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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
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12.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40号
关于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2024〕38号),现将焦煤集团交割库自报升贴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用自报升贴水的分库自标准仓单注册时,该分库的自报升贴水根据集团交割库每日向交易所报送该分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价差确定。

二、交易所在本网站“首页>行情数据>统计数据>交割统计”栏目中公布自报升贴水相关信息。

三、货主选择在采用自报升贴水的分库提货的,该分库升贴水以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时数字仓单系统中的显示为准。

上述业务自2024年12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7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45号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扩大豆粕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5000吨扩大至2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000吨扩大至1350吨。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0250吨扩大至6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350吨扩大至4000吨。

东莞嘉吉饲料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2000吨扩大至16500吨,日发货速度由800吨扩大至1100吨。

嘉吉粮油(阳江)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8000吨扩大至22300吨,日发货速度由1200吨扩大至1500吨。

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2500吨扩大至3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500吨扩大至2000吨。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60000吨扩大至81000吨,日发货速度由4000吨扩大至5400吨。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8800吨扩大至45000吨,日发货速度由2400吨扩大至3000吨。

张家港江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7000吨扩大至51750吨,日发货速度由1800吨扩大至3450吨。

二、扩大豆油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豆油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9000吨扩大至15000吨,日发货速度由600吨扩大至1000吨。

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豆油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5000吨扩大至2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000吨扩大至1350吨。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9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以下持仓不得交割:(一)个人客户持仓;(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三)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持仓。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取消生猪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取消生猪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取消生猪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指
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13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59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3〕59号
关于取消生猪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年审及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同意泗洪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放弃生猪集团交割仓库分库资格,同意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放弃生猪非集团交割仓库资格。

取消上述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的生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

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index.html)
2.生猪期货交割相关费用规定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jgxgfy/196607 4/index.html)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10月13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

第七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四)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做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五)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七)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
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78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3〕78号
关于调整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公告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管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增加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鸡蛋指定厂库及具有厂库资格的车板交割场所。

暂停湖北家和美食品有限公司、济南良新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新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业务。

恢复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鸡蛋指定厂库交割业务。

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仓所名录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index.html)
2.鸡蛋期货交割相关费用规定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jgxgfy/196607 4/index.html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12月29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1.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2号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种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第六条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减免交割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减免交割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减免交割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05
•【文号】大商所发〔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减免交割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4〕9号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所实施如下手续费减免措施:
1.免收期货交割手续费。

2.免收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手续费。

3.免收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4.免收期转现交易手续费。

5.减半收取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2.01
•【文号】大商所发〔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4〕52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大商所发〔2023〕491号)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通知如下:2月9日(星期五)至2月17日(星期六)休市,2月1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2月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2月19日(星期一)所有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08:55-09:00。

2月19日(星期一)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2月1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08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第六条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可以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会员。

服务商会员是指可以为交易会员达成交易提供介绍等服务的会员。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参与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场外交易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普惠金融,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4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二)深化多方联动,凝聚发展合力;(三)注重标准服务,逐步推动转型;(四)立足期货功能,坚持市场原则。

二、项目内容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示范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生猪养殖专项项目。

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表1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框架(一)生物育种示范项目方案1.品种及模式项目标的为生物育种玉米,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玉米期货。

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2.申请主体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

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分档情况见附件1),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

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区、旗)设有分支机构。

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51号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的公告为规范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2023年9月6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置条件与方式第二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提交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进行处置:(一)会员不能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的;(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作为保证金的外汇资金的处置方式为强制换汇,交易所可以将会员的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

第三章处置通知与资产选择第四条若会员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交易所应当向会员发送资产处置通知(通知发送日记为第T日)。

第五条交易所在第T日结算后按照外汇资金、国债、标准仓单的顺序选择需要处置的资产,直至选择的各资产折后金额的总和满足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第六条交易所根据国债的待偿期、发行时间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

同一国债按照折后金额由大到小依次选择。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标准仓单的流动性、处置效率、注销期限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标准仓单。

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时,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标准仓单,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标准仓单提交申购意向,成功购买的数量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液化石油气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液化石油气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增加液化石油气品种指定交割仓
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3.22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17号
关于增加液化石油气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增加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液化石油气品种指定交割仓库。

上述事项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dalianshangpin/ywfw/ywzy/gypjgywzy/jgckgl/1810695 /index.html)
2.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交割相关费用规定
(/dalianshangpin/ywfw/ywzy/gypjgywzy/xgfy/1869306/i ndex.html)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3月22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大商所发〔2023〕491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大商所发〔2023〕491号各会员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所2024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2023年12月30日(星期六)至2024年1月1日(星期一)休市,1月2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二、春节:2月9日(星期五)至2月17日(星期六)休市,2月1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2月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三、清明节:4月4日(星期四)至4月6日(星期六)休市,4月8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4月7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4月3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三)至5月5日(星期日)休市,5月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4月30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五、端午节:6月8日(星期六)至6月10日(星期一)休市,6月11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6月7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六、中秋节:9月15日(星期日)至9月17日(星期二)休市,9月18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9月14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9月13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二)至10月7日(星期一)休市,10月8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9月30日(星期一)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并及时通知客户。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聚乙烯期权限仓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聚乙烯期权限仓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聚乙烯期权限仓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聚乙烯期权限仓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聚乙烯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20,000手。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8月26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3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06.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39号
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所调查审理了5起违规案件,决定对9名违规客户实施纪律处分。

请各会员单位和投资者提高合规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规则,自觉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违规案件处理情况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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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A001-2018)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A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D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1-20122018)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A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修订稿)
交易品种
黄大豆1号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修正案
交易品种
黄大豆1号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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