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陇海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7.02.2524市政告字〔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窑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3.2025市政告字〔2007〕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小东门外、星火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626市政告字〔200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8.1627市政告字〔2007〕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9.2728市政告字〔2007〕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0.2029市政告字〔2007〕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雁东(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0230市政发〔2007〕1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7.11.1231市政告字〔2007〕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坡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332市政办发〔200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1.1933市政告字〔200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市政府2009.01.2134市政告字〔200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拆墙透绿的通告市政府2009.03.3035市政办发〔200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6.0936市政办发〔20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安乱点、消防隐患和客运秩序、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1.2537市政办发〔2010〕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38市政办发〔201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4.0739市政办发〔2010〕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8国道、107省道西安至周至段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5.14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42市政发〔200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83市政发〔2005〕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市政府2005.07.144市政发〔2005〕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8.235市政发〔2005〕10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16市政发〔2005〕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27市政发〔2005〕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88市政发〔2005〕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9.219市政发〔2005〕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5.11.0710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12.2211市政办发〔2005〕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2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3市政办发〔200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2714市政办发〔200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6.0215市政办发〔2005〕1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1116市政办发〔2005〕1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1017市政办发〔2005〕1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2318〔2005〕1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0119市政办发〔2005〕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1220市政办发〔2005〕2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12.2121市政告字〔2005〕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6.0722市政告字〔2005〕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323〔2005〕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824市政告字〔200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625市政告字〔2005〕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市政府2005.10.1326市政发〔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1.1927市政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1.2528〔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2.2729市政发〔200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330市政发〔2006〕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431市政发〔2006〕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4.1932市政发〔2006〕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04.2333〔2006〕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资金的通知市政府2006.06.0134市政发〔2006〕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235市政发〔2006〕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536市政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6.06.2237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038〔200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9.2839市政发〔200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市政府2006.10.1840市政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841市政发〔2006〕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2342市政发〔2006〕1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1.2343〔2006〕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3044市政发〔2006〕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12.0745市政发〔2006〕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2.1146市政办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1747市政办发〔2006〕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1248〔2006〕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2749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050市政办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951市政办发〔2006〕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252市政办发〔2006〕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果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453〔2006〕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2006.04.2554市政办发〔2006〕9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5市政办发〔2006〕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6市政办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7市政办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8〔2006〕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放心早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9市政办发〔2006〕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460市政办发〔2006〕1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061市政办发〔2006〕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电信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862市政办发〔2006〕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263市政办发〔2006〕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0364市政办发〔2006〕1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1165市政办发〔2006〕1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8.0966市政办发〔2006〕2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老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167市政办发〔2006〕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启动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68市政办发〔2006〕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3069市政办发〔2006〕2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西安市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270市政办发〔2006〕2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密封改造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办理挂牌、审验手续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1市政办发〔2006〕2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2市政告字〔200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3.02市政告字〔200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三环路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市政府2006.04.0174市政告字〔200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市政府2006.05.0875市政告字〔20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5.1776市政告字〔200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免收门票的通告市政府2006.07.1977市政告字〔2006〕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环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通告市政府2006.08.09市政告字〔2006〕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市政府2006.11.1279市政告字〔2006〕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节约使用天然气活动的通告市政府2005.12.1980市政发〔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1.0981市政发〔2007〕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府2007.04.1082市政发〔2007〕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出资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7市政发〔2007〕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984市政发〔200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6.2085市政发〔2007〕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7.3186市政发〔200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市政府2007.08.1387市政发〔2007〕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08.24市政发〔2007〕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8.2789市政发〔2007〕1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90市政发〔2007〕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1791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10.2292市政发〔2007〕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10.24市政发〔2007〕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11.2794市政办发〔2007〕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695市政办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2696市政办发〔2007〕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6.0897市政办发〔2007〕2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0.0898市政办发〔2007〕2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1.2199市政告字〔200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6.19100市政告字〔200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12101市政告字〔200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7102市政告字〔2007〕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的通告市政府103市政告字〔200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7.10.15104市政告字〔2007〕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1105市政发〔200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府2008.01.10106市政发〔2008〕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8.02.02107市政发〔2008〕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08市政发〔2008〕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3.19109市政发〔2008〕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1110市政发〔2008〕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8.03.24111市政发〔2008〕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8112市政发〔2008〕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13市政发〔200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8.04.14114市政发〔2008〕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08.04.28115市政发〔2008〕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2008.05.08116市政发〔2008〕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6.03117市政发〔2008〕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200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地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地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地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地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地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地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地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地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地房屋拆迁中地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地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地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条件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地,应当公示,公示期为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地,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地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地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地家庭.第三十条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地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地价格向符合条件地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地;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地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地,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地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地差价价款.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市住房保障体系现状
策支 持 。《 安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销 售 审 定 程 序 》 西 明确 限 定
收稿 日期 :0 8—1 20 2—0 3
2 )开工 面 积 。 近 几 年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开 工 面 积 如 表 2
作 者简 介 : 佩 (94 ) 女 , 北 襄 樊 人 , 士 研 究 生 , 张 18一 , 湖 硕 主要 从 事 土 木 工 程 施 工 与 管 理 研 究 。
得超 过 10平 方 米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全 免 。 2 且
西 安 市 制 定 了适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建 设 的相 关 政 策 。《 安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确 西 明 规定 了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的 土 地 政 策 、 费 政 策 、 格 政 税 价 策 以及 房 改 政 策 , 西安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建 设 提 供 了政 为 从 表 1 以看 出 , 济 适 用住 房 完 成 的投 资额 的绝 可 经 对 数 量和 相 对数 量 占住宅 完 成 的投 资 额 比重都 在 上下 波 动 。
第2 3卷 第 4期
Vo . 3 No. 12 4
重 庆 3 - .学 院 学 报 ( 会科 学) 社
Ju a o C ogigIstt o eh o g( oi c ne orl f hnqn tue f cnl y Sc l i c ) n ni T o aS e
20 0 9年 4月
Ap .2 0 r 09
西 安 市 住 房 保 障体 系现 状
张 佩 郭 彬 奇 胡 长 明 , ,
( .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土木 工 程 学 院 , 安 1西 西 705 ; . 安 市 房 屋 管 理 局 , 安 10 5 2 西 西 700 ) 10 2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
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房项目定价申请》(灞城开字〔2010〕24号)收悉,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查看,及对你公司提供的销售价格申报资料的审核,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浐灞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浐灞新城三期(1A#、2#、3A#、4A#、4B#、5-8#、9A#、9B#、10#、11#、12A#、12B#、13#、14#共17栋楼)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75元。
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你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在单套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销售价格公告制度。
你公司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请将“一房一价”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由市物价局在“西安价格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公示。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你公司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本批复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亦不得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之外加收任何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随意降低建筑标准。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经济适用房问题全解答
经济适用房问题全解答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注: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二、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房型区别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
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
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成本结构不同;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西安市历年房地产政策回顾及10年政策解读与预测
结合历年房产政策解读探讨10年房产新政及其影响预测1 历年房地产政策及其影响回顾1.1 2004年房地产政策及其影响1.1.1 2004年房地产政策概述调控主基调:抑制投资过热2004年,政府政策围绕抑制投资过热和房地产投机,重点集中在土地与金融政策两个方面。
通过控制房地产供应的源头、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加息等手段来平衡房地产市场供求等几个方面全方位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
其宗旨在于挤掉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引导房地产企业适度集中化、产品供应多样化、市场需求理性化,使整个产业进入产业成长周期的成熟发展阶段。
1.1.2 2004年房地产政策回顾关键辞:8.31大限,土地供应管控,银根缩紧3月31日71号令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体系。
2004年8月31日因此被业界称作"大限"。
4月25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7%提高到7.5%。
4月27日,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提高,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5月13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2004年5月3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将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真正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受益。
7月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下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消除四川汶川大地震对我市房地产业的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尽快恢复发展,扶持居民置业安居,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回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
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三、继续加大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力度,对2005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各类住房,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通告精神,办理权属登记。
四、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和信息平台,实行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信息的可靠性、公开化和最大化。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房地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
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企业,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
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住宅类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
充分研究住房一、二级市场特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适当下调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法律评析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法律评析【摘要】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关系民生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制度。
我国的住房保障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的实施情况因地方的经济、社会、地理等条件的不同,实施效果也有差别。
为了使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能发展的更加成熟,实施的更加到位,本文以西安市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为研究对象,对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评析并思考完善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资格审查;信息公开一、西安四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办法(一)廉租房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均月收入54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房,保障形式分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为5.65元/人.月.平方米。
补贴的面积标准为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与13平方米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
最低保障金额50元/月。
无住房孤寡老人保障标准120元/月。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2.89元/平方米.月,对60岁以上无收入的老人减半收取租金。
申请办法: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发放《审批表》;经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后,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相关网站进行两次公示。
(二)经济适用房具有西安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标准;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单身家庭可审批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2~3人家庭为8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先到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领取《审核表》,并在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有无房产证明,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家庭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相关证明等材料到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经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期满后,有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即可在本市现有的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选购一套。
(三)限价商品房按照实施方案,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成本价上浮10%、市场价下浮2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中间价等原则综合定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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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定价2006年向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means of observation, behavioral approach,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附件:2006年向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一、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共68件)西安市(共8件,其中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规章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西政令60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西政令61号)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西政令62号)4、西安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西政令63号)5、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西政令64号)规范性文件1、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宝鸡市(10件)1、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宝政发…2005‟54号)2、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06‟8号)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宝政发…2006‟14号)4、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宝政令56号)5、宝鸡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宝政令55号)6、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宝政令57号)7、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06‟28号)8、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06‟29号)9、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宝政发…2006‟59号)10、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06‟60号)咸阳市(8件)1、咸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咸政令32号)2、咸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咸政令33号)3、咸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咸政令34号)4、咸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咸政令35号)5、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者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令36号)6、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咸政令37号)7、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咸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咸政令38号)8、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铜川市(2件)1、铜川市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实施办法(铜政发…2006‟38号)2、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铜政办发…2006‟79号)渭南市(5件)1、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渭政令22号)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渭政发…2006‟32号)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6‟23号)4、渭南市城区市场建设优惠办法(渭政办发…2006‟71号)5、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06‟73号)榆林市(2件)1、榆林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发…2005‟87号)2、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发布•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6‟19号)延安市(7件)1、延安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延政发…2006‟24号)2、延安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38号)3、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延政令39号)4、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40号)5、延安市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延政令41号)6、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6‟59号)7、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复员退伍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6‟60号)汉中市(8件)1、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06‟8号)2、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汉政发…2006‟23号)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06‟28号)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6‟43号)5、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06‟2号)6、汉中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汉政办发…2006‟27号)7、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汉政办发…2006‟30号)8、汉中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06‟83号)安康市(8件)1、安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06‟8号)2、安康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11号)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安康市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14号)4、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06‟19号)5、安康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20号)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宅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40号)7、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54号)8、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无线报警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暂行)(安政办发…2006‟55号)商洛市(9件)1、商洛市人民政府2号令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发…2006‟10号)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6‟15号)4、商洛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商政发…2006‟27号)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6‟47号)6、商洛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06‟50号)7、商洛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商政办发…2006‟59号)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办发…2006‟62号)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06‟110号)杨凌示范区(1件)1、杨凌示范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及执行办法(暂行)(杨管发…2006‟1号)二、省级部门(共84件)省发展改革委(5件)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06‟315号)2、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资源节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6‟352号)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6‟350号)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06‟860号)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06‟994号)省教育厅(6件)1、陕西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资…2006‟20号)2、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陕教德…2006‟14号)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德…2006‟25号)4、陕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教基…2006‟46号)5、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工干…2006‟81号)6、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督团…2006‟28号)省科技厅(0件)省民委(0件)省民政厅(0件)省公安厅(1件)1、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办理涉访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陕公通字…2006‟134号)省司法厅(1件)1、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省财政厅(28件)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4‟254号)2、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陕财办预…2005‟125号)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5‟148号)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4‟55号)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5‟31号)6、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陕财办会…2005‟77号)7、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6‟17号)8、陕西省省级文博单位事业收入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4‟4号)9、陕西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4‟25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4‟103号)11、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05‟18号)12、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43号)13、陕西省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0号)14、陕西省对市(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试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1号)15、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53号)16、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5‟65号)17、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家禽扑杀补助办法(陕财办农…2004‟5号)18、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19、陕西省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04‟23号)20、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农…2004‟89号)21、陕西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细则(陕财办农…2004‟90号)2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117号)2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118号)2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财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2006‟42号)2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78号)26、陕西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农综…2006‟20号)27、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6‟81号)2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6‟113号)省人事厅(0件)省劳动保障厅(0件)省国土资源厅(0件)省建设厅(1件)1、陕西省建设培训管理办法(陕建发…2006‟31号)省交通厅(3件)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36号)2、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计算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42号)3、陕西省公路收费工作服务标准(陕交发…2006‟92号)省信息产业厅(0件)省水利厅(1件)1、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水发…2006‟36号)省农业厅(0件)省林业厅(0件)省商务厅(4件)1、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商发…2006‟122号)2、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5‟423号)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商发…2006‟242号)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6‟367号)省文化厅(1件)1、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陕文社…2006‟17号)省卫生厅(0件)省计生委(1件)1、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陕人口发…2005‟75号)省审计厅(0件)省国资委(0件)省地税局(3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36号)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38号)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通告省工商局(4件)1、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39号)2、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工商字…2006‟123号)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陕工商字…2006‟123号)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陕工商字…2006‟123号)省质监局(4件)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的通知(陕质监政…2005‟1号)2、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超高压容器安全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质监特…2005‟4号)3、陕西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检修单位管理规定(陕质监特…2005‟6号)4、陕西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修单位管理规定(陕质监特…2005‟10号)省环保局(0件)省广电局(0件)省新闻出版局(0件)省体育局(0件)省统计局(0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件)省安监局(1件)1、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51号)省粮食局(2件)1、陕西省军粮统筹采购暂行规定(陕粮发…2006‟82号)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陕粮发…2006‟10号)省文物局(0件)省旅游局(7件)1、陕西省旅游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旅政字…2004‟123号)2、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旅政字…2005‟73号)3、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农业旅游点培育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旅政字…2006‟72号)4、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组织好青少年红色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旅字…2006‟67号)5、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陕旅质管字…2005‟75号)6、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完善全省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的通知(陕旅质管字…2005‟157号)7、陕西省旅游局关于颁发•陕西省旅游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旅规字…2003‟159号)省工交办(0件)省人防办(0件)省农综办(0件)省乡企局(0件)省水保局(0件)省盐务局(0件)省知识产权局(2件)1、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案规程‣(试行)的通知(陕知发…2004‟67号)2、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陕西省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陕知发…2005‟58号)省国税局(0件)省测绘局(0件)省地震局(0件)省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总局要求,代其向省政府告知性备案规章1件)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总局令第13号)省烟草专卖局(0件)省邮政管理局(0件)陕西煤监局(0件)省煤炭工业局(0件)省物价局(4件)1、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陕价监测发…2006‟90号)2、陕西省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陕价认发…2006‟122号)3、陕西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陕西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陕价认发…2006‟133号)4、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陕价价发…2006‟167号)省监狱管理局(0件)省农机局(3件)1、陕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农机发…2006‟7号)2、陕西省微型耕耘机技术操作规范(试行)(陕农机发…2006‟9号)3、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1件)1、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陕成发…2006‟19号)注:非规范性文件不予公布。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补贴,面向低收入家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
那么,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西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是有限制的。
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且家庭收入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此外,购房人在购房时必须是首次购房,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
这些限制条件旨在确保经济适用房资源能够优先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家庭,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其次,西安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使用功能,避免出现过大面积的房屋被非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的情况。
另外,西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政府制定,并且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价的70%。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从而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此外,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
购房人在购房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居住,不得将房屋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使用。
同时,购房人需要定期进行收入核实和资产申报,确保购房人的经济状况符合购房条件。
总的来说,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严格的,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通过限制购房资格、规定房屋面积和价格、严格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于经济适用房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3号2005年4月8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青苗补偿费;(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监发〔2002〕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按规定享受政府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限定户型面积、限定销售价格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市政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青苗补偿费。
5.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6.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8.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9.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1.工程勘察费。
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2.建筑规划及设计费。
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3.标底编制费。
4.前期工程费。
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市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200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
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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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6)93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09-28 新颁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
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
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80平方米。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
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
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
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的;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价款。
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
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