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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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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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机构《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参考⽂本)⼀、空⽩证件领发保管制度(⼀)签发机构应明确《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责任⼈,配备空⽩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专⼈、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20⽇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的活产婴⼉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证件⼊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底对库存空⽩证件进⾏⼀次盘底,并核对空⽩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证件领发⼿续,空⽩证件⼊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续,详细记录⼊库、出库时间、出⼊库数量、起⽌编号和库存数量,经⼿⼈和审核⼈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助产技术服务项⽬的,应于6个⽉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医学证明空⽩证件,并上交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医学证明签发制度(⼀)签发机构应设⽴《出⽣医学证明签发窗⼝,并在签发窗⼝公⽰《出⽣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员、联系电话,⽅便群众办理《出⽣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的⽅式,向新⽣⼉⽗母或监护⼈明确告知办理《出⽣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员应指导新⽣⼉⽗母或监护⼈填写《<出⽣医学证明>⾸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产房负责本院产妇“**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发放、指导填写、回收,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当事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相关信息与产妇分娩病历相关信息一致的,由审核复核人签名,将审核合格的“**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定期交信息科打印。

二、信息科负责本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打证工作。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由打印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三、信息科将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院办公室盖章。

四、产科按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五、各环节必须当面清点出生证数目并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记录。

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首次签发流程:产房发放、回收、审核“**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科打证→院办公室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产科发放。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

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

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份证、结婚证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

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

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

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

5、首次签发的程序(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否则将不能领取。

(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登记》(季报表1),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2)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

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

(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类型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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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三、首次签发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无签发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分娩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

二、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办证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三、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查验分娩对象的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及有关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接生人员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分娩信息部分的内容,并签字确认。

四、签发机构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所载信息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信息无误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完成首次签发登记,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存档,永久保存。

五、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上证件验证后复印,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起存档。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签发制度
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将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分娩信息栏应由接生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2、签发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后,由新生儿母亲或者其委托人签字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连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处填写“/”后方可签发。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签发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7、本院还负责为在本院出生的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或因本院签发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院长)副组长:XXX(副院长)成员:XXX(妇产科主任)XXX(妇产科副主任)XXX(产房产长)XXX(办公室管理人员)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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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将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分娩信息栏应由接生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2、签发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后,由新生儿母亲或者其委托人签字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3、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连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黏贴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处填写“/”后方可签发。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签发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7、本院还负责为在本院出生的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或因本院签发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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