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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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4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8.20
【实施日期】2011.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和效能,规范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驻徐部队与文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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