比如碰撞事故、刮擦事故等,以及双方的行为表现,来判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责任归属。

事故现场证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来分析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

划分原则违反交通法规主要责任对于已明确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因为其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保持合法权益原则在责任划分中,还要考虑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遵循“有错必处罚,无过不加罚”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事实根据原则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客观事实,判断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避免主观臆测和偏见的影响。

责任划分的重要性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对于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划分责任可以保障受害方的权益,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促使驾驶员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 •
安全保障义务的四种类型
•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 2、服务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 3、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4、防范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 错责任 )
什么是缺陷?
用。
同命同价原则 (17条)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赔偿数额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 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 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 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
某物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变 电器,可是第一天使用时变电器就引发了 火灾,造成经济损失90多万元。经鉴定是 变电器有质量问题而引起火灾。物业公司 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赔偿后是否 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追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 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通过, 2010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 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 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 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 七种类型侵权。第12章为附则,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各方受伤或受损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双方的权益。

以下文章尝试从法律角度来阐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中国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四个等级,即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完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应该认定为全责: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员明知车辆缺陷而仍然驾驶,驾驶员超速行驶,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

主责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均有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且一方的过错较大时,事故认定该方为主责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事故中双方开车人的认定并不明显,经过调查后也可能认定为同时承担责任。

同责即均分责任,当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的责任,但难以划分主要责任方时,可认定该事故责任方均分责任。

无责即任何一方均无过错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还无法确认,或者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时,可认定事故责任为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既然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在中国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方需要赔偿受害人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因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受损方可要求肇事方为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一、引言在日常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车辆责任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是交管部门根据事故成因和责任归属,对交通事故进行划分和认定的依据,是衡量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车辆责任事故的定义车辆责任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车辆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操作失误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责任事故是指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由车辆本身或者车辆驾驶员的行为或者操作失误所致的交通事故。

三、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车辆责任事故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事故成因划分标准:(1)主要责任:指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责任者应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2)同等责任: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不清晰或者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交通行为人或造成事故的多方都应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3)次要责任:指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次要责任者应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2.事故责任人划分标准:(1)驾驶员:指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操作失误,导致车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2)车辆:指车辆本身因技术故障或者设备损坏,导致车辆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3.责任事故认定标准:(1)严格认定原则:对于存在明显违章行为或者恶劣行为的交通事故,应严格认定责任。

(2)事实清楚原则: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应依据证据和事实判断,不能主观臆断。

(3)客观公正原则: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客观公正,不能受到人情因素、地域因素、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四、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问题在日常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车辆责任事故的划分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科学、公正的划分。

在划分车辆责任事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进行责任事故的划分,不能主观臆断。

2.要充分考虑事故成因,根据事故成因的不同,合理划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编辑本段第六章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导读:机动车之间发生车祸,一般是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一、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只要有人员伤亡,要严格按照交警的认定结果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这涉及到后期有可能的无尽的赔偿费用和各种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的赔偿,如果贸然承担全责,这部分赔偿则有可能自费。

特别是与骑电瓶车或者是摩托车相撞,导致对方伤亡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第九章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3、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危害:
1)扩大了事故后果 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间,极易导致伤者死亡 或致残,扩大了事故后果。 2)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可能由过失犯罪演变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 接故意伤害罪等。 3)增加了侦破难度 侦破工作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
地点:多发生在城乡公路和大中城市郊区, 城市中心区很少发生。 时间:大多发生在夜里。特别是晚10点至早 5点。 受害人:多数是行人和骑自行车人。 车型:多数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很少肇事逃逸。 证据:车辆碰撞痕迹较少,甚至没有。有明显 痕迹的车主较少逃逸。 原因:多属于违章驾驶,如酒后驾驶、无照驾 驶、公车私用等。
案例2—事故认定要点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 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 故现场”。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的原则
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安、检察院、法 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每个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 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把握破案时机,依 法办案。
※第三节
第一节 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及其危害
1、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包括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肇事后,驾驶员为了逃避罪责而 逃离现场的案件。 2、现状: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 逃逸案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 人身伤亡后,驾车逃跑现象尤为突出。大城市 的郊区、干线公路和城乡道路上经常发生交通 肇事逃逸案件,而城市中心则较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过程。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无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车辆的情况、道路的环境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那么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标线规定,那么这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较重,那么责任的划分将更倾向于重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责任将被划分为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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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九章 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
2014-7-1 1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怀非 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 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 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 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4-7-1 7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 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 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即使机动车 一方无过错也一承担责任。
2014-7-1
8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 性规定
(一)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 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明确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 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7-1
17
2、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 保险的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往往很 难确定肇事机动车,此时也难以明确 该机动车是否参加了强制保险;需要 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 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垫付。 3、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问题。
2014-7-1 5
(二)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 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014-7-1
6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 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 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 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7-1
12
2、只有在受害人损失超过第三人责任强制险 赔偿限额时,才由受让人即机动车的事实 车主对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 任,登记车主即机动车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 3、《侵权责任法》第50条所调整的范围除了 “买卖”这一情形外,还包括通过赠与、 继承等方式形成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 与实际所有人发生分离的情形。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 责任。”
2014-7-1
4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是 指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交 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 标准的强制必责任保险。 1、强制保险的原则 2、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3、赔偿责任限额原则 4、保险赔偿范围以人身损害为主
2014-7-1 2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道路 交通领域; 第二,责任人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前 不存在相对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形式 是人身损害但常有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受特别法 调整也受基本法调整。
2014-7-1 3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2014-7-1 15
(五)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 权人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 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 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 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 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 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14-7-1 9
1、机动车在租赁、借用的情况下,如果属于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对于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在机动车所有 人没有过错时,应当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对于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机动车所有人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 受害人只有在证明所有人具有过错时,才 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4-7-1 18
2014-7-1
10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 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 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4-7-1 11
2014-7-1 13
(三)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 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 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 任。”
2014-7-1
14
(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 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 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 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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