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互换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互换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
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2. 前一品种卖持仓转至后一品种(买平互换交易)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委托成交后,y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p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大连商品交易交割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指南一、申请实物交割的客户,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入库/交割意向书》,并经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二、一次性交割(一)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买方备足全额货款,卖方交齐交割对应的标准仓单。
结算后,交易所按照"最小配对数原则"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二)最后交割日15时前,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将未发生违约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标准仓单进行转移。
(三)最后交割日15时后,未违约买方获得标准仓单;未违约且已交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未交付增值税发票的卖方需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四)大连集中交割需注意的事项:1、大连所有交易品种都能进行集中交割。
2、自然人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月,自然人不允许交割。
3、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卖方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需提供交割相应的发票。
4、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卖方需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5、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注册好标准仓单。
6、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三、滚动交割(一)配对日交易时间,买卖方进行申报。
(二)配对日收市时,对有效买卖申报意向进行确认并平仓,结算时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并计算平仓盈余。
(三)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交收日),买方补足全额货款,给买方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货款付给卖方。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四)大连滚动交割需注意的事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四、期货转现货期货转现货(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商品互换业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商品互换交易,是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商品指数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结算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结算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客户等主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四条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
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低于500万元;(二)银行应当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及以上;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在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B类B级及以上;(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商品互换业务实施方案;(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最近一年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商品互换业务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流程;(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五)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六)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免于提交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企业法人客户。
第八条客户申请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一)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客户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三)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四)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商所会员换汇业务指引
会员换汇业务指引本指引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及政策问答、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仅供会员开展换汇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有关规定为准。
根据汇发〔2015〕35号第七条规定:“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一、名词解释1.应换汇金额:根据每个境外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从事铁矿石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由会员端系统自动生成,以结算货币显示。
2.特定品种净盈亏=特定品种当日平仓盈亏+特定品种当日持仓盈亏-特定品种交易手续费-特定品种交割手续费-特定品种期转现手续费-特定品种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手续费等。
3.特定品种其他费用支出=特定品种交割预报定金(交定金)+特定品种仓储费(仅限由会员、交易所进行代收代转的仓储费)。
4.人民币结存=上一交易日人民币结存+特定品种净盈亏-出金+入金人民币结存:即境外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货币资金。
以上计算公式中已体现特定品种盈亏、各类手续费及交割预报定金等款项计算,其中“交割预报定金”、“仓储费”通过出金方式进行扣减。
二、基本原则1.结算货币:人民币。
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结算。
2.盈利货币:境外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人民币或者美元作为盈利货币,应与其委托结算的会员书面约定。
盈利货币允许变更,但变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3.业务类型:分为三类,日常结算换汇、交割货款换汇、交易所强制结汇。
4.应换汇金额:每日结算时,会员端系统根据每个境外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当日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自动计算,逐一生成当日应换汇金额。
不同境外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当日应换汇金额不可轧差。
当日应换汇金额一旦生成不可更改,也不可累加到下一交易日的应换汇金额。
5.业务办理:会员应于规定的时限之前完成换汇业务的办理,不得累积换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四⼗⼀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
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
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三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排序,当买⼊价⼤于、等于卖出价则⾃动撮合成交。
同⼀交易编码同⼀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四⼗四条集合竞价采⽤最⼤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成交量。
⾼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或者卖出申报,⾄少有⼀⽅申报量完全成交。
若有多个价位满⾜最⼤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交易⽇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盘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五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六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价(bp)、卖出价(sp)和前⼀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个价格。
即: 当bp ≥ sp ≥ 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 ≥ cp ≥ 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 ≥ bp ≥ 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交易编码制度 第四⼗七条交易所实⾏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于客户进⾏期货交易的专⽤代码。
第四⼗⼋条交易编码分⾮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那么》等实施细那么的修改说明附件5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那么》等实施细那么的修改说明为适应市场开展,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质量,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那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那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那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方法》中与实际操作不符或不适应市场开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关规那么修正案共涉及十五项内容的修改,现具体说明如下:一、《交易细那么》的修改〔一〕席位管理规那么的修改我所对席位管理规那么进行修改,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我所会员交易席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操作已经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效劳系统进行网上办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员工作效率和交易所效劳水平,本次修改表达了席位管理电子化的内容。
二是为进一步提高席位管理效率,本次修改对场内与远程交易席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和简化。
三是为适应市场开展需求,进一步做好交易所席位管理工作。
1.为适应交易席位管理电子化修改的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会员申请增加席位,应通过会员效劳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与交易所签订协议〔新规那么第七条、第十条〕。
首先,在申请内容上,增加场内席位“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远程席位“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其次,鉴于交易所通过查询系统即可了解会员客户数、成交和持仓情况,为方便会员办理席位申请业务,删除申请场内席位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根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的规定,同时删除申请远程席位提交“近两年期货交易根本情况〞的规定。
最后,为保持规那么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致性,对申请远程席位增加提交“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远程交易系统根底设施及人员情况表〞的规定。
第二,明确交易所对远程交易席位申请进行“批复〞,以及批复的时间〔新规那么第十一条〕。
首先,在实现交易席位电子化管理之后,会员通过会员效劳系统提交“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而且席位申请一经审批会员即可看到相关信息,交易所不必再进行书面批复,因此,本次修改将原条文中的“书面批复〞改为“批复〞。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仅供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大纲目录一、实物交割 (2)(一)交割方式 (2)(二)交割费用 (10)(三)交割票据流转 (10)(四)交割违约处理 (11)二、仓单生成 (12)(一)交割预报 (12)(二)商品检验 (14)(三)仓单注册 (14)三、仓单流通 (15)(一)标准仓单充抵业务 (15)(二)标准仓单冲抵业务 (24)四、仓单注销 (27)五、交割限仓及套期保值 (30)六、厂库仓单管理 (30)七、各品种交割注意事项 (32)(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32)(二)黄大豆1号 (34)(三)黄大豆2号 (36)(四)豆粕 (38)(五)豆油 (40)(六)焦炭 (41)(七)聚氯乙烯 (44)(八)棕榈油 (46)(九)玉米 (47)一、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进行实物交割的客户必须是法人户,同时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交割方式大商所交割方式有三种:期货转现货、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
1、期货转现货(1)定义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2)申请资格及办理期限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3)期转现流程(4)期货头寸的了结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该协议价格也是交割结算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易所不限制价格幅度)进行平仓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三十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
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
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商品互换系统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商品互换系统客户操作手册一、开户1、材料提交[线下]客户与交易商签署场外交易主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开户材料。
2、平台注册(1)客户进入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https://otc.dce.co /),点击“用户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2)首次申请的客户在“是否已存在客户号”一栏中选“否”。
经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客户注册完成,系统将自动生产7位客户号,该编号可在交易平台中查询。
(3)客户通过交易商申请注册客户交易编码。
同一机构可以注册多个交易编码。
在每个交易商下,客户只能注册一个交易编码。
(4)客户可为账户申请多个登录名,方便多个工作人员同时操作账户。
申请时需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确认,并在注册页面填写交易所分配的登陆用户名、中文用户名和已注册生效的客户号。
二、合约定义客户和交易商沟通协商后,互换合约的初始条款由客户填写,然后提交给交易商进行补充和修改,最后返回到客户对合约进行确认,具体如下:1、合约填写(1)客户登陆交易平台,进入“产品信息–互换合约自定义管理”界面,点击“新建”按钮。
(2)客户(经与交易商协商)填写合约相关内容,点击“新建”按钮。
建立的合约将发送至交易商。
2、合约补充和修改交易商(经与客户协商),可补充或修改合约。
补充或修改后的合约将发送回客户。
3、合约确认客户进入“产品信息–互换合约自定义管理”界面,点击“审批”图标,对补充或修改后的合约进行二次确认。
至此,合约定义完成。
4、合约信息查询客户/交易商进入“产品信息–合约信息查询”界面,选择与自己相关的合约,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合约的详细信息。
三、下单交易客户和交易商沟通协商后,选择已定义的合约,填写成交价格,并报入,由交易商响应。
具体步骤如下:1、协商成交(1)客户进入“交易管理–交易下单”界面。
选择事先定义的协商成交的合约,填写价格后,点击“报入”按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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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最新价=1811
j1305
买卖
1790 1810 1811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j1309
买卖 ------- 1885
①
跌停板价=1885
②
① J1305:无买委托价,因为j1309无买委托价。 ② J1305:卖委托价=1885-7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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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j1305
买卖 1790 1810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报入
j1309
买卖 1864 1884
③
跌停板价=1885
④
③ J1309:买委托价无,因为1790+74=186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④ J1309:卖委托价无,因为1810+74=188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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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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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05&1309的应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新版交易员软件功能说明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六期(或新版)交易员软件功能说明书1. 概述大连商品交易所新版交易员软件向交易席位,提供参与交易的人机交互界面,接收交易席位的委托定单发送至交易核心,通知交易席位从交易核心返回的定单确认、成交回报以及市场通知,向交易席位提供即时行情以及会员和客户的资金、持仓情况查询。
2. 界面功能主界面包括五个区域,分别是:菜单区、行情区、下单区、查询区、按钮区。
系统主界面如图1所示:图1系统主界面2.1 界面布局说明1.菜单包括系统、下单、查询、设置和帮助。
2.行情显示区域包括期货分页、套利分页和自定分页,默认共三个分页。
3.深度行情显示窗口为浮动窗口,活动范围限制在行情显示区域中。
4.下单区域包括期货下单和套利下单。
5.系统状态和当前时间显示在下单界面的最右侧。
6.最下方的查询区域只显示成交查询。
7.右下方的按钮区域包括:“预备定单”、“撤销定单”、“持仓信息”和“其他信息”。
8.点击按钮区域的按钮后,弹出对话框显示的默认位置为,左侧露出成交查询的一部分,上侧露出下单界面。
2.2 菜单功能2.3 功能区2.4 快捷键说明1.显示隐藏深度行情窗口:F12.期货下单:F23.套利下单:F44.预备定单对话框:F65.撤销定单对话框:F76.其他信息对话框:F87.快捷持仓查询对话框:F98.普通无属性下单界面:CTRL+F19.快捷无属性下单界面:CTRL+F210.普通有属性下单界面:CTRL+F311.快捷有属性下单界面:CTRL+F4注意:下单界面的快捷键,只有在下单输入框的光标处于激活状态下时起作用。
3. 委托下单下单就是录入投资者对于某个特定合约的买/卖交易意向,可操作的定单对象按照合约类型可分为期货定单和套利定单。
定单通过交易员软件发送至交易核心按照撮合规则进行撮合。
期货下单、套利下单采用统一的界面风格和操作模式(详见期货下单之描述,套利下单界面只描述特殊操作):下单界面有普通无属性、快捷无属性、普通有属性和快捷有属性四种风格,系统提供快捷键切换。
大连商品交易所新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新交易指令使用说明一、跨期套利交易指令1.适用跨期套利交易指令的合约可使用跨期套利交易指令的合约由交易所指定,投资者不能自定义跨期套利交易合约。
2.跨期套利交易代码交易所交易系统用“SP”表示跨期套利交易,后缀一个近月合约和一个远月合约,表示跨期套利交易指令适用的合约。
例1.SP c0707&c0709,表示玉米c0707合约和c0709合约可使用套利交易指令进行跨期套利交易。
3.跨期套利交易含义跨期套利交易是指买进(卖出)近月合约,同时卖出(买入)同品种相等数量的远月合约。
例2.投资者申报SP c0707&c0709买委托,表示买进c0707合约,同时卖出相等数量的c0709合约;若投资者申报SP c0707&c0709卖委托,表示卖出c0707合约,同时买进相等数量的c0709合约。
4.跨期套利交易最小变动价位跨期套利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与其合约规定最小变动价位一致。
豆一、豆粕和玉米跨期套利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豆油跨期套利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5.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有效报价范围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有效报价下限:近月合约跌停板价-同品种远月合约涨停板价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有效报价上限:近月合约涨停板价-同品种远月合约跌停板价例3.c0707合约涨停板价和跌停板价分别为1664元/吨和1536元/吨,c0709合约涨停板价和跌停板价分别为1716元/吨和1584元/吨。
SP c0707&c0709买卖委托有效报价范围为:-180元/吨至80元/吨,即c0707合约跌停板价1536元/吨-c0709合约涨停板价1716元/吨, c0707合约涨停板价1664元/吨-c0709合约跌停板价1584元/吨。
6.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每笔有效委托数量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每笔有效委托数量与其合约规定每笔有效委托数量相同。
豆一、豆粕、豆油和玉米跨期套利交易指令每笔有效委托数量为1手的整数倍数。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7.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改说明
一、第三十七条的修订
由于闭市后强制减仓的成交价和交易量不计入结算价,因此将本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结算价明确为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闭市后强制减仓的成交量仍计入当日成交总量,因此删除本条第
(十二)“交易期间”字样将成交量的概念明确为“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二、第三十八条的修订
增加了交易指令的种类:市价指令、市价止损(盈)指令、限价止损(盈)指令。
由于套利指令需根据上述指令价格进行推导,因此将上述指令定义为基本交易指令,以与套利指令相区分。
三、增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对基本交易指令的属性和套利指令进行了描述。
其中,基本交易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
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
套利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
套利交易指令只能为限价指令,并且不能附加任何指令属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交易所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客户、会员(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合理使用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报备管理第六条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期货公司申报。
期货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报备。
会员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交易编码信息;(三)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程序化交易者的资产规模;(六)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七)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八)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及软件版本;(九)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十)期货公司对前述第(一)至第(九)项的核查报告;(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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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
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
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
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
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
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2. 前一品种卖持仓转至后一品种(买平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y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p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3.后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前一品种(买开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p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y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p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y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
4.后一品种卖持仓转至前一品种(卖开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p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y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1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