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2021022118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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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

________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

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

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 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

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

期为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 H_o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

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__ 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

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

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

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

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

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

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九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

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

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

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

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

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

方之图章始生效力。

准。

第二十五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 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第二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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