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存放地点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按期货商品完税状态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黄大豆2号、鸡蛋、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使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标准仓单注册后在电子仓单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存在。
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申请打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代表打印时点可流通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打印后,电子仓单系统中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正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八条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
第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五十条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运输(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第五十一条玉米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铁路运输:15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仓费、过磅费等);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船舶运输:20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平仓费等)。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7.1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
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 元 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 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
第六十四条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鸡蛋品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五条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 %。
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六十六条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方交割保证金;(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对于鸡蛋品种,买方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 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有凭证》。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 %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若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有异议或发生疫情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七)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八)鸡蛋以外的品种,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鸡蛋品种,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六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苯乙烯或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得参与相应品种交割。
对于棕榈油期货,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液化石油气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协议书甲方:大连商品交易所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如下:一、乙方将标准仓单提交给甲方,充抵乙方的保证金。
二、甲方已按《结算细则》规定的标准对乙方提交的标准仓单进行鉴定、核查并收存,同意接受充抵。
三、标准仓单充抵金额:四、充抵金额只能作为乙方的保证金额度使用,不能支付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不能提取现金。
五、在充抵期内,乙方应按《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交纳充抵手续费,并承担标准仓单在充抵期内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等费用。
充抵手续费为月息:(按日计算),解除充抵当日甲方从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中扣除充抵手续费。
六、在充抵期内,乙方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充抵,取回用作充抵的标准仓单。
七、充抵期满,如果乙方补足标准仓单所充抵的保证金,可终止本协议,取回标准仓单;如果乙方不能补足标准仓单所充抵的保证金,甲方有权将标准仓单兑现或变现。
兑现或变现所得款项扣除兑现或变现费用后,用于弥补其充抵的保证金,并清偿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乙方;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八、本协议须在标准仓单移交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十一、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包括:(一)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存凭证(见附件一);(二)标准仓单充抵专项授权书(见附件二);(三)客户专项授权书(见附件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存凭证会员号:客户号:收券人:收存单位(部门):年月日收券人:收存单位(部门):年月日标准仓单充抵专项授权书大连商品交易所:兹专项委托我单位持标准仓单数量为手,前来办理充抵保证金有关事项,请予以办理为盼!特此证明。
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规范仓单管理手册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确认合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四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五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七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
第十八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同时承担。
货入库易所。
会员第二十六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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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除外;(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主体变更情形的;(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四)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客户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仓单交易客户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
交易所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对于被交易所撤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履约完毕并结清资金及其他费用后,配合交易所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应当对其仓单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标准仓单,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历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
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卖方挂牌交易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将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完成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要解除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除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外的其他业务。
进行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标准仓单能够正常用于交易业务;(二)标准仓单处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周期内,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单位为“手”,不同品种每手对应的标的物数量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标准进行设置。
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对于有交割单位的品种,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该品种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六条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方式为全价报价。
全价报价是指仓单交易客户在交易时按照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填写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报价方式。
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挂牌。
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发布挂牌交易信息。
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最小摘牌数量。
最小摘牌数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挂牌时设定的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手数。
(二)买方摘牌。
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
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数量应大于等于最小摘牌数量。
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挂牌信息不再显示。
第十八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
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前应确保持有足额标准仓单。
平台需校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存在相应标准仓单并将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第二十条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前应确保账户资金余额充足。
平台需校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并将相应货款及费用予以冻结。
第二十一条仓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二十二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客户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标准仓单交易的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进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四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仓单交易账户的资金往来业务。
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客户付清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经交易所确认后,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支付货款时,将按照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扣发票保证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有权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该发票保证金中扣划发票违约金。
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对应的发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交易所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设定每月23日为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3日(含当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当月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在当月23日之后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次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之前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
第二十九条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成交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
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成交后7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
第三十条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按照每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在结算时清退发票保证金。
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重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定时间未能提交或者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交易所验证仍不合格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客户自行承担。
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国家税务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所产生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所有权向仓单交易客户追偿。
第三十三条仓单交易客户当日结算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当日结算资金余额=上一日结算资金余额+当日应收全额货款-当日应付全额货款+入金-出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出入金。
具体出入金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仓单交易客户可出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可出金额=出金时资金余额-其他应付费用第三十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其出金:(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二)因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的;(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向仓单交易客户提供当日结算报表。
仓单交易客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在规定时间内仓单交易客户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仓单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八条仓单交易客户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所在每月初向仓单交易客户开具上月手续费发票。
第三十九条仓单交易客户仓单交易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货币资金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交易所在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12 月下旬向仓单交易客户支付利息,具体执行利率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章交收业务第四十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标准仓单所有权的转移。
标准仓单在成交当日完成标准仓单过户。
第四十一条标准仓单交易后,若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对标准仓单注销后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四十二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价格限制。
交易所根据相应品种基准价确定价格限制区间。
仓单交易客户超过价格限制区间的挂牌申请无效。
第四十三条基准价是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的前一日结算价。
第四十四条标的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选取的作为某一特定品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限制参考依据的基准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该品种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四十五条价格限制区间根据基准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
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由交易所根据品种进行设置。
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包括最大涨幅和最大跌幅。
价格限制区间=[基准价-最大跌幅,基准价+最大涨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调整其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一)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二)交易所认为市场价格波动明显增大;(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