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耕地占用税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耕地占用税概述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税额依次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 造物,比方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征税对象 的两种类型
1、占耕地建房,只要占用耕地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 地占用税
2、占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不 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改变土地性质
占耕地建房 建设农用房虽然不用改变土地性质, 比方:猪圈、养鸡场以及不可恢复为耕地的鱼塘等, 但只要占用了耕地,就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曾规定“凡 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管其具体用途如何, 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8年,我国首份保障粮食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确定 了到2020年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2.税率确定的地域性 3.课征税额的一次性 4.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二 条例解析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7.09.25•【字号】[87]财农字874号、[1987]市土办字004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874号、[1987]市土办字004号1987年9月25日)各郊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市政府京政发(1987)93号文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
为保证耕地占用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市政府(区县政府)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填开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交纳税款。
享受免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须持有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纳税收据(财政部门填开)和上述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划拨土地手续,没有财政部门开具的纳税收据及有关文件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给占地单位或个人划拨土地。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时间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补征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耕地。
4月1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1987年4月1日止,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款。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发文字号】(87)财农字第34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87.10.26【实施日期】198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87)财农字第341号)为了保护耕地,节约使用耕地,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同时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税款,一半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
这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一项较大的投入措施。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农发资金,取得应有的效益,现将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国家从耕地占用税收入中拨款给地方建立农发资金,目的是使耕地经合法批准转作非农业用地后,要对减少的耕地进行数量上补偿,并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从财力上保障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因此,对上述农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耕地,用之于耕地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所得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应大部分留给县(市)建立农发资金,对减少的耕地进行就地补偿与整治、改良。
耕地资源比较丰富或者改良现有耕地潜力比较大的县(市),要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开发和整治。
各县(市)留用比例和省一级集中比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三、农发资金的基本用途:1.用于支持国营、集体经济单位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户的开垦宜耕荒地、滩涂等农用土地备资源和垦复可以有效利用的撂荒地、闲弃地,以扩大现有耕地的面积;。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发文字号】晋政发[1987]6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8.05【实施日期】198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5日晋政发〔1987〕64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FARMINGLANDOCCUPATIONTAX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
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
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历史发展: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
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
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纳税人: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7〕7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5日皖政〔1987〕70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
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7]9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7月24日津政发〔1987〕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并参照各区、县人均占有耕地情况,确定:四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七元三角;五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六元三角。
二、各单位凡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国家预算。
按照财政部规定,其收入的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给地方财政。
在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中,市属各单位占用耕地缴纳的税款,由市集中50%,留给各区、县50%;区县属各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缴纳的税款,由市集中20%,留给各区、县80%。
四、对有关耕地占用税具体征收办法,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结束——。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1987]62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7]62号1987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
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
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结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京政发[1987]9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7月23日京政发〔1987〕93号文件转发)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五、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2、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3、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6-25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很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区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有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1987年10月4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
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39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 20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6-25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 号发布
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
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
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
要的空地以及储备部门炸药专
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
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
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 50%留给地
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
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
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 9.0 元;北
京市 8.0 元;天津市 7.0 元;浙江(含
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
市)4 省各 6.0 元;湖北(含武汉市)、
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 省各
5.0 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
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
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
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
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
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
(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
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8-25湖北省财政厅:你厅〔1987〕财农字第64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7〕财农字206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免税减税范围。
老干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规定的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
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税的规定。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
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七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历史发展
耕地占用税的历史发展
耕地占用税的历史发展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
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
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
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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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成文日期:1987-04-01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级财政机关。
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拔用地。
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号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