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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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和网签合同备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状况、建筑物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互通共享,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住宅的质量和安全,维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住宅维修中,资金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住宅维修资金,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住宅维修资金的来源1.个人住户维修基金个人住户维修基金由住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该比例应根据住宅的类型、规模和质量状况来确定。

个人住户维修基金的缴纳应该在住宅交付时一次性缴存,并定期进行补充。

2.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的委员会组织收取。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应根据住宅的用途和规模来确定。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定期进行,并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3.政府补贴政府可以根据住宅维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为住宅维修提供一定的补贴。

政府补贴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住宅维修的需求来确定。

政府补贴应建立专门的资金池进行管理。

三、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1.日常维修住宅维修资金应首先用于日常维修工作,包括水电维修、设备维修、墙面涂料维修等。

日常维修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维修标准和规范,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施工。

2.大规模维修对于住宅某一部分或整体进行大规模维修时,住宅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维修材料、工人费用和发起维修项目的必要费用。

大规模维修的资金使用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住宅小区委员会的批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3.抗震加固对于老旧住宅或需要抗震加固的住宅,住宅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进行抗震加固工程。

抗震加固工程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四、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1.建立专门账户住宅维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和使用范围应明确指定,并记录在案。

2.公开透明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相关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计划和维修进度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住宅小区委员会报告,并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使用治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畴内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修理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畴和保修期第四条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缘故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治理的都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都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修理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修理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幸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因项目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成本。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

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

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购买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区含单幢住宅内的非住宅商品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按房屋评估价的3%缴交。

五取得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现有房屋评估价的1%缴交。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筹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基金主管机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2024年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特制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1.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维修基金;2.从业主自愿缴纳的维修基金中提取;3.物业公司可向小区业主征收维修基金,以此建立“维修保障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用途小区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房屋、电线、管道等共用建筑物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新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以及绿化景观的维护等。

小区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基金管理1.物业公司必须对小区维修基金进行专项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物业公司负责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3.物业公司必须对小区维修基金进行分类,分专项基金和统筹基金;4.专项基金是指针对某个共用设施所设立的基金,专款专用,仅在该共用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采购时进行使用;5.统筹基金是指在专项基金使用完之后,剩余的基金金额转入的基金,物业公司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

四、基金的使用程序1.业主提出维修需求;2.物业公司确认后,进行专项基金或统筹基金的申请;3.物业公司发放资金到专项基金或统筹基金指定账户,进行维修保养或新设施更新采购等;4.物业公司向业主报告基金使用情况,账户余额等。

五、基金的监督和保障1.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行使监督和调解职能,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维修基金的监督;2.物业公司应该设立小区维修基金专项账户,定期向业主公布账户资金余额和使用明细,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各业主监督;3.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计划和设施设备更新计划,使小区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的保养和更新。

六、总结小区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公司应切实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透明,使基金的使用合理、专款专用、透明。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和公正。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维修基金。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内容,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少交。

第七条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审批,确保合理有效。

第十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或不透明的使用情况要求调查。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存。

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进行申诉或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基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当接受法律追责。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06-12-14【生效日期】 2007-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02施行日期2000.09.01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车俊二○○○年八月二日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缴纳的资金,用于房屋维修、设施设备维修等紧急修缮时使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紧急、后日常、维修后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按照专项用途执行。

第六条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配合物业或者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及时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者减少缴纳金额。

第十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修缮需要以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制定修缮方案,明确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修缮方案和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基金的账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维修基金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违反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合肥契税维修基金政策

合肥契税维修基金政策

合肥契税维修基金政策
近年来,合肥市对于契税维修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非常重视,旨在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和改善住房质量。

契税维修基金政策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契税款项,用于后期维修及改善房屋的公共设施。

根据合肥市相关规定,购买新房的买方需要支付契税维修基金。

该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和价值来确定的。

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改善和管理工作,如楼道照明、电梯维修、小区绿化等。

契税维修基金的征收有助于改善住房环境,提升居住品质。

合肥市政府通过该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许多小区和楼盘出现的设施老化、维修费用不足等问题。

同时,合肥市政府还对契税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合理维修和改善,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此外,合肥市政府在制定契税维修基金政策时,也注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无论是购买高档公寓还是普通住宅,都要遵循收取一定比例的契税维修基金,确保不因购房价值的高低而导致差别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肥市相关规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契税维修基金不包含在购房首付款中,而是额外收取的费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该政策的相关内容,并与开发商或房屋中介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合肥契税维修基金政策是为了改善合肥市居民的住房环境和居住品质而制定的。

该政策收取的契税基金将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改善和管理工作,确保房屋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该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市民的居住品质,还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在合肥市的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根据2008.4.22省政府令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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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车俊二○○○年八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交。

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款的3%缴交。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六条归集的维修基金必须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机构代管。

第七条归集的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基金主管机关制定。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出卖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后划拔。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急修、抢修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再按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支出须遵守下列规定:列支;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占住宅区总认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帐目每6个月至少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第十二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报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三条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空闲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实际费用。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基金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报批、财务预决算等管理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等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毁损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第十八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基金主管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出卖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基金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提维第二十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基金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归还基金、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者申请市物业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锅炉、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集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辖三县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的归集与管理,依照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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