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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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将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分娩信息栏应由接生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2、签发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后,由新生儿母亲或者其委托人签字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连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处填写“/”后方可签发。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签发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7、本院还负责为在本院出生的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或因本院签发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