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平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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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平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金属平衡是综合衡量公司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金属平衡的资料是公司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它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生产情况,是黄金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搞好金属平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属平衡的主要任务:
1.贯彻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矿山资源的方针。
2.如实反映金属流向,揭露生产、技术中的薄弱环节,为指导和改进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3.编制金属平衡表和编写分析报告。
4.研究改进计量、采样、制样、化验等检测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其精度与效率。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金属平衡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生产)担任。成员由选矿厂厂长、生产技术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质检中心主任等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金属平衡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筹安排金属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生产与管理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组织修改本制度。
2.每月29日前,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一次金属平衡会议,审批金属平衡报表草稿的编制原则、依据和内容。
3.研究提高选冶金属回收率,减少金属流失的办法与措施。
4.对化验质量、衡器准确度以及影响金属平衡的设备、工器具等,组长有权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抽查、复验。
5.对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金属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由金属平衡领导小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公司予以处理。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在金属平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或验收原矿、产品、中间产品、在制品等方面的数量、质量。
2.负责对选矿厂工艺流程中含金物料的流失进行监督,定期会同有关部门、选矿厂对生产流程进行盘点。
3.对所采样品负责加工与化学分析,及时报出“化验报告单”。
4.定期组织好对计量、采样器具的校对、调整与维修,误差要求不大于器具技术参数范围。
5.负责质检中心化验样品的内外检工作,内外检样品数量地质样应不少于有品位地质样总量的10%。
6.随时掌握各矿区供矿的时间、数量及品位变化情况。当供矿品位出现特殊高或低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配矿处理。
7.每月29日前,提交正式的金属平衡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根据金属平衡会议意见做出修改后,上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节金属平衡报表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金属平衡表是公司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之一,应准确地反映生产实际情况,编制金属平衡表应以原始数据为依据,编制之前,必须对库存产品及在产品的金属量进行盘点。
第七条一切计算、化验等原始数据,原则上不准更改。当误差较大时,应对计量、取样、加工、化验等环节进行校验复检,按校验和复检的数据进行调整,并报请金属平衡领导小组批准,调整的依据及原因应金属平衡分析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矿石重量、水份、品位的检测规定
第八条根据公司目前供矿系统及其秤重计量器具的现状,矿石重量的检测遵循如下规定:
1.露天矿、毕力赫矿、白音哈尔矿的供矿量,以地中衡计量为准。
2.当地中衡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期间,以计量人员所记的车数为准,每车矿的净重按前日运矿的平均净重计算。但当所运矿石明显少于前日时,计量人员应按比例削减单车矿量。
3.一选厂的原矿处理量以圆盘给料机计量为准。为达到计量准确,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校核一次。
4.圆盘给料机的小时给料量的数据每半小时测一次。
5.二选厂的原矿处理量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准,为达到计量准确,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校对一次。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质量计量人员要经常对原矿水份进行检测,并依据不同时期、不同气候及时掌握矿石水分含量。
第十条有关含金物料品位的化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化验的(含化验用的标准液)原始数据不准涂改。需要调整时,应对取样、加工、化验进行校核或复验,按校核、复验的数据进行调整。
2.化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黄公司山化验技术管理规则》。但抽检合格率方面,公司要求内验合格率达到85%以上,外验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质检中心的试样平行化验结果超差时,应予以复验。首先复验正样。当正样数量不够时,复验副样,对于原矿,可复验块矿副样。
4.生产技术部应掌握好日常的供矿情况及原矿、载金炭、贫炭、氰渣等含金品位化验的允许差范围。试样化验结果在化验许差范围之内的,一般不予复验。但对于原矿,当正常供矿的化验品位出现特殊高或低时,原样要新编号码重验。
第五节有关金属平衡编制工作中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金属平衡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技术部主管选矿金属平衡的经理执笔,按规定时间将初稿交金属平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正式定稿。
第十二条金属平衡结果作为公司技术报告、统计报告、财务、工资、考核等方面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关于金属平衡的一些具体规定如下:
1.金属平衡所用氰渣、尾液品位,一律采用氰化浸出安全筛下的氰化尾矿品位,液体含金的流失以检测尾液为计算依据。其它所有金属流失都通过另行采样化验后,计算在尾液中。
2.生产技术部每月应做好原矿、氰渣等化验样品的抽检工作。掌握化验误差,计算抽检合格率。抽检结果,作为编制金属平衡时调整原矿品位与含量的重要依据。
3.从选矿厂回收的未经氰原计量的含金物料,又返到氰冶工艺中,应视为氰原并加入氰原中;从选矿厂回收并经氰原计量的含金物料,又返到氰冶工艺中,不再参加氰原计算,但要参与金属平衡计算,并做说明。
4.选矿厂回收含金物料(如贫炭、载金碎炭、炼金坩埚和炉渣、木屑或木屑灰等)的金属量,应视为选矿厂的次要产品,参与考核实际金回收率的计算,不参加氰原计算,但在编制金属平衡表中应加以说明。
5.根据《黄金选冶厂金属平衡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公司的生产实际,为减少金属平衡中的工作量,使每个月金属平衡不产生太大的波动,每月的21日早8点,由生产技术部与选矿厂的有关人员共同对原矿仓、浸吸槽及槽外的含金物料进行盘点。工艺流程中其它设备内积压的金含量(如:球磨机、渣浆泵池、浓缩机等),一律视为常数,因检测手段所限,不参与金属平衡的计算。
6.由于氰化选冶的工艺流程长,金的在产品积压量多,金属平衡的难度大,因此,根据《黄金选冶厂金属平衡管理规定》及公司的生产实际,特此规定:金的氰冶理论回收率与氰冶实际回收率,月平衡允许误差为±8%--5%,年平衡允许误差为±3%。超过误差范围的应在平衡表中加以分析说明,根据超差原因,金属平衡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7.如果在月平衡中出现本规定未尽的其它特殊情况,由金属平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节选冶指标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选冶的现行流程,选冶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