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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苯乙烯品种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苯乙烯品种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苯乙烯品种部分指定厂库标

准仓单最大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苯乙烯品种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

最大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苯乙烯的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5000吨扩大至3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000吨/天扩大至2000吨/天。

以上调整事项自5月6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的指定交割仓库联系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4月27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商品互换业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商品互换交易,是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商品指数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结算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结算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客户等主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低于500万元;

(二)银行应当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及以上;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在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B类B级及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商品互换业务实施方案;

(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最近一年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商品互换业务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流程;

(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五)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五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

第三十四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

进口大豆,除提交标准仓单外,还应当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四十三条……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实际可用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本

第四十六条……

实有货币资金指实有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价值按照折扣比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之和,外汇资金的折算方法见

……

第五十九条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

明。

交割手续费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对于鸡蛋、乙二醇以外的品种,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等品种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7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七条交易所可以分时间段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对于乙二醇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12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80,000手及以上,则自当日结算时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20%收取。

第十二三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

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鸡蛋、乙二醇以外品种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乙二醇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在合约上市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根据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规定;交割月期间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三十八条基本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二)市价指令:指执行时自动以同方向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指

令;

(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指令立即转为市价指令。

(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

格时,指令立即转为限价指令。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会员可以在交易开市之前或交易过程中预先制作预备指令,预备指令进入到交易系统后即为限价相应的基本交易指令。

第三十九条基本交易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四十条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指令内各成分

利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

套利交易指令只能为限价指令,并且不能附加任何指令属性。

注:阴影为新增内容,双划线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如出现条款增删,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15

•【文号】大商所发〔2024〕233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

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4〕233号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普惠金融,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4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

(二)深化多方联动,凝聚发展合力;

(三)注重标准服务,逐步推动转型;

(四)立足期货功能,坚持市场原则。

二、项目内容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示范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表1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框架

项目类型标的涉及期货品种项目模式生物育种示范项目生物育种玉米玉米期货“保险期货”收入保险“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大豆、玉米黄大豆1号期货、玉米期货“银期保”种收模式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生猪生猪期货“保险期货”价格保险

(一)生物育种示范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生物育种玉米,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玉米期货。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

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3.21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3.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16号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3月21日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

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

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大商所发〔2020〕609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

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生猪期货上市准备工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现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包括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申请首批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应当位于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

三、申请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商品猪总存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申请集团交割仓库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商品猪存栏量在5万头以上的优先考虑。

欢迎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生猪期货交割业务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申报材料请寄(送)至大商所,并将扫描件发送至**********.cn。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企业,大商所将择优设立为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以保障生猪期货交割业务顺利开展。

联系人:孙宁康*************朱后强*************

地址:大连市会展路12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5楼

邮编:116023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

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第二十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

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

开仓交易等措施。

第三十六八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1.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

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

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

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

2.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

3.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交易所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客户、会员(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合理使用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报备管理

第六条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期货公司申报。期货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报备。

会员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08日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13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5.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32号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

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13日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

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5号

•【施行日期】2024.05.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35号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20日结算时起分别在B2412、

L2412、V2412及以后合约上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5月20日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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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修正案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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