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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四⼗⼀条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条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三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排序,当买⼊价⼤于、等于卖出价则⾃动撮合成交。同⼀交易编码同⼀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四⼗四条集合竞价采⽤最⼤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成交量。⾼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的价格的买⼊或者卖出申报,⾄少有⼀⽅申报量完全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最⼤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交易⽇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盘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五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六条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价(bp)、卖出价(sp)和前⼀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个价格。即: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篇: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2年5月17日起

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进仓单和出仓单模板

进仓单和出仓单模板

采购:检验:仓管:(一式三联:第一联:仓管;第二联:领用人;第三联:财务)

进仓单

采购:检验:仓管:(一式三联:第一联:仓管;第二联:领用人;第三联:财务)

记帐:领用人:仓管:

(一式三联:第一联:仓管;第二联:领用人;第三联:财务)

出仓单

记帐:领用人:仓管:

(一式三联:第一联:仓管;第二联:领用人;第三联:财务)

进仓单和出仓单模板

进仓单和出仓单模板- 待处理物资登记表

备注:“性质”按馈赠、回收、边角料、遗留、其他填写。单价须财务审核,价格上盖印。

仓管员:出纳员:部门经理:

物资报废申请单

盘盈盘亏处理记录表

处理人:

仓库管理流程图

根据物资申购单采购,原则上采购数量不能大于申购数量,且不能

超过总金额,无申购的物品不能采购入仓

入库管理

仓管员和物资使用部门指定人员共同验货,对合格物资开《进仓

单》并签字确认,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物资要分类分区摆放并做好区域标识,如办公用品,工程物资、清库内管理

洁用品、危险品等

定期检查,维护仓库清洁、安全

出库管理

领用人必须凭《物品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仓库

领取,工程消耗物资须一并附《工程维修单》

物资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急用物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

单交仓管员销账

周期性采购的物资均实行以旧换新制度,旧物资每月由当地财务仓库盘点

及行政人事主管监督清点后,仓管员统一处理

仓管员每月对仓库进行盘点并于25日前做好仓库进销存台账经经

理签名后报财务审核,保证账物相符。

一、目的

对仓库物资的储存、保护、进、出库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的仓库管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

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五章全月每日选择交割

第四十九条适用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

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仓单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仓单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仓单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仓单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仓库、仓单承兑商、交易所、仓单注册结算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仓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密安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四条仓单业务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风险管理,推动仓单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仓单发行管理

第五条仓单的发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并按照仓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对其所持有的货物实施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公众进行及时和真实的信息披露,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第八条发行仓单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仓单发行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仓单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仓单发行业务进行自查和审核,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三章仓单使用管理

第十条仓单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与诚信的原则,使用仓单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一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使用仓单,不得违法乱纪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对仓单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仓单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仓单使用机构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换、虚假报告或者篡改仓单信息。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7.12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

•【施行日期】2022.07.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

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暂停指定交割仓库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标准仓单注册业务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暂停指定交割仓库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标准仓单注册业务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暂停指定交割仓库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标准仓单注册业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13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6.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48号

关于暂停指定交割仓库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标准仓单注

册业务的公告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暂停指定交割仓库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玉米、粳米标准仓单注册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index.html)

2.大连商品交易所粳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dalianshangpin/ywfw/ywzy/nypjgywzy/index.html)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3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大连商品交易所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将标准仓单提交给甲方,充抵乙方的保证金。

二、甲方已按《结算细则》规定的标准对乙方提交的标准仓单进行鉴定、核查并收存,同意接受充抵。

三、标准仓单充抵金额:

四、充抵金额只能作为乙方的保证金额度使用,不能支付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不能提取现金。

五、在充抵期内,乙方应按《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交纳充抵手续费,并承担标准仓单在充抵期内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等费用。充抵手续费为月息:(按日计算),解除充抵当日甲方从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中扣除充抵手续费。

六、在充抵期内,乙方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充抵,取回用作充抵的标准仓单。

七、充抵期满,如果乙方补足标准仓单所充抵的保证金,可终止本协议,取回标准仓单;如果乙方不能补足标准仓单所充抵的保证金,甲方有权将标准仓单兑现或变现。兑现或变现所得款项扣除兑现或变现费用后,用于弥补其充抵的保证金,并清偿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乙方;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八、本协议须在标准仓单移交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十一、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包括: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存凭证(见附件一);

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以下简称仓单服务)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仓单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商】铁矿石仓单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由企业申请、经交易所审批、按照本办法向客户提供铁矿石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买卖服务的现货企业。服务商包括主服务商和辅服务商。主服务商在客户提出购买仓单或客户在其指定的服务地点提出销售仓单时,需承担最低仓单买卖量的义务(以下称为义务仓单买卖量);辅服务商无此义务要求。

第三条【仓单服务】仓单服务是指由客户主动提出购买或销售申请,服务商响应,交易所配对后,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完成仓单交收的过程。仓单服务包括客户购买仓单和客户销售仓单。

第四条【适用范围】仓单服务按本办法开展相关业务,交易所、会员、服务商、客户等仓单服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五条【仓单单价及服务费】客户购买和销售仓单时均需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无论客户最后决定是否买卖仓单,服务费均不退还。

双方交易的仓单单价和服务费单价上限由交易所确定,特殊市场行情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仓单单价、服务费单价上限或暂停开展仓单服务(具体计算方法、参数和方法见附件1),服务商按照相关规定对服务费单价进行报价。

第六条【业务办理】客户和服务商参与仓单服务应当通过各自的会员办理,以会员的名义在场外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进行。会员对客户和服务商参与仓单服务承担履约责任。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

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3.18

•【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15号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2日21:00交易时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3月18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ﻫ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ﻫ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ﻫ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ﻫ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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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客户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仓单交易客户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交易所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对于被交易所撤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履约完毕并结清资金及其他费用后,配合交易所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应当对其仓单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标准仓单,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历与交易所期货交

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卖方挂牌交易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将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标准仓单交易。完成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要解除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除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进行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标准仓单能够正常用于交易业务;

(二)标准仓单处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周期内,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单位为“手”,不同品种每手对应的标的物数量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标准进行设置。

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对于有交割单位的品种,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该品种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六条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方式为全价报价。

全价报价是指仓单交易客户在交易时按照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填写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报价方式。

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发布挂牌交易信息。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最小摘牌数量。最小摘牌数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挂牌时设定的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手数。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数量应大于等于最小摘牌数量。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挂牌信息不再显示。

第十八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前应确保持有足额标准仓单。平台需校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存在相应标准仓单并将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第二十条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前应确保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平台需校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并将相应货款及费用予以冻结。

第二十一条仓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客户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标准仓单交易的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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