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
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
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
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财字[2007]X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高校困难生认定标准
高校困难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状况
1.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承担全部学费和生活费用。
2.家庭成员中有人失业或下岗,无法提供足够经济支持。
3.家庭成员中有慢性疾病或残疾,导致长期医疗支出较大。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二、家庭成员状况
1.家庭成员中有多个子女同时上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
2.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照料。
3.家庭成员中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导致家庭负担加重。
4.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或培训,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三、自然灾害影响
1.家庭所在地遭受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损失和生产中断。
2.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导致伤残或死亡,影响家庭经济状况。
3.家庭所在地因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不便,影响家庭成员出行和生计。
4.家庭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坏或倒塌,需要重建或维修。
四、特殊情况
1.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正在接受特殊教育或培训,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2.家庭所在地缺乏就业机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长期不佳。
3.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照料。
4.家庭所在地缺乏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如医疗、教育和交通等。
五、其他因素
1.家庭成员因文化、语言或习俗等原因难以融入当地社会。
2.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正在参加义务兵役或志愿服务等活动。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维持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认定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审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成立以主管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但最多不超过8个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助学金、校内补助等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
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工部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根据政策,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XXX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政教处等部门负贵人负责监督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学校认定评议工作组,以学校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XXXX为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 -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资料不真实的;(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第十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一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或者专业)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者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
第八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XX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100分计,所占比重为7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国家、校级专项资助资金的基础工作。
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有关资助金。
(一)认定办法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的认定评议小组。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为原则进行评定。
3、经评定产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在班级、院系、全校范围内公示总天数不少于5天。
4、院系和学校要进行审核和审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
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玩网络游戏;(4)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本文件旨在规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法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帮助这些学生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一、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 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贫困线;2. 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例如父母失业、疾病等;3. 特殊困难情况:家庭存在特殊困难,例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
二、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如下:1. 学生提交申请: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等;2. 学校审核:学校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或家访,确保信息真实可靠;3. 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申诉;4. 申诉处理:对于认定结果存有异议或申请被拒绝的学生,学校设立申诉处理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认定效期和复核1. 认定效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需要每年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复核;2. 复核程序:学生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填写复核申请表,并提供最新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学校负责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公示复核结果。
四、帮助和管理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发展机会:1. 学费减免: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在学费收取上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免;2. 资助金发放: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金,用于购买研究用品、交通费用等;3. 优惠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校内各项优惠政策,如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4. 心理关怀:学校设立心理咨询服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五、监督和评估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1. 监督机构:学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帮助措施的执行情况;2. 评估机制: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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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开展,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即,每年度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与学生在校基本支出之差小于或等于零时,这名学生应当被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每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年度总收入扣除学生家庭年度日常必要支出、突发事件支出、突发事件形成的债务支出等来推定。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度基本支出由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以及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构成。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普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1.普困生,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全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普困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收入较低;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2.特困生,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没有直接资助者;
(2)残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3)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4)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7)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院(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程序
1.每学年结束前院(系)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参加本次认定。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之后,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核实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谈话的情况介绍给院(系)认定评议小组。
3.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班主任收集汇总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意见,全面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
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拟认定汇总表》,并进行复核,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负责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2.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