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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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ZN-XXXX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服务指南
××××-××-××发布××××-××-××实施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事项代码:
三、中介服务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第五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四、中介服务范围
根据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16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地面沉降、地基变形、边坡失稳、砂土液化、水土突涌、岸带冲淤、浅层天然气害等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

五、中介服务对象
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

下列各类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地下车行道路、跨江和跨海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
(3)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给排水及电力隧道工程
(4)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5)开挖深度≥15米且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基坑工程。

除上述各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灾害危
险性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可在我局官网上查阅。

六、中介服务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阐明评估区地质环
境条件的基本特征,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
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做出建设场
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结论,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已有地质灾害的灾种、规模、分布、发展过程、
发育现状、已造成的危害、处理措施及效果等;
(2)分析地质灾害的成因,评价其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

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测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灾种、规模、范围与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与危害,并确定其危
险性级别;
(2)评估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以及危
害程度,并确定其危险性级别。

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的分析结果,对地质灾害危
险性进行分级分区和综合评述;
(2)提出消除或降低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防治措施;
(3)对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估,对适宜性差的建设场地,应提出避让或另择场址的建议。

七、中介服务方法
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综合研究等方法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报告应采用会议方式通过专家审查。

八、中介服务结论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包括建设项目拟建场地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种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所处范围的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已存在的灾种,确定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和遭受的地质灾害灾种,并在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进而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结论。

(1)各灾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表8.1的分级要求。

表8.1 评估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2)建设项目拟建场地适宜性可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
宜性差三级,并应符合表8.2的分级要求。

表8.2 拟建场地适宜性分级
2、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灾种恰当、
结论正确,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有针对性,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专家审查通过,在建设项目施工时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审查结论“修改”,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灾种恰当、
结论基本正确,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基本可行,专家提出修改,
须针对审查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
原审查专家确认达到“通过”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时落实有关地
质灾害防治措施。

审查结论“复审”,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灾种有误、
结论不正确,或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缺乏针对性,专家审查不通过,须修改后按原程序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九、法律效力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中介服务机构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须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评估)。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可参照上海市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合同内容需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遵循的技术标准)。

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以报告为主,纸质材料以A4纸张打印左侧装订,电子材料为PDF文档。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提供给中介服务机构的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和项目类别、项目规模、建筑高度、地下深度等建(构)筑物相关建设指标,以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资料。

2、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给建设单位的材料目录
(三)中介服务委托书名称
XX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服务合同
十三、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十四、中介服务期限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报告书。

十五、中介服务文件
(一)中介服务文件名称
1.XX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XX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名单。

(二)中介服务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与评估等级确定;
(2)地质环境条件分析与评价;
(3)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及现状评估;
(4)工程建设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5)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组织单位、评审对象等会议评审情况
(2)评估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确定的灾种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专家签名。

(三)中介服务文件编制要求
符合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16等有关技术标准及《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 号)等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四)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封面、著录项、初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前言、正文、结论及建议、主要参考文献、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格式内容包括会议评审情况、审查内容及结论。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名单格式内容包括报告名称、专家信息及签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名单一般采用纸质载体和电子载体的形式。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中介服务收费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十七、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制。

2.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报告编制必要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做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终身负责。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中介服务机构正常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建设单位接受特定中介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与被评估的建设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4.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出科学、公正、客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

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禁止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十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12345
(三)网上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质资源管理处通讯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十、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21)12345
(二)网上投诉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属机关纪委通讯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200003
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2003 版)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甲 方)
受 托 人:
(乙 方)
签订地点:
省(市) 区(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服务(1)
八、※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一)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知识产权及所有结果性研究资料均属双方所有,但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甲方对已支付完毕部分的成果,只属于甲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需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数据,乙方应负责保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涉及本次专项规划的所有成果、资料、文件和信息等引用、发表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所必需的除外。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报告必须满足评估要求,且对评估报告终身负责。

本合同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签章)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填 表 说 明
(可贴印花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
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 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术服务的特征、标的范围及效益情况;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属技术培训合同的,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

属技术中介合同,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属技术培训合同,此条款填写培训所需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应当约定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的,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 表示。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附录 3
中介服务文件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编制格式
第一章前言
一、任务由来
简介项目的来源、委托方、承担方、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依据
应选择与本次评估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技术标准以及文件。

三、评估目的与任务
阐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章建设项目概况与评估等级确定
一、建设项目概况
叙述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类型、规模、占地或规划面积、工程性质、主要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等基本情况。

应附能表示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总图方案的平面图。

二、评估等级确定
应具体说明评估级别确定的依据,应附评估等级确定的具体指标或要素对照表。

三、评估区范围、评估工作程序及工作量
明确评估范围与评估区面积、边界情况等,简要介绍评估工作基本情况,应附能表示评估区现状的评估范围图、实际材料图
和工作量汇总表。

第三章地质环境条件
一、自然地理特征
概略介绍评估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基础地质概况
概要介绍评估区的断裂构造、地震、第四纪地层的埋藏分布与地层岩性特征、矿产资源等基本情况。

宜附基岩地质图。

三、水文地质条件
分析评估区及邻近地区各含水层的分布与特点,各含水层之间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开采量与回灌量变化,地下水位状况及其变化,地下水化学特征等。

应附水文地质剖面图或钻孔柱状图。

对与工程建设有密切联系的含水层应予重点分析。

四、工程地质条件
分析评估区内地基土层的特性及分布状况。

当地基土层存在
明显不同时,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应附工程地质剖面图。

五、地质环境条件分析与评价
总体评价评估区的地质稳定性、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水土环境质量,确定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一、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分析评估区的地质灾害灾种及其特征,宜按对建设项目影响程度大小为序排列。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对各评估灾种的现状、发育过程、影响因素、危害进行分析评估。

宜附相关的图表。

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引发或加剧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其危害。

宜附相关的分析图表。

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对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进行深入分析。

宜附相关的分析图表。

第六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
综合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结果,分析地质灾害发生或加剧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提出消除或降低地质灾害发生可能与危害程度的具体对策与针对性工程措施,应对防治措施方案的选择与实施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

三、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估
对建设项目在拟建场地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全面总结评估工作取得的主要结论。

二、建议
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列出评估所依据与参考的主要文献资料。

附录 4
中介服务流程示意图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录 5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在各灾种危险性评估时选取的案例与拟建工程的工程类型及工况条件、场地地质条件或主要致灾因素等情况
不匹配。

正确做法:案例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工程类型及工况条件、场地地质条件、主要致灾因素等情况,以便与拟建工程相似或同类,提升案例的参考价值。

2、常见错误: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正确做法: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场地地质条件,针对各灾种的影响因素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明确相关指标参数,以提升各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附录 6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从哪些途径可以获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基础地质资料及地质环境监测数据?
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的基础地质资料及地质环境监测数据:
(1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数据服务专栏
(),可查阅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地质环境公报等
相关资料;
(2)上海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平台, 可查寻基础地质信息、
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附录7
中介服务依据目录
一、法律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2号)
二、标准规范
1.DZ/T 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2.DGJ08-2007-20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3.DG/TJ08-2051-2008《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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