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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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生猪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F/DCE LH001-2021)》。
第五条生猪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分为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分库经集团交割仓库授权开具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相关权利义务由集团交割仓库承担。
生猪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非集团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生猪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6吨/手。
第九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
第十二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生猪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H。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若某生猪期货合约出现连续的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除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采取有关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暂停挂牌新合约等措施。
第十七条在生猪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生猪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或者期现货基差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二)有根据认为出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生生猪重大疫情或者一定比例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交割业务;
(四)生猪相关法规政策出现变化,对生猪期货运行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前款情形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挂牌新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升贴水,暂停开仓,限期平仓,终止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调整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日期,调整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割方式,调整、暂停或者终止交割相关业务等措施,并可在已挂牌合约上实施。
采取终止交易措施的,终止交易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进行平仓。平仓价格采用平仓合约自终止交易日(含当日)起倒数十个交易日所有成
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若不足十个交易日,平仓价格采用平仓合约所有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平仓价格也可以采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
第十八条对于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时,可以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时,可以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调整。
第四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生猪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生猪期货合约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由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或者由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统一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生猪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与每日选择交割的,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在配对日,卖方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