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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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王飞胡镇峰【当事人-个人】王飞胡镇峰【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新【代理律所】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飞【被告】胡镇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转账是否系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期间,对于上述2017年3月29日没有附言的5万元和2017年4月26日的39746元款项,王飞认可系由胡镇峰转入,但主张系委托投资理财,即购买G币的钱,而胡镇峰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

经查,第一,胡镇峰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及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能够证实,胡镇峰自2017年3月21日到2017年4月26日间共计向王飞转账239746元;就上述钱款,王飞主张其中15万元系借款,另外89746元为委托投资理财,而胡镇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镇峰要求王飞还钱,王飞答复“我要骗你坑你,15万加那4万你给我拿来我就不会一点点给你还钱了,有欠条但是我没有偿还能力了”;此外,一审期间王飞对于有借条的10万元称“原告初次购买G 币,被告怕原告不信任,说输了算被告的,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

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

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1. 案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化10%,乙方未按时还款。

法院判决乙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按照逾期利息的2倍支付违约金。

2. 案例二:甲方以借款为名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未签署任何借款协议。

法院判决甲方返还乙方财物,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定利率范围。

法院判决将约定利息调整为合理利率,并返还超出部分给乙方。

4. 案例四: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约定以物抵债,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物品。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5. 案例五:甲方以虚假身份向乙方借款,骗取财物后消失。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 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购车,但甲方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 案例七:甲方向乙方借款,但未按约定时间归还。

法院判决乙方归还本金,并按照逾期利息的1%支付违约金。

8. 案例八:甲方以高利贷方式向乙方借款,乙方无力偿还。

法院判决将借款本金与利息调整为合理范围,并给予乙方还款宽限期。

9. 案例九: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过低,远低于市场利率。

法院判决将约定利息调整为合理利率,并追加利息给乙方。

10. 案例十:甲方向乙方借款,但未将借款用途告知乙方,用途与乙方合理预期不符。

法院判决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上是2021年民间借贷法院判决案例的列举。

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借贷纠纷,并展示了法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合法借贷秩序方面的判决原则。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的借款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借款义务,以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王某1、王某2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吉02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英任宝君卢佳欢【审理法官】张英任宝君卢佳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杨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因王某1、王某2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未体现对方账户名称,无法证明待证问题,不予采信。

王某1、王某2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应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20万元借贷的合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杨某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某1、王某2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应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20万元借贷的合意。

首先,案涉《借据》中记载款项的用途与杨某从王秀杰处分包的工程相吻合。

其次,蛟河市水利局的工作人员李祥春在《借据》中批示的“同意暂借李祥春”与一般申请拨付工程款的流程相符;再次,原审法院在向李祥春调查时,李祥春陈述案涉款项为工程款;最后,王某1、王某2于二审庭审中自述待与杨某结算工程款时,将案涉款项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蛟河市水利局迟迟未向蛟河市通源钻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才提起本案诉讼。

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王某2与杨某之间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王某1、王某2要求杨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王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具体地名]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民终[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具体基层法院名称]人民法院(20[XX]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李四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三说啊,他和李四那就是好朋友之间的往来,根本就不是借款。

当初李四给他钱的时候,也没说啥时候还,更没有借条之类的东西,就纯粹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忙。

他觉得原审法院认定这是借款,简直就是乱判,就像把猫当成狗一样离谱。

李四辩称:这钱就是借给张三的。

当时虽然没写借条,但是有聊天记录啊,在聊天记录里张三也承认这笔钱是借的,而且自己也多次暗示张三还钱,张三也没否认过借款这个事儿。

这就好比是在锅里煮饺子,明明白白的事儿,张三现在想赖账,那可不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四与张三系朋友关系。

20[XX]年[X]月[X]日,李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三转账[X]元。

之后,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该笔款项的讨论,张三在聊天记录中表示“兄弟,你那钱我肯定会尽快还你的”等类似表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根据李四提供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张三应向李四偿还借款[X]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三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是一份他们朋友之间的聚会录音,他想以此证明李四给的钱是友情馈赠。

录音里听起来有点嘈杂,张三在里面说:“李四啊,你上次给我的钱,那就是兄弟情分。

个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个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0)临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判书原告:邓世磊(又名邓磊),男。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红伟,男。

被告:闫彩红,女。

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原告邓世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孟红伟、被告闫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世磊诉:孟红伟以经营煤炭为职业,2008年2月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出资、孟红伟负责购煤和运输,将煤送到原告联系的地点,卖煤所得利润(扣除杂费、煤款)归原告,原告所出资煤款可随时向被告要回。

双方商定后原告于2008年2月25日、28日2次将现金17万元汇给被告闫彩红,被告孟红伟并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刚开始被告确实履行了双方的约定,而后以种种借口不再给原告联系的地点送煤,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煤款时,被告却又以种种借口不给,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煤款17万元。

被告孟红伟辩称:被告孟红伟收取原告17万元的汇款应为借款,而该借款系孟红伟个人行为与闫彩红无关,因当时孟红伟的身份证丢失,就借用了闫彩红的交电费卡。

该借款应由孟红伟偿还,且孟红伟已偿还了3万元,现只下欠原告14万元。

被告闫彩红辩称: 孟红伟与原告之间是一种合伙经营行为,该款并非借款, 孟红伟自认为是借款又是用于个人做生意,该款就应有孟红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闫彩红不应当承担还款和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原告邓世磊与被告孟红伟经协商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有邓世磊给付孟红伟煤款17万元,邓世磊负责联系销售点,孟红伟负责购、运和收取煤款,而卖煤所得利润归邓世磊,邓世磊可以随时向孟红伟要回煤款。

银行贷款诉讼案例

银行贷款诉讼案例

银行贷款诉讼案例篇一: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案例一: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规矩,出借人还应提供支持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进行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出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21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独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到期日不良贷款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21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21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21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写明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21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陈某并分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杨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丁健秀与刘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丁健秀与刘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丁健秀与刘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雪飞【审理法官】亓雪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健秀;刘玉鹏【当事人】丁健秀刘玉鹏【当事人-个人】丁健秀刘玉鹏【代理律师/律所】刘善斌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善斌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善斌【代理律所】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健秀【被告】刘玉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管辖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丁健秀主张刘玉鹏涉嫌高利转贷罪,但其就此提供的证据,仅有刘玉鹏2019年3月20日的微信,没有其他证据。

刘玉鹏微信中陈述“这几年我光还贷款利息就快100万了呀",仅依此陈述不足以认定涉案借款120万元是刘玉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一审中刘玉鹏提交了其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该账户2014年2月8日的账户余额为1854元,2014年2月10日自刘玉鹏账户转入20万、曲明圣转入谷歌续费预付款3万元,2014年2月11日矫俊波转入96.5万元。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一、案由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

甲方主张乙方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乙方则否认存在借款关系。

本案由原告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互信。

甲方在乙方急需资金时,主动提出借款,乙方欣然接受。

双方在借款金额、利率等方面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希望能够友好解决此事,但乙方始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面对乙方的无理拖延,甲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乙方否认与甲方存在借款关系,主张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是伪造的。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证明了借款关系的真实性。

2. 借款金额及利率:乙方对借款金额及利率的数额提出异议。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了借款金额及利率的约定。

3. 是否存在还款义务:乙方辩称甲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还款义务。

甲方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了乙方存在还款义务。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充分证明了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乙方否认借款关系的辩解不成立。

2. 根据借款协议书,乙方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方提供的借款金额及利率证据充分,乙方对此没有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

3. 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当归还甲方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

2.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XX元。

五、判决理由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如下:根据甲方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多种证据,可以明确认定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且频繁发生的现象。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下面就让我们逐一了解这些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2019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以张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张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

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追回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因此,裁定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二: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王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然而,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王某只归还了部分借款,拖欠了剩余的借款金额。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应当按时归还借款,裁定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刘某与赵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年,刘某向赵某借款100万元,并以赵某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刘某没有按时还款。

赵某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确实拖欠借款,裁定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四: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案2016年,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还款时间和利率。

然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李某未按时归还借款,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某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确实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裁定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五: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案2015年,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并以王某名下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借款期限内,王某没有按时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

杨某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案例

案例: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案例事实经过:张三与李四是大学同学,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2018年,张三创业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在2019年底前还款。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三却未能按期偿还借款。

李四感到失望和担忧,决定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追回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必须具备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接受借款,还款期限和方式等基本要素。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事实上双方也有书面借款协议作为证据。

李四向张三提供了借款,而张三也承认接受了借款,并且双方都约定在特定时间内还款。

由于张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借款本金以及根据约定可能产生的利息。

建议:1.李四可以通过律师起诉张三,提供借款协议作为证据。

2.可以要求法院裁定张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并需要张三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3.如果张三无力偿还借款,李四可以申请执行,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强制执行债务。

案例:李华购买不符合约定的商品案例事实经过:李华在某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新手机,根据宣传和商品信息,李华所购买的手机应该是全新正品。

然而,当他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外包装已被拆封,手机存在明显的使用痕迹,贴膜也已经撕掉。

李华感到很愤怒并且要求退货和退款,但卖家以其手机明确标注为新品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八条,卖方应当履行质量合格、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商品约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商品的名称、名称、品牌、规格、产地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在本案中,李华购买的手机不符合预期的商品质量和信息。

手机明显存在使用痕迹,无法确认是否为全新正品。

卖方拒绝退货和退款的理由不成立,李华可以要求卖方退款,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或损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借贷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借贷纠纷

案例一:张三借贷纠纷案例:张三借贷纠纷事实经过: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因各自经济困难,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

张三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李四的银行账户中,并在借条上详细记录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一年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张三拒绝归还,并声称约定的利率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缔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时,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10%,远未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

同时,借条是一种借贷交付凭证,在争议发生时,将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李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李四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李四借款担保纠纷事实经过:张三从银行申请贷款购买房产,需要提供担保人。

李四同意为张三提供房产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如张三逾期未归还贷款,李四将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后来,由于张三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向李四追偿。

李四拒绝承担这笔债务,并声称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附属合同,其效力直接取决于主合同。

在本案中,主合同是张三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该主合同存在合法性,因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不能因为主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而被削弱。

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李四追偿。

建议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逾期未还款的证明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担保人而言,应认真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如担保合同约定了追偿的期限和方式,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案例案件背景: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公司)签署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X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约定还款,导致乙方向甲方催收债务。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争议无法解决,进而引发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过程及结论: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经过审理认为:一、针对甲方的辩称甲方声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对此,法院认定甲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义务,因此甲方的辩称不成立。

二、乙方的主张乙方主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乙方的主张予以支持,认为乙方的主张合理合法。

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据及合同约定,甲方确实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甲方应当立即偿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XXX万元以及应当支付的利息;2. 对于甲方逾期还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甲方还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法生效。

案件说明: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甲方立即偿还乙方借款本金以及应当支付的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金融合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追究,保障了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是关于冯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欠款纠纷。

根据法院的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业务合作事项及相应的金额支付等条款。

然而,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导致原告冯某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根据原告冯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高某购买原告冯某的货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冯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向被告高某提供了货物。

3.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存在欠款行为。

4. 原告冯某多次向被告高某催款,但被告高某一直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

三、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1.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

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3. 如被告高某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理由阐述本院做出以上判决的理由如下: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冯某预付,被告高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

原告张某辩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双方均无异议。

2. 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10万元,被告李某亦收到该款项,双方均无异议。

3. 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

4. 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有权要求其归还。

至于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2. 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证据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角色介绍:原告:小李,一位年轻的上班族,因为朋友借款未还而起诉。

被告:小张,小李的朋友,生意失败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法官:威严且公正的法律裁判者。

场景一:法庭开庭。

(法官敲响法槌)法官: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李诉小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先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小李(气愤地):法官大人,我要告小张。

小张之前找我借了五万块钱,说是应急,很快就还。

当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们就签了个借款合同,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借款期限是三个月。

可现在呢,都过去半年了,他一分钱都没还我,我给他打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再等等。

我这也是辛辛苦苦挣的钱啊,他不能这么坑我啊。

法官(看着被告):被告,对于原告的说法,你有什么要辩解的吗?小张(有些沮丧):法官大人,我承认我借了小李的钱,也确实签了合同。

但是我最近做生意亏得一塌糊涂,真的是没钱还他啊。

我不是故意不还的,我也想尽快把钱还给他,可现在实在是有心无力啊。

场景二:证据出示。

法官: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借款关系吗?小李(自信地拿出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法官大人,这是我们当时签的借款合同,上面有小张的签字和手印,还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这些详细信息。

这是我的银行转账记录,五万块钱,清清楚楚地转到了小张的账户上。

法官(仔细查看证据):被告,你对这些证据有异议吗?小张(摇摇头):没有,法官大人,这些都是事实。

场景三:辩论环节。

法官:那现在进入辩论环节。

原告,你先说。

小李:法官大人,我觉得小张既然签了借款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

现在他逾期不还,就是违约。

他不能因为自己生意失败就不还钱啊,我也有我的生活要过,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小张(着急地):法官大人,我知道我违约了,我很愧疚。

但是我现在的情况真的很糟糕,我没有房子,车子也卖了抵债了。

我希望小李能再给我点时间,等我缓过这一阵,我一定连本带利地还给他。

小李(不依不饶):再给你时间?谁知道你什么时候能缓过来?我已经等了半年了,不能再等了。

法律诉讼案例书(3篇)

法律诉讼案例书(3篇)

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 判令被告李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9年10月,李四因经营需要,向张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2. 借款后,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截至2020年5月,李四仅向张三支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本金未还。

3.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归还借款,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二、理由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张三向李四提供借款,李四接受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 被告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3. 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中,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张三要求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借款纠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日生,[民族]族,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被告姓名]因与被上诉人[原告姓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名称]作出的[原审判决书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被告姓名]、被上诉人[原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阐述原审认定的事实,例如:在[借款日期],被告[被告姓名]因[借款用途,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原告姓名]借款人民币[X]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为[借款时长],双方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X]%计算。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

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故判决被告[被告姓名]偿还原告[原告姓名]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X]%,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诉人[被告姓名]上诉称:“我觉得原审判决太不公平啦。

我当时虽然写了借条,但是实际上我只拿到了一部分钱。

就好比我本来想买个大西瓜,结果只给了我半个西瓜的钱,却让我还整个西瓜的钱,这怎么能行呢?还有啊,那个利息计算得也不合理,我当时是被[原告姓名]忽悠了才答应那个利息的,现在想想实在是太高了,我感觉自己就像掉进了一个大坑里。

”关于利息部分,上诉人未能证明签订借条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利息约定无效的情形。

本院认为:在借款纠纷中,证据是关键。

上诉人既主张未收到足额借款,却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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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判决实例作者:中国法院网·吴庆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皖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211号。

负责人金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瑞,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清资办副主任。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医药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生、杨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元,利息元未能偿还。

XX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安徽省分行)、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淮南医药公司就上述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

嗣后,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经多次催索,淮南医药公司未能偿还欠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淮南医药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该债权已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并取得债务人淮南医药公司的同意,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证据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向淮南医药公司发放了上述9笔贷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证据三:利息计算清单,证明截止XX年12月20日淮南医药公司共欠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利息元。

证据四:淮南医药公司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淮南医药公司为合法存在的独立法人。

证据五: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证明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系淮南医药公司全资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答辩称,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请的欠款本息有误,至今没有还款的原因,系其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巨额欠款。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催收到期债务通知书,证明截止XX年9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9150000元,利息元。

该款项与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请的欠款本息数额不一致。

证据二:XX年1月17日,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淮南医药公司签订的归还债务协议书,证明双方为该债务的处理达成了解决协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对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所举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一的本金数额、证据三的利息计算表示异议。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催收到期债务通知书上欠款数额与原告诉请的欠款本息数额不一致,是因为被告在收到该到期债务通知后偿还了部分款项,从而导致原告诉请的标的计算错误。

截止XX年12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本金元,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尚欠本金元,利息元。

归还债务协议书只能说明双方虽然达成过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因而不影响原告的起诉。

被告对原告上述变更诉请的本金无异议,但对其利息计算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本院经审理,根据原告证据一、二,可以认定淮南医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先后共签订9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28万元,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亦向被告发放了2928万元的贷款。

该债权已转让给华融公司办事处,并取得债务人淮南医药公司的同意。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截止XX年12月20日被告已偿还本金元,尚欠本金元。

根据原告证据三并经本院核实,确认截止XX年12月20日淮南医药公司共欠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利息元。

根据原告证据四,可以认定淮南医药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其注册号为340400101625.根据原告证据五,可以认定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系淮南医药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均是原件,且为原始证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被告对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请的本金无异议,虽对欠款利息的计算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欠款利息的计算有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分别于XX年3月4日、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在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元的投资权益及被告淮南医药公司所有的XX000元车辆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于XX年3月6日、3月29日对上述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签订的9份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因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在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XX年4月20日,工行安徽省分行、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淮南医药公司三方就上述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该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应向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对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庭审中变更诉请的本金元无异议,但对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关于欠款利息的计算有异议,因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欠款利息的计算有误,况且,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关于欠款利息的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故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主张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偿还本金元,利息元(自XX年4月21日起至XX年12月20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贷款本金元,利息元(自XX年4月21日起至XX年12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30260元,由被告淮南医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崇文支行前门分理处,账号: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分户8010359-11);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述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不予退还,该费用执行中一并由被告淮南医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杨华代理审判员张红生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陈海锋(代)点评:安徽高院能够熟练、准确地遵循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较为恰当地把握具体个案审理中的不同情况,因而整个裁判文书能够体现出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制作是具体完整的。

本案属典型的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本息计算数额的不同认识,对于欠款的基本事实并无大的争议。

安徽高院能够抓住重点问题引导当事人展开质证、论证,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实际上在质证部分引用被告的诉讼请求,即对“本金无争议,但对利息计算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已经说明本案无继续质证之必要,应由法院作出认定。

在法院查明事实部分,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当事人之间所发生之案件事实,尤其提到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以上对于事实的概括是合理的。

在本院认为部分,能够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情况,对合同、债权转让效力作出相应认定。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借款本金、利息的数额作出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是正确、合法的。

本判决书制作不足之处与值得重视的问题在于:1.对于证据的罗列和质证过程略显松散,段落层次过多,以致主次、轻重不太容易区分。

正确做法应是:对于无争议的借款合同、营业执照等不宜作为证据罗列,可在事实部分直接叙述;仅应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质证并阐述。

对于争议比较集中的案件,应将证据尽可能地予以归纳、提炼,往往可用一两句话说的,没有必要逐一列举或长篇大论。

即使需要重点阐述的观点,也应紧密结合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案件基本事实,不能原告称、被告称、原告又称、被告又称之类,只要是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的,即应归纳为各方最终观点,为法院的论证作铺垫。

2.关于利息计算上的争议,直到判决主文下达,亦未交代是按何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数额。

既然被告不服的主要之处在于利息计算,法院就有责任和义务将该问题阐述清楚,包括核算利息的标准、方法,即使不在判决书中写明,亦应在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明确计算的方法、标准、期间等。

3.所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是按照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计算得出,还是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亦未作交代。

4.淮南医药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非本案争议要点,似无在此加以质证、论证的必要,更无必要在判决书中占用300字的篇幅加以解释。

5.关于当事人的称谓,判决书中有时称当事人的简称,有时称原告、被告,有时又称原告XXX、被告XXX,显得不规范,要么都用XXX,要么都用原告、被告;如果当事人较多时,应用XXX,以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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