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关于专利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毕竟不同领域中专利保护方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申请专利的过程是很繁琐的,同时也是很漫长的。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对专利的保护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不过一般专利权都是从授权公告之日开始生效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什么的内容为准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而使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具体来说,专利权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规定了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要求书中,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描述发明或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指出该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实际应用范围,同时还需要列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即所请求的专利权应当保护的技术范围。
这些权利要求通常由一系列的技术特征组成,具体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他人的行为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需要根据专利权要求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但是任何保护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范围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发明专利是⼀种知识产权,体现了当事⼈的创造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这⾥的解释是为了整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要求,⽽不是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某⼀技术参数和特征含糊时的参考。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解释可以超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到专利权⼈所期望达到的范围,前述最⾼⼈民法院对此解释为,应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员⽆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上应⽤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业应⽤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
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的主观性。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申请后就会收到国家的保护,那么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1、⼀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或者照⽚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引言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发明者提供了保护创新成果、获得经济回报的手段。
为了确保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专利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及其认定方法。
什么是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覆盖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内容。
简而言之,当一个专利保护范围被确定后,它应该能够有效防止他人从事与该专利技术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行为。
这样一来,专利持有人就能够充分享有创新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
全面覆盖原则的认定方法1.依法规定的权利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由专利权利要求来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及其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明确、具体,能够清晰地描述专利权的要求和保护范围,以便他人能够辨别专利权利要求的界限。
2.扩大解释原则在确认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适当运用扩大解释原则。
即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注重从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等效替代物,以确保专利权的全面保护。
3.效益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专利的实际技术效果相一致。
如果某项技术特征对于发明的实现没有实际贡献或只是常识性的,那么这个技术特征不应当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需要仔细考虑技术特征的实际效果,并排除其中无实际贡献或常识性的部分。
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重要性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在维护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全面覆盖原则使得专利保护变得更加全面和有效,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他人对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
其次,全面覆盖原则鼓励创新,因为创新者可以更有保障地获得技术贡献所带来的经济回报,从而更有动力进行技术创新。
结论专利的全面覆盖原则是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依法规定的权利要求、扩大解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认定方法,能够合理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的要求:需要有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网友咨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律师解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律师解析: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大致如下: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5.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6.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7.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协议关键信息1、专利权的类型: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2、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3、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4、侵权判定的标准5、等同侵权的认定6、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7、现有技术抗辩的条件8、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二、协议正文1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为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依据。
111 专利权的类型定义发明专利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112 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2 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121 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122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词语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应当按照该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123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13 侵权判定的标准131 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32 等同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准,同时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水平。
133 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些技术方案,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4 等同侵权的认定141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纸是专利权的特定要求,图纸中的线条、图案和颜色等元素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更改、替换或删除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元素而改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其图纸的描绘程度来确定。
如果图纸描绘的非常详细,包括了所有的技术细节,那么所保护的范围就会比较宽泛。
相反,如果图纸描绘的非常简略,只提供了表面的轮廓信息,那么所保护的范围就会比较窄。
3.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和特征相关。
如果一个产品的整体外观和配置与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非常相似,无论其其他方面是否相同,都可能构成侵权。
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应用领域相关。
例如,如果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应用于家具领域的,那么其他领域的类似产品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5.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功能相关。
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些特征是为了实现其特定功能而存在的,那么其他产品只要不具备该功能,即使形状、图案等方面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也不会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其图纸的描绘程度、产品的整体外观与配置、应用领域以及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在实际实施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专利的国际保护规则
专利的国际保护规则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中,专利的国际保护对于企业和创新者来说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专利保护规则不断演变和完善,目的是为了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的国际保护规则。
一、专利的定义和作用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委托人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创新的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专利保护确保了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力,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销售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2. 促进经济发展。
专利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创造成果,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研发,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3. 促进技术合作与交流。
专利的公开和披露促进了技术的共享和交流,有利于技术合作与合理利用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发和浪费资源。
二、国际专利保护组织为了确保专利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国际上成立了一些专利保护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WIPO负责管理多项国际专利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简化的国际专利申请程序,使得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变得更为便利和经济。
2. 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一个全球贸易组织,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来推动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TRIPS协议是WTO下的一项协议,它规定了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包括专利的保护。
三、国际专利保护规则的实施国际专利保护规则的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专利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保护:1. 专利实施、执法与纠纷解决机制各国政府、知识产权局和司法机构负责专利实施和执法工作,确保专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什么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3、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二、专利保护的期限有多久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3)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是对于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其保护的范围决定了专利侵权的界限。
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2.专利主张的内容:专利侵权的判定中,需要参考专利权的主张内容,即专利权的权益要求。
原告需要说明这些权益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同时也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这些技术特征。
3.技术特征的解释:专利权中的权益要求通常会使用专利文件本身的说明书和权益要求部分来解释。
对于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解释说明书中的相关术语和概念,以及专利领域的常规解释。
在解释技术特征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整体精神和目的。
4.实质性侵权: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不仅需确认被告在事实上实施了专利权中描述的技术特征,还需确定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了专利权的实质部分。
对于专利权中仅仅是技术手段的描述,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通常不会认为这些手段构成了专利权的实质部分。
5.先占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中还需要考虑到先后申请原则。
在同一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先申请专利的权利人享有更高的权利地位。
如果被告的技术解决方案在先于原告的技术解决方案获得专利权,那么通常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6.技术实施的限制:专利权是对于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但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使用该技术的限制。
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根据实施权的保护范围和使用限制来判断被告是否侵权。
例如,如果被告是在合理范围内私自使用了专利技术,那么可能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7.效力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所限制。
在专利权终止后,该专利便不再有效,并且依赖该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也不再构成专利侵权。
以上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根据这些规则来判断专利侵权的成立与否。
然而,实际的专利侵权判定过程可能还受到当地法律,案例判例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另外,不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所获得的权利与权益的范围。
这一范围是根据专利法律规定以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权利要求等内容来确定的。
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和合理性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专利保护范围的定义、确定方法以及保护范围的解释等相关内容。
一、专利保护范围的定义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的定义和描述。
权利要求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形式。
独立权利要求是在一个权利要求独立地规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它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补充或者进一步细化,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到了进一步的界定作用。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依法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环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的描述以及领域的通常的解释规则来进行。
因此,权利要求应该根据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和说明书中的定义进行解释。
2. 技术特征的界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界定技术特征时,需要根据技术属于领域的通常知识以及描述技术的方式进行解读。
在界定技术特征时,可以参考权利要求中的描述、领域内普遍的技术术语和立法解释等内容。
3. 专利文件完整性: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专利权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的技术描写等内容是明确准确的,能够清晰地描述发明的实质。
如果申请文件中存在模糊不清的部分,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准确的专利保护范围。
4. 同类技术文献的参考: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可能需要参考与专利申请内容相似的同类技术文献。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
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专利认定规则
专利认定规则专利认定规则是指在申请专利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局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规则。
专利认定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下面将从专利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认定标准等方面,详细介绍专利认定规则。
一、专利的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继承人,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利来申请专利。
此外,专利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专利的申请发明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任何人公开过的,包括在国内外的文献、专利申请和专利公开等。
2.创造性:专利的申请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水平有显著差异,不能是常识性的改进或简单的组合。
3.实用性:专利的申请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能够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实际应用。
二、专利的审查程序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1.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名称、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2.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以及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3.授权阶段:经过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将授权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给申请人。
三、专利的认定标准专利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指专利申请的审查和认定过程中,专利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1.新颖性标准: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任何人公开过的,即不能在现有技术水平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解决方案。
2.创造性标准: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水平有显著差异,有一定的技术进步性。
3.实用性标准: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能够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实际应用,并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四、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专利的实际价值所在。
新专利法详解59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十九条【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释】本条由对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进行修改而来,修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本条第一款最后增加“的内容”的措辞,更为明确地规定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的对象。
本次修改前第五十六条规定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其中,“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没有明确地规定被解释的具体对象。
本次修改后的条文使该款的前后表述更加一致。
二是将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修改为“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作出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定义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
本次《专利法》修改前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与前述定义不吻合,因此作了上述修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修改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将外观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认为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理由在于:第一,产品的形状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而形状与产品是紧密关联,不可分离的,脱离了产品就谈不上形状;其次,图案、色彩在产品上的分布和配置方式也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也不能脱离产品予以考虑。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根据其授予的专利权的保护要求,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对他人实施专利权所授予的专利的行为享有权利。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特征原则技术特征原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技术特征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由专利权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来决定。
具体来说,专利权要求书中所含有的技术特征越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越宽泛。
2.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全面保护原则,专利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任何在技术特征中等同于专利权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特征的实施行为都应该构成侵权行为。
换句话说,在专利权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范围内,如果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等同于专利权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特征,那么该实施行为就应该构成侵权。
3.意图原则意图原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意图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该考虑专利权人的意图,即专利权人的保护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原意。
特别是在解释技术特征的含义时,应该尽量符合专利权人的意图。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公平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该兼顾公众利益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既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工作,又能保障公众的创新空间。
5.实质内容原则实质内容原则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实质内容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专利权要求书的实质内容,而不仅仅限于字面上的技术特征。
具体来说,如果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与专利权要求书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那么该技术特征就应该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以上就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些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的,不同的案件可能会涉及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专利权要求书中的说明部分来限定,这也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个重要依据。
专利认定规则
专利认定规则专利认定规则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发明或创新的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要求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套规则。
专利认定规则旨在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权益,对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利认定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专利认定规则是指导专利审查和认定工作的依据,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专利的有效性:专利认定规则是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对于申请的发明或创新技术是否满足可保护要求进行判断,从而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专利认定规则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保护和激励,通过对技术的保护和鼓励,促进了技术创新的活跃度,推动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3. 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专利认定规则保护了发明人或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使其享有对发明或创新技术的独占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专利认定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新颖性原则:发明或创新技术必须是新的,即在申请专利之前,该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被披露或公开。
2. 创造性原则:发明或创新技术必须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性。
3. 实用性原则:发明或创新技术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并能够在工业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应用。
4. 可行性原则:发明或创新技术必须能够通过实验或实际操作进行验证,并能够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5. 广泛性原则:发明或创新技术的保护范围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能够涵盖技术的核心和关键部分,同时又不能过于宽泛,以避免滥用专利权。
三、专利认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专利认定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认定规则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专利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应该考虑的各项审查要点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
2. 创造性评价:创造性评价是对发明或创新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技术进步。
3. 实用性评价:实用性评价是对发明或创新技术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实际应用性和经济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
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
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
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
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
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
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
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
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
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言说者在言说之后形成的权利要求,之后,也作为了一个解读者存在。
于是,保护范围被言说者形成的权利要求的文本之下被解读者解读。
而能否尽可能地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解读的一致性,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言说者的信息量以及言说者和解读者所拥有的共同背景知识的程度。
权利要求的书写形式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19-22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符合文本形式主义的要求,例如权利要求记载的是技术特征,有几项的要编号,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是……”或类似用语的划界等等。
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需要清楚简要地划定保护范围,在进一步地需求尽量大的保护范围的私权请求下,其信息量必然不能记载过多,必然不能与说明书相比更多。
从追溯的过去看,权利要求是脱胎于说明书,是对说明书的归纳和提炼。
在说明书给出了足够信息量,达到了充分公开的程度下,言说者又如何确定尽量大的保护范围?
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必要技术特征和适当概括。
适当概括包括功能性概括、上位概括、并列概括和数值范围概括。
必要技术特征决定了特征的数量,适当概括决定了特征的容量(内涵)。
尽管以文字为载体描绘技术性的客观世界有其局限性,其在于语言本身具有一定的多义性和模糊性。
但在尽可能科学术语表达及法规的形式要求下,表达一个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清楚、稳定、适当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成为一个言说者(代理人)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