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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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内政办发〔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直属企业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区直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和管理第五条预算资金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内卫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内卫发〔2013〕2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方案(2013-2015年)》为加强全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结合当前我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以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为重点,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医院感染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加强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完善质量控制标准、监测指标、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强化医院感染管理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风险因素,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43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盟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落实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是落实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由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盟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主要包括:(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情况;(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情况;(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六)《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工作责任状》执行情况;(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情况;(九)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2014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督查职责第五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内党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2013年10月2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较大改观,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推进“百姓安居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要求,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大力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住宅品质和宜居水平,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并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实现富民强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与市场双向推动。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由政府主导,对商品房供给由市场调节。

--坚持城乡统筹。

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变迁等因素,统筹安排城乡住房建设。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住房价格水平和发展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内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爱国卫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5号2013年8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区城市出入口环境,打造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城市出入口是城市对外的门户,是城市与外部环境的连接点,代表着城市的形象。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城市出入口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

但从整体情况看,全区城市出入口建设和管理还有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城市出入口规划设计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不到位,交通不畅,存在着环境脏、乱、差等情况。

城市出入口道路和环境情况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安排部署上来,积极推进城市出入口综合整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城镇化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目标,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强化城市出入口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城市主要出入口交通不畅、景观不美及环境脏、乱、差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门户形象,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内政办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第四条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入河排污管理、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2013年6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院忠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具体分工为:(一)煤矿安全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四)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五)冶金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组织;(九)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十)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呼和浩特、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牵头,在各自管段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一)学校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二)旅游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十三)民航运输安全检查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十四)水利设施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五)电力系统安全检查由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十六)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七)食品药品加工检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内党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8〕7号2008年7月2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中央编办函〔2007〕40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编制精干、体制顺畅、工作高效。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行使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担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3]16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6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推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二)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第三条评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五年表彰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对评选周期内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自治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予以表彰。

第五条被推荐评选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内政办发电〔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89号内政办发电〔2015〕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2015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做好我区盘活存量资金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22号)、《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76号)等文件,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预〔2015〕898号)。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我区盘活存量资金工作与国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结存状态仍未完全摸清、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仍未完全盘活到位,盘活资金仍未及时形成实际支出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对于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自治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重要性,把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抓紧建立盘活存量资金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存量资金,切实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内政办发〔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旗县级公立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旗县(市)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和壮大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股权资本形式建立投资基金,由专业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在基金存续期内择机退出并实现获利。

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企业创业成长。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机制,可将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聚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有助于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促进产业集中度提高和产业结构优化。

政府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以实现政策性和市场化的有机结合,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

我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全国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家数少、规模小。

目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共有1.6万家,我区仅有26家,占比为1.6‰;全区私募机构基金管理规模在1-5亿元的仅有7家;尚未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有14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I、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向。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规定的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六)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150公里以上)的苏木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二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8页(P4-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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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
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7号2013年3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序实施,自治区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组长:
王波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院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
苗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魏晓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杨瑞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有恩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华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杜俊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利军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吕爱会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苗雨兼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张玉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张广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处长任玉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调研员郝斯、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处长温俊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崔庆云、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张宝成、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智新林、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科员马利涛。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

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
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察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依照程序履行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最低生产规模、最小开采年限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4.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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