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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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6月22日汕府(2020) 57号发布根据2022年5月12日汕府(2022) 4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扶持资金执行、支出进度、绩效自评、安全性和规范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利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为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
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发展资金第六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等工作。
发展资金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一)专利运用。
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通过主要专利的产业化或者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专利保险等,实现无形资产转化成现实金融资产的活动;或者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或者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资源推动区域、产业、企业经济、科技发展、行业产业联盟等活动。
(-)专利保护。
构建维权援助体系和推动行业、企事业单位海外维权活动;或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
(三)专利管理。
提高企事业单位、行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或者开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作。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https://img.taocdn.com/s3/m/6606dfb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7c.png)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453c7f1711cc7931b7165c.png)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光二00五年四月一日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一)汕头市专利金奖;(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上传者知盟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本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汕头市知识产权工作再传喜讯:汕头跻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行列
![汕头市知识产权工作再传喜讯:汕头跻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行列](https://img.taocdn.com/s3/m/41fb486cf5335a8102d220db.png)
年来 , 全市新增专利申请 7 2 9 1件 , 年均增
长 2 . ,比全 省年均 增幅高 6 57 % . 5个百分
点; 新增有效注册商标 6 3 7 1件 , 年均增长 2% 2 。日
8 广 科 0 1 总 9期 东 技2 8 1 第1 0 9
[ 目与广东省科技厅办公室合办] 本栏
的新 产 品 , 动企 业 “ 品” 推 换 。如宏威
数码公司从 生产光盘设备、 机发光液晶 有 显示器 设备扩 大到生产 薄膜太 阳能 电池
设备 , 新产 品和 有 “ 点 ” 产 品不 断 出 卖 的 现 , 占了市场的主动权。 抢
牌” 如港资企业科技电 完成了 。 业厂 从原
设 备生产商 到设计 生产商再 向品牌 生产
商 的转 变 , 拥有 了 DR E I( IT DVL 吸尘机 ) 等
多个著 名品牌 ; 伟易达集团公司每年投入 的 品牌宣传 费 用约 占集 团收入 的 8 , % 也
六是 引导企 业 扩 大 市 场 战 略视 野 ,创 建 自有 品牌 ,推 动 企 业 “ 换
目前 , 东莞市科技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已先后考 虑了 4 0多个 有成长 价值 的科技项 目, 并初步确定 了即将进 行
资企业 ,首期注册资金为 3 亿元 人民币 , 其 中市财政 出资 30 0 0万元 , l , 占 委托 0
投 资的项 目。日
汕头市知识产权工作再传喜讯 :
更好解决。 东 创投 是东 莞市 第一家 以有 限合伙 方式注 册成 立的本土 人 民币科技风 险投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民间
资本将 占 8 % 即 26 亿 元人 民币 , 9 , .7 专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汕头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汕头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0f5b133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0.png)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汕头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汕府[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汕头市专利奖奖励的决定(汕府〔2006〕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了鼓励和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的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ZL02152058.5全降解仿纸片材挤出成型设备”等6项专利为汕头市专利金奖;授予“ZL02134698.4一种转印膜的生产方法及其制品”等12项专利为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予王惠群等10人为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希望全市广大企业和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速提升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发明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为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首届汕头市专利奖授奖项目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首届汕头市专利奖授奖项目一、专利金奖项目(6项)1、ZL02152058.5 全降解仿纸片材挤出成型设备申报单位:汕头市奇佳机械厂有限公司2、ZL03139748.4 复合氧化锆粉体的制备方法申报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ZL02204874.X 铜板复合孔型冷却壁申报单位:汕头市华兴冶金备件厂有限公司4、ZL02225910.4 一种综合防伪标识物申报单位:广东正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ZL02289117.X 单片防火玻璃支承装置申报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ZL200430092094.7 摩托车后罩总成申报单位:广东骑光车灯工业有限公司二、专利优秀奖项目(12项)1、ZL02134698.4 一种转印膜的生产方法及其制品申报单位:汕头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2、ZL01130073.6 高密封冷冲压型包装铝申报单位:汕头市北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ZL02134809.X 多功能复合涂布机组申报单位: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4、ZL01114752.0 一种用于电磁炉具上的带电磁耦合线圈的烹调器具申报单位:汕头市夏野电器有限公司5、ZL01243079.X 一种吹塑机的旋转牵引装置申报单位: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6、ZL01258660.9 三相应急电源申报单位:汕头自动化电器集团有限公司7、ZL01255489.8 一种蓄电池申报单位: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ZL02232663.4 具有低温加热烘道的涂布机申报单位:汕头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9、ZL200420046841.8 复合板材申报单位:汕头市高新区环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10、ZL02363519.3 木面睡床(3000)申报单位: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11、ZL200430074579.3 玩具电瓶车(HD-6410)申报单位:汕头市澄海区华达玩具有限公司12、ZL03337501.1 玩具(遥控太空摩托车)申报单位: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三、优秀专利发明人奖(10人)1、王惠群申报单位:汕头市奇佳机械厂有限公司2、王建程申报单位:广东正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佘克事申报单位:汕头华兴冶金备件厂有限公司4、庄大建申报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陈松洲申报单位:汕头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6、陈仲丛申报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于晓军申报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8、刘英亮申报单位: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9、郑健农申报单位:广东轻工机械二厂有限公司10、郑镇江申报单位:汕头自动化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修正)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9eef6e6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9.png)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2012年5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2项,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bbfd1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1d.png)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汕府办〔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4〕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3日关于促进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知〔2013〕2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3号)精神,促进汕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以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技术服务业的重点发展领域。
当前,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已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经济和产业发展态势良好,现代服务业投资延续高增长态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建设的成效显著;公共政策环境也日臻完善。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市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https://img.taocdn.com/s3/m/32513e02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0.png)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理•【案号】(2016)粤行终113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1.07裁判规则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正文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詹裕好,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2号汕头科技馆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璧坚,佘唯鹏,均系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台灯(819手表夹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3××××.6,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公证处出具的(2011)汕潮南证内字第1204号公证书显示,申请人林某某的代理人发现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及网站http://的部分内容侵犯其权益,在公证处登陆上述网址,对网页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2011年11月30日,林某某以吕某某侵犯其上述案涉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60ac0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62.png)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汕知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汕知发〔2013〕53号)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局务会议研究和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现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2013年8月19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专利条例》、《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实施专利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限。
第四条行使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一事项的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上位法。
第五条行使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裁量、处罚:(一)以下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2、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4、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17be22376baf1ffc4fadf3.png)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152f07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b4.png)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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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2008]181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四)专利表彰奖励;(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六)培育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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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汕府[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通知(汕府〔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19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在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建设创新型汕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就此问题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制度,大力提高专利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我市积极开展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2006年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条例》作为我市专利保护与专利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对帮助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国际专利规则,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汕头,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的意义,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务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从而形成有利于《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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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2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2022年2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一、废止《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对《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统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的“3年”修改为“5年”。
(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协议”修改为“合同”。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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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0【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保护第三章社会共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依法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297f0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6.png)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促进专利申请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10年)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强化企业专利申请资助,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企业自主研发,形成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实现《汕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确定的专利申请目标,更好地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我局决定今明两年在全市开展促进专利申请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和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形成促专利申请合力促进全市专利申请是各地各部门落实《意见》和《方案》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广大企业加快提升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的具体行动。
市与区(县)两级知识产权局应该进一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专利申请工作。
市局将及时向各区县通报每月专利申请数据,定期分析全市专利申请情况并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争取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大的支持,以进一步加大专利申请投入,形成推动专利申请的合力。
二、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提高全社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要加大市政府《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实施,让政府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措施深入社会各个层面,特别要重点做好“首次申请专利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50件的,一次性再资助2万元”这项政策的落实,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三、开展企业专利产出促进计划,培植专利申请大户在全市开展企业专利产出促进计划。
今明两年,每年确定30家有一定专利基础的企业列入促进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企业,当年前10个月以企业名义申请专利在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基础上增加50件的,给予2万元资助,其中市局承担80%,区局承担20%。
《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立法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76414f6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8.png)
《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汕头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立法征求意见活动简介: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我市经济发展,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制度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已将地方性专利法规的立法列入今年的立法预备项目,为此我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
附:汕头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略)。
广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1788b4a1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8d.png)
广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发明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 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战略实施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外经贸、国资、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提高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及水平。
第二章激励专利创造第七条【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可以全额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支出。
企业单位研究开发的费用,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的费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税收优惠政策2】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转让、许可的收益或者费用可以依法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收优惠政策3】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经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或者示范企业事业单位,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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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汕头科技》
【年(卷),期】2007(000)001
【总页数】5页(P2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促进专利创造加强专利保护——解读《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J], 陈亚为
2.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J],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J], 汪洪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2年11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J], 孙世超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J], 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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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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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调解与裁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管理与服务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有效应用、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和促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专利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税务以及海关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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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竞争力等。
专利扶持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递增。
专利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农业、公安、人事、税务、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国家、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二十七条 发明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在处理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应当作出不侵权认定;认为当事人的请求理由不足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驳回请求。
第三条 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统筹建设与本地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技术检索系统、公共阅览室和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解决涉及专利的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经济安全问题,为企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研究开发费用、专利申请费用和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计入成本或者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三十条 扶持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自主专利项目,以及可能产生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推动与实施、专利服务市场管理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展会主办者招商招展,应当与参展者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或合同;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及相关宣传资料等,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者未能提供的,不得允许其参展。
第二十条 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财政资金扶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中承诺申请专利;项目完成后未按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的要求申请专利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三年内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不再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或者申报授予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家、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没有提交或者申请项目与他人在先专利相同或等同且未取得许可使用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立项。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十八条 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各类展会的,展会主办者应当设立专利投诉机构;专利投诉机构接受投诉并收到投诉材料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并协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展会专利投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四)当事人各方未就该纠纷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的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陈述。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进行担保的;
(三)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
(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处置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和实施专利,教育、督促员工树立专利保护意识,尊重他人专利权。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部分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的比例,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部分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二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转让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自收到转让、许可收益之日起三个月内,从该收益纳税后的部分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通知书及有关证据副本;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行垫付。案件结案后,鉴定费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
第三十二条 推荐、认定、考核和复查工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反映创新能力荣誉称号的,应当把是否拥有自主专利、是否制定并实施专利保护制度作为主要条件之一;授予或者推荐授予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应当重点审核该技术、产品是否具有自主专利。
第三十三条 进口货物或者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涉及专利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人或者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在会员中开展专利知识的教育培训,支持会员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教育、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建立专利保护自律机制,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专利维权,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五百元;
进口技术、设备或者以进口的技术、设备作价出资,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提交相关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未经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