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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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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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必要条件
产品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 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描述
d.1 .2、两种常见的撰写形式
单独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1、 一种发动机,包括机体(1)、…,其特征在 于所述机体(1)的冷却通道采用……方法制造的。
与方法并列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2: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造的产品。
第四个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
1、细则53条规定,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该专利 申请。
2、细则6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 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是宣告该专利无效 的理由。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含义
1、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权 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技术内容相适应
a.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
b.产品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结构特征来 描述
c.方法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方法的步骤、 流程、操作条件、工艺过程等来描述
d 、上述规定的例外
例2 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用作增塑剂的化合物X,……
(2)、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 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具体地 说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与不予保护的范 围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 清晰地确定某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该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如果对于任何给定的技术方案,本 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明确判断给定的技术方案属 于或不属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对该问 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则该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就是清楚的。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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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98713a0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65.png)
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是较为专业的法律等专业知识,如何确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关键。
那么这些判断依据具体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解释。
1、专利独⽴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其保护范围最⼤。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的专利独⽴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中,能够相对独⽴地执⾏⼀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相对独⽴的技术效果的最⼩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专利申请⽇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个整体技术⽅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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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张秀丽;邢维玲【摘要】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
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最佳选择。
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4页(P407-410)【作者】张秀丽;邢维玲【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
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最佳选择。
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力划分和利益平衡,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涉及专利确权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范围的解读以及在后续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而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
在专利审查的确权阶段,需要强调范围是否确定,界限是否清晰,以便授权时能够向公众明确地公示作为民事权利的专利权;而在侵权判定时,则需要以授权阶段界限清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重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防止第三人通过简单的变换恶意地规避专利权。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2324922c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2d.png)
权力边界的概念权力边界(Boundary of Power)是指在政治、组织或社会系统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它界定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权力边界的确立对于维护机构的稳定和合理行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权力边界的概念进行探讨。
首先,权力边界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
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宪法确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这些法律和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界定,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并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如禁止滥用职权、违宪行为等。
这些政治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了权力以边界,使得权力行使受到了制约和监督。
其次,权力边界也可以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予以理解。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是由管理层掌握的。
然而,管理层的权力在组织内部也有其边界。
边界的设定可以体现在组织的结构和规定上。
例如,一个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不能随意进行权力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此外,组织内部也会设立各种监督机制,如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对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组织内部边界的设定有利于优化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增强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权力边界还可以从社会角度来探讨。
在社会中,权力是分布不均的,尤其是政府、富人和权贵等群体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对于权力的边界也提出了需求。
社会通常通过法律、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抗议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权力。
例如,公众舆论的监督、公民的诉求和参与等对权力行使的边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干预,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边界的设定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41f44fb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0.png)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这个事儿。
你说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啊,就好比是你给自己的宝贝围了一个圈,在这个圈里,那都是你的地盘!别人要是敢随便闯进来,那可不行!这就像是你有一个超级厉害的魔法罩,把属于你的东西都好好地保护起来了。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酷的小玩意儿,然后你写了权利要求书。
这权利要求书里详细地描述了你的小发明的各种特点和优势。
这时候,这个保护范围就很重要啦!它决定了别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要是有人做了和你差不多的东西,那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超出了你的保护范围。
如果超了,嘿嘿,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他说理去!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不能随便定啊,得仔细琢磨。
就像你盖房子,得规划好每个房间的大小和布局一样。
要是范围定得太小了,那不就亏啦?就好比你只围了一个小角落,那多可惜呀!可要是范围定得太大了,也不行呀!别人会说你太霸道啦,啥都想占着。
咱再打个比方,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给你的宝贝画了个画像。
你得把它的关键特征都画出来,不能多也不能少。
要是画多了,别人一看,哎呀,这哪是那个宝贝呀,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要是画少了,别人又会说,这也能算呀,那我也有呢!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那不乱套啦?大家都随便用你的发明,那你不是白辛苦了嘛!所以说呀,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太重要啦,咱可得重视起来。
而且呀,这保护范围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
这时候,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的保护范围啦。
就像你的衣服,穿久了可能就不合身了,得换一件新的。
总之呢,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你的宝贝的守护天使,得好好对待它。
你得认真地去写,仔细地去考虑,不能马虎。
不然,到时候被别人占了便宜,你可别哭鼻子哟!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这关系到你的心血,你的努力,你的成果呀!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别不当回事儿,知道不?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ba21e4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45.png)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https://img.taocdn.com/s3/m/d3bc1508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21.png)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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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bc0ccc4e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80.png)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专利权的主体部分,描述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及要求。
权利要求书包含了专利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对于专利权力的在外抗辩、专利权的内容判断以及专利权的实施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对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改进或创新之处。
以下将围绕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展开讨论。
首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涵盖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即在权利要求书中规定了专利权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会详细描述专利申请人认为其所提出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或创新之处,从而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书也包括了专利权的具体要求及限制。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于专利权的限制。
在权利要求书中,通常会规定专利权的具体要求,包括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此外,权利要求书还包括了专利权的具体声明。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具体表述,是对专利权的概括性描述。
在权利要求书中,会对专利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具体的声明,从而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具体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实施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确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对于专利权的在外抗辩、专利权的内容判断以及专利权的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专利的申请和保护过程中,撰写权利要求书十分重要,必须认真对待,合理编写,以确保申请人能够获得对其发明的合理保护。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81667b1c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e7.png)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保护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等,从而保护产 品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制造、使用或处理产品,从而 保护知识产权。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特点
保护范围明确: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保护范 围明确。
侵权判定的复杂性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难以界定 侵权判定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侵权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技术特征、功能、效果等 侵权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改进 与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建立和完善审查标准,确保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THANK YOU
汇报人:
保护创新:防 止专利权滥用, 保护创新者的
权益
促进竞争:防 止专利权滥用, 促进市场竞争, 提高产品质量
维护公平:防 止专利权滥用, 维护市场公平,
防止垄断
保护消费者: 防止专利权滥 用,保护消费 者权益,防止
价格垄断
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保护创新成果: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保护创新成果,防止他人抄袭和模仿 激励研发投入: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提高产品质量: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推动产业升级: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可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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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技术发明或创新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利要求来确立其对技术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利要求通常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发明的核心特征进行明确的表述,决定了专利权的主要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或细化,以便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应明确指定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确定专利权的适用范围。
2. 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应明确描述技术发明的具体特征,包括结构、组成、步骤、功能、效果等。
这些特征将决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等同物:专利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与技术发明等同的变种或替代品。
如果其他技术结构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似且达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视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的。
在专利保护中,专利权人需要确保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清晰明确,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权利要求 得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 得到说明书支持](https://img.taocdn.com/s3/m/9256517c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f.png)
权利要求什么是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部分。
它是专利申请者向专利审查机关提出的对其所要求专利权力的详细描述和范围界定,是专利申请者对自己发明成果的明确要求。
权利要求的重要性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在技术保护和专利权力确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定义了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及他们所要求的专利权力范围。
只有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技术才能受到保护,而其余部分则可能被其他人自由使用或开发。
因此,权利要求的准确定义对于专利权力的保护至关重要。
2.进行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主要参考权利要求部分。
审查员会根据权利要求检查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权利要求必须明确、清晰,并且具有足够的技术特点,以便审查员能够准确判断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3.对专利侵权的确定:权利要求决定了专利权力的范围,也可以用于确定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所有人的权利。
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权利要求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其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
权利要求的要素权利要求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技术特点:权利要求应当包含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独创性的技术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是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方法、新的技术装置等。
技术特点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限定和技术效果。
2.结构要素:权利要求应当对技术特点的结构要素进行详细描述,例如构成发明的各个组成部分、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等。
结构要素的描述应当具备准确性和清晰性,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3.技术效果:权利要求还应当描述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的技术效果,例如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改善产品性能等。
技术效果应当具备可测量性和实用性。
权利要求的编写方法编写权利要求是一项核心的技术任务,要求申请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编写方法和技巧:1.从独立权利要求开始: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对所要求专利权力的最准确描述。
法律权力的界定与限制
![法律权力的界定与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1147d713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0.png)
法律权力的界定与限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权力的界定和限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权力的界定和限制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权力的界定与限制。
一、法律权力的界定法律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权力。
法律权力的界定是指明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法律权力的界定主要通过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明确了法律权力的边界。
其他法律法规则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关的权力范围。
法律权力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法律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是公正性原则,即法律权力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行使,不能偏袒特定个人或集团。
三是限制性原则,即法律权力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二、法律权力的限制法律权力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法律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权力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
法律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法律规定了权力的范围和限度,对权力的滥用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2. 权力分立和制衡: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制衡是指不同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滥用权力。
权力分立和制衡是法律权力的重要限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3.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预。
公正审判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法官必须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利益的影响。
4. 公民的监督和参与:公民是法律权力的主体,有权对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参与。
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权力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立法和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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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界定。
但是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如何理解,是严格依照其文字、措辞进行解释,还是以文字、措辞为主,兼顾其它?对此,各国大体有三种做法:1 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
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
美国采此原则。
2 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应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德国过去采此原则。
3 折衷原则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
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第三种原则,《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依此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
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
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
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第二,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
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9fe0bdfb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dc.png)
专利审查中“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的判断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针对某些案例,审查员对于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还是“不支持”抑或是“超范围”的判断容易产生疑惑,本文结合一实际案例对三者进行对比,有助于了解三者在实际案例适用时的区别,利于专利审查和处理。
关键词:专利;不清楚;不支持;超范围一、法条释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清楚”是指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不得使用能够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的用语。
这是要求申请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是清晰的、确定的,而非模糊不清楚或者模棱两可的。
其中,“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主要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合理地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使得获得保护的权利范围大小与公开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称。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显然,修改的最大范围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申请文件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
对于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得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原始文件记载的范围。
二、案例分析虽然,“不清楚”、“不支持”与“超范围”看起来关联性不大,“不清楚”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清晰、确定,“不支持”用于规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与说明书相称,“超范围”用于限制申请文件修改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不清楚”、“不支持”与“超范围”三者可能产生适用上的模糊。
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范围
![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6bfe037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a8.png)
专利侵权权利要求范围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享有的技术或设计进行使用、制造、销售等侵犯行为。
而权利要求范围是专利文本中定义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部分。
下面是一篇以专利侵权和权利要求范围为主题的创作,希望能符合标题内容的要求。
专利是一种法律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工具,它给予专利权人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拥有独占权。
然而,有些人却无视他人的专利权,擅自使用、制造或销售专利技术,从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就是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核心在于专利权的范围,即权利要求范围。
权利要求范围是专利文本中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的部分。
它是专利权人的法律武器,决定了专利的实质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范围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非常重要。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会对权利要求范围进行解释和理解。
专利权人需要确保权利要求范围的清晰明确,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只有当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范围有明确的理解,并能够清楚地表达出来,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专利侵权案件中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权利要求范围的要求。
如果侵权行为超出了权利要求范围的保护范围,那么就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侵权行为的具体表达和行为的特征都需要与权利要求范围进行比对和分析。
专利侵权的核心在于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和解释。
专利权人需要确保权利要求范围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同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对侵权行为与权利要求范围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这对于专利保护和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权利要求范围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决,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6eca8b19e8b8f67d1cb94c.png)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新专利法详解59
![新专利法详解59](https://img.taocdn.com/s3/m/f5aee86327d3240c8447efe7.png)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十九条【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释】本条由对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进行修改而来,修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本条第一款最后增加“的内容”的措辞,更为明确地规定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的对象。
本次修改前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其中,“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没有明确地规定被解释的具体对象。
本次修改后的条文使该款的前后表述更加一致。
二是将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修改为“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作出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定义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
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与前述定义不吻合,因此作了上述修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修改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将外观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认为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理由在于:第一,产品的形状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而形状与产品是紧密关联,不可分离的,脱离了产品就谈不上形状;其次,图案、色彩在产品上的分布和配置方式也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也不能脱离产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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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打包工作时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并实现方便装料、打包、出包,同时防止油箱内的油泄漏到所打包的物品上。
证据2(CN2256810Y)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其中公开了料箱5以及其内部带有穿钢丝的沟槽的上、下托料板6,打棉花包时,将棉花装入料箱5内,接通电源,顶板2顶紧托料板6上升到预定高度,从下往上压紧料箱5内的棉花,顶板2下设有装有传感器3的传感器框架4,能传输计量信号,传感器受力,在微机上显示重量,即证据2公开了打包机中与称重相关的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在打包机内进行称重的技术启示。
而将打包箱设置为几开门以方便进料出料、将油箱设置到机架底部以防止泄漏的油污染打包的物品、以及在液压系统中使用换向阀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四开门打包箱”、“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换向阀”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之后经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行政诉讼,均以专利复审委员会胜诉告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主要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判断,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是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权利要求本身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采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无法理解确定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才允许引入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其进行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可见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不同于说明书,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法准确了解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是清楚的,也可以引入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就本案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的称重方式明显不同,本专利在打包的全程过程中称重,并认为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可以看出本专利具有“全程称重”的作用,而证据2公开的是打包以后再进行称重的技术方案,其无法在打包过程中称重。
但是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其中与称重相关的技术特征为“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 换言之,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与称重相关的计量传感器的位置(设置在外壳底座下)以及将具有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的计量表与计量传感器电连接。
即,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关于先称重再打包的技术特征,也没有任何特征可以体现其要求保护先称重再打包的操作方式,从权利要求1的特征中也无法得出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先称重再打包的技术方案。
经查,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申请该项专利时所认为的本专利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打包装置,它既能减少占地面积和操作人员,又能自由移动、自动计量,从而提高打包和管理效率”,而且根据其说明书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其主要发明内容在于发明一种打包机可以同时实现称重和打包的两项功能,可见,即使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知本专利是为了实现先打包后称重,并全程称重的效果,更未给出相应的技术手段,即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的内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则专利权人不应当享有该专利权。
专利权人声称的先打包后称重,并全程称重的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属于专利权人增加的内容。
对本案而言,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是清楚的,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即使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是否可以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笔者认为,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发明人在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确实作出了贡献,那么就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由于撰写的缺陷而剥夺其应当享有的缺陷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的初衷。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未进行实质审查,其通常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也难以避免会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一项专利一旦授权后,其进行修改的方式是非常受限制的,仅限于无效程序中的删除式修改和合并式修改,出于这种情况的考虑,应当允许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以维护发明人的应得利益,但是不应当引入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的内容,更不应当引入专利权人声称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的内容。
如果通过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发现该项发明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则不应当维持该专利有效。
(王辉)
注:
①专利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即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下统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②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颁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即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下统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