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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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定义
“待岗”特指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4)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
3 审批及管理
针对上述第(1)、(2)两种情况,拟进入“待岗”状态人员需由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发起调整审批,经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同意确认后,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3)种情况,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实施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经绩效改进评估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所在单位提出待岗申请,并提交其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等书面材料,经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4)种情况,拟待岗人员原则上在所在单位待岗,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4 薪酬与福利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的待岗,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待岗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职级工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因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待岗按照停薪留职处理;
(5)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个人交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中停薪留职待岗人员如需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具体薪酬、福利及相应责任义务以待岗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5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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