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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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4•【字号】乐府办发〔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4日乐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征管保障管理第三章税费征管保障职责第四章部门数据共享应用第五章税费服务协作第六章征管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构建协税护税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和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方案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征管保障以税费征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为目标,坚持以“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法制保障、信息支撑、社会协同”为原则。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

第五条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以第51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第49号令发布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月省政府颁布了新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涉税政策。

我们制发耕地占用税纳税指南。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谁?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对纳税人的认定又予以明确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建房,从事非农业建设),二是被占耕地。

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

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所征收的税费。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占用耕地会导致农业生产资源的减少,影响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

因此,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以约束和引导土地利用。

首先,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和用途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土地的等级越高,用途越好,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就越高。

比如,一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标准要低于工矿用地或者商业住宅用地。

这是因为农田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而工矿用地或商业住宅用地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因此需要征收更高的耕地占用税来保护农田资源。

其次,耕地占用税的标准还与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有关。

一般来说,占用面积越大、占用年限越长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大面积、长期的耕地占用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大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大税收来约束这种行为,促使单位和个人更加节约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耕地占用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占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也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占用后进行相应的土地补偿或者耕地复垦工作,以减少对耕地资源的损害。

总的来说,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来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加谨慎地对待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占用和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耕地占用税的标准,同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乐府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依法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确保新旧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精神,现将省政府批准我市执行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你们。

我市2020年11月3日后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按照印发标准执行。

批复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新标准执行之日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附件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乐山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表二:乐山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表三:乐山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表四:乐山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表五:乐山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14日川府发〔1987〕150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含自留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凡依法批准占用(以下简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德阳五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至八元。

(二)内江、乐山、泸州、遂宁、绵阳、南充六地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五角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二元五角至六元五角。

(三)广元、达县、万县、涪陵、雅安、宜宾、阿坝、甘孜、凉山九市地州,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一元五角至五元。

城市郊区、经济发达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和占用蔬菜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独立或单位通过法律批准占用或使用耕地而征收的税费。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是针对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土地类型进行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

其次,耕地类型也是影响耕地占用税纳税标准的因素之一、根据国家耕地质量分等标准,耕地被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其中一等耕地地力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二等耕地次之,三等耕地则较差。

纳税标准会根据土地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变动,一般来说,占用一等耕地的税金最高,占用二等和三等耕地的税金较低。

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还会受到其他政策法规的影响。

例如,国家提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政策,对于占用耕地的行为会出台相应的限制措施,这也会对耕地占用税的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总结起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标准是基于占用土地的面积、土地类型以及地区差异等多个因素进行确定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税率,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征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乐府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2日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对《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减轻农民负担的有益尝试——对乐山市农村税费征收情况的调查及思考

减轻农民负担的有益尝试——对乐山市农村税费征收情况的调查及思考

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如这笔钱不能管好、用好,就会直接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还可能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因此,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

第二,认真对以往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要通过检查清理,摸清家底,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

严肃查处贪污私分,为推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铺平道路。

第三,加快推进“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县(市)没有搞“乡收县管”,“九五”期间要加快步伐。

已经实施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成果,不断提高,避免出现反复。

第四,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要明确县、乡两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收支两条线制度、上缴下拨制度、征收票据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效益反馈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等。

在会计核算形式上,积极推行报帐制。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要坚持六个统一:统一征收票据、统一报帐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

要特别重视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并形成制度。

坚持向广大群众公开征收标准,征收人数,征收金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计生部门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主动报财政审批,接受财政监督。

3.抓好计划生育统筹费落实到位工作。

今后,随着计划生育水平的提高,计划外生育费减少,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还需依靠统筹提留款。

因此,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今年有新的突破。

4.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

①认真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新建或改建的服务站,必须认真搞好规划,既要考虑适应需要,又要避免贪大求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②搞好设备配套。

“九五”期间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设备配套,省上也打算“九五”期间,相对集中部分资金用于服务站设备补助。

耕地占用税征管现状与对策

耕地占用税征管现状与对策

占用税《 条例 》 细则 》 办法》 《 《 以及 相关政 策 , 使耕地 占 耕地 占用税 , 而造成纳税 主体错位 。第二 , 从 计税依据 用税 征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但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发 难以准确确认 。有 的地方国土和税务部 门协作不密切 ,
展 , 设 项 目增 多 , 建 占地 规 模 扩 大 , 占地 方 式 多 样 , 上 加 国 土 部 门 不 及 时 甚 至 不 提 供 占地 依 据 和 占地 明细 , 征
纳税人地位 强势 , 征收机关 取证 困难 , 征纳矛盾 尖锐 ,
突出。

收机关 以纳税人提供 的资料为参考 ,对 征税对 象和计 管人 员审核不严格 ,在执 行原政 策时错把林地 和其他
再加上征管 队伍不稳定 ,耕地 占用税征管 问题越来越 税依 据的认 定很不准确 , 导致多征或少征税 款 ; 有的征 耕地 占用税征管存在 的问题 农用 地 ( 工草地和 鱼塘除外 ) 人 作为 征税对象 , 多计计
些都 严 重 制 约 了税 收 征 管 工作 的 开展 。加 强 耕地 占用税 征 管 , 强 化税 收征 管力 度 , 范征 管 程序 、 实征 管基 础 , 强相 关部 要 规 务 增 门协 税 责 任 , 强 对规 范征 管 的监 督 。 加
关键词: 耕地 占用 税收征管 对 策
中 图分 类 号 :8 F1

( ) 收 管理 力度 不 强 一 征
税依据 ,在执行新政策时 又未将其他农用地纳入征税
地 方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川 地 税 发 [0 8 1 文 件 , 的 对 20 2号 J 有
1 . 新旧税 收政策难以准确执行 到位 。主要表现 : 第 范围 , 少计计税依据。 第三 , 新旧政策衔接不准确 。 部分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广汉市 30 乐山市
广安区 26
丹棱县 25
理塘县 32
简阳市 35
什邡市 30
市中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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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 25
巴塘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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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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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结束——。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乐山市作为四川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乐山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乐山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段、地块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性建筑物、果树、农作物等,也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乐山市政府还规定了对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单位需要向农民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金,以补偿农民因失去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住房、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再次,乐山市政府还规定了对农民因征地而造成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单位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金,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就业机会、生产生活条件等,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总的来说,乐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乐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乐山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乐府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乐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

耕地占用税标准范文

耕地占用税标准范文

耕地占用税标准范文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非农用途占用农田进行征收的税费。

随着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农地被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现象愈发严重,耕地资源短缺的问题
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减少非农用地占用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耕地占用税制度。

一、税率:
我国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地区,分别设定相应的耕地占用税税率。


据国家规定,我国目前的耕地占用税税率分为五档:最高档为1倍,次高
档为0.8倍,中档为0.6倍,次低档为0.4倍,最低档为0.2倍。

税率的
高低根据地区的土地资源情况、城市扩张速度、土地供需关系等因素来决定。

二、计算方法:
根据税率,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
1.比例计算法:按照预算或占用面积的比例来计算耕地占用税,即占
用面积乘以税率即为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金额。

2.实缴金额计算法:根据占用面积的实际数值,乘以特定地区的公告
价格,再乘以税率,得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标准会受到地区政府的调整和控制。

有些地区为了保护农田资源,可能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限制非农用途的土地开发。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农地保护,我国还实行了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
让金等政策,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总之,耕地占用税的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减缓土地资源的流失,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和监管,适时进行调整和控制,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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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2010-11-4 来源:市地税局阅读次数:740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临时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也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行为,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执行。

三、耕地占用的税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四、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经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各区县及部分乡镇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五、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减税范围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在规定标准面积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2.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用于教学、保育、老年人生活照顾、医护服务等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不征税范围
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四)退税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超过2年未恢复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

缴税期限为收到地方税务局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应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规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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