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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陇海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7.02.2524市政告字〔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窑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3.2025市政告字〔2007〕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小东门外、星火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626市政告字〔200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8.1627市政告字〔2007〕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9.2728市政告字〔2007〕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0.2029市政告字〔2007〕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雁东(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0230市政发〔2007〕1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7.11.1231市政告字〔2007〕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坡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332市政办发〔200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1.1933市政告字〔200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市政府2009.01.2134市政告字〔200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拆墙透绿的通告市政府2009.03.3035市政办发〔200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6.0936市政办发〔20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安乱点、消防隐患和客运秩序、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1.2537市政办发〔2010〕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38市政办发〔201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4.0739市政办发〔2010〕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8国道、107省道西安至周至段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5.14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42市政发〔200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83市政发〔2005〕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市政府2005.07.144市政发〔2005〕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8.235市政发〔2005〕10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16市政发〔2005〕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27市政发〔2005〕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88市政发〔2005〕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9.219市政发〔2005〕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5.11.0710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12.2211市政办发〔2005〕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2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3市政办发〔200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2714市政办发〔200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6.0215市政办发〔2005〕1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1116市政办发〔2005〕1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1017市政办发〔2005〕1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2318〔2005〕1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0119市政办发〔2005〕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1220市政办发〔2005〕2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12.2121市政告字〔2005〕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6.0722市政告字〔2005〕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323〔2005〕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824市政告字〔200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625市政告字〔2005〕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市政府2005.10.1326市政发〔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1.1927市政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1.2528〔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2.2729市政发〔200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330市政发〔2006〕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431市政发〔2006〕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4.1932市政发〔2006〕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04.2333〔2006〕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资金的通知市政府2006.06.0134市政发〔2006〕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235市政发〔2006〕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536市政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6.06.2237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038〔200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9.2839市政发〔200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市政府2006.10.1840市政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841市政发〔2006〕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2342市政发〔2006〕1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1.2343〔2006〕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3044市政发〔2006〕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12.0745市政发〔2006〕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2.1146市政办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1747市政办发〔2006〕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1248〔2006〕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2749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050市政办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951市政办发〔2006〕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252市政办发〔2006〕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果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453〔2006〕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2006.04.2554市政办发〔2006〕9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5市政办发〔2006〕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6市政办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7市政办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8〔2006〕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放心早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9市政办发〔2006〕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460市政办发〔2006〕1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061市政办发〔2006〕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电信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862市政办发〔2006〕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263市政办发〔2006〕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0364市政办发〔2006〕1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1165市政办发〔2006〕1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8.0966市政办发〔2006〕2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老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167市政办发〔2006〕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启动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68市政办发〔2006〕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3069市政办发〔2006〕2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西安市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270市政办发〔2006〕2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密封改造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办理挂牌、审验手续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1市政办发〔2006〕2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2市政告字〔200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3.02市政告字〔200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三环路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市政府2006.04.0174市政告字〔200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市政府2006.05.0875市政告字〔20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5.1776市政告字〔200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免收门票的通告市政府2006.07.1977市政告字〔2006〕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环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通告市政府2006.08.09市政告字〔2006〕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市政府2006.11.1279市政告字〔2006〕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节约使用天然气活动的通告市政府2005.12.1980市政发〔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1.0981市政发〔2007〕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府2007.04.1082市政发〔2007〕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出资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7市政发〔2007〕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984市政发〔200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6.2085市政发〔2007〕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7.3186市政发〔200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市政府2007.08.1387市政发〔2007〕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08.24市政发〔2007〕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8.2789市政发〔2007〕1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90市政发〔2007〕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1791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10.2292市政发〔2007〕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10.24市政发〔2007〕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11.2794市政办发〔2007〕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695市政办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2696市政办发〔2007〕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6.0897市政办发〔2007〕2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0.0898市政办发〔2007〕2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1.2199市政告字〔200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6.19100市政告字〔200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12101市政告字〔200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7102市政告字〔2007〕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的通告市政府103市政告字〔200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7.10.15104市政告字〔2007〕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1105市政发〔200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府2008.01.10106市政发〔2008〕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8.02.02107市政发〔2008〕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08市政发〔2008〕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3.19109市政发〔2008〕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1110市政发〔2008〕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8.03.24111市政发〔2008〕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8112市政发〔2008〕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13市政发〔200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8.04.14114市政发〔2008〕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08.04.28115市政发〔2008〕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2008.05.08116市政发〔2008〕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6.03117市政发〔2008〕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2日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doc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第 2 页共 7 页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

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6 16:24:5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市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重点街道景观风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围绕“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聘请国内优秀设计单位,本着“既要有文化传承,还要有地域特色”的设计理念,对选定街区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

重点解决沿街建筑质量参差不齐、沿街景观总体效果不好、建筑物外立面缺乏整体规划和色彩规划、部分历史街区缺乏文化特色设计及展现力较弱、沿街商铺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建筑物材料老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公共绿地面积过小品质偏低、人行道铺装缺乏创意施工粗糙、城市家具不完善和人性化关怀不够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提升,推动品质西安、美丽西安建设。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为《“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环、五周边、七区、八线”周边及可见区域内的重要路段。

“三环”即: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

“五周边”即:嘉宾和媒体驻地(4星级以上宾馆);名胜古迹(包括南门、碑林、钟鼓楼、明城墙、大雁塔、小雁塔、大兴善寺、大明宫遗址公园、未央宫遗址公园、唐城墙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关产业基地(高新区、经开区已建成的产业园,西飞集团等);交通枢纽(机场、西安北客站、西安火车站等);主要商圈(小寨、钟鼓楼、北院门回坊文化风情街以及高新区、曲江新区等区域的繁华商业区域)周边及可见区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持全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

本市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的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问题。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屋顶(第五立面)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条在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前,要先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坚决不允许违法建筑通过外立面装饰、装修合法化。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陕建发〔2019〕1142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提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深化和丰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内涵,现就加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级文明工地是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最高荣誉,是评选省优工程长安杯奖的必要条件,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厅设立评选委员会,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省厅组织评选,每半年评选一次。

评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申报资料审查→工程项目现场复查→评选委员会评选→厅务会审议→发文表彰。

二、评选范围申报范围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申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1)西安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各地市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2)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高度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报建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二)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815(颁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底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差价、工程取费标准、税率及工期定额有关规定编制。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经批准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编制的标底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作为正式标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出卖、转借或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的。
第五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市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6日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用五年左右时间,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开展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

全面查处全市已有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治理机构,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城市建设依法按规划有序实施。

(二)抓好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现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

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

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987年3月21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六条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升级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升级

《西安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升级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机构改革后,原机构承担的任务仍然有效,由新机构或承担职责的机构继续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升级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4号2019年1月31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西安要求,为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加强和深化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结合“四改两拆”、城乡环境大整治、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工作,完善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消除隐患,补齐短板,优化功能,提升环境。

按照“群众参与、政府支持、区级统筹、分工协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调动小区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成果共享;坚持问题导向,先民生后提升,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实现全市老旧小区升级提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宜居宜业之城。

二、工作目标和计划安排(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对全市2000年以前建成、具有合法产权、未列入危房或棚户区等拆迁改造计划、标准成套的老旧小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居民意愿进行综合改造,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重点推进“三环、五周边、七区、八线”等区域改造工作,全面消除“三无小区”(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脏乱差现象。

将老旧小区打造成“环境整洁、配套完善、管理有序”的美丽新家园。

(二)计划安排。

1.2019年,各区县、开发区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既有住宅(小区)信息平台,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清零”计划。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关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安是座很多人都喜欢的城市,它有着严格的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的范文,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市政办函〔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目录1 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 (5)1.1 区划相关术语 (5)1.2 区划及其分类 (10)1.3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1)1.3.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 (11)1.3.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1)1.3.3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2)1.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3)1.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14)1.4.3 4a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4)1.4.4 4b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 (15)1.5 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5)1.6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工作流程 (16)2 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说明 (17)2.1 区划范围 (17)2.2 0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3 1类标准适用区域 (18)2.4 2类标准适用区域 (23)2.5 3类标准适用区域 (27)2.6 4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1 4a类标准适用区域 (30)2.6.2 4b类标准适用区域 (35)2.7 区划结果与说明 (36)1.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方法1.1 区划相关术语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等效连续A声级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简写为Leq),单位dB(A)表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及简称、别名。

(二)居民地名称。

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城镇的道路街巷名称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平原、山地、丘陵、盆地、关隘、山口、峡谷、坪、坝、塘、河流、湖泊、峡谷、瀑布、泉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相关名称。

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港口、渡口、码头、水库、堤坝、电厂、电站以及林区、矿山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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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物名称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
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

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第四条建筑物命名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向市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由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

经审核通过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

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第六条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

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

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

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本市辖区内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条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

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

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

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八条未列入本办法第七条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第十条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

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申报住宅区和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

第十三条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

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

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四条建筑物申请门牌号码,须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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