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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与冲突研究

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与冲突研究

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与冲突研究非洲尼罗河流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系统之一,涵盖了多个国家,包括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苏丹、厄立特里亚和乌干达等。

该流域的水资源既是这些国家的重要生存资源,又常常成为引发冲突的导火索。

本文将探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与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面临着众多挑战。

首要问题是水资源分配不均衡。

由于尼罗河经过多个国家,这些国家之间存在着水资源利益的争夺。

例如,埃塞俄比亚的“大蓝图计划”引发了与埃及和苏丹之间的争端,因为这个计划将耗用大量的水资源。

其次,气候变化也对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产生了影响。

随着气候变暖,干旱事件频发,导致水资源供应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内国家间的冲突。

此外,由于河流系统的复杂性,缺乏有效的跨国合作机制也使得水资源管理变得困难。

其次,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冲突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解决水资源冲突可以为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水资源冲突不仅仅是关于水的分配,还涉及诸多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

针对这些因素的研究可以揭示出水资源冲突的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例如,埃塞俄比亚、苏丹和埃及间的水资源冲突不仅仅是因为水的分配不均,还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有关。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我们才能找到解决水资源冲突的方法。

对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与冲突研究,存在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跨国合作与协调,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解决水资源分配的问题。

当各国能够共同协商和达成共识时,水资源管理将更加公平和可持续。

其次,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和预测,从而更好地分配和利用水资源。

此外,加强社会参与和教育,提高公众意识,推动更加可持续和合理的水资源管理。

最后,非洲尼罗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冲突研究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和努力的问题。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我们才能在尼罗河流域建立起公平、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减少冲突,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际河流水资源合作与冲突研究

国际河流水资源合作与冲突研究

国际河流水资源合作与冲突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作与冲突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由于河流流经多个国家,各国的河流水资源分配和利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合作与冲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议题。

首先,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跨国界的河流系统往往提供着生活、农业和工业所需的水源,因此各国之间需要进行协商来分配这一资源。

例如,尼罗河是一个流经多个国家的重要河流,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共用这一河流。

各国需要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合作不仅可以减少冲突,还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其次,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冲突难以避免。

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会导致水资源问题上的争端。

例如,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的恒河水资源争端就是一个例子。

由于恒河流经了这两个国家,因此他们之间在水资源分配上产生了矛盾。

印度方面希望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源来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而孟加拉国则担心它的农田灌溉受到影响。

此类冲突往往需要地区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介入来解决。

然而,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作与冲突研究远不止于资源的分配问题。

它涉及到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因素。

例如,水资源不仅可用于农业和工业,还可以用于发电、灌溉和供水等领域。

各国之间如何在水资源的多个用途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不仅需要考虑各国发展需求,还需要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这就需要各国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作与冲突研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文化的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水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方式可能存在着差异。

因此,在跨国界河流的管理和协调上也需要尊重和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传统。

这就需要进行文化交流和合作,推动共同发展和繁荣。

总之,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作与冲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合作可以减少冲突,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然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差异等。

论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

论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

论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国际海洋争端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海洋领域是否属于自己的领土或权益的争端。

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

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过程中,国际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本文主要探讨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作用及方法。

国际法是各国之间进行交流和协调的重要基础之一。

国际法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于国际规则的追求和表达,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基础。

国际法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可以提供相应的规则和原则指导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案。

对于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法提供了一个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系统框架,以确保各国之间在争端解决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国际法还是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依据。

各国都可以在国际法的规定下,共同探索和共享海洋资源,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维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两种重要方法。

维和机制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

其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防止战争和暴力冲突的发生。

对于国际海洋争端,维和机制的主要作用是预防和化解海洋冲突的发生。

维和机制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例如,通过赋予国际组织或联合国安理会调解争端的权力,以及通过在争议地区派驻维和部队来实现维护海洋和平的目的。

这些方法都能够通过国际法的调整和规范来实现,保证各国在争端中的公正和平等。

除了维和机制外,解决争端主要采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

争端解决机制一般被理解为指两个或多个纠纷当事国之间处理争端的规定和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有多种类型,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其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各国都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进行对话和协商,通过双边和多边的方式化解争端。

例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是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常用的方法。

这些机构一般都能够提供公正的争端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思考

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思考

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面临的困境思考摘要:世界上跨界河流众多,对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意义重大,但是开发利用行为使得跨界河流争端多发,司法解决的方式一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对司法解决方式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跨界河流争端完善跨界河流各沿岸国发展目标、重点各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之间合作的加深,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更倾向于正规化和法治化,因此增加了选择司法途径的概率。

但是司法解决方式的普遍适用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跨界河流争端司法解决方式的困境(一)主权国家对国际法院持消极态度目前很多国际对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等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跨界河流争端存在不信任的消极态度,很多国家认为,国际法院是处于西方国家的控制之下,将跨界河流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机构解决不仅难以解决争端,更不利于维护本国的利益。

1、主权平等原则使司法方式受限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发展却导致跨界河流争端解决中司法方式的适用受到了极大地限制。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之下,国际法的发展要求主权国家能够弱化主权,通过让渡主权的方式,来确保国际法院能够拥有相应的管辖权,妥善的处理跨界河流争端。

但是一方面在主权国家之间,绝对主权的观念仍然占主流,并且伴随着主权的不断强化,当流域内国家因跨界河流的利用、开发产生争端的时候,当事国并不愿意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不断地强化,使得主权国家更愿意选择政治方式,因此法院也被迫陷入一种矛盾的境地,即国家主权原则客观要求弱化,但是在实践中却日益强化。

也正是由于主权国家不愿意让渡部分主权,使得出现争端的时候国际法院没有办法进行强制管辖,使得司法手段在解决争端的的适用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2、国际司法公正受国际政治影响在实践中,国际司法的公正性一直都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西方国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国际法院的偏袒。

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

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

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并通往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开放航行的河流。

国际河流争端是指各沿岸国之间对有关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不同主张和观点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国际河流争端主要包括划界、航行、分水、跨界污染等各种冲突和争议。

在实践中,各国有关国际河流争端的案例大多数都是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得以解决的。

一、相关国际河流法确立的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法体系中的宪法的《联合国宪章》,第33条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解决国际河流争端。

据此,各流域国有关国际河流的争端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赫尔辛基规则是一部全面规定有关国际河流水利用的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协会于1966年通过的,其中提出了各流域国应该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河流的原则,此原则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定于之后所制定的国际河流法中。

此外,它还规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国际河流争端的争议避免和解决程序。

规则的第30-39条提出了谈判、调查、第三方斡旋和调停、临时协商委员会以及仲裁和司法裁判等争议解决方法。

出同时也强调只有各当事国通过政治方法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即建议当事国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解决。

由此可以看出,各种国际河流法所规定的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首先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国际实践中也是如此。

基于政治方法无法解决的争端,诉诸法律是国际河流争端的最后一种解决方法,即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或国际法院。

因为大多数国家基于主权的考虑,都不愿意将涉及主权问题的国际河流争端交给第三方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国际河流争端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并为以后解决类似的国际河流争端提供了借鉴,如1956年法国与西班牙拉努胡仲裁案,仲裁庭针对水道国如何解决跨境水资源提出了普遍适用性的意见和建议。

尼罗河水资源之争非洲的国际法难题

尼罗河水资源之争非洲的国际法难题

尼罗河流域国家继续加强合作与协商,追求订立一个兼顾各国国家利益的公正合理的多边协议,是解决水争端的最佳途径。

如果经过斡旋或调停还是没能解决争端的话,可以尝试法律方法,如仲裁或司法解决。

2010年5月,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和肯尼亚等国在乌干达召开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会议,签署了新的关于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的《尼罗河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签订后遭到了埃及等国的强烈反对,致使尼罗河水资源纷争再起,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一、尼罗河水争议的由来尼罗河全长约6671公里,是世界最长的河流之一,被埃及人誉为“母亲河”。

实际上,尼罗河是一条国际河流,是埃及、苏丹、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乌干达、肯尼亚、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刚果(金)等10个国家近3亿人口的生命线。

这些国家共同吸吮着她的甘霖。

但长期以来,沿河国家在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尼罗河水资源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

早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就与当时非洲的其他宗主国如法国和意大利等签署了一些关于尼罗河的协议。

1929年,独立后的埃及与由英国统治下的苏丹签署《尼罗河水协定》,确认了埃及对该河水使用的优先权,在尼罗河上游或支流上,未经埃及同意,不得兴建水利工程。

1959年,埃及和苏丹就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问题通过谈判签订了新的协定,确认埃及、苏丹每年各享有555亿立方米和185亿立方米的尼罗河水份额。

近年来,随着尼罗河上游国家人口不断增加和经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对水的需求日益增长,因而迫切要求改变现状,对水资源份额重新进行分配,以使上下游国家享受平等权利。

尼罗河沿河国对水资源的争端主要在于水量分配及利用问题。

新签订的《尼罗河合作框架协议》则就尼罗河水的使用权对上述1929年协议和1959年协议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新协议,尼罗河流域的埃塞俄比亚、乌干达、卢旺达、坦桑尼亚和肯尼亚等国均等分享尼罗河水资源,并有权在不事先告知埃及和苏丹的情况下建设水利工程。

水资源冲突与合作国际关系视角

水资源冲突与合作国际关系视角

水资源冲突与合作国际关系视角水资源冲突与合作:国际关系视角随着全球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水资源冲突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而水资源合作则成为促进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国际关系视角出发,探讨水资源冲突与合作的现状、原因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1. 水资源冲突的现状与原因1.1 水资源冲突的现状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水资源冲突。

例如,中东地区的约旦河流域和以色列与巴勒斯坦的冲突,非洲地区的尼罗河流域国家之间的争端,亚洲地区的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喀拉拉河水协定问题等等。

这些冲突往往带来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严重威胁着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2 水资源冲突的原因水资源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是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区本来就水资源匮乏,而另一些地区则拥有丰富的水资源,这种不均衡的分布易导致资源争夺。

其次,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差异也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掌控水资源,导致其他国家的利益受损,引发冲突。

2. 水资源合作的重要性与方式2.1 水资源合作的重要性水资源合作是缓解水资源冲突、实现共赢的关键。

通过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开发、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合作不仅可以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还可以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水资源合作的方式水资源合作有多种方式。

首先,国际间可以签订水资源共享协议,明确各方在水资源利用上的权益与责任。

其次,各国可以开展技术合作与经验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此外,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合作机制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协调和调解的平台。

3. 水资源冲突与合作的国际关系影响3.1 水资源冲突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水资源冲突对国际关系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冲突加剧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能导致地缘政治危机的发生。

尼罗河水资源争端待解

尼罗河水资源争端待解

50法治在线环球法治尼罗河水资源争端待解 文/姚虹聿新挑战致争端再起8月27日,埃及、埃塞俄比亚和苏丹三国围绕“复兴大坝”问题在开罗启动新一轮谈判。

埃及水资源与灌溉部发表声明称,经过多年未获成果的谈判,新一轮谈判旨在就“复兴大坝”的蓄水和运营规则达成协议。

然而,埃塞俄比亚的立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该国水利和能源部前部长塞莱希·贝克莱率团参加了谈判。

他表示,埃塞俄比亚有权使用尼罗河水资源满足本国的需要,同时支持公平合理地利用尼罗河水资源。

28日,埃及发表声明称,本次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成果。

尼罗河水资源争端由来已久。

埃及为维护在尼罗河流域的主导地位,强调其“历史水权”;埃塞俄比亚为探寻国家复兴之路,强调开发利用境内水资源的权利;苏丹为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立场摇摆不定。

“复兴大坝”位于尼罗河两大源流之一的蓝尼罗河上,靠近埃塞俄比亚与苏丹边界。

埃塞俄比亚2011年为“复兴大坝”奠基,后于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完成了三个阶段的蓄水。

该大坝可容纳超过700亿立方米水量,几乎相当于尼罗河年流量的一半。

埃及境内的尼罗河,超过80%的流量来自蓝尼罗河。

近10年来,埃及、埃塞俄比亚和苏丹围绕“复兴大坝”的博弈愈演愈烈。

其间,三国于2015年一度达成协议,重申公平分享尼罗河水资源,但并没有拿出实质方案。

遭受持续3年多的新冠疫情冲击,尼罗河沿岸各国的经济和粮食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俄乌冲突也加剧了全球粮食危机,严重影响到埃及和苏丹从俄罗斯和乌克兰进口粮食。

这使得相关国家的水资源问题更加突出,尼罗河下游国家维护水资源份额的愿望日趋强烈。

如果埃塞俄比亚坚持单方面推进“复兴大坝”的蓄水和运营,可能触发紧张局势。

国际法框架下难以解决问题谈到与“水”有关的国际法,人们比较熟悉的是《国际海洋法》。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国际水法》框架,涉及国际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等等,供处理跨国淡水资源问题的国家参照。

联合国针对国际淡水资源,以国际水道统称。

法律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与国际争端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争端的出现也日益频繁。

无论是贸易纠纷、领土争端还是国际协定的执行问题,解决争端的方式都离不开法律的参与。

法律作为一种公正、公平的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与合作的准则和规范,它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

国际争端解决的基础就是依靠国际法的规定和条款,确保争端的公正解决。

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国际条约,都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解决。

在经济方面,贸易纠纷解决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依赖国际法来解决贸易争端和金融纠纷。

在领土争端方面,国际法规定了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和原则,例如通过国际仲裁和对话来解决。

此外,国际法还适用于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国际协定的履行等方面。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具有多样化的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谈判是解决争端的最常见方式,通过各方面对立观点的交流与妥协,寻求共同意见和解决方案。

调解是在争端解决中的第三方介入,帮助各方协商达成一致。

仲裁是由独立的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做出决定。

诉讼是通过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

四、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1. 菲律宾与中国南海争端:菲律宾曾将中国引入国际法庭,要求解决南海领土争议。

国际法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争端进行了裁决,并判定了部分领土归属。

2. 加拿大与美国枫糖战争:加拿大和美国在19世纪50年代发生了一场关于枫糖产量和边界划分的争端。

最终,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了争端,确立了边界划分和资源分配。

3. 阿根廷与英国马岛战争:阿根廷和英国因马岛主权问题爆发了一场战争。

随后,双方通过外交妥协和联合国的斡旋,解决了争端并恢复了邦交。

五、国际争端解决的挑战和前景国际争端解决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各国利益的复杂性、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解决方案的执行问题等。

国际法与国际法律争议解决海洋事务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法与国际法律争议解决海洋事务与领海争端解决
政治与战略因素干扰
分析政治、战略等因素对国际法在领海争端解决中的影响 及挑战。
完善与发展国际法
提出完善和发展国际法,以更好地应对领海争端解决的建 议,如加强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研究与传播、推动国际海 洋法公约的实施与执行等。
06
结论与展望
国际法在海洋事务与领海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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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为海洋事务提供基本框架
国际法确立了各国在海洋利用、资源开发和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为和平解决海洋事务 争端提供了基本框架。
领海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中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概念 的规定,为解决领海争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和争端解决机制。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推 动各国在海洋事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 海洋和平与安全。
作为领海争端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沿海国 在领海内的权利、义务以及领海划界、争端解决等 相关规则。
国际仲裁与司法解决
当事国可依据国际法,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 司法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等 ,对领海争端进行裁决。
国际法在领海争端解决中的实践
案例研究
通过对历史上领海争端的 案例研究,分析国际法原 则与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和效果。
04
国际法在海洋事务中的应用
海洋法公约及其主要内容
海洋法公约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全面规范世界海洋事务的“海洋宪法”,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作了详细规定。
领海与毗连区制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 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水资源的国际法律框架世界水日的法治思考

水资源的国际法律框架世界水日的法治思考

水资源的国际法律框架世界水日的法治思考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问题,如干旱、水污染和水资源的不均衡分布等。

为了保护水资源并确保大家都能享有平等的水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

在世界水日来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水资源的国际法律框架进行思考。

一、国际公约和协议国际公约和协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旨在解决跨国界的水资源问题和促进合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水资源法公约》。

该公约于1997年通过,旨在基于国家主权和公平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际合作。

此外,还有《联合国环境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关于水资源的决议》等国际法律文书与协议,确保了国际社会在水资源问题上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判例法和法院判决国际判例法和法院判决在水资源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国际法院曾就一些跨国界的水资源争端进行仲裁和判决。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1年国际法院对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克什米尔地区水资源争端的判决。

根据判决,国际法院认为两国应根据公平和合理原则共享争议水域的水资源。

这样的判决为未来类似争端提供了依据,并推动了水资源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国际法律框架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存在着国际法律框架,但水资源的全球治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些国家并未将国际公约和协议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并缺少监管和执法措施。

其次,水资源争端的解决依然困难重重。

一方面,水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

另一方面,国家之间的合作意愿和能力不同。

然而,在法治思考下,国际水资源法律框架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首先,可以通过加强国家间的合作,推动水资源管理的法治化。

这需要各国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机制。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探索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处理水资源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在已有的国际法院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水资源法庭。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不仅规范着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还对跨国合作、争端解决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并探讨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

一、国际法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国际共识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原则等。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国际法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交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交往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事务等。

法律服务律师需要了解并解释这些规定,为国家外交机构和使领馆提供法律指导。

2. 跨国合作与投资的合规性评估国际法对于跨国企业的合规性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需要根据国际法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其在海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符合国际法规定。

3. 国际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国际合同的起草与审查是法律服务中的重要环节。

律师需要通过对国际法的研究掌握合同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帮助客户合理分配风险,并预防国际合同争议的发生。

二、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国际争端解决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法律服务中的重要职能之一。

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非诉讼解决途径非诉讼解决途径是指当事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的方式。

协商是国际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通过直接对话以达成共识。

调解是通过一方国家或第三方的中介作用,协助当事国寻找解决争端的途径。

2. 诉讼解决途径诉讼解决途径是指当事国通过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解决争端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最高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国家间的争端。

除国际法院外,还有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庭等。

3. 双边与多边谈判双边与多边谈判是一种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方法。

在双边谈判中,当事国通过直接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而在多边谈判中,不仅涉及到当事国之间的对话,还涉及到多个参与国的共同协商。

埃及尼罗河水资源争夺引发冲突

埃及尼罗河水资源争夺引发冲突

埃及尼罗河水资源争夺引发冲突尼罗河是埃及的一条命脉,为该国提供了重要的水资源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基础。

然而,尼罗河的水资源有限,而埃及又是河流流域中最主要的国家之一,这就引发了埃及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水资源分配的争夺,甚至演变成了冲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尼罗河的重要性。

这条河流是非洲大陆最长的河流,它为埃及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水资源。

尼罗河的流域覆盖了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等国家。

然而,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存在着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就引起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议。

尼罗河流域国家之间的水资源争夺主要集中在尼罗河上游的国家,如乌干达、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等。

这些国家在过去往往被忽视,而如今它们正在积极争取尼罗河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这与过去埃及一家独大的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

在争夺尼罗河水资源的过程中,埃及与上游国家之间出现了冲突。

埃及认为尼罗河是其国家的生命线,拥有最大的水资源利用权。

而上游国家则认为,他们有合法权利平等地利用尼罗河的水资源,以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为了解决这一争端,埃及与其他国家曾多次进行谈判,试图达成共识。

然而,由于各国国情和利益的不同,这些谈判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这就导致了争端的进一步加剧,有时甚至升级为冲突。

尼罗河水资源争夺的冲突不仅仅涉及到国家间的利益问题,还与国内发展和政治稳定息息相关。

埃及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绝大部分的水源依赖于尼罗河。

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埃及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然而,由于尼罗河的水无法满足这种需求,这就导致了国内的社会压力和政治危机。

为了解决尼罗河水资源的争夺问题,埃及需要坚持合作与共赢的原则,积极与上游国家展开对话和谈判。

同时,埃及也需要加强国内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尼罗河的过度依赖。

在国际层面上,国际社会应该发挥中立的作用,促进尼罗河流域国家间的合作与理解。

各国之间应该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分歧,共同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计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水资源冲突研究

国际水资源冲突研究

国际水资源冲突研究本文对国际水资源冲突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国际水资源的研究意义的分析,并且通过国际水资源冲突的典型案例——尼罗河的水资源冲突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国际水资源冲突的对策建议。

标签:国際水资源;冲突;尼罗河一、研究意义水资源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涉及到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等重要方面的根本性问题,往往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存亡。

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历来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

翻开人类历史,水一直是引起国家和地区间争端甚至战争的主要因素和战略工具。

由于现代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全球各地因为水资源造成的国际冲突已经越来越多,本文选择由水资源造成的国际冲突的典型代表——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三国为例开展研究,以期为类似的国际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二、案例介绍尼罗河水资源孕育人类古代文明,其开发利用经历数千年历史。

以1959年埃及、苏月·两国签订的新尼罗河水协定建造的阿斯旺高坝并形成坝后的纳赛尔湖为标志,进入了实现水资源多年调节和多目标综合利用的新时期。

但在其后的30年间,随着北部非洲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尼罗河流域各国(主要是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三国)之间关于水资源分配和利用的争论和冲突时有发生。

这些争论和冲突又同各国在意识形态、对外政策方面的分歧交织在一起,使问题更趋政治化、复杂化。

1985年苏丹政权更迭,与埃及在意识形态、政治体制上的分歧不断加深,甚至尖锐对立,还相互指责对方支持各自的反政府势力。

1989年苏月政府宣布单方面废除尼罗河水协定,同时提出一项规模庞大的水利工程计划,包括改造其现有灌溉系统、兴修米罗韦水库和阿特巴拉河上新水库以及扩大鲁赛里斯水库库容等,以便增加食物产量和出口农产品。

1995年6月在亚的斯亚贝巴发生针对埃及总统的未遂刺杀案后,埃苏双方相互强烈指责,使两国关系降到最低点。

苏丹领导人宣称要使尼罗河改道,断绝埃及的水供应;埃及总统明确表示,埃及人民将奋起保卫自己的生存和权利。

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座谈会观点综述_王秀卫

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座谈会观点综述_王秀卫
, :《 〈公约〉 ,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 转引自赵理海 的批准问题》 载 ① 《韩叙团长 1982 年 12 月 9 日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闭幕会议的发言 》
② ③
1991 第 4 期。 社会科学版) 》 :《 〈海洋法公约〉 , 《法学评论》 1999 年第 3 期。 转引自慕亚平、 郑艳 生效后的新形势和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载 : 《美国批准加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吴慧 的影响 座谈会论文。
*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本文以中国法学杂志社主办、 海南省南海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 座谈
会” 相关材料为基础撰写, 座谈会于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 日在海口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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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 座谈会观点综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 对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影响与对策
⑦ : “强化主权存在, 。 原则, 即 推动双边谈判, 合理开发利用” 一是通过民事活动、 行政管理与执法、 司法管辖与审判、 军事存在与威慑, 强化我国在海洋争议区域
的主权存在。强化主权存在是解决争端的基本砝码 。 二是推动与争议国家的双边谈判, 尽最大努力避免或推迟军事冲突 。通过外交、 经贸、 军事等手段, 遏制其他国家采取单方行动改变现状 ; 坚持双边谈判, 反对将争议演化为多边争端或国际争端, 尤其要 、 , ; 反对美国深度卷入争端 主导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不接受任何谈判时间表 坚持政治和外交方法解决的
(一 ) 《公约》 对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影响 《公约》 1973 年 12 月开始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源于自 1972 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筹备、 这 次会议是我国 1971 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首次参与的一次大规模的国际立法活动 。 我国自始 至终参加了会议的整个进程, 在专属经济区、 公海等领域提出的意见都被《公约 》 采纳, 并于 1996 年批 《公约》 , 《公约》 《公约》 准加入 成为 缔约国, 为 的制定和通过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约》 , 《公约》 “对维护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和 生效后, 对我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国际政治方面 规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 , 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 各国的正当海洋权益,

尼罗河的水资源争端

尼罗河的水资源争端

尼罗河的水资源争端作为一条跨国河流,尼罗河流经9个非洲国家,在水资源越来越紧张的今天,沿岸各国也为了水资源的分配展开了合作与角逐。

埃及享有2/3的河水尼罗河是埃及这个中东第一人口大国的生命线。

埃及96,的国土是沙漠,可耕地只集中在尼罗河沿岸,同时全国8000万人口中,90,居住在尼罗河两岸。

但尼罗河并不仅属于埃及,它还流经苏丹、埃塞俄比亚、乌干达、肯尼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8国,总人口达4亿左右,其中过半的人生活离不开尼罗河水。

据估计,尼罗河流域人口15年内可能翻一番。

随着人口增长,尼罗河流域对水的需求还会不断增大。

对尼罗河宝贵水资源的分配最早始于1929年。

当年英国殖民者和埃及政府签订一项条约,赋予埃及和苏丹对尼罗河水拥有优先使用权,上游国家修建水坝等工程须经埃及同意。

1959年,条约经过修改,规定埃及每年享有555亿立方米的尼罗河水份额,占全部份额的近2/3,再加上苏丹分得的185亿立方米,共占到尼罗河水的90,,这让其他国家很不满。

多年来,埃及和苏丹已在尼罗河上修建了许多水利工程以储备水源,上游国家对河水资源的开发却很少,但这些国家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也导致对水的需求增加。

例如,每年从埃塞俄比亚境内注入尼罗河的水量占尼罗河总水量的86,,因此埃塞俄比亚要求每年至少分得120亿立方米的河水。

肯尼亚和坦桑尼亚也已出台开发尼罗河源头维多利亚湖水用于灌溉的计划。

但是,埃及前总统萨达特曾说过,谁敢截断尼罗河源头,谁就会引发战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沿河国家在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但各种磋商收效甚微。

2其他国家要求用水平等今年5月,埃塞俄比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和肯尼亚等上游国家在1999年“尼罗河流域倡议”的基础上签署了旨在公平合理使用水资源的“尼罗河合作框架协议”。

新协议要求设立一个永久的尼罗河流域委员会,规定流域各国平等利用尼罗河水,开发水电或灌溉项目只需得到该流域多数国家同意即可。

西亚两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引起国际 纠纷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西亚两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引起国际 纠纷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第32卷第1期2010年1月2010,32(1):19-27Resources ScienceVol.32,No.1Jan.,2010文章编号:1007-7588(2010)01-0019-09西亚两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引起国际纠纷的经验教训及启示胡文俊1,2,杨建基1,黄河清3(1.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0098;2.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北京100053;3.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摘要: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组成了西亚著名的两河流域,跨越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拉克3个主要沿岸国,其下游地区具有数千年的灌溉历史,是古代西亚文明的发祥地。

近几十年来,由于上游地区大规模水资源开发(特别是土耳其实施规模庞大的安纳托利亚东南项目)导致了上、下游国家间的矛盾与纠纷。

两河流域与中东其它国际河流一样,都处于干旱缺水地区,水资源及水电开发利用纠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本文在全面回顾两河流域水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引起国际纠纷的深层原因,总结了5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包括:沿岸国对跨界河流开发利用的权利与义务、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大坝建设对下游国的影响、第三方作用以及区域水政治的影响。

这些经验教训不仅对我国,而且对处于缺水地区的国家公平合理开发利用国际河流及开展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如:制订和执行国际河流管理的有关法律文件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手段;大坝建设及运行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断流或剧烈的流量变化;综合考虑沿岸国家的利益和关切,加强国际河流流域合作是全球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国际水纠纷1引言国际河流水资源量约占全球河流径流总量的60%,全球约有40%的人口生活在国际河流流域内,30多个国家全部国土都位于国际河流流域内。

预计到2030年,全球将有47%的人口居住在用水高度紧张的地区[1,2]。

国际河流大多数争端和纠纷都源于建设新的设施和水流量的变化,如何和平、合理地开发、保护和管理国际河流水资源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项关系人类发展的重大挑战[1]。

尼罗河水源之争日趋凸显 矛盾激化或引发战争

尼罗河水源之争日趋凸显 矛盾激化或引发战争

尼罗河水源之争日趋凸显矛盾激化或引发战争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2分报道,“尼罗,尼罗,长比天河”,是苏丹人民赞美尼罗河的谚语。

而在埃及,也流传着“埃及就是尼罗河,尼罗河就是埃及之母”等谚语。

作为世界第一长河,尼罗河为沿岸人民积聚了大量的财富、缔造了古埃及文明,也创造了人类的奇迹。

近年来,随着尼罗河流域国家的人口增长和工农业发展,尼罗河的水源之争日趋凸显。

据英国媒体昨天报道,埃及和苏丹对尼罗河的传统所有权正受到上游国家的挑战,最终甚至可能爆发战争。

更多幕后消息,我们马上连线中国之声国际新闻编辑张加宁。

主持人:尼罗河对非洲国家有多重要?为什么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战争?可以这样来理解尼罗河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尼罗河,埃及将成为无法居住的沙漠,苏丹也将变成炎热的荒野。

因为尼罗河几乎为埃及提供了全部的淡水,而苏丹3/4的淡水也来自于尼罗河。

尼罗河不仅提供灌溉用水和饮用水,也为公共卫生提供水源,同时为一些国家提供水力发电。

1929年,当时的非洲殖民者英国以其控制的殖民地名义签订协议,将尼罗河水源的所有权几乎全部赋予埃及,同时埃及也获得否决尼罗河上游水利工程的权力。

后经修改,埃及获得尼罗河3/4水源的控制权,而苏丹获得剩余水源。

上个月,位于尼罗河上游也就是尼罗河发源地的大多数国家签署协议,授予这些国家对尼罗河更大的控制权,同时废除殖民时代埃及获得的否决权。

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卢旺达、坦桑尼亚和乌干达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毫不理会埃及和苏丹的反对。

布隆迪和刚果也有望加入它们的合作计划。

上个月埃塞俄比亚在尼罗河上建立的水电站刚刚投入使用,进一步表明埃及对尼罗河的控制权正在减退。

埃及的生命之源正受到他国威胁。

30年之前,埃及总统萨达特曾说:“让埃及重新卷入战争的唯一因素只有水源。

”目前埃及外交部长盖特宣称,埃及水资源关乎国家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些埃及媒体甚至讨论采用何种战术可以在水源争夺战中取得胜利。

主持人:对水源争夺日益激烈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世界其他地方是否同样的隐患?人口迅速增长是非洲国家激烈争夺尼罗河水源的幕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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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非洲法律研究解决尼罗河水争端的国际法思考*洪永红!刘!婷!!内容提要!尼罗河水争端由来已久,沿岸各国立场迥异。

随着尼罗河沿岸各国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发展以及连年的干旱,尼罗河水争端日趋激烈。

特别是2010年肯尼亚等五国签署重新分配尼罗河水份额的协议,更引起了主张维护其∀历史权利#的埃及和苏丹的强烈不满,引发了新一轮的争端。

尼罗河水争端的解决有赖于沿岸各国进行直接的协商谈判,各国都应作出一定的妥协,在遵循国际水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追求共同订立全面、公正合理且兼顾各方利益的多边协议;并最终通过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来解决争端。

关键词!国际水法!尼罗河水争端!埃及!苏丹作者简介!洪永红,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411105);刘婷,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硕士生(湘潭!411105)。

!!尼罗河是世界流程最长的河流,流经埃及、苏丹、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乌干达、肯尼亚、坦桑尼亚、布隆迪、卢旺达、刚果(金)等10个国家,有近3亿人口共同吸吮着她的甘霖。

长期以来,沿岸国家在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尼罗河水资源的问题上立场迥异。

2010年5月,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和肯尼亚等国签署了关于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的框架协议,遭到了埃及和苏丹的强烈反对,导致尼罗河水资源纷争再起。

如何解决这场纷争,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许多学者已从政治、经济和外交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则主要从国际法角度来探析,以就正于同仁。

尼罗河水资源争端的演变尼罗河水资源争端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期。

1820年,埃及∀现代化之父#穆罕默德阿里派兵入侵苏丹,消灭了苏丹北部国家丰吉王国。

随后,苏丹成为埃及掠夺象牙和奴隶的场所,尽管黄金和奴隶贸易是战争的原因之一,但埃及入侵乃至最终征服苏丹的主要原因是想获得对整*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中非法律合作的历史与发展 (07BFX013)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三期项目(73400054)的阶段性成果。

12西亚非洲 编辑部版权所有个尼罗河流域的控制权。

∃20世纪上半叶,尼罗河流域水资源的分配及利用主要受到了英国的影响,有关尼罗河的条约也是在英国的意志下签订的。

因为除了埃塞俄比亚以外,尼罗河流域的埃及、苏丹、乌干达和坦噶尼喀(今坦桑尼亚的大陆部分)均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除埃塞俄比亚以外的大多数尼罗河流域沿岸国家的政治和经济。

%1882年,英国入侵并占领了埃及,尼罗河水资源遂由英国掌控。

英国若想永久占领埃及,就需要极其严肃地对待尼罗河水资源的问题,因为没有尼罗河水,埃及也将不复存在。

这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其他非洲国家干涉埃及,而更是为了防止其他有能力的欧洲国家的干涉。

&为此,英国签订了大量关于尼罗河水的条约,如:1891年英国和意大利签订议定书,划分了在东非的势力范围,规定意大利不能在阿特巴拉河上修建任何可能对该河流入尼罗河的水流量造成影响的水利灌溉工程;1902年,英国和埃塞俄比亚签订条约,埃塞俄比亚皇帝向英国政府和苏丹政府保证,不在青尼罗河、塔纳湖和索巴特河上修建妨碍其水流注入尼罗河的任何工程;1906年,英国又与比属刚果当局签订了保护英国利益的协定;同年12月13日,英国又同法国和意大利签订了一系列三方协定和声明,特别强调了维护英国和埃及在尼罗河流域的利益;1925年英国和意大利之间签订了关于塔纳湖的换文。

∋即使在1922年埃及独立后,尼罗河水资源的分配仍受到英国的影响,因为当时英国依然非常依赖于埃及农产品的出口,其在尼罗河流域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在于能否保证埃及的用水量。

1929年5月7日埃及与英属苏丹以换文形式签订的尼罗河协定,就是由英国设在开罗的高级委员会与埃及政府之间通过换文的形式确立的,该协议规定每年分配480亿立方米的水量给埃及,40亿立方米的水量给苏丹,并留下了每年320亿立方米的水量未进行分配。

从表面上看,虽然该协议肯定了埃及和苏丹的∀优先使用权#,维护了埃及和苏丹的权益,其实质还是为了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

因为该协议还规定,对于尼罗河上游沿岸国家,只要这些国家仍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不能在支流及靠近赤道的湖泊兴建任何会影响埃及水量的工程。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尼罗河流域国家相继独立,尼罗河水资源的争端也出现了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埃及和苏丹结盟与其他国家争夺水权,但是有关尼罗河的条约主要是由埃及和苏丹这两个实力较大的国家为主导而签订的。

面对沿岸各国,特别是埃塞俄比亚,开始纷纷主张各自对尼罗河的水权,埃及和苏丹积极行动,争取维持它们的优势地位。

如埃及为了使自己的尼罗河水资源使用得到更大的保障,在1952年,开始建设极具争议的阿斯旺大坝,以储存并调节洪水。

不仅如此,它还试图将河水引入以色列及位于苏伊士运河东部的北西奈半岛,虽然最终将尼罗河水引入以色列的计划落空,但引入北西奈半岛的计划却得以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尼罗河沿岸各国的水权。

苏丹于1956年独立后,为确保自己对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明确表示不承认它没有签署的条约,试图获得更多的水权。

苏丹还计划开凿运河,以此减少白尼罗河水的蒸发。

苏丹还设计了新方案,以增加灌溉地域,并在青尼罗河上修建了大坝。

)1959年,埃及与苏丹共同签署了充分利用尼罗河水资源的新协定。

该协定的签署主要受如下因素的影响,第一,在1929年尼罗河协定中,埃及保留了苏丹在政治前途确定后重新谈判该问题的权利。

∗第二,缘于1958年苏丹再次发生军事政变,易卜拉欣13 解决尼罗河水争端的国际法思考!∃%&∋()∗J Spencer T ri m ingha m,Isl am in E t h io p i a ,London :Oxford Un i versity Pres s ,1952,p 115 See A ll an J A,∀The N ile Basi n:E volvi ng Approaches to N il e W aters M anage m en t #,Occasi onal Paper 20,SOAS W ater Issues G roup ,Un i versity of London ,1999,pp 1-2 J Spencer T ri m ingha m,op ci t ,p 115 盛愉、周岗著: 现代国际水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112页。

See Robert C olli n s ,∀H istory ,H ydro-po litics and the N il e :M yt h or R ealit y ?#,i n H o w ell and A llen ,eds ,Th e N ile :Shari ng a S c arce Resourc e ,C a mb ri dge :C a mb ri dgeU n i vers it y Press ,1994,p 115 See A s hok Sw ai n,∀The N il e R i ver D i spute :E t h iop i a ,the Sudan,and Egypt #,The Journa l of M ode m African S t ud i e s ,Vol 35,No 4,1997,p 3 盛愉、周岗著:前引书,第112~113页。

阿布德建立的新政权对埃及的态度相对缓和。

而且,当时其他沿岸国家政权都还不稳定,只有埃及和苏丹的实力相当,所以两国为了维护各自的政治和经济等利益,愿意携手合作共同分享尼罗河水权。

这些都使得两国签署新的协定成为可能。

该协定规定埃及每年使用尼罗河水量为555亿立方米,苏丹为185亿立方米,这使两国总计拥有尼罗水资源的87%以上。

由于埃及与苏丹的1959年协定没有顾及其他沿岸国家的利益,所以引起了后来相继独立的其他沿岸国家的强烈不满。

首先,作为青尼罗河源头国的埃塞俄比亚强调它对尼罗河拥有部分水权,否定1929年协定及1959年协定的有效性。

另外,埃塞俄比亚以每年从其境内注入尼罗河的水量占尼罗河总水量的86%为由,要求每年至少分得120亿立方米河水,并且已在其境内的尼罗河上游河段筑坝蓄水。

但是,埃及和苏丹坚决不同意埃塞俄比亚从上游截留河水,认为这将影响下游国家民众的生存。

埃及为了阻止埃塞俄比亚使用尼罗河水,甚至竭尽全力使埃塞俄比亚政局动荡。

∃其次,与埃及、苏丹和埃塞俄比亚这3个最大争端国相比,虽然其他一些尼罗河流域国家对尼罗河的开发与使用相对较少,但是在干旱越来越严重和水资源缺乏的情形下,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均出台了开发白尼罗河源头维多利亚湖水用于灌溉的计划,布隆迪、坦桑尼亚和乌干达也开始联手开发卡格腊河和维多利亚湖的水源。

20世纪80年代后期,尼罗河水资源争端出现了新变化,沿岸国家间关系更趋复杂。

埃及和苏丹产生分歧,其他沿岸国家开始通力合作争取水权,该时期的条约主要是在沿岸国家共同意志下签订的。

当时,埃及和苏丹的关系逐渐紧张,关于水争端的态度发生很大变化。

一方面,埃及与苏丹双方由同盟关系逐渐变成对抗关系。

1989年,苏丹政府宣布单方面废除尼罗河水协定,同时提出一项规模庞大的水利工程计划,包括改造其现有灌溉系统、兴修米罗韦水库和阿特巴拉河上新水库,以及扩大鲁赛里斯水库库容等,以便增加食物产量和出口农产品。

按照此项计划,到2025年苏丹需要耗用320亿立方米的尼罗河水量,比前协定的配额增长了73%。

这一计划的宣布,引起了埃及政府和公众的严重不安和强烈反对。

%特别是在1995年,埃及与苏丹的关系由于哈拉伊卜领土争端而激化,直到1997年两国关系才开始缓和。

另一方面,苏丹和埃及都不再固守其以前采取的对抗立场,开始转变自己的态度,并转向与其他沿岸国家合作。

1991年,苏丹与埃塞俄比亚签订了分享尼罗河水资源的条约;&1993年,埃及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签订条约,双方同意相互合作、磋商达成符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永久性条约;1999年尼罗河行动计划建立,所有沿岸国家都协商一致达成了 水资源共享计划书 ,随后东尼罗河子行动计划和尼罗河赤道湖泊子行动计划也相继建立;2010年以来,埃及还相继公布了与尼罗河上游国家数十亿美元的合作项目,涉及建设电站、修建铁路和饮水设施、医疗援助、人才交流和环境保护等,期望通过务实合作帮助上游国家实现发展,加强双边关系。

这些都说明尼罗河沿岸国家的合作意识在不断增强,各国间也保持着较好的合作。

但随着尼罗河沿岸各国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发展以及连年的干旱,各国对水的需求与日俱增,2010年5月,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卢旺达和肯尼亚五国签署了新的关于重新分配尼罗河水资源的框架协议,该协议规定加入国均等分享水资源,并有权在不事先告知埃及和苏丹的条件下建立水利项目,这激起了埃及和苏丹的强烈反对,于是尼罗河水资源纷争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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